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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及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

作者:余保福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8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2月1日颁布实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该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第92条规定:“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第93条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为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要审查交易背景,同时也明确了银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对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的审查。 
    1999年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支付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支付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监督,通知再次要求商业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时要认真审查票据签发人与收款人是否签有经济合同,办理贴现时要认真审查贴现申请人与汇票签发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签有经济合同和有无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并将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留存⑽。
    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相对应,中国人民银行的各地分支行在对商业银行进行金融监管,一直重视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贸易的真实背景的监管,并对“违规”商业银行进行行政处罚。
    (三)票据司法解释
    鉴于《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模糊不清,存在争论和分歧,长期以来,实践中在发生纠纷时,受现实利益的驱动,一方当事人往往主张票据具有无因性,另一方当事人则常常主张票据的有因性,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摇摆不定,经常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不断出现基于原因关系否定票据有效性的裁决。
    2000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已背书转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票据的无因性问地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未明确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然而遗憾的是,上述司法解释生效后,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依然比较混乱,少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仍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混为一谈,置有关规定于不顾违法基于原因关系冻结票据款项,甚至做出以原因关系否定票据关系的裁决,严重影响了票据的流通,阻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
    
    三、我国现行票据立法(尤其使票据行政规章)存在的问题
      孤立地根据《票据法》条文判断我国是否确立无因性原则难免有失片面。综合考虑我国票据立法(含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下同),笔者认为,我国票据立法并未明确确立无因性原则,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票据行政规章更是与票据无因性的精神背道而驰。我国票据业务实践中更是严格坚持票据的有因性。在无因性问题上,我国票据立法在理论上是欠科学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1、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通常情况下,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原因关系或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但我国票据立法把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中,其结果是各票据行为原因关系“捆绑”起来,失去了其独立性。当事人在签发、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后手必须要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责任,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的。而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付款人所负注意义务更大,这样票据的流通功能就大大减弱,从根本上违反了票据立法的目的。
    2、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论认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取得和转让而形成的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关系,必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它们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形成,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权利等等票据行为由独立的票据法来规范和调整。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直接当事人除外)。民法上的债权债务以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票据法上则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分离,不受基础关系制约。我国票据行政规章的规定是与上述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的。
    3、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如上所述,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而无因性的缺失无疑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4、赋予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查义务更是荒谬。
    《票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承兑人在商业汇票承兑过程是否需要对交易关系、交易背景进行审查。虽然《支付结算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仅仅是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层次低于作为法律的《票据法》,但其却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在承兑时要审查交易背景的法定义务,所以商业银行在承兑时实际负担了审查其真实交易背景的义务。同时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交易真实背景的严格监管和严厉处罚,商业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时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更是丝毫不敢有所懈怠,甚至连增殖税发票的日期都要审查、辨别。 
    笔者认为,赋予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查义务是荒谬的:
    (1)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为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得不对票据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进而避免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为此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不得不通过审查商品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据来认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大大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
    (2)要求商业银行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进行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商业银行对贸易真实性的判断依据是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由于虚构贸易背景、虚签合同以及虚假增值税发票现象大量存在,商业银行又缺乏辨别其真伪的手段,银行在确认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上存在技术上的审查困难(如对方当事人的公章是否真实,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是否属实、双方的合同是否会得到履行等银行难以辨别和确认)。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基于隐蔽、复杂、甚至虚假的关联交易向银行申请开票据时,贸易背景是否真实银行更是难以审查。此外,银行在审查了合同和增殖税发票的基础上开出票据后,合同是否履行、是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银行无法知悉,更谈不上确保企业严格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因此商业银行对真实贸易背景和真实商品交易难以确认。而在上述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双重风险:人民银行监管时的行政处罚风险和诉讼时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遭受损失的风险。
    (3)交易和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使商业银行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审查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追求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交易和结算方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许多交易无须签定书面合同,仅凭传真、电传、电话甚至口头意见一致就进行交易。不少交易是先付款后交货,需要先申请开出票据,然后才能取得增殖税发票;许多交易是分期付款,需多次申请开具票据,但增殖税发票却仅有一张,在此情况下,增殖税发票很难与合同、票据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因此,在目前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常常面临没有合同或增殖税发票可供审查的交易。
    (4)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与商业银行的职能不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时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实质上是要求商业银行承担了防范票据诈骗、维护票据市场秩序的社会职能并负担为履行此职能而付出的成本,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宗旨应是利润最大化,要求商业银行过多地承担与自身经营无关、理应由有关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等)承担的社会职能是不恰当的,为履行上述职能而付出的成本得不到任何回报更是有失公允。
    (5)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监管及处罚与其监管职能不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能。但其监管职能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开展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从国际情况来看,主要监管内容有金融机构的审批、流动性(清偿能力)监管、资本充足性监管、银行准备金监管、内部控制监管等。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监管及处罚显然与其监管职能不相适应,也与国际金融监管惯例不相吻合。
    
    四、确立票据无因性立法的迫切性
    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然而遗憾的是,票据无因性原则,尚未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我国是否应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人们意见依然不一。至今仍有部分同志认为,“在我国目前假冒伪劣产品屡见不鲜,商业欺诈、金融欺诈时有发生的社会背景下,强调票据无因性有害无利”,“票据属无因性证券的理论,虽曾在立法草案中出现,但已被立法机关否定,且与生效法律规定相悖,既不应再作不适当宣传,更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应用⑾”。笔者认为,统一思想认识,尽早在票据立法明确确立票据无因性已是当务之急。 
      首先,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各国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中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从世界范围看,票据法在商事法中的国际性表现得最为突出。票据法中大多数规定属于技术性规范,其目的在于保障票据的流通,其中的一些规范已为各国立法共同采用。而这些共同性的东西正是国际经济活动与发展所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国际经济发展的日益一体化迫切要求有共同的法律准则进行调整。而票据行为无因性正是一项经过各国票据法实践长时间检验的高度技术性规则,为各国普遍遵守,对国际间票据结算与支付产生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广泛,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WTO,这种联系会不断加强,因此理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确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对于促进我国与他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无疑具有深远的的意义。
    其次,我国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呼唤确立无因性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票据的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立法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加快票据流通,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促进经济发展日益迫切。
    再次,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呼唤我国票据法中确立无因性原则。票据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有利于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增加资产收益,增加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票据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国内不少商业银行都开始重视票据业务发展,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银行加强了对票据业务的组织管理,纷纷成立专门的票据业务部或票据中心。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均是建立在票据的流通性基础之上的。而票据的流通与票据的无因性密切相关。而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立法(尤其是票据行政规章)中没有确立票据无因性,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贸易真实背景能够的严格监管和对违轨者的严厉处罚, 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严重阻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呼唤我国票据法中确立无因性原则。
    最后,防范商业欺诈、金融欺诈不是否认票据无因性的充分理由。如上所述,票据关系必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形成,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票据关系由独立的票据法来规范和调整。如果票据当事人在票据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或刑事法律,违法当事人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承担这些责任,但是违法票据当事人承担这些责任并不排斥当事人按票据法的规定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是分离的。此外,相对于绝大多数正常票据业务量而言,存在商业欺诈、金融欺诈背景的票据毕竟是少数,是个别现象,因少数、个别非正常票据业务而否认票据的无因性,加大绝大多数正常票据业务的成本,影响绝大多数正常票据的流通,无异于因噎废食,得不偿失,也无异于倒脏水时将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更何况这少数、个别非正常票据业务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而逐步得到有效遏制。
    
     
【注释】
  ⑴曹守晔、王小能、汪治平:《统一办案标准、维护金融安全》,《人民法院报》,2001年02月28日。 
  ⑵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4页。 
  ⑶ 日内瓦统一法系的形成归缘于统一大陆法系的努力,即在当时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先后于l 930年和1 931年在日内瓦通过了四项关于统一票据法的日内瓦公约(《1 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关于解决汇票、本票、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1 930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 931年关于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上述公约已被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国家吸收和采用,使两者间的分歧渐趋消失。但英美等国认为,日内瓦公约是按照大陆法的传统而定的,与英美法的传统与实践存在矛盾,因此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基于此,形成日内瓦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存的局面。 
  ⑷ 参见周正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的说明》。 
  ⑸ 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问答》,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第9页。 
  ⑺ 参见谢怀轼 《评新公布的我国票据法》,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又见林毅 《对票据法第10条的一点意见》,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 
  ⑻ 王家福:《规范票据行为》,《人民日报》,1995年11月27日;又见张旭娟《也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一点意见》,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⑼ 张家勇:《试论票据无因性》,载《天府新论》1996年3期。 
  ⑽ 参见该文件第4点。 
  ⑾ 张耀辉:《票据的无因性与诚实信用原则》,《法制日报》,200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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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票据 无因性 票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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