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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问题

作者:秦俭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9-03


         6.新加坡
        从80年代中期开始,新加坡贸易发展当局制定的政策就是要使新加坡成为重要的航运中心。百余年来,自由港政策一直是新加坡最突出的贸易和航运政策,即“该地的贸易对所有国家的任何船舶开放,免税,公平交易”。在自由港政策框架下,新加坡进一步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对悬挂新加坡国籍的船公司营运收入予以免税,现在又进一步规定对船公司股息免税,出售船舶收益免税;对租出光租船的国内外船舶所有人的收入予以免税。
(2)对船舶实行“开放登记政策”,国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下可予以登记,国内船龄限制为11年。
(3)新加坡目前通行的造船信贷条件为:对国内外船舶所有人贷款额为85%,利率为8%,对出口船实行固定汇率,偿还期为7—10年,2年宽限期。
         二、我国航运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分析
以上是对我国以及西方几个主要航运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简单列举,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航运企业利用国际航运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很大的。具体方式有;
1.选择入籍条件简单、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开放国家对船舶进行登记
    国际航运企业的承运载体是船舶,它作为航运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其整体资产的90%左右。世界上各航运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进行船舶登记所缴纳的税费差额也较大,一些开放登记国往往提供低廉的登记费以及实际上是零或几乎为零的税金,使船舶所有人可以逃避本国较高的登记费、税金及其它税收,这就为国际航运企业进行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根据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的划分,开放登记国可分为以下三类:
(1)方便旗国:巴拿马、阿鲁巴岛、何属安的列斯、巴哈马、巴巴多斯、百慕大群岛、缅甸、柬埔寨、塞浦路斯、直布罗陀、安提瓜和巴布达、洪都拉斯、黎巴嫩、利比里亚、马耳他、马绍尔群岛、库克岛、毛里求斯、斯里兰卡、圣文森特、土尔鲁、巴西、瓦努阿图、加那利群岛、德国等;
(2)开设离案登记或国际船舶登记处的国家:马恩岛(英属)、克尔格伦群岛(法国)、丹麦国际船舶登记处(DIS)、挪威船舶登记处(NIS)、马德拉群岛(葡萄牙)、卢森堡(主要为比利时服务)等;
(3)香港、非律宾、新加坡其他国家和地区。
目前,船舶移籍海外在国际航运市场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手段。船舶所有人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加强国际竞争力,将自己所有的船舶转移到其他国家登记,以便在国际航运市场上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做法,不仅使船舶所有人与货主更容易合作,而且还能够适应国际航运市场的变化,灵活地开展运输活动。
举个例子来说,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如果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则可以在各方面节省费用。例如,如果游艇使用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则费用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而且这么做对合理规避税费方面有很大帮助。
2.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为避免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例如,根据国际规范,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在收入来源缔约国可以按照比该国常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有的可以免税。荷兰已同四五十个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定。
下面我们就以荷兰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英国一家船舶公司需要从巴林某银行借入一笔资金。由于英国与巴林之间至今尚未签订税收协定,英国要对本国公司向巴林某银行支付的利息征收25%的预提税。为了减少纳税额,该英国母公司充分利用本国与荷兰之间已签订的不征收预提税协定,事先在荷兰设立金融子公司,母公司不直接从巴林某银行借款,而由其荷兰金融子公司向巴林某银行借款,然后再由其金融子公司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英国的船舶公司。又因荷兰对本国居民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征收预提税,所以,该公司通过合法的手段免去了预提税,节约了成本。
3.通过在低税负国家设置全资子公司来转移税负
例如,我国一大型远洋公司欲开通青岛至欧洲某国的航线。按照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航运收入只减免其所得税,不减免营业税。企业在该国取得航运收入,按照税收源泉扣缴的原则,需要在当地缴纳巨额营业税。但通过咨询税务代理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所得税和营业税相互减免。于是该公司通过在香港设置全资子公司,将其在该国取得的航运收入全部汇往子公司,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4.对小税种进行合理的筹划,也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以印花税为例,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还是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的,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借外商之名达到合理避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不论对哪种行业来说,税收的筹划及规避都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与实践联系极为紧密。航运企业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全局出发,以企业的整体及长远利益为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生搬硬套,更重要的就是要把握好尺度,正确理解世界各国的航运政策导向,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孙广圻,王杰.国际海运政策.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8.
[2]潘文芳,史洪波,王鸣.加入WTO后有关避税与反避税的思考.山东税务纵横.2002(3)
[3]杨林.企业跨国经营纳税筹划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3(1).
[4]刘铁利,王全喜.中外国际航运业税收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涉外税务.2005(9)
[5]刘铁利,王全喜.我国国际航运企业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交通财会.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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