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替代性审计程序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9-03
(二)非正常账户的审计重点
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贷方余款,对方会催促结算,一般不会长期挂账,即使有,所占比例也非常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不予考虑。本文所述的应收账款非正常账户均指账龄超过1年的有借方余额账户,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客户是否及时提请对方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客户是否采取多种方式催收;对重大的应收账款,客户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等。
2.客户是否在年度终了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清晰,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3.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要注意如下内容:是否取得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是否取得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政府责令关闭的文件资料,是否取得已经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债务人用其财产或者死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无继承人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等,作为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
4.坏账损失是否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坏账损失财务处理意见是否按照程序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权力机构审定。
5.对逾期3年应收账款处理的坏账损失,是否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
6.客户处理的全部应收账款坏账,是否已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充分披露。
三、执行替代性审计程序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非结算债权在应收账款中核算。例如:一些客户将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账户反映的内容计入应收账款,造成核算不真实、不准确,会计信息失真。
(二)粉饰会计报告,虚挂应收账款。例如:一些客户特别是上市公司,为粉饰会计报告,编造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虚挂应收账款,或者把不符合销售实现条件的作销售处理,虚增收入和应收账款。
(三)长期投资在应收账款中核算。例如:一些客户为隐匿投资收益,把长期投资纳入应收账款核算。在收到投资收益时,直接冲减应收账款以达到偷税之目的,或者直接将投资收益转存“小金库”进行非法活动或舞弊。
(四)应收账款隐含各种损失。例如:在审计时发现某客户一应收账款明细户长期挂账,金额20万元,经追查相关合同、凭证记录,发现该客户已与债务人以低于账面价值20万元的货币资金结清,则此应收账款明细户期末余额20万元实为损失。更有甚者,获得的抵债物资不入账,或者抵债物资变现不入账,造成账实不符。
(五)确认坏账损失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比如,一些客户为虚减利润,少缴所得税,或内外勾结,捞取好处,将本可收回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形成账外资金,用于个别当权者挥霍;一些客户新收回已确认的坏账不入账,用于发放奖金福利或不合理开支;一些客户部分应收账款符合坏账处理条件而长期挂账不作处理,使应收账款成为掩盖经营失败的护身符、潜亏的庇护所和利润调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