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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出资人财务监督与总会计师制度改革

作者:李志远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9-04


    笔者认为,在现行企业制度下,改革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总会计师制度、由出资者直接聘任总会计师,赋予总会计师新的职能,在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中建立总经理与总会计师相互合作、互相监督的运作模式,使总会计师在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体现出资者利益,是实现国有资本出资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利益“双赢”的最佳途径。 
    三、总会计师制度的改革            
    改革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总会计师制度改革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善企业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国有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制衡机制的完善,健全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财务治理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应该包括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总会计师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 
    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中把“首席财务官”(Chief Financial Officer,简称CFO)提高到与“首席行政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简称CEO)同等法律地位的作法,修改《公司法》、《会计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规,增加有关总会计师的条款,规定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总会计师应当由出资人聘任或解聘,并对出资人负责,明确总会计师是企业最高决策层成员人之一,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二)完善各项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工作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总经理事必躬亲的集权管理模式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从“分层授权责任制”到“企业整体化授权责任制”明确划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等的职权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各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要建立起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能够相互制衡和约束的权利分配和决策机制,把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管理思想变成各项具体的制度,把企业发展的压力变成每一位管理层工作的动力,让企业重大决策建立在管理层、决策层集体智慧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依靠总经理一人的意志。 
    (三)合理界定总会计师的职权范围 
    公司的权利制衡关系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制度关系。发挥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和企业经营方面的作用必须合理界定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职权范围,并要求董事长、总经理尊重总会计师的权利边界。在瞬息多变的经济社会中,在错综复杂的经营环境中,总经理应该尽可能地发挥总会计师的专业特长,赋予他们应有的权利,信任他们的能力发挥他们的特长,规定他们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总会计师的工作重点主要在于投融资等理财活动和财务管理等技术要求更高的事务,而不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这些低技术含量的工作。 
    (四)明确总会计师的责任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出资人和社会临督部门不可能对总会计师的各个方面的工作实现有效监督,但是对于许多具备较大确定性的工作,总会计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总会计师必须对上市公司财务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公司出现了做假账问题,总会计师则难辞其咎,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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