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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独立性国际比较研究

作者:孙立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12-19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披露 一旦发生独立性或客观性受损的情况,国际内部审计实务准则认为应该予以披露。实务公告提供如下披露的办法:如果已经出现或经合理推断认为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和偏见的情况,内部审计师应该向审计执行主管进行报告,审计执行主管应该重新指派审计师;审计范围界限是对内部审计部门的一种限制,该界限妨碍审计部门实现其目标和计划。审计范围的界限可能使章程所规定的审计范围,使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活动中接触与开展审计业务相关的记录、人员和实物财产,经批准的审计工作项目计划、必要审计程序的实施,经批准人员配置计划和财务预算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治理机构报告审计范围的界限及其潜在影响;审计执行主管应该考虑就原来已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它治理机构报告并通过的范围界限,再次向其报告是否合适。如果机构、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或其他方面有变动,可能尤其需要进行这种报告。由此可见,中外内部审计准则关于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形态及其披露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外亦有不少差别。相似主要表现在:两者都对损害内部审计师客观性的形态给予了总结,并且都认为一旦发生独立性或客观性受损情形时,应向有关方面予以报告或披露。差别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两者列举的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或客观性的具体形态有所不同。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只是作出了简单的描述,而国际内部审计实务准则不仅列举了有关形态,还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提供指导性意见,因此更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在如何披露损害形态方面,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只是笼统提出:当发现存在严重损害客观性的因素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的情况。在客观性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披露客观性受损的具体情况。这既没有指明区分客观性损害程度的标准或者哪种形态属于客观性的严重损害,也没有指明何种损害形态应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告,何种损害形态应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何种损害形态则应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以及应采用哪种形式报告,从而显得过于抽象,不利于内部审计人员操作。国际内部审计实务准则提出的披露对象包括审计执行主管、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它治理结构,披露的层次明显较高。这是因为国外内部审计机构普遍隶属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具有较高的组织地位和权威性。另外,国际内部审计实务准则还明确指出何种形态下应向审计执行主管报告,何种形态下则需进一步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它治理结构报告,且报告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三、内部审计独立性建议比较    

  (一)我国关于实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在如何确保机构独立性方面,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给出如下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应隶属于组织的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取得其支持,以确保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经过适当的程序确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直接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内部审计章程的制定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并报经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批准,以确保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到组织内其它部门的干涉和限制;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并在日常工作中与其保持有效的沟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出席或参加由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举行的与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治理程序等有关的会议,并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保证客观性: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增派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小组;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停止执行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 

  (二)国际内部审计关于独立性的建议 国际内部审计实务准则对如何对确保机构的独立性给予了如下建议:内部审计师应该取得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支持,这样才能得到被审计者的合作,并且在不受干扰的条件下开展工作;审计执行主管应该对机构内以下方面拥有充分权力的人负责:促进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充分考虑审计报告、依据审计提出的建议采取适当的行动;审计执行主管应该对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它相关治理机构报告业务工作,向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报告行政工作;审计执行主管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治理机构必须能直接交流信息。在保证内部审计师客观性方面,国际内部审计实务准则中的建议是:内部审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保持的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内部审计师不能在对有关审计事务作出判断时依赖于他人的意见;内部审计师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对其工作成果要有一种诚实的信条,而且不作重大的质量妥协,不得将内部审计师置于他们感觉无法做出客观专业判断的处境中;在为员工分配职责时,应避免潜在的或实际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审计执行主管应该定期从内部审计职员中获取有关潜在利益冲突和偏见的信息。内部审计师被指派的工作应定期轮换;在提高有关的审计报告之前,应该审查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以合理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进行;内部审计师接受公司雇员、客户、顾客、供应商或有工作关系的人员的酬金或礼物都是不道德的。 

  综上所述,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理解和规定在许多方面均形成了共识,反映我国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表明我国内部审计事业已逐渐溶人世界内部审计大潮中。但由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法律与西方国家的差异,必须考虑我国特有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对内部审计准则的影响,内部审计准则既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内部审计的发展水平,用以规范现阶段内部审计实务,又要科学地预见未来内部审计实务的发展方向,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规范。中外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理解和规定尚存不少分歧,这也是不容回避的。随着各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的日趋成熟和完善,内部审计独立性内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由此带来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会更加科学、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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