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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思考

作者:郑晓幸 冯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8-02-28


    
    他律主要包括法律的强制、行政的导向、经济的奖惩、舆论的监督。法律的强制对道德建设的作用重大。法与道德虽分属不同的领域,但两者的联系非常密切:违反法律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则有可能向违法发展。法律与道德之间并非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当一个社会的道德不足以维持整个社会生活的秩序时,就可以将道德要求通过立法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反之,当某些法律规范的行为要求已经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时,法律就事实上完成了向道德的转化。之所以需要运用法律的强制推进道德建设,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人在追求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时,常常肆无忌惮,突破道德底线。这种状况不仅充斥经济生活领域,而且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弄虚作假、不讲诚信、行贿受贿,甚至不顾人伦等不道德的现象严重泛滥,说明仅靠道德的自觉约束已经无法解决问题,必须运用法律的强制,将一部分道德理想、道德规范纳入法律的范畴,在社会普遍推行。法和道德在内容上有许多一致性,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既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又是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既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原则,又是民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在婚姻法等法律中也体现了法与家庭美德要求的一致性。法律强制就是要在社会生和社会道德秩序。
    
    行政导向是通过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刚性措施对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导向作用。特别是在涉及公共权力行使、垄断性资源使用等方面,必须强化行政法规、制度的约束作用。通过政务公开强化公务员的廉政意识,并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通过招投标,减少暗箱操作,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通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提高企业和社会的诚信意识;通过市政管理法规,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清洁卫生等。现阶段,行业不正之风危害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最烈。据调查,老百姓最为痛恨的行业不正之风是:用公款大吃大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利用特权索要财物;乱罚款;乱摊派;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财物等。此外,社会诚信出现了问题,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严重缺失,甚至有的地方的政府信用也缺失,加剧了道德失范。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法规、制度的建设为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并切实严格制度,执行法规,进行强制约束。政府将社会秩序和道德秩序要求通过法规、制度加以推行,就能使具有较大涉及面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道德规范得以普遍推行,从而推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
    
    经济的奖惩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手段作为调节杠杆,对道德建设发挥正面的作用。对道德高尚、模范守法的个人或集体加以褒扬,并使之得到经济上的实惠;对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要加大惩处的力度,提高“缺德”的成本,使之在经济上受损失,这就是对道德建设的有力导向。比如,对见义勇为等需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行为进行褒扬,并予以经济上的实惠,有助于在全社会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对在公共场合乱吐口痰,乱扔垃圾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对不敬业,办事拖拉,敷衍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对缺乏孝道,不赡养老人,以及其他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对不讲诚信等不道德的行为要让行为人经济上受损失,提高其违反道德的行为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约束。
    
    舆论的监督包括传媒和老百姓的评议。透过传媒所褒贬的人或事,体现出鲜明的价值观对社会风气有重要影响,对社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改变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媒体是个人与现实之间的中介,媒介能不断影响、限定和修改个人的态度和行为。媒介既可以通过媒介真实去影响个人意识,也可通过媒介真实形成社会舆论,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通过舆论的监督,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曝光,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对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进行遣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违反道德的行为。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也可使行为人在从事违反道德的行为时被迫“三思而行”。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道德建设的重点。党员领导干部道德状况的好坏决定了党风的好坏,党风又影响社会风气。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他们的道德高尚,就有人格魅力,群众就拥护;相反,领导干部品质恶劣,就没有人格魅力,群众就鄙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一些领导干部德行差,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对社会政治生活、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程度的混乱无序,对社会伦理道德的一定程度的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状况不仅使群众失望,还会使一些人效法,降低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扭转党风和社会风气的重点之一,是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领导干部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是必要的,与此同时,必须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使领导干部不愿、不敢、不能以权谋私。
    
    通过自律和他律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可以概括为:以自律为根本,以他律为手段,实现法律的强制、行政的导向、经济的奖惩、舆论的引导,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重点。
    
    通过他律矫正人的行为,实现对人的道德选择的导向,从而逐渐改变人的道德观,是切实可行的途径。但它只能解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并且只能解决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中的部分问题,不能解决道德意识方面的问题。因此,他律只能解决道德建设中带有共性的较低层次的问题,它离高度文明、有修养、有正确的价值观所指导的道德意识在人们心中的自觉确立,还有明显的距离。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条件下,他律作为重要手段无疑是加强道德建设的有效措施。
    
    三、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的目的是实现道德自觉
    
    通过自律和他律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是要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实现道德自觉。我国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差别甚大,人的素质并不一样。针对不同的情况,自律和他律的侧重点应有区别。对一些人而言,加强教育,自律为主,他律为辅,可以收到良好效果。对另一些人而言,要强化他律,以他律为主,教育为辅,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但作为有助于社会运转有序、秩序稳定的重要机制,自律和他律都是必不可少的。
    
    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是要促使公民的道德自觉,这是可以实现的。道德的结构决定了他律可以向自律转化。道德内部有不同层次的结构,可以分为道德意识、道德选择、道德行为。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应该具有一致性,但也常有例外。主体进行道德选择时,由于种种原因,其最后选择的行为与其内在意识不一致,出现“违心地选择”,这就存在着一种可能:即使人的道德意识没有改变,社会也能通过外部强制力,使人实施道德选择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要求。因此,道德建设也可以从制约人的道德选择入手,使人的行为合乎社会道德要求,再通过长期的培育,使外部规范逐渐内化为人的内在意识,使人逐渐达到道德自觉,从而使道德建设达到更高层次。意识是对存在的反映,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同样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而法律、法规、制度等外部规范作为现实的具体存在的社会现象,构成人的生活和社会环境,影响人的意识的产生和变化,包括人的道德观念的产生和变化。道德实践最终要通过人内心的道德意识来支配,道德自觉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形成人的道德意识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能最终决定道德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也惟有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通过长期的内化过程,才能最终达到人的道德自觉,从而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固本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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