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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对策选择

作者:刘文雅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1-07-15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的一项重大社会政策。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是否良好,直接关系到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我国对社会保障问题高度关注,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规定,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随着大量工人下岗、老龄人口增多等问题的增多,目前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

  我国最初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二十世纪50年代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当时是以城镇职工为主,以单位提供保障为主,实行广就业低工资并辅之以一定程度的国家保障的模式。但是由于这种保障制度范围只局限在国有企业职工和部分城镇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覆盖面狭隘,保障功能十分有限。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开始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到90年代末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并提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就是由国家强制建立基本保障,基本保障主要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覆盖全体公民;在基本保障之外,国家积极推动其他保障形式的发展,力争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改革与发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近十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逐渐纳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的发放。近年来我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当期按时足额发放率一直高于98%,同时大部分地区还补发以前年度拖欠的养老金。

  ———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止2010年底,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下,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数、失业保险的覆盖人数有了极大的扩展,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也明显上升,全国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自从实行社会统筹以来,我国政府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仍多次提高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运转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在具体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从城市现有的保障范围看,大量的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工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宽。而在小城镇和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

  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目前,我国的保障基金正处于由“国家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转变时期,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等多种原因,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严重。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尚未落实等原因,造成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

  三是多头管理、体制分散。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缺乏整体性、规范性。社会保障的领导、管理、经办、服务、监督分散,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管理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社会保障立法还不够完善。为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国务院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决定。但是,还有一些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尚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社会保障的对策选择。

  (一)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及对我们的启示。

  从当前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状况来看,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概况已经形成了澳美模式、瑞典模式、德日模式三大体系,这三大体系的社会保障模式都是以生产力的高水平和高度市场化为基础的。

  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社会福利制度,其主要功能是从经济发展和稳定的角度,对社会公民的生活提供一种安全性的保障,以缓和社会矛盾。总体上说,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自由保险型,又称“自由式”。

  以美国为代表,其基本特点为:一是项目多但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高。二是私人保险业起主导作用,国家则处于次要地位。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纳,国家主要负责社会救济和公共补贴,政府调节重点放在干预经济生活、摆脱失业和刺激有效需求方面。

  ———强制保险型,又称“保守式”。

  多数欧陆国家和日本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可归入此类型,典型代表是德国。

  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一是法定的强制性,公民必须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从而享有申请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除失业保险外,其它保险均由独立的保险机构经营,实行自治管理,政府只起指导作用,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三是国家起主导作用。政府制定社会保险政策缓和劳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

  ———公民供给型,又称“国家福利型”或“社会民主式”。此种类型最早起源于英国,后来传到北欧,以及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瑞典是这种类型的最突出代表。主要特点:一是社会保障内容庞大,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如瑞典的社会保障覆盖了在瑞典居住的所有人;二是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各行业的雇主,雇员则基本不交纳,政府通过课征高累进税,向全体居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社会保障。

  上述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坚持公平、保证效率方面各具特色。二十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经济“滞胀”,失业率居高不下与通货膨胀的长期困扰,以及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危机,都在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二)对我国建立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

  1.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针对我国目前多头管理、地区分割、标准各异的管理局面,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应该成为集中协调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可尝试设立以下机构:一是行政管理层。由政府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设计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我国应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及社会保障项目差别很大的实际出发,先把部分保障项目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城乡统一。二是业务经办层。按照社会保障行政性与事业性分开的原则,应依法设立不依附于政府部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三是基金运营层。尽快建立诸如社会保障基金会、社会保障投资部等机构,负责研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营运的方法和渠道,研究投资的风险、收益和回报率,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2.建构一体化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

  目前,我国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着立项繁多、多头管理的分散状态。诸如:针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采取的社会救济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障和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这些社会救济制度往往立项分散、经费分散、救助对象分散、管理方式分散,不利于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入与开展。职能部门很难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管理,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下,这些单项分立的制度很难独立系统地承担起对城市不同层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为了革除我国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弊端,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就必须改变目前我国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中存在的立项分散的状况,建立健全统一的、一体化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变现存的多头管理模式为统一的管理模式,实施一整套规范合理的社会救助举措,建构起项目统一、经费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的新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在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一体化启动运行后,将大大地拓宽城市社会救助的覆盖面,受益者将不再仅仅是“三无对象”了,而是囊括所有的城市贫困户和贫困居民。社会救助所需要的经费均由政府财政统一开支,以此确保社会救助经费来源的稳定,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动态管理、跟踪问效、依法实施等有效的综合管理,减少漏洞,消除贫困市民可能对政府实施社会救助产生的“等、靠、要”等不恰当的依赖,进而,把政府的该项开支控制、调解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3.实施统一的失业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我国城市中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正经历着由经济转型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而带来的压力和阵痛,企业中的失业者大批量的以“下岗”的方式存在,正式登记的失业者比例不高。由于下岗职工的情况比较复杂,职能部门在对其实施保障的过程中,经费来源和管理都相当困难,很容易造成保障经费来源不稳定等诸多问题,出现积重难返的严峻态势。针对这些棘手的问题,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该从大局着眼,停止目前对下岗职工和失业者采取的各类短期行为和不规范的保障方式,代之以在城市中建立和实施“失业保险、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三位一体的、统一的失业社会保障体系。

  4.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增值保值机制。结合现实实际,可采取如下对策:一是建立社会保障银行。按专业银行的形式或金融基金组织的形式建立社会保障银行,一方面通过银行承办保障资金的收缴与发放。另一方面通过银行资金的信贷过程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二是建立保障储备资金的投资机制。通过加强对部分资金的投资效益,以保证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确保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增值率;对于县级保障部门,可以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5.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十分薄弱,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通过健全社会保障法,从而调节社会保障实施中的各项社会关系,保证社会保障的实施与贯彻。从目前来看,重点要进行社会保险和保险资金管理方面的立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方面的立法,同时进行队伍与执法队伍建设,从而使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相结合。

  总之,当前完善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十分迫切,它不仅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而且对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稳定、加速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模式的建构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型城市社会保障模式的构筑与整合,必将推动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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