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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非传统纠纷的成因分析———以装修纠纷为视角

作者:刘同君 陈亚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1-09-23

  【内容摘要】伴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村社会中出现的纠纷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本文从农村装修纠纷的实例进行分析,透视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提高化解农村社会新型矛盾纠纷的办法和能力。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非传统纠纷    装修纠纷    成因分析。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及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给农村装修市场的兴旺提供了条件,但随着农村住宅装修迅速发展,缺乏管理的无序装修导致的混乱,造成了质量问题、经济纠纷、噪音扰民、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农村住宅装修引发的非传统纠纷,而目前针对这些新纠纷、新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还有待进一步补充。这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如何设计更加有的放矢、更切合农村社会纠纷冲突实际的化解机制。本文旨在对江苏农村地区目前新出现的装修纠纷展开实证调查,透视目前农村社会发展中新出现的非传统纠纷产生的原因,从而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

  二、农村装修纠纷的现状。

  (一)相关概念的叙述。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追求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规定以及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失序的现象[1](P5)。装修纠纷则主要是指装修家庭与装修施工单位或个人之间,因为装修违反了有关装修合同、约定、口头协议而发生的纠纷;装修家庭与装修材料销售商之间因所购材料质量、品质、售后不符要求而引发的纠纷;以及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家庭与周围居民之间因噪声、施工造成侵扰、建筑物损坏等原因所产生的纠纷。

  (二)农村装修纠纷的典型形式。

  农村装修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忽视或不注重审查承揽人的相关资质;忽视或不注重鉴定装修合同;因施工方违约引发纠纷;房主违约引发纠纷以及房主与装修材料经销商之间的纠纷。具体情形如下:

  1.忽视或不注重审查承揽人的相关资质。村民张某委托刘某为自己装修一下刚在中心村新建的一套住房,总价款5万元。完工后,因对装修质量不满,张某只支付了3.5万元装修费。为此,刘某将张某告上法庭。由于刘某是以个体装修户的名义对外承揽装修业务,即没有依法进行核准登记,也没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不具备对外承揽装修业务的合法资质。法院因此判定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刘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因不懂并疏于对原告承揽资质的审查,亦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虽然国家对装修承揽方有严格的资质审查和许可,但在不少地方尤其是中小城镇和农村,一方面,定作方忽视或不注重审查承揽人的相关资质,为日后发生纠纷留下隐患。另一方面不少包工队的资质根本没有经主管部门核准就对外承接房屋装饰业务,不仅装修质量难以保证,而且直接导致装修合同无效[2](P58)。

  2.忽视或不注重签订装修合同。近日某镇的村民木工许某遇到了一件尴尬事。据许某介绍,当时在房屋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136.83平方米。完工后许某发现,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要求包工头朱某按实际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终朱某接受了与许某一起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目前在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他和包工头正在积极与业主协商,解决这笔多做的工程款。现实中,有的村民与装修承揽方只达成口头协议就开工;有的即使订立了合同,但合同要件残缺不全,实质上是一种简单的意向性协议;还有的既不知关注装修的价格、设计图、效果图以及所选的材料,同时又对于合同中应具备的质量、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忽略不管。由于上述合同原因引发纠纷后,双方往往相互推诿扯皮,会直接导致农民定作方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维护。

  3.因施工方违约引发纠纷。村民王某与某镇一家个体装饰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中约定,用电线路布埋在四周墙体的合理位置。但在施工过程中,装饰公司未经房主许可,擅自变更合同,将部分照明线路布设在墙体表面。徐某为此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装修,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600元。因施工方违约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一是施工人员本身技术不过硬造成质量问题;二是施工用材料与约定的材料不一致;三是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工程中以次充好、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四是在隐蔽工程的施工中,不按约定进行,导致日后可能产生安全隐患;五是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按时完工隐患等。

  4.房主违约引发纠纷。村民周某委托装饰公司为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签订的家装合同约定,周某应根据施工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但在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后,其却只给付了第一期的工程款5000元。

  为此,装饰公司将周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判令周某给付装饰公司工程款2万元。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些房主为讨便宜,死命压价导致装修完工后的质量有问题;施工过程中,定作方违反合同约定,频繁变更设计图纸和使用材料,增减装修项目,拖延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工期延误;装修完工后经常以装修不合格而拒付工程尾款等。

  5.另外还存在房主与装修材料经销商之间的纠纷。主要体现在:装修家庭提货的商品质量与当时挑选的样品质量存在差异;地砖、瓷砖等质量低劣;油漆商标标识不符,疑似仿冒产品;门或橱柜等定制装饰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售后服务不完善,修理不及时等等。

  三、从装修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社会整体结构的变革及历史因素使社会自治欠缺,纠纷增多。

  我国正处于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从人身依附走向个性自由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维和价值理念的变化,社会运作方式和机制的根本转变,导致社会整体结构的重大变革。随着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分化,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在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发生冲突。加之近、现代以来连续不断的社会革命和社会运动,使传统的社会权威和社会规范几乎被毁坏殆尽,自治与自律机制难以发挥对国家法和秩序的补充和辅助作用[3](P13-18)。市场经济的冲击进一步使人情失落、人际关系市场化,公民在极度张扬个性的同时,却往往并没有同时培养起责任感、宽容和协同意识,无论是家庭内部、劳资关系、消费关系、交易伙伴关系中都缺少基本的诚心,对抗程度极强,易产生纠纷。

  (二)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地区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营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顾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

  (三)法律滞后不完善、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1.法律滞后一些新型纠纷发生后相关的法律的没有实施修改或跟进覆盖政策。当前我国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如: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具体格式的家庭装修合同。调整家庭装修合同主要以现行的合同法中承揽合同为依据,另有部分也参照加工建设工程合同。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对家庭装修合同的具体条款没有提供相应的格式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考,同时家庭装修中签订的格式合同,都由装修公司预先拟定,其具体条款几乎都是维护装修公司自身利益的,另外,家装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经常忽视签订书面合同,90%的农村家庭装修都是由口头协议达成,至于对装修的具体内容也无明确要求,致使纠纷产生后无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

  2.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体现在装修纠纷中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第一,装饰装修材料缺乏相应的检验标准。装修工程涉及瓷砖、地板、油漆、涂料等诸多装饰材料,目前除了木地板外多数尚缺乏国家级检验标准。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较少或者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检验标准无依据的局面,易引发纠纷。第二,相关部门对装修公司的监管缺乏力度。管理部门对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和处理,使得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比较混乱、任意招聘未经培训的施工人员,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第三,缺乏对施工人员的资质认定。

  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对装修装饰企业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作出了规定,但对装修工人即具体施工人员的资质没有提出要求。我国目前也没有对装修工人进行资质认定的法定程序,这使得装修队伍的职业技能和水平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影响了整体施工工程的质量。第四,专业性标准缺失。家装合同涉及的用材、施工等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但是国家、行业对形形色色装修材料的标准没有完备的规定。

  (四)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再加之随着社会的发展,诸多的“单位人”转“社会化”,基层组织对辖区内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力削弱,尤其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也就更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远,主要表现在: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对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掌握少、接受慢。这些社会现象的存在必然导致对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群体性等特点认识不足,业务能力和政策法规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五)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因素。

  随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诸多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4](P77)。在政治方面,农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但一些农民集体精神和公共意识有所淡化;在经济方面,农民的发展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普遍增强,但一些农民的诚信意识和公德意识比较薄弱。总之,群众的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增强,人们比以往更加注重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历史原因造就的教育资源不平衡导致农村人口文化素质还是相对较低,缺乏法律知识,又受到传统封建思想及宗族观念的影响,处理问题的方式比较简单从而易导致纠纷。

  四、现行农村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如下:第一,自力救济层面,主要指和解。和解的方式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和解的社会价值在于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和乡村社会具有普遍的最高的自治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然而在便捷的同时,和解也具有诸多的弊端。首先,自力救济中可能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因素;其次,可能超出必要的限度;最后,在我国,自力救济并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农村装修纠纷主要用此类方式解决)。第二,社会救济层面,主要指调解、仲裁。首先,调解具有第三者的中立性、纠纷主体的合意性、非严格的规范性等优点,但是调解协议一般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当事人在调解与和解中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诉讼中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其次,仲裁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和法律性。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纵然没有达成合意,仲裁机构亦有权根据纠纷事实并适用法律或者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作出裁决,而这些裁决在通常情况下是终局性的并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实际在执行工作中却还要受到法院的审查。

  第三,公力救济层面,主要指民事诉讼,其主要优点有:首先,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一方面限制法官的恣意,以防侵损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性权益和实体性权益;另一方面审慎地维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平等。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澄清和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然而,调解特别是和解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缺乏制度保障,以至于在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其间的协商很可能是不平等的。

  另外,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多元化农村纠纷,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性;纠纷的私力救济、无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缺乏因事而异设立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日益凸显[5](P74-106);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沟通联系,难以形成系统化、配套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五、相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应该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此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本、加强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减少纠纷。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办事、程序规范并实行证据认证制度。深入案发地开展调查取证,调查结果必须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确保不办错案,假案。各人民法庭要通过业务培训、个案宣传、法官与乡镇结对子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和谐农村建设。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少。因此,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须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更多农民享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服务,知悉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新时期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化解农村多元纠纷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管理创新,构建多元机制。

  面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创新,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创造新的经验,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及“民转刑”案件发生,筑牢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多元多级的纠纷解决机制长期共存的方式构建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打造包括私力救济、组织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以及其他类别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1)当事人之间协商和解。成本最小,效果最好。能在源头上或实体上解决大量农村小型纠纷和苗头性纠纷。(2)充分发挥各类机构的调解功能,构建大调解格局。(3)针对新类型的农村纠纷,成立相应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四)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

  杂,必须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仅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

  其次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最后,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例如,处理装修纠纷时既要根据合同来判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也要查看实际装修的内容和效果,来判断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具体案情、交易习惯和家庭装修业现状,适时做必要的现场调查,并邀请当事人信赖的第三方参与调处,力保调处效果。

  六、结论。

  当前农村社会凸现的非传统纠纷大多具有涉及面广、影响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影响不容忽视。但当前研究者所提出的化解农村社会冲突的措施和政策并不能涵盖有效的化解机制的多个方面[6(]P13-24)。总的来说目前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制度内的妥善处理这一理论认知层面,还不能满足解纷实践的真正需求,对于农村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有待于进一步具体和深入。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成因的,只有对这些矛盾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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