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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思考

作者:魏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1-10-21

  摘要:文章从正确认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入手,对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现状进行了简述,并提出了加强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措施。

  关键词: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现状;措施。

  伴随着我国地勘经济的不断发展,地勘单位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要使得地勘单位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之中处于不败之地,会计监督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地勘单位的会计监督工作值得我们深思。

  一、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定义 .

  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来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

  二、我国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现状。

  地勘单位会计监督职能伴随着地勘会计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地勘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地勘经济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会计监督体系已逐渐建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现阶段也还存在着不足。

  目前,有些地勘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会计工作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在部分地勘单位中,会计监督形如虚设,不仅没有发挥其监督职能,更造成了地勘单位内部对会计监督的误解,造成了极恶劣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地勘单位会计队伍自身的形象,危及单位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地勘单位管理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措施。

  1.要正确认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

  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地勘经济的宏观决策,维护地勘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强地勘单位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作为地勘单位,要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改善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结构,注重引进人才的层次及实践工作能力;其次,建立会计从业人员培养机制,提升其专业操作技能,通过从业人员培养机制的建立最终形成高素质高业务水平的会计监督主体;再次,建立会计人才考核机制,搭建成长平台,提供丰厚待遇,注重对会计监督能力、核算能力的实际操作水平的考核;最后,更加应该特别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道德修养,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时刻以法的准则严格要求自己,敢于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积极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3.明确地勘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勘单位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地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地勘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地勘单位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

  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使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5.实行会计委派制。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地勘单位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地勘单位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02)。

  [2]孙湄。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监督体系的改革与创新[J].河北学刊,2009(5)。

  [3]中华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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