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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几点思考

作者:吴进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3-05-23

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几点思考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收入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其征税的目的除了考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更重要的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和社会和谐。经济越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就越不公平,个人所得税征税的目的就越加重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也就越加重要。

  一、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经过多次的修正,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情况如下:

  1.分类所得税制造成税负不公平。

  个人所得税按税制设计及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三种税制类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划分为11个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同的税率及优惠办法,在个人取得不同的项目收入时,分类分项缴纳所得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收入分配方式出现多种形式。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会造成相等金额的收入因其收入方式不同而出现税负不同的结果。例如:甲、乙两人都是机修人员,月应税收入均为5000元,甲与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甲的收入为工资薪金,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而乙与丙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则乙的收入为劳务报酬,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20%=800元。同样的收入额越高,两者的税负差距就越大,这说明现行的税制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也同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精神相矛盾。

  2.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准予在纳税前扣除的费用是采用统一扣除标准。具体的扣除办法有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采取相适应的扣除方法。如:工资薪金所得每人每月可扣除费用3500元;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可扣除成本费用;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每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定率扣除费用20%;财产转让所得可扣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为生计费用、成本费用和特许扣除费用。其中生计费用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然而生计费用扣除生计标准与实际生活成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纳税人是否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因素,结果造成纳税人的家庭生计费用用于承担的税负,造成了不合理。另外,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不平衡,造成了各地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全国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结果是造成大中城市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没有得到保障。成本费用是为取得所得而发生的支出,然而目前只有个体工商户及对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和财产转让、财产租赁所得规定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则不能扣除成本费用。特许扣除费用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特殊的开支,如: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扣1300元。

  3.税率设置复杂且边际税率高。

  税率是以体现公平、兼顾效率而设置的,是税制的核心要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适用固定比例税率。另外对劳动报酬一次性收入畸高的,进行加成征收;对稿酬所得减征30%。

  工资薪金所得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中的主要收入来源,其所得税税率设置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适用45%的高税率,而除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等外,其他的所得适用单一税率。例如:甲通过辛勤劳动取得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10万元,则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0-3500)×45%-13505=29920元;乙通过股权投资取得月应税资本利得也是10万元,则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0×20%=20000元。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使得在最后几级收入上几乎征不到税款,同时也似在说明我国限制较高劳动致富。

  4.多种计税方法造成税负不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财产租赁所得按月计征;论文格式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征;其他所得按次计征。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用自行申报纳税外,其他所得均由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在支付应税所得时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另外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①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②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③在境外有应税所得的;④有应税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有按次计税、按月计税和按年计税。根据不同的所得,按不同的费用扣除、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方法计税可能会对一部分纳税人造成不合理的征税,也会使一些人进行合理避税,造成税负不公平。例如:甲的全年应税工资总额为36000元,如果按照月平均应税工资3000元,无年终奖金的方案发放,则无需要纳税;如果按照月平均应税工资2000元,年终奖金12000元的方案发放,则:平时收入未达到扣除标准,不用纳税,但年终奖金需要纳税,应纳税额为:[12000-(3500-2000)]×3%=315元。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1.选择适合国情现况的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多数国家运用的税制,是公认的最公平、最科学、最合理的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则是少数国家运用的税制,它造成税负不公平是明显的。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高收入者的收入隐匿性强和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这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在设计上增加难度。

  为了推进税制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当前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纳入综合所得项目;将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红利股息所得及其他所得纳入分类所得项目,仍然按照原来的方法实行分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动态的调整过程,所以混合所得税制比较适合当前的国情,但不是最终的税制。这样既有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也为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作尝试。

  2.制定与纳税人实际负担相当的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是一直是备受热议,也是近连续三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的重点内容。在推进税制改革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前的社会经济情况,又应该参考国际惯例,设计出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首先,制定成本费用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外,其他所得就没有相关规定。然而独立劳动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也会发生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应该扩大成本费用的扣除范围。

  其次,扩大生计费用扣除范围,并适当调整标准。原来统一制定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是依一个人在吃、穿、住、行方面的开支而设计的,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而增加赡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

  第三,应该把费用扣除的具体标准额下放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进行制定,同时还需要考虑物价水平的变化和收入水平的变化,设计出能自动调整费用扣除的税制,而不需要通过修正税法来调整费用扣除。

  3.简化并统一税率。

  税率是税制中的核心要素,其高低反映了纳税人的税负轻重。但目前主要的个人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其设计的税率复杂且高税率形同虚设。如果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将继续按照原来的税率20%进行征收,而将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设计为20%,并适当减少级次,如分为:3%、5%、10%、15%和20%五级。如此能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也能更够更好的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4.实行混合申报制度和按年计税方法

  在当前个人主动纳税申报意识还不够的情况下,实行代扣代缴的做法仍然是很有必要措施之一,为与混合税制相适应,可以在进一步完善扣缴制度的基础上,再进行年终申报汇算清缴。在年终申报时,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利用个人身份证作为识别码,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工商部门、证券公司、海关、公安等的合作,共建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库,这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了个人收入来源,并通过各部门的联网机制将全部的收支汇总到税务机关,实行纳税人信息的网络管理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既要考虑到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又要发挥其本身的功能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适合当前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将有可能不适合未来的社会经济,所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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