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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新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9-06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新探

  自高校按照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了相应的考核业绩的薪酬体系,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除了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构成的收入以外,部分教师在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还有工资外的收入。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将高校教师的所得列入了重点监管的对象。那么在提高教师待遇的同时,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避税,提高实际收入,是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

  1 研究现状

  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通常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些优惠政策和适当的方法进行筹划。如:①将部分工资、薪金福利化以降低税基,可以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师上下班,可以为教师提供丰富的图书资料,为教师提供就餐服务,为教师购买部分办公用品等,因为不属于实物分配,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②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应纳税所得额,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实行分摊方法,将部分的收入按照12个月进行平均分摊,避免某一月份的工资过高,适用较高税率的情况;④也可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筹划,合理的避开所谓的无效区间,达到避税的目的。上述几种筹划的方法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不接地气的情况。如提高单位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金”这一方法,由于会增加学校运营成本,导致不轻易被采用;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筹划这一方法不是针对大多数教职工,只是针对收入稍高一些的教师个别采用,没有使大多数教师享受优惠;如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这一方法,多数教师根本不认为这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只是认为这是一种福利。

  常见的方法出现了不适用的情况,本文针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2 具体方法

  2.1 鼓励科研的手段

  目前,高等学校比较重视教师的科研能力,但是针对教师的科研的奖励通常的做法是将奖金直接打入教师的工资账户,造成了在某一月份或年终时工资突然增高的现象,使计税工资增加,适用的税率上升。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可以通过配套科研经费的做法来避税,如某位教师联系了一项横向课题,学校需要奖励10%的科研奖金,若奖金在年终发放,增加了年终奖金的基数,适用的税率可能会提高等级,增加了教师的实际缴纳税额。如果学校将这笔奖金配套对应的科研经费,将科研经费打入横向课题指定账户,有这位老师报销处理费用。这样就避免了缴税的可能。另外,学校可以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拿出一部分,再给每个教师定下相应的科研任务,完成任务,报销相应费用。通过这种方法,既可以使教师的收入计税基础降低,也不减少教师的收入,同时也激励了教师的科研工作。

  2.2 通过平均分摊的方式

  大多数高校已经实行了两级管理的体制,将高校职工个人收入的支配权归属了二级学院。而学校通常的做法是将某种津贴统一实行平时发放70%,到年终再通过计算工作量发放剩余的30%或超额工作量部分,这种做法对年轻教师的收入是一种硬伤。通常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种情况是,有的年轻教师平时的工资收入较低,税基较低,但是年轻教师的工作热情高,工作量大,年终的奖金会陡升,从而加大了他们的年终的个税税额,加重了这部分职工的税收负担。另一种情况是,一部分年轻教师工作量较少,平时发放了津贴的70%,使这部分教师平时的工资交了一部分税,但是到年终时,因为并未过多的超工作量,造成年终的绩效并不高,会使年终奖金不仅不缴税,有时反而会倒贴,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使年轻教师失掉工作的热情。

  下面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假设某位教师月工资2800元,年预计绩效工资24000元,但到年终会有15000元的超额工作量。平时按照预计绩效工资的70%并入工资发放,30%的部分并入年终一次奖金进行年终结算收入。

  计算如下:

  月工资应纳税额:(2800+24000×70%/12-3500)×3%=21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21×12=252

  年终一次奖金应纳税额:(24000×30%+15000)×10%-105=2115元

  总缴个人所得税=252+2115=2367元

  如果要月工资用足3%的税率的税基就可以达到筹划的目的。假设将预计绩效工资平均分摊到12个月预发,则:

  月工资应纳税额:(2800+24000/12-3500)×3%=39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39×12=468元

  年终一次奖金应纳税额:15000×3%=450元

  总缴个人所得税=468+450=918元

  可节税2367-918=1449元。

  第二种情况:假设某位教师月工资4000元,年预计绩效工资36000元,平时按照预计绩效工资的70%并入工资发放,但到年终时因为工作量不够,没有剩余绩效工资和超额工作量。

  计算如下:

  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6000×70%/12-3500)×10%-105=55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55×12=660元

  因为到年终时没有年终一次奖金,故不需缴税。如果将平时预发的部分降低,会使平时计税基数降低,也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设该教师已经预计当年的工作量不饱满,既可申请平时只预发50%,那么:

  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6000×50%/12-3500)×3%=30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30×12=360元

  未预发20%的部分作为年终奖,应交个人所得税=36000×20%×3%=216元

  总共缴纳个人所得税 =360+216=576元

  可节税 660-576=84元

  2.3 错开集中发放津贴的高峰来避税

  目前,高校教师除了本职工作之外,还会承担学校内其他方面的工作任务,比如兼职辅导员工作、为其他学院进行培训的工作,等等。这些工作发的津贴、补助和课时费等酬金,有时会集中在某个月份集中发放,导致教师某个单月发放的工资奖金过多,适用了较高税率。可以通过财务部门进行协调,对于个别老师单月工资突然增高而适用20%税率的情况给予提醒,是否能通过二级单位重新调整发放时间,增加发放的次数,从而降低当月工资的计税基础。

  2.4 职能部门配合从管理角度进行避税

  很多教师认为,工资奖金是财务部门发放的,那么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实际上,在高校的日常管理中,教职工的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是由学校人事部门决定的,学校财务部门只是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拨付的,也就是说,财务部门无法决定收入分配及其标准,因此,不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1]。而财务部门也会认为个税筹划不是自己的主要工作,为个别教师进行个税筹划,相应筹划成本也过高,所以,财务部门也不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要想进行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提高教师的纯收入,应该提高为教师合理谋利益的意识,由人事部门、财务部门、二级理学院共同配合,在征求教师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纳税筹划的方法进行筹划。

  3 结语

  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化和教师维护自身利益意识的提升,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以及合理避税问题已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对高校教师个税的筹划不仅有利于提高学习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对于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广大教师的纳税意识都有积极的影响。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人员,一定要非常熟悉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将高校教师个人利益和学校的整体利益相结合,设计合法合理的薪酬发放方案,灵活运用纳税筹划方法,为纳税人争取最大的税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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