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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

作者:邹能清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4-06-17

论小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

  1.绪论

  1.1研究背景

  国内自改革开放以来,小企业如雨后春笋一般蓬勃发展起来,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其重要地位逐渐被认识和承认。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普遍遇到了融资难的问题,为此政府职能部门先后出台了一些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政策法规,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小企业板块等。上述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于缓解小企业融资难、推进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经济体制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特殊历史时期,我国小企业融资表现出许多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性,如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不健全、执行有偏差、理论研究不够充分等,导致国内这几年初步建立起来的信用担保、创业投资体系和小企业板块的运行效果与制度设计时的初衷存在相当程度的偏差,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没有妥善解决。

  因此研究和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打破制约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有利于促进小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有利于成功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转轨,有利于为实现社会主义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农村奠定扎实的物质基础。

  1.2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在于借鉴国外小企业融资经验的基础上,注重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为小企业服务的融资结构体系,进一步拓展我国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我国小企业金融渠道的创新。希望能建立起适合我国小企业融资体系,为小企业融资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从而为我国小企业的发展作为指导与参考。

  实际意义在小企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研究和分析我国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找到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对缓解我国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而对我国技术革新、增加就业、促进市场繁荣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巨大推动的作用。

  1.3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分析

  1.3.1国外研究综述

  在国外,小企业融资虽然并不是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但仍有大量理论成果值得借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3.1.1小企业融资理论

  美国学者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定理,创立了现代小企业融资理论的开端。该理论证明在没有小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没有小企业破产风险、资本市场充分有效运作等假设条件下,小企业的价值同所采取的融资方式无关。尽管该理论的假设过十严格,与现实不符,但是它为分析融资结构问题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起点和框架。

  哈里斯和雷斯夫(Haris & Raviv,1990)为代表的小企业融资的控制权理论认为,小企业的融资结构在决定了小企业收入流分配的同时,也决定了小企业控制权的分配。而且由于合约的缺乏完备性,控制权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小企业的融资结构,国外的经验表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小企业最大和最主要的外援性债务融资渠道。Berger和Udell(1998)发现,在美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占小企业全部债务额的53%.

  1.3.1.2金融压抑、金融约束理论

  麦金农关于发展中国家金融抑制的理论以及赫尔曼、穆尔多克、斯蒂格利茨等关于金融约束的理论有助于理解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问题。在金融压抑下,政府按照自己的偏好将金融资源投入到大的项目和国有部门中去,而对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部门支持不够。在金融约束下,银行部门拥有较强的激励和动力支持实体经济,但由于竞争不足,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仍难以得到满足。

  1.3.1.3信贷配给理论

  斯蒂格利茨和韦兹(Stiglitz&Weiss,1981)的信贷配给理论解释了小企业更加难于获得信贷支持的原因。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银行面临较高的信贷风险。由于较高的利率会产生逆向刺激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为降低信贷风险,银行会把利率降低到均衡利率一下,以鼓励那些资信度高(风险偏好程度低)的小企业借款,限制那些资信度低(风险偏好程度高)的小企业借款。小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往往资信度低,难于从银行获得贷款。

  1.3.2国内研究综述

  最近几年,国内对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逐渐丰富,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3.2.1关于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和原因。

  陈佳贵等(1999)把小企业缺乏金融支持的原因归结为小企业信誉等级低、银行自身经济性方面的考虑、所有制形式的影响、缺乏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机构、缺乏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等。樊纲(1999)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与小企业“所有制不兼容”是问题的关键。杨楹源等(2000)把小企业融资的制约因素归结为小企业财务不规范、抵押担保难、产业属性以及所有制观念等。刘尔思(2001)从金融体系的效率与风险两方面进行分析后认为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金融体系不能全力支持的重要原因。张捷(2002)认为,垄断和单一的金融体制是造成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曹成喜(2004)认为小企业自身实力不强,向银行贷款时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物是妨碍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原因。高正平(2010)认为我国小企业与中型企业相比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具体表现在市场准入壁垒、税赋环境、商业票据融资、信用和法律等几个方面,且最为严重的是占市场主体的国有银行对小企业普遍有所有制歧视。刘然(2007)认为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和政策制定者固有思维定式的影响,许多政策的制定是以所有制性质为基础的。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型企业同属“国有”,产权上的同源性使得中型企业形成对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支持的刚性依赖。国有中型企业享有政府的“破产担保”,即收不回来的贷款最终可以通过财政核销、债转股政策免除国有中型企业的债务,而小企业则无法享受这种特殊待遇。

  1.3.2.2关于解决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李应荣(2007)认为二板市场是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的主要措施,二板市场能为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提供方便的融资渠道和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孙桂英(2008)认为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是加快我国的金融深化过程,政府部门放松对金融体系的管制,尤其是利率管制,使实际利率提高,充分反映资金供求状况,使有限的资金流入高效益的项目,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杨连心(2010)等认为正是政府对正规金融资源的绝对垄断才使得小企业出现制度上的资金供给短缺,因此应该深化金融改革,打破金融垄断。王曙光等(2010)认为股票市场应放宽对上市主体成分的限制,同时积极培育和发展小企业债券市场,理顺小企业债券发行审核体制,逐步放松规模限制,扩大发行额度。

  1.3.3本文的主攻方向

  总的来说,国外现有的研究成果大多是基于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虽然也包括对发展中国家包括对我国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但其已有的结论能否完全适用我国的特殊国情仍有待考察。而国内对于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研究大多是现象描述性质的,对融资困境的分析也大多是浅层次的,即简单地归结为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和政府及金融机构支持不够或体制问题,缺乏较深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性,本文则试图在此方面有所突破。

  本文主要目标是分析当前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的现状,深入剖析了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并经过案例分析指出采用中介机构担保方式难以破解小企业融资难题,并结合当地小企业发展现状和金融机构对其融资的信贷管理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性建议,从根本上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大对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以期促进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4主要研究内容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小企业都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经济生活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其作用和地位不可忽视。但是由于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外部环境方面的问题,导致了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进而制约了我国小企业的发展。本文借鉴国外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我国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

  2.小企业融资难现状与原因

  2.1融资难现状

  以北京市为样本,本人就近五年来小企业融资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显示,北京市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以及发展期都主要依赖内部资金,初始资本超过90%来自小企业主要所有者、创业队伍以及他们的家庭;至于小企业后期的投资,同样主要依赖于内部资金。其中60%以上的融资来自资本所有者或是利润。可以看出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贷款难

  小企业很难得到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一方面,大多数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条件和管理要求十分严格,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具有合格资信等级的小企业较少,绝大多数小企业很难在银行借贷到资金。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小企业贷款风险加大,银行为减少坏帐的积聚,更加规避风险,盈利动机弱使得银行对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没有兴趣。而且监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贯彻“责任到个人”的政策,规定贷款人员要对所贷款项负责,使得他们更不愿意给私人小企业贷款。最典型的事例是,惠民县有一户小企业,其有效资产1000多万元,拟新上项目申请贷款五百万元,为此业主和县政府领导多方奔走,至今也未能落实。

  2.1.2抵押担保难

  首先是验资、评估手续繁杂。其次是评估费用高、随意性大。再次是担保机构不健全。目前,北京市部分县区尚未建立起为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加剧了小企业贷款的难度。第四是小企业无法满足银行对抵押品的要求。这是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因素。虽然一些资产在理论上可以当作抵押品,但现实中房地产还是被认为是最通用的,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是唯一可被接受的抵押品,然而由于公共产权和土地集体所有,许多小企业没有土地和房屋使用权。

  2.1.3融资渠道狭窄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已形成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但这些对小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除少量信贷资金外,小企业很难通过债权和股权融资的渠道获取资金。绝大多数小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主要靠非正规、小范围的集资或股权融资取得,此类融资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使投资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2010年底,北京市共有小企业集团18户,少数小企业的资产超过1亿元。但无一户名营小企业在沪深两市上市融资。融资方式的单一加剧了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也成为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问题之所在。

  2.2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2.2.1小企业自身制度性缺陷

  2.2.1.1多数小企业财务不规范

  多数小企业财务不规范,资信情况不透明,难以拿出让金融、财税部门信服的财务报表和资料,因此金融部门无法对其准确授信。100家小企业,有86家小企业经营5年以上,且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产品销售形势良好,小企业负责人有贷款以扩大再生产的需求。但是,有80%以上的小企业没有健全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67家小企业的是会计人员为临时雇佣人员,只是月底结结账、“编”制报表而已;另有17家小企业没有财会人员,也没有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尽管部分小企业资产质量高、经营效益好,主要负责人信誉良好,但是由于缺乏资信表述的载体,加之与商业银行缺乏有效交流机制,因此难以取得商业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多数小企业采用家族式、粗放管理模式,品牌和营销意识差,对财务、环保、质量、检疫等环节把关不严,产品质量低、能耗高,多从事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或限制的行业。

  如:2010年底,北京市138家规模以上小企业中有89家为小纺织等国家产业政策控制的“五小”小企业。小企业缺乏内在信用表述载体缺,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能力弱等缺陷,使多数小企业难以获得金融部门的足额授信。

  2.2.1.2多数小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资金占用较多,利润增长率低,内部留存不足据对100家小企业(含较大规模个体工商户)调查显示反映,2010年被调查小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 61.2%,长期负债比率为28.3%,长期资金比率(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占固定资产比重)102.8%;被调查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总额580647万元,同比增长21.9%;原材料360161.2万元,同比增长10.3%;产品库存291843万元,同比增长8.5%;被调查小企业销售收入总额2338256.5万元,同比增长48%;平均产销率95.5%,同比增长1.2个百分点;实现利润总额171926.4万元,同比增长2.6%.

  2.2.1.3产权关系不够明晰,难以提供有效担保在县域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多数小型企业的土地、厂房等产权归属不明确,未办理必须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部分小企业以租赁村集体土地的方式建设厂房,因此难以向金融部门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据工商银行下属支行反映,该行确定的38个小企业贷款营销单位有34个未办理厂房产权登记证,有23个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有19个为租赁村集体土地,有2个未办理任何土地房产手续,而符合该行小企业贷款发放标准的小企业只有3个。

  2.2.2小企业与金融部门沟通渠道不畅

  小企业在建立之初,资金方面基本上能够维持其生产需要,很少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打交道,更没有发生信用关系,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在小企业扩大规模急需贷款时,银行一般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支持。受前几年市场定位等因素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与地方小型小企业的联系和沟通也较少,银企双方信息透明度偏低。

  据调查, 80%以上的小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了解或不清楚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品种,60%左右的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国有商业银行认知度偏低,认为正规金融部门瞧不起小企业,甚至故意刁难小企业;当地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50%以上不了解当地小企业以及经济发展情况,60%以上对开展小企业贷款营销工作感到无所适从,认为小企业贷款风险高、回收难度大,对小企业负责人的信誉持怀疑态度。

  2.2.3政府部门相关担保、抵押等配套机制不健全2010年底,北京市全辖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13家,注册资本5600万元,实际运转机构8家,总担保贷款余额8448万元,仅占人民币贷款存量的0.26%.同时,北京市至今仍未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中介组织发展的严重滞后在较大程度影响了商业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在资产抵押方面,相关抵押收费标准高,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和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方面收费项目过多,涉及到房产抵押转让综合服务费、评估费、他项权力登记费、工本费、勘测费、登记费、抵押金等十多项收费项目。以评估值100万元,房产抵押为例,需交纳各种费用近5万元,而银行只能发放70万元贷款,银行处置100万元抵债资产,财政、税务、土地、房管、工商部门收费高达18万余元。另外,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地方政府特别是司法部门支持不到位,社会信用环境欠佳。法院判决己胜诉的金融案件,长期执行不到位,并且己执行到位的案件,金融部门仍收不到钱,常常是“赢了官司、输了钱”.2007年以来,有已胜诉未执行到位的金融案件25起,金额380万元。

  2.3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困局

  利用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题,是当前有关专家所推崇的有效方法之一。部分专家认为,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为银行与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能够有效消除小企业信用和担保力不足的障碍,增强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改变资本供求双方的利润流和剩余控制权配置结构,分散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融资的风险。发展担保业,一方面可使小企业长期不能满足的大量潜在的信贷需求转化为现实的安全程度较高的需求,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小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另一方面由于担保机构对贷款实行按比例或全额担保,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有效地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担保机构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市场化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从而形成银行、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三方共赢的格局。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自身存在诸多缺陷等原因,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存活率低,生存期间短,担保效力不足,中介机构担保方式难以有效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010年底,北京市小企业贷款余额为26.8亿元,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担保贷款不足1亿元,占比不足5%.

  2.3.1担保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自身存在制度性缺陷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注册的担保公司有13家,担保机构数量增长虽然较快,但是担保业务增长缓慢,生存周期短,倒闭破产率高,真正开展担保业务的公司只有8家。

  2.3.1.1绝大多数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较低,无法形成规模优势目前北京市的大多数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左右,担保承载能力不足,导致业务拓展受限。按照财政部《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担保责任余额的规定,即使担保额再放大十倍,担保能力也仍然十分有限,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按照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

  2.3.1.2缺少资金补偿机制,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极弱担保机构面临包括政策、经营、信用、决策、道德、法律等多重风险,其中系统性风险是担保机构无法避免的,尤其是经济周期导致的系统性风险,银根紧缩,大量小企业倒闭或选废债务,担保机构将难以生存,甚至破产,并可能由此引发金融机构的全面危机。目前北京市所有的担保公司仅仅依靠保费收入进行资金补充,由于缺少资金补偿机制,制约了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2.3.1.3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收费偏高

  存在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行为。部分担保机构存在资本金不实或注册后抽逃资本金用于其它投资行为,而银行对其注册资金难于监控,因而不敢与其合作。存在向企。业收取保证金行为。部分担保公司因自身担保实力不足或追求高额利润,将银行向其收取的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转嫁给小企业,增加了小企业贷款负担。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条件较为严格。如小企业用土地担保,评估费占到全部贷款的1.2%,如用房产担保,评估费率为0.2%,严格的反担保措施限制了担保公司业务的开展,也不利于充分挖掘小企业现有资源进行融资。

  2.3.1.4盈利能力不强,倒闭、破产机率偏高

  由于自有资本偏少,运作不规范,加之收费标准较高,多数担保机构经营步履维艰,甚至出于亏损边缘。2010年,北京市13家担保机构中亏损的有7家,占比近54%,盈利机构的利润率也不足10%.据广东省担保行业协会秘书长张德本日前对某报记者称,2007年广东省注册成立的担保公司达400多家,但正常运作的仅101家,全省担保亏损面高达40%,存活率仅为 25%.盈利状况较好者只有5家左右。在非性担保机构中,亏损面为10%,损失资金多由小企业集团或政府财政埋单。为此,地方政府操作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也不高。

  2.3.2相关法规不健全

  2.3.2.1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管理目前我国有关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于出台比较早,适用性较差,而且调整范围较窄,对担保行业保护力度不够。担保机构也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和必要的运作平台,各担保机构各自为战,自己设计制度,导致担保办法五花八门,业务透明度极低,好的做法和经验未能大力推行,形成共享,加大了担保业的交易成本。

  2.3.2.2担保机构责任与权利不对等,缺少银行风险联动机制,导致风险倍增目前,北京市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的协议,风险不能共担,使担保机构承担了全部风险。这种担保机构责任与权利不对等的现象,导致担保行业的从业风险倍增,不利于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这一行业的发展。除此,我国目前的政策也限制了担保费用的运作空间,加重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担保费必须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规定,使得担保公司在回报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却承担着相当高的风险和高额的运营成本,信用担保工具的运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2.3.2.3国有商业银行确定的合作条件过高,担保贷款的定价不合理担保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合作,必须通过省分行的授信评级。目前,北京市担保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业务只占到全部信用担保业务量的30%.银行在对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进行定价时,没有将风险完全转移因素考虑进去,而实行与其它方式贷款同等上浮幅度的利率,若加上担保公司收取2-3%的费率,小企业融资成本较高,小企业无力承担。

  3.国内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典型案例

  在金融部门特别是商业银行与小企业沟通协调渠道不畅,担保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难有作为的情况下,国内山东、河南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探索,摸索出了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方法。

  3.1情况介绍

  2002年10月,河南武险县嘉应观乡东后庄村靠养殖业先富起来的杨长喜等6位农户为发展个体经济,与农信社协商,自愿为本村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实现共同致富。经武险县农联社研究,同意在嘉应观乡以成立农民贷款担保协会的形式先行进行试点。当年10月,在东后庄村成立了第一个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协会成立仅半年,即为41家农户提供担保贷款36万元。农民贷款担保协会试点成功后,当地政府及人民银行一方面要求规范与完善,另一方面大力支持在其它乡(镇)推广,有力推进了农民贷款协会快速发展。至2010年底,该县己发展农民担保协会181个,遍布13个乡镇,105个行政村,占武险县行政村总数的29%.筹集担保基金680万元,累计为7950个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贷款3.87亿元。

  3.2具体运作模式

  3.2.1制定严密细致的协会章程

  《武陆县农民贷款担保协会章程》共分四部分。第一章为总则。包括担保协会成立的宗旨、目标、管理方式及担保范围。第二章为权利和义务。包括会员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第三章为组织机构。包括最高权力机构及会长、副会长产生办法、任职期限、职权范围等。第四章为附则。

  3.2.2要求发展协会会员严格符合条件

  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发展会员要求必须具备六个条件:一是会员必须是本村村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是会员必须诚实守信,并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贷款记录。三是会员必须遵纪守法,无赌博、偷盗、吸毒等不良行为。四是会员所从事经营的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的产业政策,并具有市场发展前景。五是会员自愿向当地农信社缴纳3000-5000元的担保保证金。六是会员自愿履行农民贷款担保协会义务,严格遵守担保协会与农信社签订的贷款担保协议。

  3.2.3协商签订严格的担保协议

  农民贷款担保协会积极与当地农信社协商,签订诚信担保协议,农信社承认农民贷款担保协会的担保资格,农民贷款担保协会承诺履行相关担保义务。农民贷款担保协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为5万元,最高限额为15万元。农户贷款如果逾期不还,农信社可直接扣除协会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由担保人的私人资产作为担保。

  3.2.4制定严密的贷款程序

  农户创业根据发展需要贷款时,先向农民贷款担保协会提出贷款申请。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在对申请人经营项目及还款能力等进行考察、并经60%以上的会员签章同意后,向农信社出具担保证明。同时,由农信社信贷人员根据协会的担保证明,对贷户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审贷委员会批准后办理贷款手序。

  3.3主要效果

  成立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对促进农村经济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3.1有效地节省了农民贷款成本

  如武陆县农信社规定同等条件下对会员实行优先贷款,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利率优惠,较一般农户贷款9.765编的利率优惠10-15%,这样以会员贷款l万元计算,一年即可减少利息支出163.8元左右。又如经农民贷款担保协会担保的贷款执行9.3%.的利率,不经农民贷款担保协会担保的贷款执行9.765%.的利率,这样经协会担保的农户贷款1万元,一年可减少利息支出55.8元,并且经过协会担保的贷款不再进行公证,每万元贷款又可节省30元的公证费。

  3.3.2增加了农民贷款额度

  目前,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一般为5000元,而通过农民贷款担保协会担保的贷款,其额度可根据农民发展的具体情况增加至5-10倍。如以2007年3月,该县大刘庄村成立的农民贷款担保协会为例,至2010年11月末,累计为356户农民贷款提供了担保,担保贷款金额累计高达730万元,平均单笔也达2.1万元。

  3.3.3有效地缩短了贷款时间

  按照传统的贷款发放程序,农户申请贷款需要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审查、贷前调查、审贷委员会研究、办理贷款手续等程序,耗时较长,一般需要1个月或更长时间。而通过担保协会担保的贷款,可直接到信用社办理手续,1-2天即可办理完毕,并且通过农民贷款担保协会担保的贷款到期后,随还可以随时再贷。

  3.3.4很好地为农民发展致富搭建了服务平台

  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多数会员都是致富能手,都具有经济发展头脑,并在农民贷款担保协会中介作用下,为农户与协会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交流致富经验与获取。发展信息提供了服务。如詹店镇大许庄村农民贷款担保协会,从2007年。至今年11月末,共为全村41户提供了养鹅担保贷款52.6万元,促使养鹅户由4户发展到60多户,鹅存栏由1000多只发展到40000多只,年可创收40多万元。

  3.3.5促进了农民贷款担保协会自身发展

  农信社每年按担保贷款利息收入的10%,向协会支付“按时还款奖励费”,至11月末,武险县农信社共向农民贷款担保协会支付奖励资金28万多元,有效地促进了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发展。

  成立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对促进农农村金融事业发展二发挥了积极作用。

  3.3.5.1促进农信社有效防范了贷款风险

  农民贷款担保协会担保支持的农户都是本村的村民,对其信用状况、经济实力、个人品德等情况比较熟悉,能够根据其还贷能力核定贷款金额,促进了农信社贷款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从而防范了贷款风险。至2010年11月末,全县由农民贷款担保协会担保的贷款7950笔,无一笔不良贷款。

  3.3.5.2为农信社节省了人力和降低了贷款管理成本农民贷款担保协会要求会员为农户介绍贷款,实行“谁介绍,谁收回”全程监管机制,促使会员加强对农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经常关注,并及时催收贷款本息,极大地减少了农信社贷前检查、贷后管理工作量,为农信社节省了人力与降低了贷款管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3.3.5.3促进了农信社业务快速发展

  农民贷款担保协会的发展,激活了农信社在农村的和谐发展。以成立农民贷款担保协会最早、数量最多的嘉应观乡为例,至11月末21个农民贷款担保协会累计为2611个农户提供担保贷款5337万元,促使农信社不良贷款比率比2002年同期下降了21.26个百分点,有效提高了经营效益。

  3.4主要启示

  3.4.1在金融制度创新中农民群众的聪明智慧应得到有效保护和支持河南省武陆县嘉应观乡东后庄村靠养殖业先富起来的杨长喜等6位农户为发展个体经济,解决自身资金不足难题,自愿成立担保协会,为本村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在与农信社等有关部门协商时,受到了县联社及有关部门的重视、鼓励和支持。嘉应观乡东后庄村农民担保协会成立并运作成功后,该模式受到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推广,从而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假如,没有农村信用社和武险县政府、人行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该模式是否能够成功值得怀疑。

  3.4.2政府部门应做到引导、支持但不参与、不支配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是有其特定的限定条件的,只有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办法才能适用。拉郎配式的推动、鼓励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甚至会适得其反。因此,在金融制度、金融产品创新中,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要坚持到位但不越位的原则,只作参谋不作领导。

  3.4.3该模式的主要不足

  一是成员范围局限性较大。该模式的成员全部为农民,且为同村农民。组织成员除具有一定的道德思想品质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发展能力。如:入会条件第五条规定“会员自愿向当地农信社缴纳3000-5000元的担保保证金”,部分经济困难的农民难以提供足额的保证金,因此被排除在组织之外。

  二是担保效力相对不足。由于农民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保证金总量偏少,因此放贷规模不大,难以满足高效农业产业和小企业的大量资金需求。三是借款成本仍旧偏高,政策优惠难以全面体现。四是组织弱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4.美国支持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经验及其借鉴

  小企业融资难是一项世界性难题,发达国家为破解这一难题作了诸多尝试,其中美国支持小企业发展模式是最成功的方法之一。本着学习“他山之石”的目的,对美国支持小企业发展模式进行了深入剖析。

  4.1美国支持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经验

  4.1.1美国支持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客观条件

  4.1.1.1法律支持体系

  美国法律的最高层次是《美国宪法》。《宪法》提供了对政府最基本的规定,即政府的责任是维护自由、平等、民主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小企业、小企业主、小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股东与雇员等),在企业运营中的权力自然要受到有效保护。第二层次的法律是经济法。如美国统一商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为企业包括小企业的经济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当然,在这些法律中,都未专门提及关于小企业的任何规定。美国《小企业法》是美国关于小企业权利义务和政府责任的专门法律,也是其它关于小企业法律的直接依据。其内容可分为下述部分。

  a.立法精神

  美国《小企业法》开宗明义规定该法的目的。它强调,美国经济体系的本质是自由竞争,只有完全、自由的竞争,自由市场和个人创造力、判断力才能起作用。自由竞争作为经济体系的基础,不仅因为其能提高经济福利,而且能保证国家安全;而国家安全和福利只有在小企业潜在的和实际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对小企业支持和保护的目的,是让小企业更好地融入美国经济的主流,成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积极的构成部分。

  b.主要规制对象

  《小企业法》将政府的责任放在法律制约的首要地位。它规定,“政府应该尽可能地资助、帮助、扶持和保护小企业,以提高小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地说,政府对小企业的责任有6个方面:(1)增强小企业出口能力;(2)方便技术向小企业转移;(3)加强小企业与进口品竞争的能力;(4)增强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获得长期资本用于购买新设备和服务的能力;(5)通过提供联邦、州和私人项目的信息,提高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6)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充分代表小企业的利益。可见,法律对政府的要求体现了时代的特色,即不是要求小企业生存下去,而是要其参与国际经济和新经济,成为创新型企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这是一种非常积极的定位。

  c.各种规定与限制

  《小企业法》主体内容包括:

  阿对所涉及概念的定义。如关于小企业的定义,目的是将非小企业排除出法律规范和政府支持的范围,关于各种机构组织和项目的定义等。这部分内容占《小企业法》相当大的比重。作出如此详尽甚至显得烦琐的概念界定,目的是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小企业,也是为了防止出现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腐败和违法。

  对《小企业法》涉及各行为主体权力和责任的规定。以《小企业法》的立法精神为依据,该法对各相关行为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基础上,通过调整各主体的行为,提高对小企业的支持程度和水平。该法从总统到“小企业管理局”、地方小企业管理机构、小企业支持组织(如小企业发展公司、退伍军人企业发展公司)的职能、工作程序、费用收取、管理监督、奖励惩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小企业支持项目的规定。与其它法律不同,这是一个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法律。论文格式除立法精神、政府职能等一般内容外,该法还将美国政府现有对小企业支持的主要项目,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目的是提高这些项目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如,关于对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法律就有类型、数额、比例、期限、条件、奖惩等具体规定。不仅如此,法律还对各年度的项目预算有具体规定,这就决定了,该法是一个不断调整、动态的法律。

  美国关于小企业的法律不仅体现在《小企业法》中,它还通过一系列法律对之进行细化。比较重要的法律有:

  ———《小企业投资法》(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该法明确,小企业发展中需要大量资本,但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来解决,必须充分利用私人金融资源来补充其不足。如何将私人金融资源引入小企业,小企业投资法作了相关的规定。一个重要举措是建立小企业投资公司。

  该法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条件、批准程序、应有权力责任、运行方式、与联邦金融银行的关系、与小企业的利益关系、政府和“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等。目的是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私人资本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组建新市场风险资本公司启动“发展风险资本”,支持低收入地区和人口发展小企业,以增加就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小企业规格标准》(Small Business Size Standards),区别行业,分别按照企业雇员人数、企业经营业绩等,明确哪些是小企业,哪些不是小企业,为一系列小企业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

  ———《放松管制法》(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要求联邦机构对小企业施加区别于大企业的管制,以促进其成长。

  其它还有:《文字工作减轻法》(Paper Work Reduction Act),要求减轻小企业文字报告(如上报生产经营计划)方面的负担;《平等进入和公平法》(Equal Access to Justice Act),使小企业享受与其它企业平等的进入市场争取机会的权力等。

  4.1.1.2项目支持体系

  美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对小企业的支持,不是泛泛地政策指导,支持措施主要落实在项目上。通过不断推出一些新的项目,小企业可以在其组织系统支持的基础上,争取与大企业平等的地位,提高自身的市场进入能力。

  美国小企业支持项目中,一类是政府直接推进的项目,最著名的有:

  ———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 SBIR),该项目鼓励小企业开发其技术潜力,通过技术商业化获得更高的利润。在项目的运作方式上,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从美国农业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卫生部、交通部、商业部、环境保护部、航空总署、国家科学基金等部门,通过竞争得到这些部门的研究发展(部分或全部)经费。该项目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小企业可得到最高100,000的启动经费,在6个月时间里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第二阶段为扩展阶段,企业可得到最高750,000的研究经费,在2年时间里完成中试和商业开发的工作;第三阶段为商业化阶段,产品从实验室进入市场,在这一阶段小企业必须自己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2000年,美国共在4000多个小企业得了研究发展资金,总数约12亿美元。加利福尼亚州在这一年有883个项目得到资助,共得研究发展资金2亿多美元。

  ———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项目(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Research Program STTR),该项目以小企业推进技术创新、迎接21世纪科学技术挑战为目标。参与该项目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小企业必须与大学、非盈利性研究机构、教育机构等进行合作,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者向美国国防部、能源部、卫生部、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等部门提出申请,承担上述部门的研究任务,完成从研究、开发到商业化的过程。STTR项目从1994年开始设立,当年资助金额为2000万,参与小企业206个。2000年、2006年资助金额分别为3500万和5500万,2010年则达约7000万。

  在美国的小企业项目中,影响面最广的是其7(a)贷款担保项目。SBA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小企业的条件在法律中有明确的界定,处于边缘状态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由当地的SBA机构进行准确评估。SBA考察贷款的目的和用途,特别支持用于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或长期投资的项目。低于等于150,000的贷款,政府担保其总额的85%,低于等于$750,000的贷款,政府担保其总额的75%.小企业可在各地的SBA机构进行申请,符合条件者即可得到7年—15年不等的贷款。以1995年为例,全年共有67000家小企业得到了担保贷款,总额约110亿美元。

  项目也是美国《小企业法》中规定的、政府必须为小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其对象为因经济或社会原因形成的弱势小企业(主要是非洲裔、亚洲裔、西班牙裔和土著人创办的小企业)。该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帮助弱小企业争取政府合同,由小企业支持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与争取政府合同有关的服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合同的最高额,在一般商品和服务领域可达300万,在制造业可达500万。总额达64亿美元。

  此外,还有专门为帮助退伍军人创办小企业而设立的项目,为妇女创办小企业而设立的项目等。

  4.1.1.3当前美国小企业发展及政府支持情况

  根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  U.5.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的统计,2002年美国共有2290万个小企业,占全美小企业总数的99.7%,其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39%,产品销售额比重占54%,对外贸易额占全美出口总额的31%,从业人员占全美就业人数的52%,特别是新增就业岗位的75%是由小企业提供的。根据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报告,战后美国在经济领域中广泛采用的703项重大发明中,只有133项是由美国科学中心和跨国公司的研究所完成的,其余部分都是由小企业或独立发明家创造的。据有关经济学家分析,上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能够实现复苏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以小企业为主体的就业与创新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自十九世纪90年代末至今,鉴于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长期处于重要地位,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连续出台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小企业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等一系列保护和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由此形成了健全、完善的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这些关于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详细明确、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为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建立健全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鉴于小企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美国政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小企业服务体系,形成了以直接隶属于总统的联邦政府独立工作机构SBA为中心的小企业服务机构。SBA为小企业提供全面服务:一是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二是提供资金和金融协助;三是为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信息援助,帮助小企业规范财务行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四是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在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帮助;五是宣传与维权,充当小企业的喉舌,切实维护小企业的权益;六是提高灾害保障,对遭受特殊困难的小企业给予保险保障、资金扶持等特殊支持;七是为小企业提供多方面融资服务,如:鼓励和帮助小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等。在这些职能中提供资金和金融协助是SBA的一项最重要的职能,它是美国小企业最强大的财政支柱,每年为小企业提供总额逾450亿美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担保以及风险资金,此外还备有50亿美元的赈灾贷款。目前,美国SBA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共有近4000名工作人员,设有近100个分支机构,机构遍布全美50个州。

  4.1.1.4 SBA提供的融资支持和开办情况

  SBA积极发挥对小企业的融资支持职能,进一步增强对小企业的全方位支持力度。其对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支持如下:

  (1)提供商业银行融资担保。SBA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以担保方式促使商业信贷机构向小企业提供贷款。同我国小企业一样,由于自身经营风险高、信用等级低,加之缺乏有效担保,美国小企业也难以获得商业信贷机构的贷款。这个难题通常由SBA提供贷款担保来解决,具体做法主要有:一是提供一般担保贷款。SBA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对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贷款期限一般较长,最长可达25年;二是为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办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SBA对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办小企业可提供25万美元以下的90%额度比重的担保;三是提供数量较少的“快速车道”贷款担保,对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四是出口及国际贸易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做法与一般担保基本相同,额度较高,但是担保率较低。2002财政年度,SBA共批准51,650项贷款担保,贷款额平均为24万美元,总额达122亿美元。

  (2)为小企业设立、成长提供信贷支持。在小企业初创阶段,特别是刚刚设立于待发展时期,SBA通过遍布全美的270家注册开发公司为小企业提供诸如土地、厂房等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方面的长期债务融资支持,该项贷款被称为注册开发公司贷款。美国的注册开发公司为非盈利性公司,以促进所在社区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和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其资金由SBA全额保证,业务受SBA指导。注册开发公司贷款是由小企业局、注册开发公司、商业借贷机构共同进行的。注册开发公司贷款需要借款。小企业提供资产担保,商业借贷机构提供的贷款具有优先抵押留置权,从而保障了商业借贷机构的权益,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商业借贷机构的放贷积极性。2002财政年度,SBA通过注册开发公司向小企业放贷5,480笔,总额24.7亿美元。

  (3)为规模微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规模微小的小企业,如同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兴办和启动阶段很难获得融资支持。SBA就通过非营利性质的社区民间借贷中介网络向小企业提供不超过3.5万美元的小额贷款。贷款程序为SBA先向小额贷款中介组织提供资金,由中介组织继而转贷给小企业,从而以最小成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目前全美有170家小额贷款中介组织,负责发放SBA提供的小额贷款。社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在提供贷款的同时,也有责任向小企业提供技术援助以及财务和管理培训。自2000年至2010年的10年间,500名小企业家提供了总额逾1.84亿美元的小额贷款。

  (4)为小企业获得投资提供帮助。SBA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型、成长型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支持,鼓励和促进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美国“二板市场”为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规模资本,许多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通过二板市场融资而飞速发展,成为全球知名的顶级公司和一流小企业。

  4.1.2美国小企业如何获得金融支持

  4.1.2.1普通债券融资方式

  采用发行普通债券进行融资的大多为SBIC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目前采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偿付方式,SBIC可以在任何时间对普通债券随时偿还但必须付清,且如果这种“主动提前偿还”发生在债券发行后的头五年,则要对投资者支付“提前偿还溢价”,这一溢价从第一年为本金的5%,逐年递减1%,到第五年为1%,五年后则消失。债券的偿还负担保责任,但这一担保不延及提前偿还溢价部分。当提前偿还是由于SBA对SBIC进行清盘造成的,SBA将对投资者支付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但不支付提前偿还溢价。

  4.1.2.2参与证券融资方式

  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进SBIC法案,该法案于1994年开始正式施行,从此SBIC得到了迅猛的发展。1994-1999年,SBA共颁发了194张新的SBIC牌照,这些SBIC的初始资本额超过27亿美元,比1958-1994年这36年间SBIC吸引的私人资本还多。

  在此计划下,联邦政府和纳税人通过两条途径受益:一是在普通债券融资计划的基础上,使更多小企业获得融资支持,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推动民间技术创新;二是政府参与SBIC的利润分配,获得财政收益,降低政府支持成本。2000-2010年,联邦政府通过这一途径共获得超过2.5亿美元的收人。2000年,SBIC发行SBA担保证券筹资3.6亿美元,政府资金的花费(履行担保责任)为0.44亿美元;而2010年,SBIC发行SBA担保证券筹资21.5亿美元,政府资金花费仅为0.3亿美元。

  通过发行参与证券进行融资的SBIC通常为有限合伙形式。这种融资方式于1994年推出,此后迅速发展,目前在SBIC融资金额中所占的份额已大大超过普通债券,成为SBIC融资的主要形式。发行参与证券的SBIC每季对投资者支付收益,收益的形式随参与证券的形式而定。参与证券为优先股,收益为优先股红利;参与证券为债券,收益为利急;参与证券为具有优先股特征的有限合伙权,收益为有限合伙权享受的优先回报。

  与其他资产担保证券相比,SBIC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参与证券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原因有:一是SBIC发行的证券有SBA提供信用担保,不存在信用风险;二是SBIC发行证券定期进行,且发行量逐年扩大;三是SBIC发行证券的还款现金来源于具有风险分散特征的多元化投资。

  对投资者而言,SBIC发行证券的主要风险在于投资期限的不确定性,预料之外的提前偿还,无论是由于SBIC的清盘或SBIC主动施行,都会给这些固定利率的长期证券投资者的回报率造成很大影响,尤其当市场利率下降时,SBIC提前偿还的可能性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4.2美国支持小企业发展模式的借鉴

  4.2.1对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小企业进行不同的政策扶持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小企业具有不同的特征和需求,从小企业创办一直到小企业因种种原因退出的整个过程,都有对融资等政策扶持具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小企业融资特点不同,其对融资渠道和条件的要求也不同。从产业分类来看,小企业可分为制造业型、服务业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区型等多种类型,美国政府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政策支持,有多种政策扶持“套餐”供小企业选择,满足了不同类型、不同阶段小企业的政策支持需求。

  4.2.2对小企业融资支持要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日趋发达的金融服务既有业务不断综合化的趋势,也有机构不断细分的专业化和产品不断创新的特点。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导致了为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据统计,在SBA的支持和指导下,美国有注册开发公司、社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等上万家专门从事为型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极大地弥补了市场上有限的创业(或风险)资本与创办小企业及其发展所需的巨大的资金缺口;同时又避免了政府直接投资支持而导致的道德风险。

  4.2.3对小企业的支持应坚持全方位、长久化原则小企业从设立、运作、发展、壮大以及市场退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般长达10多年,甚至50-100年。美国政府在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模式上,坚持全方位、长久化策略,积极为小企业发展清障铺路法,健全法制保证市场公平、消除不利于公平竞争的障碍,提供有利于小企业发展的信息、技术等各种服务方面,降低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4.3我国小企业的发展路径

  小企业融资难已上升到世界性难题层面,纵观发达国家政府和社会在应对小企业融资难题时各方面取得的成效,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小企业融资体系,进而解决其融资难题,大力支持小企业的发展。

  4.3.1政府政策层面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小企业发展工作。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小企业促进法》出台,2005年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立了促进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工信部。这些都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当然除了中央政府层面的导向型促进政策,各级地方政府也应积极参与进来。

  4.3.1.1法律保障

  小企业融资具有特殊性,这就使得其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只有加强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才能保证小企业融资的有序进行,最终达到效率与效果并重的目的。在支持小企业发展中,美国和日本立法起步早,既有小企业的基本法,也有针对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相关体系也比较完善,融资方面也是如此。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形成了一整套的政策支持体系,力求为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他们对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包括贷款援助、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用担保等方面。最重要的是发达国家对小企业的立法基本上都是明确具体、实用性强。美国是最早制定小企业法的,而日本小企业法是世界各国中最全面的。如,日本《小企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在现代化资金的贷款方面,就利率、偿还期限、担保、贷款额度、违约金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如此一来,小企业立法的保护措施就能有效地贯彻执行。

  我国小企业当前最紧迫的问题,就是缺乏有效的融资方面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因此,针对我国小企业融资发展现状,中央政府层面必须加强立法研究和规划工作,加快立法步伐,加强执法力度,并逐步加以落实,为小企业融资创建有利的法律环境。除此之外,还要允许地方政府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和符合市场方向的前提下,扩大自主立法权,使具体的法规制度更满足各地区的资本市场实践;对地方性的交易市场和柜台市场的存在要给予支持,满足地方性小企业的市场交易需要,这是帮助无法在全国性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有效办法;在法律上肯定风险投资行为,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进一步健全现有法制法规;尽快落实政府支持小企业贷款的资金渠道、执行机构。完整、协调的服务体系为小企业的发展之根本,我们可以通过中央、地方和民间共同组成多元化的融资体系来为小企业融资服务,尽快解决其融资难题,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我国应该而且能够制定和完善有关小企业融资。

  4.3.1.2财政支持

  在国家现有促进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基础上还应继续加大投入力度,省级政府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市县应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在响应中央号召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税收扶持政策,积极帮扶小企业走多向融资渠道,打破其发展(1)体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a.督促小企业自身财务走出恶循环

  大多数小企业因无法从现有的金融机构中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只得另辟蹊径,向民间投资主体和股东等贷款。通过民间渠道筹集的资金和银行贷款一样,主要是短期性的,由此导致这些企业短期负债多相对的权益资金就减少了,结果使得企业背负过高债率。民间借贷只能在短期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题,原本靠长期资金来弥补的固定资产资金缺口,也只有依靠短期负债来弥补,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小企业财务危机的可能,还会连带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

  b.地方政府要调整亏损弥补政策

  中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法中没有规定专门针对小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中国五年的向后结转亏损弥补期限与OECD成员国相比是短的,并且中国目前不允许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为了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建议对小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做如下调整:一是允许小企业的亏损向后结转十年;二是允许小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

  c.支持创业投资

  国务院要求将科技金融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只要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的企业都应得到中央及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2010年11月26日鼎信博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贵阳成立,这是贵州第一个获得中央财政“科技型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项目”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科技型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工作是财政资金支持的一种全新探索。鼎信博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侧重于初创期和Pre-IPO企业,其中将向初创期的企业投资6000万元。投资领域包含材料、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能源与节能、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投资地域重点为贵州省内企业。引导基金落户贵州,有利于推动科技风险投资体系的完善和建立,加快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为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提供新的渠道。

  4.3.1.3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地方政府还应切实做好各地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网络信息交流平台。政府凭借其内在的优势通过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帮助小企业满足市场需求。其一,积极推进诚信建设,改善外部信贷环境。各级地方政府应大力开展信用环境治理工作,定期表彰一批在生产经营和纳税等方面诚实守信的企业,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氛围,为金融及中介机构开展融资服务创造条件。净化社会信用环境,加大对违约小企业的惩处力度,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行为,逐步实现小企业信用监督社会化。其二,引导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小企业自身的规范与诚信问题是小企业融资障碍,地方政府应督促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规范化发展,联合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建设,提高小企业信用水平。还要加大对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首先,建立一个全面、跨地域的企业征信系统。信用担保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制度基础上的,只有建立和完善小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体系,既衡量相应的风险,又有效地对企业法人代表及经营者实行社会监督,才能减少欺诈行为等“道德风险”.同时只有小企业信用观念强,按时还款,资金才有保障,成本才能减少。将小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给广大小企业提供一个自我公开、自我展示的平台,让更多的银行了解企业,改善信息不对称现状。建立小企业信用咨询机构,健全小企业信用档案,为相关部门提供小企业全方位、多视角信用状况有偿咨询。开展小企业信用评分工作,以信用评分分值反映被评企业的信用等级,使银行能更加直观地了解企业整体信用风险情况,从中发现潜在优质客户,降低信贷成本。其次,灵活运用信用评估方法,适当放宽贷款标准。商业银行可适当降低对小企业贷款的标准,在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时,应充分考虑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对其做出评价,将防范风险的重点放在第一位。同时,我们还要努力提高审批效率。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的基层部门对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效益相对比较熟悉,上级银行可以参考评估水平、信贷资产质量等因素授予基层行相应的评估权,甚至贷款权来方便贷款企业。如此一来企业和银行可以“各取所需”最终走向共赢。

  4.3.1.4交易成本减少

  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不管是在完善融资法律法规方面,还是在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体系方面,都需要政府从中发挥积极作用。国外政府一直在积极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马来西亚政府减少了金融机构与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减少了信贷交易成本;通过制定的小额信贷法和存款保险制度印尼政府在降低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这对金融业的发展也起到了推动作用。我们可以从中得知,无论市场经济完备与否,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都能有效分摊小企业融资成本,只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制度下作用更加突出而已。

  我国政府可以效仿国外政府,改善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支出方面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进一步增加面向广大小企业群体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制定出台一套支持发展小企业的系统政策,并设立相应机构做好统筹和协调工作,制定具体政策为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信用担保,鼓励直接投资与民间联合投资。其中还包括各项法律法规的支持,使我国政府在化解小企业融资难题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4.3.2金融机构层面

  想要尽快化解小企业融资难题,除了政府部门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金融机构也要配合政府部门做出相应的调整,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做出贡献。

  4.3.2.1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

  (1)创新信贷机制

  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积极改革现有信贷机制使其适合小企业发展。政府部门应引导各银行将小企业信贷计划作为其业务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实际,把县级支行的工作重点逐步转向为小企业服务,建立专门的小企业信贷营销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同时,把各县(市)支行当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各地支持小企业信贷资金来源,这样既可调动基层行组织存款的积极性,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对县域经济的扶持,充分解决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又可以防止贷款过度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集中,造成金融风险集中。

  (2)创新信贷产品

  现有信贷品种单一,无法满足小企业发展需求,所以,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力度在信贷产品多样化上下功夫,积极创新开发适合小企业贷款的新的信贷产品服务。如此一来既丰富了小企业贷款方式,以便解决其融资难题,又给金融机构带来足够的盈利空间,最终达到金融机构和小企业双赢的局面。

  (3)实现抵押品多样化

  为改变以往单一的抵押品制度,业内人士指出可以通过引进仓单质押、知识产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小企业贷款抵押物缺失或不足的难题。另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络融资渠道的产生和推广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这会大大克服无实务抵押担保等对于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束缚。其他银行可以借鉴中国工商银行做法,将银行信贷业务与先进的网上银行渠道有效结合,推出了新型的网络融资信贷操作模式,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缓解企业在电子商务及网络贸易活动中遇到的融资难题,为客户提供多元化、人性化和个性化的网络融资产品综合服务。

  4.3.2.2构建专门小企业金融机构

  由于产权归属和待坏账核销制度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大型金融机构只专注于为大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往往忽视了广大小企业群体。就算是偶尔几家设有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也并不起什么作用。然而,专门化的小企业金融机构则刚好能弥补这一缺陷,中小金融机构不会“嫌贫爱富”,因为带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它们可以专门为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这样一来,既解决了小企业融资难题,又有利于中小金融机构不断积累为小企业服务的经验,促进金融业和小企业的共同健康发展,两全其美。政府还要鼓励中小银行、合作信用社和贷款担保机构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例如:2010年年初开始,江苏各金融机构相继成立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部门,达到584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各银行纷纷单列小企业信贷规模,单独考核小企业信贷绩效,适度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江苏政府决定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一批“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企业实现快速发展。目前,江苏全省小企业贷款显著增长,1-10月,全省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新增3734亿以上,占同期全部企业新增贷款总额的75%以上,同比提高6.6个百分点。

  4.3.2.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为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目前由于政策缺失,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市场定位和所有权的分配问题,为了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运转,这两方面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在经济较发达经济活跃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例如浙江、上海、北京等地,然而真正在农村实施的较少,所以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结合各地区县域经济的实际状况适时引进与发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运营资金中有捐赠和投资成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权不明确,利润和亏损如何计算存在问题。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必须依仗政府机构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明确其所有权问题,如此才能更好的为小企业融资提供便道。

  除此之外,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还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实施:在税负方面,应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征收,征收3%营业税,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需要政府随时与审批机关保持沟通,还用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的业务。对于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遇到运营资金不足时,允许提前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同时适当放大其向银行融资比例,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按市场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自行商定融资比例。按银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原则进行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正常类按贷款余额按1%计提;关注类按2%计提;次级类按25%计提;可疑类按50%计提;损失类按100%计提。

  政府可以采取在小额贷款公司征收的税赋中返回一部分资金等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将放宽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指标,提高股东股权比例,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实现民间资本服务于小企业,如此才能推动小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各级审批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依法审批,合规监管,从源头防范风险,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增强融资服务能力。

  政府部门要从完善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尽快建立地域性的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拓宽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型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竞争,使金融机构有动力去接近小企业,并最终与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可以考虑新设政策性银行,由地方财政出资或担保融资的小企业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地方财政发债来解决。

  4.3.3深化担保体系建设

  我国政府对小企业的重视程度日趋增强,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国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缺乏仍旧是制约我国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首要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融资担保。因此,建立健全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已迫在眉捷。在融资方面,政府的专项扶持难以直接惠及大量小企业,但可以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帮助小企业筹措资金。如成立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机构,为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另外还可以鼓励商业银行、社会团体或协会组织共同组成互助团体。2009年上海小企业融资担保总额达244亿元,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为52.4亿元,商业性担保29.6亿元,企业互助担保162亿元。

  4.3.3.1加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建设

  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以及技术创新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成长过程中小企业又处于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急需政府给予政策性金融支持。因此,许多国家政府都设立了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支持,不但包括直接资金投入,也包括对商业性投入进行政策性担保。政府的政策性扶持在客观上起到了引导商业性金融对小企业的投入,拓宽了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小企业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专门小企业金融机构是由政府出资组建或帮助民间组建来向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日本政府建立了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等,为小企业提供优惠的信贷资金;成立信用保证协会、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向小企业从民间银行所借信贷提供担保。美国成立政府权威担保服务机构,以解决小企业抵押标的缺乏、信用不足问题。台湾则成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并对专业银行有关小企业的贷款规定合适的比例,从而使优质小企业能够长期获得所需资金。

  小企业担保的模式一般有三种。一是政府组建,政策性运作。二是,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由于其不依附于任何政府职能部门,按市场化运作,具有较高效率,较适合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组建。三是,混合组建,市场化运作。它具有商业担保与信用担保的双重特征,实行合作经营,先由政府依据政策标准和市场原则推荐担保对象,然后由商业担保公司按商业化要求进行担保。这种模式适合于建立省级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同时,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小企业促进法》为契机,尽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制定完善信用担保、银行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为小企业融资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4.3.3.2设置信用担保基金

  小企业贷款困难最重要的原因是小企业资信较低、信用担保不合格、担保单位难以落实等。为了增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信心,当务之急是提高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能力。建立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旨在向符合融资条件但无担保品或担保品不足的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以补充信用不足,同时分担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增强其办理小企业融资的信心,与大企业同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共享金融资源,进而顺利发展。一旦企业经营壮大,信用状况日趋稳固坚实,则无须基金再给予信用保证,而改向为其他更需要扶持的企业提供,以达到保证资源的最佳利用。例如韩国有专门为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信用保证基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都有参与出资,中央一级全部由中央政府出资,地方一级则分别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各出资50%.台湾在1991年2月颁布的《小企业发展条例》决定设立小企业发展基金,总额为120亿台币,基金来源主要是由当局预算拨款、其他专项基金、公企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款项、基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为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大力开展小企业信贷业务,上海市政府将出台新政:融资担保机构的呆账核销,将参照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而对上海重点扶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可对其融资担保代偿损失按项目计,由融资担保专项基金予以补偿。小企业融资担保总额力争将在2012年达到500亿元,为此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基金要扩大到20亿元,并且实现年度递增。而对于市区县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代偿的损失补偿,将按照融资担保对象属地化原则实施分担。

  4.3.3.3引用多种担保方式

  建立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信用互助担保、自发互助担保以及联合担保共存的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满足不同小企业的担保需要。由于小企业自身力量有限,建立互助担保基金是一种较理想的选择,可采取政府出资发起,小企业自愿认购的方式建立。成立中小互助担保基金,该基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拨款,其余由银行和社会中介组织及小企业出资构成,可让一个代表各方利益的专门机构管理该基金,基金按照互助、互信、共担风险的原则,提供会员信用保证,以向银行取得短期融资。当然,政府的介入不能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由于基金本身也可能因为提供担保面临着企业不能还贷而代为赔付的风险,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基金提供的担保。银行作为商业化运作的组织,有权对企业进行审查。

  例如:意大利许多省的小企业或手工业协会通过向社会公众和协会成员集资,组建成互助合作的担保基金会。日本建立的小企业“自有钱柜”,企业任何时候都可以从那里得到无息贷款,贷款额为会费的10倍,且不需要抵押和担保。还有,日本民间的相互银行、信用金库和信用组合,韩国的小企业共济事业基金实质上都是一种互助组织,由小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成立,主要为小企业成员提供融资支持。

  4.3.3.4加强担保业的监管

  地方政府还需在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等方面加以努力,以此加强担保业的监督。由于小企业自身原因和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得担保风险系数较高。因此,必须选择及时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浙江省通过担保机构资信评级、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运行监测、政策激励、风险警示等一系列监管措施,促进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截至2010年底,全省已有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06家,担保资金总额达到96.83亿元,累计担保企业7.3万家,担保笔数15.8万笔,担保总额达1094.59亿元,担保代偿率为0.203%,实际损失率为0.036%.

  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健全外部监管体系,包括自律和他律两个层面: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由经贸、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监督。

  4.3.4完善风险投资体系

  风险资本主要是发掘成长潜力巨大的企业或项目,着重于企业股权投资和管理监控方面的运营分享其未来收益。筹建风险投资公司是小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发展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有利于启动民间投资、扩大内需,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可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愿意承担风险、追求高效益的投资者,我国金融机构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运作模式,结合我国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在股权安排、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合理布局,加快对风险资本的立法,加强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制建设,改革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融资体制,促使其支持小企业的发展组建一批由政府、银行、小企业共同出资自愿入股的风险投资公司。

  4.3.4.1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众多投资主体中,政府资本的第一推动力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以外,我们还应积极探索发展私募市场来吸引民间资本的投入;吸引国际风险资本的投资。政府还可以通过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鼓励上市公司以发行高科技产业发展债券的形式从事风险项目投资,也可以由政府出面以部分有价证券抵押担保,发行高科技风险产业证券。只有投资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才能扩大资金获取范围,进而为需要援助的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4.3.4.2设计合理的风险退出机制

  目前,发达国家特别注重风险退出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例如,美国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大类,即公开上市、出售和资产清算或破产。出售包括售出和股权回购两种方式,售出又分为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从这些退出方式被采用的情况来看,根据美国442项风险投资的调查,在这些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中,通过IPO退出的占30%,通过兼并收购的占23%,通过企业股份回购的占6%,通过股份转卖的占9%,通过亏损清偿的占6%,因亏损而注销股份的占26%.

  IPO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让风险投资企业在创业板市场公开上市,建立规范的收购兼并市场,通过股份转让退出市场。政府还应着力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让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顺利通过破产清理退出市场。

  4.3.4.3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是离不开政府支持的,中央政府乃至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该切合实际为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例如,给予财政方面的补贴,分担风险投资者的部分风险;加大利率方面的优惠,保证风险投资有较高的收益。同时还应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关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及风险投资管理条例等,来进一步规范风险投资行为。最后,还要探索出建立风险投资监管系统和执法系统,让风险投资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真正使风险投资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出其更大的潜力,真正为小企业融资所用。

  4.3.5加快资本市场建设

  我们在探寻化解小企业融资难路径时,除了着眼于银行,更重要的是要在构建有效的、立体式的、多层次的融资系统方面努力。近期国家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就提出明确规定“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建立加速科技产业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科技企业在国内主板和小企业版上市。”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扩大直接融资,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股权和债券融资规模,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

  4.3.5.1大力发展二板市场

  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是二板市场的典范,微软、雅虎、苹果、戴尔等企业在纳斯达克上市后已成长为全球知名的龙头企业;新浪、搜狐、百度等中国企业在纳斯达克上市后也成为我国行业的领袖。已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要求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保持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30%.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相对于主板市场的高门坎,二板市场应该在公司设立年限、资本金要求、获利能力、股权分散方面放低要求,便于更多小企业进入。

  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开展以来的确为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渠道,然而由于还处于初创期,相关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善,还无法成为所有小企业融资的平台。目前创业板面临问题主要有:首先,关于退市的问题,创业板上市公司、市场参与者要深思;其次,关于技术落后淘汰、产品、人才、管理和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创业板公司自身要反省;第三,关于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的保荐、营销以至改组上市问题,监管机构要思考;第四,如何成为国民经济的骨干企业和支柱产业是创业板企业要思考的。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直接退市,这是创业板机制中最根本最需要完善的制度,应设置更加多元化的退市标准,规定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而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二是健全投资者司法救济制度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市场司法救济机制不健全,虽然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但基金如何发挥作用是个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创业板公司的违规行为造成突然退市会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很大损失,为保证直接退市制度的实行,要建立司法救济机制。具体办法是,要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使它作为投诉的主体,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台湾有个保护中心,是买入并持有所有上市公司的1000股股票,发现问题后,该中心以上市公司股东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这个机制我觉得要从创业板开始试点,我们都知道,从银广夏到东方电子,很多是中小投资者直接投诉,有的获胜了,但经过漫长时间。

  所以,要想完善创业板制度,司法救助机制应该启动,这个也是我们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三是深化保荐机构的责任。我们可以借鉴英国AIM市场基本经验。要保证上市公司的保荐责任完整性,终身保荐责任,一直到退市,保荐机构都要负责。作为大的制度建设,从这三个方面入手,需要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最终才能在这个市场上真正发挥作用。

  4.3.5.2不断完善债券市场

  积极培育和发展债券市场,改革现有的企业债券监管模式,推行小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制,放宽小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和上市交易限制,逐步放松发债企业规模限制并不断完善信用评级制度,适当放开发债利率,丰富债券品种。在有条件的地区开设柜台债券交易市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正、公平和公开。针对不同的经营主体、投资主体和资金需求主体,调整债券融资工具结构,丰富融资工具品种,给具有不同投资偏好的投资者以更大的选择空间。鼓励一些信誉度高,有稳定的现金流,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好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来筹集资金。小企业也可以通过集合发债来解决融资难问题。目前较为成功的例子就是深圳市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小企业集合债券在2007年成功发行,为我国债券捆绑式发行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还有,深圳市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成功的集合发债,河南、浙江等地的小企业也纷纷效仿。小企业通过联合起来一起发行短期债券,共同发债的企业可以相互担保,大大降低了发行债券的的风险。

  4.3.6完善小企业自身管理体制

  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题,不可一蹴而就,它是一项极其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我们需要循序渐进,联合各方面的努力来共同化解这一难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小企业融资难,小企业自身必须在管理水平和财务制度方面下功夫。

  4.3.6.1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小企业自身管理缺陷也成为阻碍其融资的因素,前面也提到了由于小企业产权问题而使得其同国有大企业在融资方面所受待遇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为了提高其融资能力和融资地位,首先,小企业必须尽快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其次,摒弃过去那种“哪行赚钱干哪行”的思想,准确市场定位,分析消费者偏好,选择具有自身优势的行业进行发展。最后,小企业还要注重分工协作,把发展重点放在与大企业的配套协作上,有利于大企业为其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获得稳定的销售渠道,同时也避免了小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改变原有观点,加大科技投入,推动技术创新,从简单的数量上的扩张转变成质的提高上来。

  4.3.6.2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每个企业经营管理中最核心的内容,对资金的合理配置又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如果想要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与信任,提高其融资能力就必须先规范好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把建立一套科学的财务会计制度作为前提条件,进而来规范企业自身财务,还要对内实施监督,如此才能促进生产发展;企业还要对外发布真实、有效的信息,来获得社会和公众的信任。可以从下面几点来实施:首先,要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有利企业经济和资金持续、良性循环发展,以此来提高自身的造血能力,还要使资金的来源和利用得到合理分配。其次,要加强小企业自身会计制度建设,小企业因为各方面因素制约,无法拥有充裕的人力物力,不可能迅速拥有十分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体系,但凡是涉及到重要的项目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必须明确加以规范,尽量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如此才能提高企业财务会计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信用级别。三是发挥监督作用,努力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可以采取不定期审计财务报表的方式来提高企业财务信用水平和资信质量,方便金融机构进行信用判断,从而使金融机构更加放心的贷款给小企业。最后,还要辅之以有效的激励手段,来鼓励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财务规范制度。

  4.3.6.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小企业为了持续发展,改善其融资环境,增加融资机会,规范的企业制度是前提。可以说企业制度决定了信用主体级别,倘若企业制度方面存在不足,那么信用主体也会受到相应影响。企业信用的建立贯穿整个企业发展的始终,在创立之初企业就必须要有诚信意识,企业建立后诚信要随着企业制度的逐渐规范而规范,它在企业的性质、规模大小,是否合法经营等方面起到督促作用。企业的信用建设归根结底是一个诚信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已逐渐成为一种资产、一种保障,道德约束已成为法律强制约束外的另一种新的机制。为此,小企业以诚信作为企业的基本经营理念。

  结束语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由于市场支撑体系的缺乏和政府制度供给的不足,使得市场信用关系薄弱,融资渠道少而且不够畅通,融资问题成为小企业创业和发展过程中始终遭遇的头等难题。当前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小企业显得异常重要,如何化解我国小企业发展国家中的资金瓶颈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成因既有国际共性,又有中国特色,因此,解决这一问题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和成熟的经验,又要从我国经济转型期政策法律及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出发,深入分析,对症下药。本文认为,既然产生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一问题也应该从多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不悔网]

论小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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