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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络交往的道德与信任问题的理性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1-22

互联网络交往的道德与信任问题的理性分析

  网络就像是一部百科全书,包罗万象。鼠标一点,信息集聚,疑惑释解。我们无需走出门外,既能瞬间了解世界奇闻妙事,获得想要的产品或服务。无论是交际用的QQ、MSN、微信,还是各种网页、微博,无不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认知方式。在我们欣然接受网络带来的便利时,也不得不面对网络这把“双刃剑”给我们带来的危险。正确地认识网络的特性将会对我们有效地利用网络大有裨益。

  一、互联网络交往的特性

  与现实世界的交往相比,网络交往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虚拟性

  在网络世界中,网络主体不是直接显性的,而是隐藏在网络背后。人在进行网络交往的时候,只是在和虚拟的主体进行交往。因此,网络交往的虚拟性增加了不可靠因素。

  第二、开放性

  网络打破了人类长期以来的相对隔绝状态。不论国籍、肤色、种族、语言,均可以在网络的世界里进行交流和分享信息。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开放性,对信息的鉴别和筛选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第三、功利性

  信息化的社会,市场将网络作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受利益的驱动,网络的利益化取向甚是明显,网络大战随处可见,各种广告商品琳琅满目。市场作为无形的指挥棒,指导着网络的动态趋向。

  第四、复杂性

  社会交往是即人与人的交往。由于人的个性、动机、文化等存在差异性,因此社会交往必然会存在矛盾和复杂性。虚拟网络的介入,人际交往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剧。如果说现实中的社会交往是复杂的,那么网络交往就是模糊基础上的复杂。

  二、互联网络交往中的道德思考

  道德是一个伦理学概念,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道德是一种衡量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是调节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隐性的、约定俗成的价值体系和社会规范。道德和法律共同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法律所无法到达的区域,道德显得尤为必要。

  网络的盛行,塑造了一个有异于现实世界的全新的社会空间。在这样的空间里,网络主体承担着双重身份::现实的自我和网络的自我。当这两二者的需求一致时,网络自我可以和现实自我达到统一;当二者的需求相悖时,网络自我和现实自我就会发生冲突。为了满足现实自我的需要,网络自我可能会采取不正当行为,已达成现实自我的需求。一些个体就会利用这样的便利,将网络作为其实现功利目的手段。由于网络交往的隐蔽性、开放性、复杂性、功利性等特点,挑战道德的网络事件频频发生,以至于人们无助地感叹“道德滑坡”。

  这不禁使我想到了一些网络新闻。一些人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进行诈骗、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散步各种反动谣言等现象屡见不鲜。

  以“撕毁人民币炫富事件”为例,撕毁的不仅仅是纸张,更是对劳动人民群众的公然藐视。这样的行为反映的是强烈的阶级的优越感和精神的空虚性。这样的虚无主义借助网络得以大肆盛行,视社会准则于不顾。在相对封闭的空间里,失范行为的恶性影响是有限的。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这样的恶性影响会借助网络的传播作用,迅速将范围扩大。并且,在传播的过程中,恶性信息会进一步恶化,成倍地达到恶劣的影响效果。基于这样的认识,网络道德建设就显得尤为急迫和必要。这不仅是关乎个人的问题,更是关乎整个社会的问题。

  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需要长期的努力,需要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参与。首先,每一个网络主体,都是网络道德的建设者,都有义务维护社会道德不受到挑战。其次,政府需要加大网络道德建设的力度。加大宣传、奖赏力度和制度建设,对失范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再次,要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知识分子向社会广泛宣传含有正能量的信息,引导社会大众进行自我的启蒙。知识固然不等于道德,但是知识的力量可以推动人们理性的发展和自我意识的觉醒,促进人们对于触及道德行为的思考,并可能逐步解脱虚无主义和犬儒主义的羁绊和束缚。最后,需要加强网络法制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明文规定的、正式的针对网络的法律条文。这也是很多投机分子得以钻法律上的盲点,进行网络犯罪的原因所在。通过网络法律制度建设上的完善,将拟补网络道德上的无助。

  三、互联网络交往中的信任思考

  古往今来,世事变迁,信任却作为一种隐性的文化特质得以遗传。以往学者对“信任”进行了研究。王绍光、刘欣认为,“随着置信对象亲疏距离的拉开,人们对他们的信任度一般也越来越低”。信任的认识发生论认为,人的信任度都是从以往的经验里学来的。理性选择论认为,信任是一种冒险行为。信任的道德基础论,将信任划分为“策略性信任”(对认识的人的信任)和“道德性信任”(对陌生人的信任)。策略性信任是一种理性信任,道德性信任是一种人性信任。

  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交往方式,对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既提出了要求,又构成新的挑战。网络扩大了人们的交往圈,不再局限于认识的人之间的交往。在网络上对大量的信息做出抉择的过程就是选择信任的过程。我们选择信任,就意味着选择接受。否则,就将其排斥在外。人们接受了某种个体或信息,并不意味着完全的信任,只是表明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信任。信息网络社会使得我们被迫要选择部分信任;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和陌生性又迫使人们在选择信任时不得不有所保留。对于认识的人的信任是“策略性信任”;对大量的陌生人和信息的信任是“道德性信任”。在网络上这两种信任大量的存在,尤其是对“道德性信任”的需求。对于网络这样庞大的信息系统,在选择信任的时候,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一个案例。1982年,一个网名叫朱利叶的人声称自己是一位女精神分析师,在一次车祸中毁容变哑,不愿与人面对面的交往。通过网络,她组建了关于女子自杀的讨论组,并成功解救有自杀倾向的妇女和对药物的依赖。她成为人们的网络精神象征。但是结局却令人大吃一惊,她的真实身份是男心理学家Sanford。通过这样的事件,我们不仅需要问,网络的可信性何在?网络中的主体居然与现实中的主体是两个概念。案例中的人们对Sanford选择了“道德性信任”,但这样的信任却似乎成就了他的欺骗行为。案例给我们的深刻启示就是,在网络上选择“道德性信任”的时候,不要忘记思考。网络上大量的道德失范行为,需要理性的监督与制约。有关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国民的信任度有所下降,这与网络上的大量失信行为不无联系。

  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必然要求在交往过程中建立供集体遵守的规则。鉴于网络的特殊性,要建立并完善专门的网络约束机制。这样的机制既可以是法律条文,也可是道德规范。网络规范的建立会进一步推动网络信任的发展。为了降低网络交往中“道德信任”风险,人们就必须对风险可能带来的收益和损失进行权衡,进行理性判断基础上的有条件的信任。建立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减少网络道德失范行为,提高网络的可信度是当今网络主体的迫切需求,也是每个网络主体的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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