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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4-18

浅议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定义包括两项基本原则:利他主义原则与信托原则。所谓利他主义原则,是指公司在履行起社会角色时,为社会公众解决了某些社会问题,但自己并不直接从中获取经济上的好处。如果说到利他主义原则体现了董事对公司社会大系统中的应有角色,那些信托原则体现了董事对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社会责任感的觉醒。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与实质

  生产守则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相关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我国政府与1997年签署、并与2001年3月由全国人大批准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其中最为著名的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工人应享有获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和健康的权利、参与和享受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机会,以及男女平等和同工同酬、禁止雇佣童工等。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对跨国公司利益实现机制的重构,明确了这一实质,我们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跨国公司在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不是特别强烈,以及没有形成共同的价值要求的时候,会选择前文所说的消极责任模式。

  三、跨国公司对待社会责任的三种消极模式

  不可否认,一些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值得称道的贡献,但一些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际表现为对待社会责任主要实施的是消极反应战略和抵御战略。在具体行动中,这两种战略主要表现为三种消极模式:

  1.歧视型责任模式

  所谓歧视型责任模式,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在经营上采双重标准,只在本国或发达国家和地区承担责任,而在展中国家或落后国家却不承担或较少承担责任。无歧视原则是企业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在不同国家从事国际经营的其他企业建立一个公平交易的平台;从企业作为主体来说,企业的雇员和其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应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享有他们的一切权利。一个公司如果注重优秀文化和良好形象,那就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会秉承同样的原则。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主体,跨国公司理应遵守并践行这一原则。

  2.口号型责任模式

  所谓口号型责任模式,是指跨国公司只是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经营理念或者是使命陈述的一部分,在媒体或公开的场合高呼要承担社会责任,而在实际的企业行为中,却很少履行社会责任,甚至对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全球主要的多家跨国公司中,都设有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绝大多数公司在其核心价值观中,将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放在重要的位置。然而,观念和行动之间的距离总是比想象的要大,这些动听的信条并非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企业文化的全部,往往也并未成为其行动准则。

  3.转移型责任模式

  转移型责任模式,是跨国公司通过转变经营和生产方式,将本应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转移到供应商身上的一种新型消极责任模式。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许多跨国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传统的生产、管理和销售一体化的企业管理和经营模式正在退化,出现了一种产品或品牌的生产、管理与设计、销售及经营完全剥离的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拥有品牌的公司不再介入生产而是形成了通过承包、外包的方式由合作伙伴来负责生产的一种新的“生产链”。

  四、加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措施

  目前生产守则的监督主要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察两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这样是不够的,由于跨国公司自身动力不足以及外部监察流于形式,极易使生产守则的有效性受到损害,因此必须纳入其他监督力量,加大对不符合生产守则要求的企业的约束力。

  (一)健全公司自身监督机制。自身监督又称自律。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自身监督也要体现“两手抓”的精神,既要重视公司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感;又要重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制度设计工作。公司自身的监督,可分为:1,公司投资者整体的监督,如股东大会的监督;2,公司投资者个别的监督,如小股东的代表诉讼;3,公司内部机关的监督,如董事会对公司经理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4,公司内部专职人员的监督,如会计人员、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监督。

  (二)鼓励与保护包括公民个人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可分为:1,公民个人(含劳动者、消费者、公司所在地居民等非股东厉害关系人)的监督;2,债权人的监督(含商业银行的监督);3,社会经济团体的监督,如工会、消费者协会、投资者协会、行业协会、质量监督协会的监督;4,新闻舆论的监督,如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的监督。社会监督已经为许多经济立法文件所确认,不少经济法律也规定了公民个人对经济活动特定的监督权。

  (三)把硬性社会责任规范纳入市场准入机制。在社会责任中有一部分是按照法律必须遵守的,如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童工等。第三世界政府可以把这些规范纳入市场准入机制,跨国公司如要进入该国拓展生产基地,就必须签署相关协议,保证遵守有关规范。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资本霸权规范所在国法律现象的发生。

  (四)建立跨国公司品牌负责制。鉴于跨国公司庞大的承包转包体系,在此过程中生产守则常常形同虚设,因此可以把承包商和转包商违反生产守则的责任加诸拥有该品牌的跨国公司。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利用手中的发包权利监督管理其商品生产链中的承包商转包商,这样的监督方式更为有效便利。而跨国公司本身目标比较大并且实力雄厚,更容易被公权力以及消费者所监督,也更有力量承担不遵守生产守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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