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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自由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4-23

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自由

  作 者 顾肃,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基金项目 教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3JZD0017)

  自由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已经载入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文献中。在中共十八大报告用24个字概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列于社会层面的四个核心价值之首,突出显示其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但是,自由曾被主导意识形态多年当作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价值观予以摒弃。直到30多年前开始反思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全能型社会管治模式,才开始重新认识自由价值观的重要性。新的思想启蒙伴随着对自由价值观的重新审视和认识,也是对传统自由观的一次清理。然而,即便是在这30余年里,围绕自由价值的争论从未停止过。每当社会出现重要转折的当口,需要进行政治经济上的变革时,自由价值观就处在争议的风口浪尖上,或者被一些人当作批判的靶子,或者被另外一些人重新当作思想旗帜再次举起。今天,把自由确立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应当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和理论上的支持,同时澄清关于自由的理论误解。重新审视其思想意义和社会价值,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仍然十分必要。

  个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自由发展的条件

  本来,自由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但由于众多的重大政治历史事件与这一概念相联系,特别是欧洲针对封建专制主义的人文主义运动,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等等,加上有那么多的哲学家、思想家对这一概念作了复杂多样的诠释,因而其中性的特征竟然不时被人们忘却了,反而被赋予其众多的情感和政治色彩。一些人由于政治意识形态或情势所迫而不愿揭示自由的本来含义,环顾左右而言他,或者故意片面地诠释自由;还有一些人在阐述有关自由的理论时,也不对这一概念作深入的考察和探究,留下一片不解的疑团。因此,这里有必要对自由价值的含义作基本的、全面的阐述。

  人们不会忘记在极左思想占主导的时代谈自由色变的情形。一说到自由,就一定是资产阶级的思想意识,似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注定了要与不自由和受奴役联系在一起,即便提出了解放自身乃至解放全人类的宏大目标,仍然不能言说自由价值,只能谈阶级解放。于是,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自由只与西方、资产阶级、压迫者等概念联系在一起。西方资本主义把自己的社会称为“自由世界”,而把东方社会主义社会称作消灭自由的社会。正如胡德平在《为自由鸣炮》这篇重要的启蒙文章中所指出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有人也作如是观。对自由,或是噤若寒蝉不敢问津;或是嗫嚅趔趄不敢越雷池一步;或是心向往之,却把自由和‘自由世界’画等号。笔者有感于此,愿为自由鸣放一炮,以求学术上彻底、明确地探讨,并希望‘自由’二字在政治上不要永远成为一个避讳的字眼。”[1]

  改革开放让自由不再成为避讳,不再谈自由色变,人们重新强调自由的内在价值,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需要澄清多年被妖魔化了的自由价值观。尤其是当把自由后加上主义两字时,更成了批判的靶子。自由主义曾经是革命队伍内部所斥责的不遵守纪律、自由散漫、自私自利、贪图小便宜的代名词,而这与作为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观念相去甚远。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在西方乃至当今世界,仍然具有基本的理论内涵和大致的原则界限,与其他政治理念和思潮有着重要的区别。而这些区别不是无足轻重的,因为直接关系到基本的政治价值观、体制构建和取向,甚至也涉及当今社会每个公民的生活方式和前景。

  对自由价值观的批判相当程度上源自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误读。一些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只重视阶级意识、集体主义和群众运动,而不会关注个人自由,因而谈论个人自由只属于资产阶级的思想范畴。今天甚至还有人坚持认为,关于自由的言说归根到底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而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存在剥削的社会是没有自由可言的,只有各种形式的奴役。他们用错误的两难推理论证明,在任何时候,有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就不可能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自由,反之亦然。因此,所有的自由概念前面都需要加上阶级或制度的限定语,纯粹的抽象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基于这种认识,就从思想方法上把自己与自由价值观对立起来。

  如果追根寻源,所谓马克思主义者不承认个人自由的断言并无理论上的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设想了未来的理想社会,明确地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一生精力研究资本主义,研究可以取代它的社会体制。他在《资本论》中进一步重申了上述关于个人自由的观点,指出,“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形式”的“基本原则”[2]。 马克思批评资本主义通过自由市场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人们在资本主义体制下所享有的自由还不够,未来理想社会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空前的实现条件,而不是相反。在未来社会中,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个人自由在这里成了未来社会的根本目标。

  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全社会的自由发展,离不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个人自由与群体自由是相辅相成的,群体自由以个人自由为前提条件,群体的自由(比如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免受外族的奴役)也在某些方面保障了个人的自由,但不能代替个人自由。很难设想,一个社会整体上是自由的,而其中的个人却并不自由。用阶级和群体的整体自由否定个人的自由,是一些人长期使用的论证手法,但由于其独断的性质,在逻辑上很难站住脚。另外一种习惯性的思维是,一讲到自由,就必定是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有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就必定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自由,似乎后者根本不稀罕也不需要自由。或者说,资产阶级的自由就等于无产阶级的奴役。如果从雇佣劳动受剥削者奴役的角度来考虑,这样的说法还具有比喻上的意义。但这也不能否认在自由市场体系下的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仍然比封建社会大得多,并不是更加受奴役。甚至一讲到个人自由就必然是富人的自由和穷人的奴役,一个社会有剥削者的自由就没有被剥削压迫者的自由。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对立和斗争不再是主导的社会倾向,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需要争取和发展更多更全面的自由,而不是把自由拒之门外。过去批判资产阶级不给劳动者以自由,一旦自己当家作主时,却反而不稀罕、不需要自由了,这同样是令人费解的。多年来把一些带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观念比如自由、公正、人权、民主、法治有意识地加上资产阶级的限定语,实际上是把普遍价值局限于其阶级属性,而使自己置于被动的守势,局限于特殊主义的观念。为何不能坦荡地说,我们所追求和捍卫的才是包括自由在内的比资产阶级更加广泛、全面和深入的价值?   个人自由的优先性并不必然排斥、否定人的社会性。人是社会的人,个人思想和行为会受集体的某些影响,但是,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并不是完全对称的互动关系,因为社会性从根本上由个人的行动表现出来,个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的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不能反过来说社会的自由发展是个人全面发展的条件)。正是人的社会性强调个人自由必须在经济上得到保障,没有经济的自由,其他的自由权便是空洞的。因此,保护个人财产是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条件。正如洛克所反复强调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三者密不可分。

  澄清关于自由的几个理论问题

  作为核心价值观,这里所说的自由首先是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这包括个人在生活、言论、结社、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上的选择权。自由的制度表现为开放的选择余地,而不自由的制度则尽量限制公民个人的选择度。自由也是哲学和审美层次上的,只是其诠释决不限于黑格尔式的思辨,即把自由仅归结为对必然的了解和把握。

  一、认识论的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区别。长期以来,理论界把“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个黑格尔提出并经恩格斯重新诠释的认识论断言,当作自由的惟一正确的定义,而忽视了自由的政治和法律的本义。就人的认识而言,自由与必然相对,人认识并把握了必然性,就获得了自由。但是,自由还具有政治和法律的社会体制性的意义,以哲学认识论上的自由定义作为惟一正确的定义,显然是片面的。即使是诠释黑格尔认识论定义的恩格斯,也并没有说这是惟一正确的自由定义。他与马克思一直强调未来社会的个人自由之价值,这里的个人自由显然指的是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认识论的自由定义并不能涵盖自由的所有意义。从经验的意义上说,即使个人完全掌握了事物的全部必然性(事实上不可能),他仍然拥有选择权;必然性其实不是一条单行线,而是多条叉路口。而在审美上的自由权则显得更为广泛,“情人眼里出西施”便说明了审美的主观性的一面,尽管人们的审美存在统计的共同性,却并不存在惟一客观的审美结论。生活愈是多样化,审美便愈是多元化,这就为审美自由创造了广阔的发展余地。

  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把握,这个认识论的定义说的是实现自由的条件,即人了解了必然即自然的规律,才能在行动上真正获得自由。不了解自然规律的盲目行动,往往会受到自然的惩罚,也得不到实质上的自由。但是,在社会政治体制上,自由与否,并不都与对自然的规律性的认识相关。赋予个人以自由选择的体制,可以大大促进社会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处处限制个人选择自由的体制,则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创新和进步。这与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并无直接的联系。

  二、自由与自由实现的能力的区别。在日常用语中,自由一词的意义并不复杂,就是指不受限制或阻碍。说一个人是自由的,就是指他(或她)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行动的阻碍。这是自由一词的本义,任何其他的意义都由此延伸而出。政治和社会理论家探讨的自由是政治和其他权威限制个人行动自由的理由或限度,也就是制度层面上哪些限制个人自由的政策才是合法的、正当的。在这种意义上,不自由的例子很多,比如监禁、奴役、严重限制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如商品供应方的高度垄断)以及由惩罚支持的法律所禁止的行动,等等。由于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各类限制,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不同社会限制行动的类型、数目和程度存在着差别,但全无行动限制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有了高速公路,便会有行车速度的限制,为的是保障驾驶者和乘车者的安全。因此,政治自由需要清晰阐明,才会有感召力。另一方面,由于任何社会都存在各类行动限制,便一概抹杀政治自由与专制的界限,同样是不可取的。因为除了一般合法的限制之外,政治自由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大致可衡量的标准。

  对自由的这种理解,其要素正是个人自愿而无强制的行动,这里自然涉及自由与责任的内在联系。古代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即已阐释了这两者间的联系,他指出:“道德依乎我们自己,过恶也是依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有权力去做的事,也有权力不去做。”这种“权力”就是“选择的权力”,而“选择可以说是一种具有欲望的理智,或者说是一种具有理智能力的欲望。作为行为的发动者的人,他使这两种要素结合在一起”[3]。说一个人的行动是选择的结果,就是说他在行动时能够做出不同于他实际做的事情。这也就意味着行动者具有理性和责任能力。有了选择的权力,人才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道德的责任。尽管负责任的理性行动者的概念本身很难界定,但没有这样的概念,就无法理解自由社会的概念。

  罗尔斯断言,自由总是可以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解释: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各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对自由的完整解释提供了这三个方面的有关知识。因此对自由的一般描述可以具有以下形式: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各种社团和自然人可能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限制的范围包括由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义务和禁令,以及来自舆论和社会压力的强制性影响。“在这些情形中,自由是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公开的规范体系。”“当个人摆脱某些限制而做(或不做)某事,并同时受到保护而免受其他人的侵犯时,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自由地做或不做某事的。例如,如果我们设想良心自由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道德、哲学、宗教方面的各种兴趣(利益),且法律并不要求他们从事或不从事任何特殊形式的宗教或其他活动,同时其他人也有不干涉他人的法律义务时,个人就具有这种良心自由。一系列相当微妙复杂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了各种具体自由的特性。”[4]

  自由与实现自由的能力是相关联的,但还不是一回事。自由是指存在可选择项,如果没有选择权,也就谈不上自由,即便这种选择权不是很大,但有选择与毫无选择有着明显的区别。有些人以无限自由作为根本的要求,似乎无论是经济社会还是政治道德的选择,只有拥有了无穷和完美的选择权,才是自由的,否则人们一概没有自由。这就类似于把自由与自然能力的可能性联系起来的谬误。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自由观指出,有两种选择比垄断造成的毫无选择权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完美的选择权尽管令人遗憾,但毕竟比毫无选择要可取。事实上,今天在政治社会的体制上,人类还没有完美选择权的记录,我们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与彻底的祸害相比,选择必要的祸害。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由于贫穷、无知和缺乏一般意义上的手段,有些人不能利用他们自己的权利和机会,这种情形有时被人们归咎为由自由所限定的种种约束。但罗尔斯不这样看,而宁可认为这些事情影响了自由的价值,即个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价值,而不是自由本身。[5]因为自由价值在不同条件下,人们间的差别并不能否认体制上自由存在与否的根本区别,在基本自由的体制下,通过适当的补偿,处于较差境况下的人们可以得到某种改善。   当然,实现自由的能力与自由的区别尽管重要,却不是绝对的。因为有时候“没有能力做某事”会影响当事人的选择,今天一般人不会作是否去月球的选择,因为实际能力达不到。一个穷人比例很高的社会,即使在法律上允许任何人都可进入豪华宾馆和餐厅,在实际上也不会开放众多的选择余地,因为高消费标准足以吓退绝大多数人。因此,一些福利主义者强调通过社会立法等积极措施以增加个人的选择自由,而中产阶级占多数的社会在经济社会上的选择余地,无疑要比两极分化的社会大得多。但两者的区别不会因为这种非绝对的关系而就此消失。一个穷人占多数而又不给法律上迁居、就业自由的社会有可能长期处在专制和贫困的双重奴役之下;而一个穷人虽多,但获得了法律上众多选择自由的社会有可能较快地壮大中产阶级,最终导致经济繁荣和政治民主。

  三、自由与法律。人们经常引用孟德斯鸠“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这一著名论断,对此却不能照字面僵硬地理解。因为他同时还批评了封建专制的旧制度对人的自由的各种限制,他更多地论证了良法的问题,认为只有符合法的精神的统治才是合法的,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因而他的上述自由论断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符合人民意愿的良法,那种专制统治者随意推行的恶法显然不是他的论断所指的范围。否则就要把孟德斯鸠理解成要求人们服从法国专制国王暴虐的法律,从而获得自由的专制主义的御用文人。

  一方面,法律从某些方面保护公民的自由权,使得人们自由地行动;另一方面,法律又总是设置各种限制,以惩罚为后盾不允许人们做一些事情。这里似乎形成了一种悖论,但两者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尽管个人可以选择违反法律而自由地行动,但这样的行动以侵犯他人的自由为代价,因而当事人受到制裁也是必然的。所以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们的普遍自由,而不是牺牲多数人的自由以排除对少数人的行动限制。现代法治国的法律尽管存在对个人随意侵权行动的限制,但还有许多法律规定并不限制人的行动自由。“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法治原则便是一种保障自由的原则,同样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文明法律体制的惩罚与严刑峻法有着严格的区别,前者罪刑相当,后者使人动辄得咎,无所适从。生活在这两类不同法律体制下的民众的感觉是不一样的。现代法治国的法律尽量消除不合理的法律限制,以使人们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同时,还为公民以非暴力方式反抗他们认为不公正的法律留下了余地,为体制本身纠正不义之法开辟了道路。而专制法律体制则根本不具备这些可能性。因此,不应该一般地说遵守法律就是自由,而必须看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和规定。

  然而,仍然有人会说,法律的存在本身就会冲淡自由。但自由并不意味着无法无天或为所欲为,因为任何人的行动都有一个域,这个域有可能直接侵犯到他人的自由,因而触犯了法律。在不触犯法律的范围内,他可以自由地选择,因而法律也并不冲淡他的自由。正如洛克所言:“法律的目的不是否弃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并扩大自由。”[6]洛克和哈耶克都倾向于认为,并不能说每项法律都是祸害,法律体系对于自由是必然的逻辑结果,因为自由的行动只有在已知规则的框架内才是可能的。

  总之,个人可以在良法的范围内取得行动的自由。这里有几层意思,一是说不带歧视、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本身即可从制度上保障公民自由,而保护特殊人群特权的、不公正的法律则会损害公民自由。其次,在良法的范围内,即使法律带有限制公民某些行动的形式,但由于这种限制是为了保障普遍的公民自由,因而是对公民的小限制、大自由。此外,良法本身还为广泛的选择自由留有充分的余地。

  一般自由与政治自由同样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如果没有政治自由,包括民主参与、选举、言论、结社、出版等等的自由,则一个人的自由是不完全的。但政治自由并不就是一切,在此之外还有广泛的选择领域,如出入市场交易、迁居、就业、受教育等等的自由。因此,政治自由不能代替一般自由,民主化也不能够决定一切选择自由,但它毕竟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民主化使得传统的威权体制对各种自由的限制减弱,解放了人们的观念,而代之以人民多数决定的权威,它把政治选择权交给了民众,因而可以促进其他领域里自由选择的发展。

  个人自由与改革开放

  一部启蒙思想史,就是自由价值的认识和普及的历史。自由价值和观念的创造性转化,有助于民族的思想解放和复兴,发挥个性自由,也关系到民族的持续振兴和兴旺发达。英国哲学家密尔对自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了系统的阐述。他不像前人那样仅仅把个性和个人判断的自由看作是可容忍的坏事,而是认为政治自由的真正论据是它能造就高尚类型的道德品格,并为人的道德发展留有广阔的活动余地。因此《论自由》主要不是呼吁减少政治压迫,或者改变政治组织,而是主张真正的社会自由,它包括:第一,意识的自由,即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在思想和感情方面,在实践的和理论的方面,在科学、道德、神学和信仰等问题上的自由,发表和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个人志趣的自由,即自由订定个人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实现个性的充分发展;第三,个人之间联合的自由,如在经济、贸易、生产、生活各方面的自愿联合。[7]正因如此,密尔强调天才和杰出人物为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首创性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永远需要有一些人不但发现新的真理,并指出曾经的真理在什么时候已不再是真理,而且在人类生活中开创一些新的做法,并树立更开明的行为、更好的趣味和见识的榜样。”[8]

  让天才在思想和实践上得到自由舒展的必要性,特别要求克服实践上阻碍天才发展的一切障碍。所以尤其需要让天才发挥其个性,鼓励他们去说话和行动。“在今天这个时代,只是不愿苟同的一个榜样,只是拒绝向习俗屈膝服从,这本身就是个贡献。正是由于观点的暴政已达到使怪异性成为谴责的对象,为了打破这种暴政,可取的做法是:人们应该标新立异。凡是性格力量充实的时候和地方,标新立异也充足;一个社会标新立异的数量,一般总与该社会所含有的天才、精神活力和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今天敢于标新立异的人如此之少,正是这个时代主要危险的标志。”[9]论述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自由,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社会实践上的重要意义。肯定并提倡自由的价值观在政治和社会体制上的意义在于,它给人们以广泛的选择余地,通过尊重自由选择以鼓励个人创新,用以提升生产效率,让社会财富涌动,通过促进个人的自由发展来增进人的幸福。   中国改革开放的事业,伴随着个人自由选择权的扩大。为自由鸣炮,实质上是为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鸣锣开道。从计划经济回归市场经济,从根本上为个人从事自由创造、兴办事业和发展自由贸易创建体制的条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放弃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政策,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就为个人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尤其是大力提倡解放思想,克服各种教条的束缚,坚持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思想的自由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契机。克服个人迷信意在摆脱教条的束缚,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各地创造适合自身发展的社会条件。

  极左思想的关键在于脱离实际,以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希望通过计划制订者完满的理性,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和生产的最佳结果。其实质是不相信个人的首创性,让一切都通过理性的计划者安排好,才能得到最好的结果和最大的效率。这种空想性质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表现出了其根本的弱点。正如哈耶克所说,只有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才能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增长;如果政府用人为的方法来配置资源,其结果只能是经济效益的下降,经济处于不稳定之中。当政府决定饲养多少头猪,种植多少亩地棉花,关闭哪些煤矿以及规定烫一套衣服的价钱时,是不可能遵循什么正式的原则的。作出决定必须根据情况和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到头来,有的官员不得不断定哪些利益更重要,或更值得获取政府的照顾。决定的因素不是法律的原则,而是一些个人的意见。由于议会采取行动迟缓,手续繁琐,不能满足计划化的社会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在集体主义的名义下要求行政官员不受立法的束缚,获得更大的权力。在哈耶克看来,这是希特勒得势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哈耶克提醒人们随时注意以民族、国家或集体的名义破坏法治和个人自由的政治制度。“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10]哈耶克认为,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中,人们的选择自由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如果某一个人拒绝满足人们的愿望,那人们可以转向另一个人。但如果人们面对一个垄断组织,那就将唯它之命是听。这个组织可以决定商品和劳务在各个地区和集团之间的分配,甚至也能在人们之间实现任意安排的差别待遇。

  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到扩大企业自主权,推广承包制,再到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而不是计划来决定生产什么和如何分配,改革开放是不断地扩大人民经济自由的过程。市场经济所焕发出来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使中国经济迅速地发展,在30多年的时间里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中国进一步的持续发展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其实质是如何发挥自由的市场机制,克服人为的垄断形成的障碍。正如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所指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质是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而不是政府以主观的行政命令来干预资源配置。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弥补市场失灵,目的是发挥个人和企业在资源配置上的自由决定权,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具体措施,包括发展自由贸易区允许个人办金融,允许私人企业从事军工,等等,都是完善市场机制的重要举措。 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公共秩序,制定规则,而不是自己介入市场。而国有企业在一些关键性产业的垄断性经营,有可能通过高额利润而掩盖管理和经营上的低效率,保护落后,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经济的发展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支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发展是不可持续的。今天,中国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大的科技创新力量,必须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以便让现代化建设朝着更高层次和更大目标挺进。科技创新需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理论和技术,但在许多方面又不能不立足于自身的创新。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发展的生命力所在。正因如此,促进个人的自由发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关系到她能否以崭新的思想面貌、科技和工商业的巨大进步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

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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