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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U―S合作的X低效率与委托―代理理论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4-25

教师教育U―S合作的X低效率与委托―代理理论分析

  中图分类号:G6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3)09-0051-04

  一、教师教育U-S合作的X低效率的内涵

  X低效率是美国经济学家哈维?莱宾斯坦(Harvey Leibenstein)1966年最早提出的,指“经济单位(企业和家庭)由于内部摩擦等原因而没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或获利机会的一种状态”。X低效率形成的原因通常涉及个人因素、组织结构以及组织文化等因素。首先,由于机构中员工的个人因素,如员工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等,致使大量本可以利用的机会没有被利用,造成了x低效率;其次,由于组织的结构问题,如组织集权等,使组织难以充分调动每一个员工的积极性,造成X低效率;再次,由于组织文化,如组织归属感等,影响组织对员工的监督成本,造成X低效率。然而,归根结底,X低效率源于组织内部客观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个人机会主义,这直接造成现有资源或获利机会没得到充分利用。

  X低效率不仅存在组织内部,而且也存在合作组织之间。教师教育U-S合作作为一种组织合作形式,不仅存在组织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存在组织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地产生X低效率。在教师教育U-S合作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各行为主体都有自己的价值目标和行为方式,比如:大学追求教师教育质量,中小学领导者追逐学校声望和自身个人利益,中小学教师追求一种更高水平的工资待遇等。这些价值目标和行为方式与教师教育U-S合作的整体目标并不一定总是一致,它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摩擦损耗,这势必导致一种低效率产生。这种低效率与资源投入多少和配置方式无关,它是组织内耗致使组织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就是X低效率。可见,教师教育U-S合作X低效率是指教育教育U-S合作组织由于内部摩擦等原因没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一种状态。产生X低效率主要根源是U-S合作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教师教育U-S合作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X低效率产生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即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力,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为委托人。被授权者是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信息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信息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委托-代理双方没有可隐瞒的信息,委托人可以顺利地观察到代理人的所有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代理人进行奖罚,因而很容易实现“帕累托最优”。但通常情况下,委托-代理双方的信息是非对称的。所以,绝大多数委托-代理关系属于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很难观察到代理人的所有行为,就算可以观察但成本也较高,所以代理人具有不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激励,而是关心自己的利益(如报酬、职位、地位、生活质量等)是否得到满足。换言之,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和监督。这样,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便会出现。直接引起委托-代理成本,主要包括:(1)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成本:(2)代理人的自我约束成本;(3)剩余损失(最优决策一现在的决策)――即由代理人的决策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之间的差异而使委托人承受的利益损失。委托-代理成本必然导致企业组织效率的损失,导致x低效率的产生。

  教师教育U-S合作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第一层委托一代理关系发生在大学与中小学管理者之间,大学以契约形式将师范生或在职受训教师的部分教师教育任务及所需资源“委托”给作为中小学学校代表中小学管理者,成为“初始委托人”,中小学管理者则成了提供教师教育服务的代理人。显然,中小学管理者不能直接提供教师教育服务,只是这一双重委托-代理链条中的“中间代理人”。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在中小学管理者与中小学教师之间。由于中小学管理者不能直接对师范生或受训教师提供教育服务,因而形成了学校内部经济交换关系,即学校管理者与教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小学管理者由此成为“中间委托人”,中小学教师成为提供教师教育服务的“最终代理人”。这构成一个复杂的冗长的委托-代理链。每一层次代理人都会因与委托人之间的目标和利益不一致而出现败德行为或机会主义,从而导致教师教育U-S合作X低效率的产生。

  三、建立双重激励机制。降低教师教育U-S合作X低效率

  教师教育U-S合作是一种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其激励机制必然包括双重激励。换言之。教师教育U-S合作既需要激发中小学校管理者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同时也需要激发中小学教师参与教师教育的热情。只有进行双重激励,才能有效地规避中小学管理者及中小学教师在U-S合作的投机行为,降低X低效率。

  1.教师教育U-S合作过程中的中小学管理者激励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差异以及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通常会发生冲突。所以,委托人需要采用一定的激励和监督措施去确保代理人的目标与自身目标兼容。U-S合作同样如此,因而需要目标兼容的激励制度加以激励和监督。在U-S合作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最容易发生目标冲突的就是大学代表与中小学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大学和中小学处于不同的文化场域,加之教育产品的度量和考核存在较大难度,大学委托中小学进行教师教育,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性状况。于是,作为委托方,大学期望中小学竭尽全力为自己培养学生。然而,作为代理方的中小学管理者,代表中小学的利益,追求中小学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大学与中小学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地发生目标冲突。在此背景下,中小学选择以什么样的努力程度参与U-S合作,最终取决于该合作对中小学利益的满足程度。如果中小学参与教师教育,成为大学培养教师的基地,可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促使学校教师成长,并提升学生的学习成绩,那么。他们一般都会选择积极地与大学合作。相反,他们肯定会拒绝参与教师教育。因此,要提高中小学参与教师教育的积极性,大学必须通过契约保证中小学的利益,保证中小学参与教师教育的效用大于不参与教师教育的效用。这样,中小学自然会通过“第一方监督”――自律来确保参与教师教育的积极性。当然,根据官僚经济学理论,中小学管理者可以被视为一个官僚集团,他们同样是理性自利的,追求个体预期收益的最大化,其行为动机和出发点往往是官僚自身的利益。因此,中小学管理者在作出决策的时候,不仅考虑组织的利益,同时也是基于自身个人利益考虑。如果U-S合作不能给中小学管理者带来好处,尤其是不能给中小学校长带来好处的话,U-S合作一般很难促成。相反,U-S合作若能满足中小学管理者的需要,尤其是校长的需要,即使该合作给中小学校带来的利益甚微,中小学管理者也有可能会极力促成并维护该项合作。因此,在U-S合作过程中,不仅需要尊重中小学的组织利益,还要关照中小学管理者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中小学管理者参与合作的积极性。进而降低X低效率。   2.教师教育U-S合作过程中的中小学教师激励

  根据U-S合作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小学教师才是教师教育实践指导的最终代理人,教师教育实践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小学指导教师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因此,在U-S合作过程中,不仅要促使大学与中小学管理者之间的目标兼容。同时还有促使中小学管理者与中小学教师之间目标兼容。否则,中小学教师在参与教师教育的过程中会有激励去选择“磨洋工”。我们可以用模型MaxΣU[w(y),y,a,s,c]来表述中小学管理者与中小学教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w(y)是委托人――中小学管理者支付给代理人――中小学教师的薪酬,y代表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绩效,a代表中小学教师的努力程度,s代表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c代表中小学管理者对中小学教师的监督成本。在这些因素中,中小学教师的薪酬w(y)与其工作绩效v的线性关系函数为:

  w(y)=s+b?y

  s表示中小学教师薪酬结构中的固定部分,这部分薪酬往往不被中小学管理者控制:b表示绩效工资与福利所占比率,b?y就是中小学教师的具体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这部分薪酬通常被中小学管理者控制。

  此外,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绩效v与教师投入努力程度a的函数关系为:

  y=f(a,ε)=a+ε

  a代表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努力程度:ε代表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服从正态分布,即ε~N(O,σ2)。设U1代表中小学管理者的效用函数,U2代表中小学教师的效用函数,那么:

  U=y-w(y)-c=a+ε-(s+b?y)-c

  U2=w(y)-a=(s+b?y)-a

  从上式可以清楚看到,中小学管理者为了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U1,可以增加中小学教师的努力程度a,或减少支付给教师的薪酬s+b?y,或降低监督成本c。然而,当教师薪酬s+b?y减少时,教师往往会降低努力程度a,以提高效用U2,于是,教师的产出y必然随努力程度a的减少而减少,最终导致中小学管理者的效用下降。同时,中小学管理者也不宜采用降低监督成本c的办法提高效用U1,因为减少监督往往会导致中小学教师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在中小学管理者和中小学教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当中,中小学管理者应该通过他们所控制的报酬函数w(y)=s+b?y及监督成本c来激励和监督中小学教师,使其在教师教育过程中投入最佳水平,形成一种激励相容约束,从而实现管理者效用U1和教师效用U2最大化。详言之,中小学管理者应该将中小学教师参与教师教育的工作纳入学校的常规工作之中,并通过可以观察到的教师工作量、师范生的实践成绩、教师出勤率等指标,对参与教师教育的中小学教师的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并给予相应的薪酬。在此基础上,引进主观绩效评价机制,对一些不可测量的业绩,如思想道德素质、师范生素质的培养、师生关系融洽程度等等进行主观加权,然后根据加权系数的高低设立不同层次的大额奖金,确保中小学教师参与教师教育的效用大于不参与教师教育的效用。这样,中小学教师必然会通过“第一方监督”来提高参与教师教育的努力程度。此外,中小学管理者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对不参与教师教育或在教师教育过程中进行投机的教师进行相应的处罚,充分发挥“第二方监督”的作用(即对行为不端者给予严厉惩罚),努力规避中小学教师在教师教育过程中的投机行为,确保U-S共生性合作顺利进行。当然,中小学管理者还可以将教师参教师教育的业绩记录在案,并通过网络的媒体加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第三方监督”(专业机构或社会舆论)来威慑中小!学教师的投机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中小学教师的投机行为所造成的X低效率,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U-S合作功效。

  教师教育U-S合作作为当前我国教师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国教师教育发展的一条有效出路。然而,由于教师教育U-S合作中客观存在着双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直接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委托-代理问题,增加了教师教育U-S合作委托-代理成本,造成教师教育U-S合作中的已有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产生了教师教育U-S合作X低效率。因此,为了降低教育U-S合作x低效率,我们需要建立双重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需充分调动中小学管理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激发中小学教师参与教师教育的激情,力图实现教育U-S合作的各方目标兼容,最大限度整合各方参与教师教育的合力。

教师教育U―S合作的X低效率与委托―代理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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