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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的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功能机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4-30

宗教信仰的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功能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6-0038-05

  宗教作为一种文化,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一直被忽视,甚至作为封建、迷信、落后的东西而成为国家政权挤压的对象。其实,宗教作为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社会系统各个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尤其在农村社会里,传统的社会秩序维系力量在逐渐消解,新的社会规则建立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许多新兴的富裕阶层,或者仍然在贫困线上挣扎的阶层,都将一度消失的宗教信仰作为自己精神的寄托。宗教信仰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的中介,渗透到农村社会治理中,弥补社会治理规则的不足,影响着农村社会治理的走向。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宗教像环境政治力量、财富、法律义务、个人好恶以及美感一样,塑造了社会秩序。”[1]要认识宗教信仰的社会秩序形成功能,必须深入研究宗教信仰在农村社会中的运作机制。

  一、宗教信仰中的农村社会治理特征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在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即使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统治,拥有庞大的官僚集团和体系,也难于直接统治乡村,即所谓的“皇权不下县”,而不得不依靠士绅地主和宗族制度来实施乡村管理,维持秩序。国家权力越来越分散于社会,由此形成两个极端:一极是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形成中央的绝对统治;一极是实际统治社会的权力高度分散于各个村落共同体,由此形成了“县官治县,乡绅治乡”的权力格局。[2]中国社会形成了“官僚中国”与“乡土社会”两套社会管理机制并存。乡土社会的乡绅管理模式依赖于一套精致的机制,包括乡绅阶层、乡村社会权力、儒家文化等。在乡土社会共同体中儒家文化与其他民间信仰相互配合构成了农村社会的精神生活,有力地辅助了封建王朝的统治。

  封建秩序瓦解之后,在革命浪潮的冲击下,民间信仰和宗教被当作落后的、封建的、迷信的东西加以批判。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延续了抵制宗教信仰的政策,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宗教信仰的作用被降到了最低。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富裕起来的农村,意识到精神生活的空虚,宗教信仰给予了他们精神寄托,这也为宗教信仰在农村的兴盛提供了契机。由于各种因素,宗教信仰逐渐渗透到农村社会管理之中,成为影响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

  “治理”自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运用之后,已经成为多学科共享的一个概念。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持续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正式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3] 。

  新农村应该是“富有意义感,成为归属自己人生价值的基地,成为足以信赖、依赖、依靠的生活世界”[4]。重塑以往那种生产、生活、精神各个领域相互依赖、相互支持的乡村共同体成为转型时期乡村治理的目标。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渗透了宗教信仰因素之后,农村社会治理特征呈现以下新的特点。

  第一,共治主体多元化。治理的特征之一就是主体多元化,社会中各种利益因素都会影响到社会治理的效果,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是治理的应有之义。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宗教信仰者的特殊利益追求,满足他们正当的利益需求,这对于建构乡村社会秩序意义重大。

  第二,治理规则多元化。改革开放之前,农村各种宗教信仰被国家正式制度所禁止,只能作为乡村社会秩序“潜规则”而存在。事实上,其中的许多教义与国家制度并行不悖,许多内容表达了人类对亲情、正义、公正、善、友爱、同情、和谐、互助等的心理需求,符合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规约。同法律、道德、习俗一样,宗教信仰也可以作为乡村社会秩序维系的重要力量。农村宗教信仰兴盛之后,引宗教信仰教义到农村社会管理规则体系之中,能得到许多信徒的支持,使社会秩序合法化。

  第三,治理过程协商化。治理的核心就是权威共享,不同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处理涉及利益的事项,达到善治的状态。许多宗教教义特别强调平等、慈善,强调通过协商的过程建立认同感,并在协商的过程中,提高社会交往能力,以合作互补方式实现共同利益。

  二、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宗教信仰功能

  在传统社会里,由于地理位置的闭塞、经济文化的落后,儒家之道成为社会治理的思想基础,宗教信仰在农村社会影响有限。改革开放以后,在政治上,放松了对宗教的管制,给予宗教较大的发展空间;在社会上,社会分层导致各阶层固化,各阶层之间认同感下降,各阶层人们在心理上产生了一定的失落感和孤独感;在思想文化上,几千年来的封建迷信观念和宗教思想的存在发展一直延续着,加上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理想信念危机,农村宗教信仰给予人们一定的心灵寄托。这些条件为农村的宗教文化兴盛奠定了政治、文化、社会基础。

  农村宗教信仰表现出如下特征。第一,农村宗教信仰的兴盛总体上不均衡。无论是地域分布,还是知识、年龄、性别结构,差异很大。一般说来,文化程度低的、年老的、女性村民参与农村宗教信仰活动的人数超过文化程度高的、年轻的、男性村民。第二,农村宗教信仰呈功利性特征。许多村民并非是出于对宗教精神的认识、受教义的感化而真正信仰某种宗教,很多是因为疾病、某种灾难、精神空虚、敛财、从众等因素而加入某种宗教组织。参加某种宗教组织活动是一种与宗教信仰价值无涉的行为。第三,农村宗教信仰大多具有自发性。这种自发性是在没有传教士的指引下,出于某种功利性的需要自发加入某种宗教活动。由于农村寺观教堂自主能力差、组织建设薄弱,难以有效地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有计划地发展信徒,农村宗教的发展表现出自发性的特征。   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与人们对国家制度、社会政策、思想文化以及人类本身的认识紧密相连。宗教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在宗教信仰的旗帜下,集聚着庞大的社会群体,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转化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左右国家政策的实施。在农村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宗教信仰对农村社会治理的影响很大,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社会功能。

  农村宗教信仰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维系社会秩序。宗教在传授教义的过程中,通过特定的仪式,理解人类共同的生与死、贫穷与富裕等问题,增进相互理解的能力,抚平社会失落感,以坦然的心态接受各种不公的遭遇,缓解人们心理的紧张,构建精神家园。

  二是鼓励参与,提高社会交往能力。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水平取决于参与社会治理活动者的认同、沟通、协商、妥协的能力。宗教信仰非常重视共同家园的建设,鼓励信徒之间信任、帮助,将教义要求与日常生活融为一体。

  三是提升公共道德,推进社会美德发展。人的道德水准决定了社会治理的水平。在一个道德沦丧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宗教信仰提出了许多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如要孝敬父母,不得偷盗、奸淫妇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背叛宗教等行为规则,有助于形成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净化人们的心灵,构建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实现社会善治目标。

  农村宗教信仰对农村社会治理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削弱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威。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管理中一直起着主导的作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基层组织对资源的控制力减弱了,组织的权威也随之降低,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力也呈下降趋势。随着农村宗教信仰的兴起,在某些地方,宗教组织渗透到基层组织中,取代了基层组织的许多功能,挤占了有限的组织资源,其权威胜过基层组织,不断侵蚀基层组织的发展空间。

  二是农村宗教信仰的无序发展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增加了农村社会治理的难度。农村宗教发展的功利性、自发性影响到信徒对宗教精神的理解,宗教发展出现许多不健康的现象,导致农村社会内部混乱。尤其是邪教的力量渗透到农村地区,打着宗教的幌子,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是宗教信仰自身的特点影响到农村社会治理。在马克思看来,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是“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5]。宗教信仰对现实的苦难采取消极回避、逆来顺受的态度,某种程度上会助长农村不正之风的发展,使社会矛盾不断积压。这种处事方式与积极参与的社会治理要求不协调,也最终会影响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宗教信仰作用机制

  农村治理是农村社会各主体之间一个互动的过程,有别于传统社会或改革开放前依靠宗族力量或行政命令的管理模式,尊重、合作、协商、妥协、说服、认同等方式实现公共秩序日益成为当下农村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宗教信仰是通过特有的宗教伦理来发生作用的,它通过信仰机制控制人的心灵,进而影响人的行为;通过宗教戒律机制控制人的行为。这与农村社会治理的作用发生具有一致性,构成了宗教信仰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生作用的基础。

  首先,宗教信仰与社会的互动是宗教对社会治理发生作用的前提。宗教是以对超自然的力量或神灵的信仰、或对超验的人身境界的追求为基础的人类制度,是以人类赖以面对和处理各种终极性的问题、建构神圣的秩序和意义系统的组织与行为系统[6]。宗教力图回答某种超验的人生终极性的问题以及神圣秩序问题,这种来自于人生却又超越人生经验的知识,必定超出绝大多数人日常生活的范围,超出他们的理解能力。宗教信仰要在社会上传播,吸引更多的信徒,必须将其特有知识世俗化,同时也将世俗生活宗教化,在宗教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实现宗教的社会化。宗教世俗化是宗教适应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寻找更多的信仰者。宗教在农村传播过程中将宗教教义简单化,使文化水平低下的农村信徒能够理解宗教教义;将宗教仪式简约化,以适应村民在繁忙的农活期间参与宗教活动;将宗教精神生活化,用宗教教义解释日常生活,使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宗教的存在。世俗生活宗教化是将许多农村生活中的公共道德规范引入宗教,视为教义的应有之义,以增强宗教与农村生活的互动与共性。在我国,现代化进程很大程度上是以经济为指标的,忽视了人的精神追求,现实生活中的各阶层都有精神空虚的感觉。世俗生活的宗教化,将部分人的现实生活与宗教世界联系起来,从宗教中寻求精神慰藉,体现人生的意义。农村生活的宗教化解决了当今社会对农民精神信仰需求供应不足的问题,将“原子化”倾向的个体组织起来,使分散的社会重新凝聚,推进社会的再整合。

  其次,宗教信仰、宗教自律是宗教对社会治理发生作用的内部运行机制。宗教对个人行为调控的根本在于人的内心。如果说法律和社会舆论是依赖国家强制力或公众压力而使人产生一种畏惧感,迫使人不得不遵从法律和舆论的外在强制力,那么,宗教对人们行为的调控则依赖信徒内心对教义教规的信赖与服从,而产生一种来自内心深处的、自觉的服从力。“信仰作为一种肯定性的思维方式,作为人类精神意识的一种机制运作起来,其独特的功能表现为巨大的凝聚力,也正是这种凝聚力才使信仰获得自己的特质,显示出自己的现实性,形成自己的生命力,正是这种现实功能和生命力才保证着人类精神意识状态不至于由于怀疑的驱散力成为一种不可琢磨的盲目的意识流。”[7]宗教信仰就是一种渗透到内心的力量,筑造了人的精神家园,引导着人的行为。宗教信仰以超自然超社会的上帝或者大彻大悟的觉者,以真、善、美的化身或最高象征如耶稣、穆罕默德、释迎牟尼等形象传播教义,强化信徒内心的道德优越感,宣扬宗教道德自律性,声称遵守宗教道德的人都会得到神的补偿。如果今生积善积德,死后灵魂就能进入神圣的天堂,或在来世也能得到幸福;反之,如果今生今世作恶多端,死后必下地狱,或来世只能做牛做马。对来生命运的追求成为信徒道德自律的强大动力,宗教道德与社会公共道德的重合性使得教徒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再次,宗教规约、宗教环境是宗教对社会治理发生作用的外部运行机制。宗教信仰总是通过一定的规范形式来发生作用的。宗教规范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紧密与否决定了宗教规范的科学性与实效性。尽管宗教信仰反映了某种超自然的神灵,但宗教教义不是随心所欲的表达,合理的宗教规范是理性思考与科学设计的结果,是与宗教环境有机结合的结果。“宗教因其蕴含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为信仰者提供了行为的倾向性,从而使其能够塑造、影响规范的产生,这些规范指导、强化、约束着人们的行为方式。”[8]由于宗教信仰渗透到村民的日常生活,必将在宗教生活、世俗生活以及村庄的公共生活等不同领域产生相应的秩序要求。如基督教宣称,如果教徒欲在死后升入天堂,就必须对对自己的欲望和行为保持克制,不能为所欲为,并且要有正义感,教众之间要相互帮助、相互救济等。这些宗教规约与克勤克俭、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助人为乐、邻里和睦等农村社会公德具有一致性,具有多重的社会效果,有助于村民对宗教规约的认同。宗教信仰以其特定的信仰和学说,教导信徒要接受其既定的命运安排,接受自己现实的社会地位,甘心承受一切现实,不要有非分之想,从而形塑了特定的农村宗教环境。宗教信仰把教规的罚则建立在来世的惩罚上,宣扬教徒要接受现世的安排,服从现世的社会制度与秩序,对于巩固现存的社会制度、规范村民行为、维持秩序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

  四、结束语

  宗教权力是种文化权力。在杜赞奇看来,权力是指“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以获取他人服从的能力,这些手段包括暴力、强制、说服以及继承原有的权威和法统”。权力的形成是一个交互的文化网络,这个网络是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9]。新中国成立以后,许多宗教已经退出农村,新时期的宗教在中国传统文化与农村习俗的交融中,已经从教义、传教形式、宗教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发生了变化。宗教权力的运作依赖于中国传统文化和农村习俗的力量,通过两种力量的互补,双方的生存力才得以增强。作为一种文化权力,农村宗教信仰只有为信徒乃至广大村民认同,才能在农村社会里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宗教之所以对农村社会治理发生作用,就在于其影响了特定的地域文化的形成,成为当地人们理解、认识和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并以此来影响个人的生活和行为方式,进而成为一种习惯性力量,渗透到村庄的公共管理领域。同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力量,宗教信仰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国家法律相协调、配合,才能为自己的生存赢得更大的空间。而且宗教信仰成为社会整合的工具,必须将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与农村习俗的教义教规内化为教徒的伦理观念,使宗教道德成为渗透到日常生活中的自觉力量,借助宗教的戒律,使其成为处理一切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这是宗教信仰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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