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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节税策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17

浅析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节税策略

  1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2 节税的概念及特征

  2.1 节税的基本概念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分析研究,事前采取合法的措施和科学的规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使企业本身税负减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简单来讲,节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款,即税款的“节约”。

  2.2 节税的特征

  2.2.1 顺应法规性。节税行为是纳税人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后,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出的优化税收的选择,是合法的行为。节税可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

  2.2.2 符合政策导向性。企业选择节税,虽然会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暂时减少,但从长远来看,企业通过节税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样使生产者有更高的积极性和更多的资金去再投资,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政府可以通过扩大税基而获得额外的税收收入。

  2.2.3 普遍存在性。一方面,各国在制定税法时,都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为纳税人的节税行为提供了前提,使得节税行为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企业通过节税筹划活动,提高资金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2.4 形式多样性。税收政策在不同的地区、行业甚至不同的企业之间存在着差异。正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多样性,使得不同的纳税人在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时可以选择的节税余地有所不同,节税的形式也就多样化。

  3 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一些节税策略

  在企业的纳税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因为对税法的理解不够深入透彻、对企业财务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对于税法赋予的权利没能很好利用,使企业本该享有的权利而没有享受到。用足用好税法赋予的各项权利,是每个企业需要具备的基本功。在这里,探讨减轻企业所得税的一些节税策略:

  3.1 增加合法的税前扣除

  3.1.1 发生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票据。如果企业发生购入行为而没有取得正规发票,或者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在购进原材料等商品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取得了普通发票,那么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了注明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1.2 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在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以家庭为单位投资的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反正是自己花钱,要不要票无所谓,其不知,只因为不要发票,就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此外,公益性捐赠是企业可能发生的行为,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要特别注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渠道进行捐赠,并取得相关的凭证,这样才可以根据不同捐助对象按不同等级进行税前扣除。

  3.1.3 及时扣除应扣除费用。很多的费用扣除都有一些规定,现行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多数都实行直线法扣除,即在规定的时限内平均扣除。如果在应申报扣除的年限内,而不申报扣除。在以后年度是不允许补扣的。

  3.1.4 提取应该提取的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还有一条重要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如企业因经济情况等原因,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当期可能支付不了,但以后是必需要支付的。

  3.2 分设企业增加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超标了该怎么处理呢?可以通过设企业增加扣除限额和税前扣除费用,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案例一: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当年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标为:160万元-20000万元?5‰=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为:3500万元-20000万元?15%=500万元。超标部分缴纳税额为:(60万元+500万元)?25%=140万元。

  如果成立新的销售公司,企业把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承担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增加了一个新的组织相应地增加了扣除限额,产品都是20000万元对外销售,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税负。   这样,支出费用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而扣除额为18000?5‰=9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扣除限额为18000万元?15%=2700万元。生产企业的这两项费用发生额都小于扣除限额,所以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而扣除限额为20000?5‰=1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为20000万元?15%=3000万元。同样,销售公司发生的这两项费用发生额也都小于扣除限额,所以也都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这样,企业就节约了企业所得税140万元。

  综上可知,通过设立新企业的方式完成企业节税。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是关联企业,还要注意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3.3 利用好节税的优惠政策 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按20%缴税和按25%缴税,有5个百分点的税收差距。节税策略是:①资产和从业人员方面超过了规定的标准,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来适应政策。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万元,把部分收入延期,作为下一个年度的收入。

  案例二:某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1-11月销售收入为360万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360万元*7%=25.2万元,不足30万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需缴纳所得税为25.2万元*20%=50400元。

  如果企业在12月份,按正常销售方式确认的销售收入为90万元,年终汇算收入总额为450万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450万元*7%=31.5万元,超过了30万元,适用25%的税率,需缴纳所得税为31.5万元*25%=78750元。

  12月份的销售收入就是节税重点,把12月份的部分收入递延到下一年度去。方法如下:

  将这家企业12月份的90万元收入,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在合同上约定分两次收回货款,第一期12月31日前收回60万元,第二期在下一个年度1月份再收回价款30万元。那么,这个企业12月份确认的收入就是60万元,全年收入为420万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420万元*7%=29.4万元,仍然是适用20%的税率,需缴纳所得税为29.4万元*20%=58800元,当年节约企业所得税为78750元-58800元=19950元。对于递延到下一年度的30万元收入,在以后的年度里也可以采用同样的方法让其适用20%的税率,这样需要纳税为:30万元*7%*20%=4200元。通过这样一个节税策略,在销售收入不变且合法的情况下,企业总体节税额为:78750元-58800元-4200元=15750元。

  3.4 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节税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个人股东从公司取得的税后分红也要纳税。这就涉及到“重复纳税”问题。而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即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说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案例三:有5个人以等额出资组建一股份公司,预计年应税所得为4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应缴所得税10万元,税后利润30万元,公司按税后利润10%提取公积金3万元,税后利润尚余27万元。5人平分,每人得到54000元。按税法规定,5名出资人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54000元,企业与个人所得税合计缴纳154000元。

  假设企业是合伙制企业,预计年所得仍然为40万元,提取私营企业发展基金10万元,尚余30万元,每人分得6万元。每人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4270元,5人合计71350元,相比公司制企业节税额为154000元-71350元=82650元。

  单从节税的角度而言,特别是对小型企业来说,采取独资或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也许更为适合。

  另外,根据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收入是免税的。利用该规定来增加企业的免税收入,也不失为一个进行节税、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选择。

浅析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节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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