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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对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07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对策研究

  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从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与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之后,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实施,2006年10月,又将试点的县由全国的21%扩大到40%左右,同时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医疗基金的监管。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提出了要坚持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确保公民都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阶段性的伟大成果,它有效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困的问题,扫除了农民迈向小康的拦路虎,适度满足了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并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至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并使得我国农村也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

  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随着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它所呈现和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深刻,如参保筹资难度依然很大、医疗保障待遇普遍偏低、农民的医疗负担依然很沉重、农村的卫生服务体系相对落后等问题,如果不正视这些问题,这些因素势必会阻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因此,为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使农民也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笔者从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情况出发,认为要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扩大视野,进行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系统整合,我们不仅要深入研究制度本身,还要深入研究它的外部因素,如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农村医疗队伍的水平、农村医疗设备水平、农村医疗卫生体系信息建设等。我们应该充分分析本体与外围因素,做到对症下药,这样才能切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突出的“大病统筹”,忽视了“小病”的关注,弱化了农村医疗保健的重要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资助、集体扶持与个人缴费三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并以政府为主导、以县为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构成的农村初级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焦点之一的“大病为主”是政府大力宣传,吸引广大农民参保的招牌。这一决策也确实解决了农民患大病,医疗负担过重,进而因病返贫的问题。

  但是这忽视了小病也是农村家庭的一笔大支出,一年三百六十五天,难免会得一些小病。而一些家庭过于贫困,这些小病的费用也是他们难以承受的。而一些人因为无力医治小病,最后拖成了大病,反而增加了医疗成本。再者,农村的医疗保健意识本来就薄弱,现代医学对于疾病的观点是预防为主,治疗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大病统筹”的宣传不利于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意识,也造成了农村医疗保健体系的缺失。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报销程序繁琐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很多规章条例不够明确清晰,在执行时往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同样,部分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于没有编制,又是临时调出来,所以缺少应有的责任心。一些工作人员对于工作没有热情,往往敷衍了事,工作效率低。最后,报销程序不够简单快捷,部分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低,他们对报销制度与程序不是很了解,普遍认为医疗报销手续繁杂,报销比例很低,就放弃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医疗基金匮乏,由于资金不到位,导致整个合作医疗服务水平下降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作为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粮草”――医疗基金,不仅没有先行,反而迟迟不到位。筹集资金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县为单位的,但在欠发达地区,县乡的财政资金一般比较紧张,他们不会把珍贵的经费用来配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况且,县乡的财政配套基金数量是由省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这一文件既不是法律文件,也不是法规文件,因此没有约束力。其次,向农民筹集参保资金比较困难。一些农民即使报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交保费时也往往拖延。而一些农民可能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迟迟未交。部分村干部在收取资金时,态度过于强硬,导致一些农民拒交保金。如果资金筹集不到位,农民的医疗费就无法报销,渐渐地农民就会不信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这使得筹集资金进入到一个恶性循环中,资金筹集越来越难,而报销医疗费也越来越难。

  (四)乡镇卫生院建设落后,信息系统建设滞后

  乡镇卫生院作为新型合作医疗农民治疗疾病的重要场所,它们承担了所在区域农民的各种大小手术,是农民治病最方便的地方。然而,一些乡镇卫生院医疗水平落后,使得一些农民不得不到省级的大型医院就医,这无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也使得农民享受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带来的好处。其次,乡镇卫生院应该为前来就诊的农民建立病历信息电子档案,为建立农村预防保健体系打下基础。而很多乡镇医院的信息化建设较落后,不能及时保存病人的信息,建立当地的患者信息库。

  二、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政府在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在充分展示大病统筹的优势时,也注重对小病的关注。如对于贫困户可以有一定程度的优惠。同时与各级诊点合作,积极宣传预防保健知识,提高农民的预防保健意识,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如,乡镇级诊所可定期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根据当地的医疗卫生情况和易发病,每一期选择一个主题,向农民宣传基本的预防知识,从而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做到防患于未然。如,乡镇的诊所可以和村里的诊所联合起来,针对老年人、儿童、孕妇等容易患的疾病,开展主题知识讲座,让他们掌握一些生活中预防疾病的小知识。   农村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是新合作繁荣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门与基础,我们在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必须重视农村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的建设,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展丰富多彩的预防保健活动,这既丰富了农民的生活,也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规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政府应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具体、清晰、明确、可行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其次,各级新农合办公室应该分配适当的名额,建立人员编制,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建立绩效评价准则,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最后,还要简化报销程序,并大力宣传,使得农民乐于到相关机构去报销医疗费用,增加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信心。

  同时,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扩大农民的自主选择权,让农民能够自主选择看病、自由看病。这就要求政府提高补偿比列,解决农民看病的资金问题。而且,相关部门还应该扩大药物目录,保证农民必需药品充足、可靠、有效。最后,对于医院包干,政府应该协调好患者和医院的关系,使患者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适合的医院。

  (三)优化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模式

  优化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模式不仅要从个人参保、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入手,政府还应该扩宽渠道,实行多元化筹资模式,如与基金会和慈善机构合作、鼓励个人捐赠,提高筹资效率。同时,用立法的形式将个人参保、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的比例确定下来,制定明确的处罚标准,切实保障每一笔医疗基金都用到农民身上。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用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市、县、乡的医疗资金出资比例和处罚条例,保证市、县、乡三级补助按时到位。对于不能到位的资金,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加以惩罚和补就。其次,统一农民个人交费方式。对于自愿参加新合作的农民,由乡镇财务部门统一代收,并开专用票据。再次,对于农民实行滚动式筹资,即根据农民的交费信息,建立个人账户,将农民未结报的结余转为农民下一年的交费资金,而已结报的就从补偿金中扣除个人交费,并及时将账目明细反馈给农民,增加他们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了解与信任。最后,政府应该积极与当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红十字会、企事业单位合作,向这些单位募集医疗基金。政府应该与各级医疗机构协商,从医疗组织出售合作医疗规定药品的净收益中提取相对比例的资金。

  (四)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提高医疗水平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是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瓶颈,因此政府必须狠抓乡镇卫生的建设。各级乡镇医院必须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积极学习先进的医疗技术,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每一个农民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其次,医院还应该积极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为每一个病人建立信息档案统计当地地区的病情病例,为建立当地的预防保健体系提供数据信息。

  (五)将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纳入法律体系,完善其法律制度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法律体系是新合作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强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立法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对新合作的监管力度。政府应该对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做出整体规划,保证它的可行性与稳定性。国家一方面应该建立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建立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规章制度,端正他们的工作态度,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总之,国家应该推进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促进农村合作医疗的完善与健全。

  (六)加强对医药市场的规范,保证农村合作医疗用药安全卫生

  由于假冒伪劣药品泛滥,为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乡镇医院及其以下的诊点,国家应该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药品,规范药品流通渠道,取缔非法行医,切实保证农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药。

  (七)强化合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促进医疗信息公开透明

  加强合作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监督力度的必要手段,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医疗信息平台,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使得面向大众公开透明。这样,农民群众不仅可以灵活的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种动态,而且提升对其的信任,积极参保,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良性运转。

  三、结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对于实现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应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进程,明确政府、集体、农民的任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农村的稳定与繁荣,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内部还是社会新闻媒体与群众,都要积极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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