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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教学中经济学与管理学知识的渗透与运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07

公司法教学中经济学与管理学知识的渗透与运用

  公司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实际上,现代经济领域的市场活动绝大部分都是在公司的形式下进行的。我国许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公司法课程培养了大批熟悉公司法律业务的人才,为公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快速地发展。公司法的知识构成涵盖了经济学管理学中的相关理论,在法律理论层面则包括组织法、行为法、金融法等内容,换言之,公司法背后隐藏着经济逻辑,具有经济学的知识结构。①这样的学科知识结构就要求公司法的教科书和教学工作适当地融合这些交叉学科的相关知识,以符合公司法课程的宗旨。

  一、经济学知识在公司法课程中的体现

  公司理论在经济学中主要是通过企业制度、金融学、信息经济学等知识进行体系构建,因为公司是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源。公司法课程作为讲授公司法律制度的专业课,经济学的知识是加深公司法理论认识的重要基础。在国外,尤其是美国,现在有许多关于实体法的学科,例如公司法课程,都是从法和经济学的视角来讲授课程内容的。②美国著名学者波斯纳则将公司的法律经济分析纳入了企业组织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这一部分展开论述,③由此可见经济学知识在公司法的理论知识构成具有重要地位。从现代公司法律制度观察,公司法中的经济学知识体现主要是企业制度(公司)、金融规则和财产制度。

  (一)公司制度

  经济学研究社会如何管理自己的稀缺资源。④企业作为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配置最大化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企业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经济生活的建设性力量,公司更是其中的领头羊。经济学将公司作为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加以研究,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和成熟的公司理论。在一些学者撰写的公司法教材中已经开始注意到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缺一不可,没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存在,也就没有调整和确认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没有公司法的存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就成了一句空话”。⑤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公司法所规范和调整的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最典型也是最富有代表性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部分。经济学中关于公司制度的理论阐释和实证研究是我国公司法律的制度基础,公司立法、执法以及司法都与公司制度的理论认识和实践发展息息相关。公司法课程和教学中更需要对公司制度加以了解,如果只是学习单一的公司法规范,就如同空中楼阁,缺乏公司理论的基础支持,因为公司法规范背后蕴含着经济学中的公司制度理论。

  (二)金融经济学

  经济学中的公司理论除了制度性知识以外,还涉及金融方面的内容。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是降低交易成本的组织工具,同时也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公司资金的融通是当今金融市场的主要构成,公司的证券发行,如债券、股票的定价发行都是公司法规范的内容。经济学对于公司金融方面的理论主要体现在公司资产、上市公司的融资、股票上市交易、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公司破产和并购等内容。这也说明公司法理论和规范中包含大量的经济学知识,而且法学理论借鉴经济学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研究早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分析工具。经济学中的资产、效率、成本等概念和相关原理如今已经内化成为法学上的词汇,金融经济学中的公司金融部分更是体现了公司法理论借助这些内容构建自身规范体系的作用,架构在金融经济学基础之上的公司法理论和制度才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公司法制度的真正需求。

  (三)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经济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在法学理论层面,许多学者对产权和财产权进行了区分,认为产权是经济学上的概念,而法学上用的是财产权这一概念。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可见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财产权制度,并规定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有学者指出:“产权是一种与现代经济生活相适应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财产法现象。”⑥现代经济与法律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和相关制度完全可以进入法学研究尤其是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的视野,为公司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元素。经济学对于公司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知识反映到公司法其实就是关于公司财产权的相关规范,即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法关于财产权的规范中包含着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和逻辑结构。

  二、公司法课程中的理学知识

  理学在公司法中的知识呈现主要是企业组织结构、内部管理和绩效激励等公司治理问题。了解或者掌握管理学中的这些知识对于公司法课程的讲授和学习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一)企业组织结构

  企业的组织结构是管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通过分析企业内部的组织设计,能提炼出一套高效率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公司作为最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自然成为管理学领域的重点内容,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力资源配置等都是管理学研究的范畴。在公司法中,公司作为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以内部权力配置和机构设置出现的,属于公司治理的基本内涵。其具体内容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组织机构以及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如财务、执行等的法律设置程序和机制结构。   (二)企业内部管理

  管理学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具有绝对的分析资源和研究优势,管理学一直关注着企业内部管理目标高效率实现的发展趋势。⑦企业内部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分析人力资源在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最优选择,以实现企业的高效率运转和收益最大化。公司法主要关注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在法律层面的程序和资格要求,反映在公司法上就是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规定,这同时也符合管理学对于人力资源配置的要求。

  (三)企业绩效激励

  企业绩效在管理学的理论构成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绩效评估来激励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已经被奉为管理学的宝典,激励理论是管理学的基础理论,主要研究如何最大限度地激励员工行为的方法。而公司法在激励方面也有着自身的程序设计,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激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普通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其主要体现为对股东的权利保障激励、经理阶层的股权激励、职工民主参与的激励等几个方面。管理学和公司法,两个不同领域的激励理论却在功能实现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旨在于提高所有者、管理者、职工的经营热情,促使公司能够稳定、高效地运作,以创造最大的价值。

  三、公司法教学中经济学与管理学知识的贯通

  现代社会的学科交叉已经司空见惯,学科教学和研究之间相互借鉴的模式主导了高等教育、学术研究的主要方向,高等院校的课程更是发展这一教学、科研模式的主要阵地,对学科交叉和借鉴提出了发展需求。但是纵观我国的公司法教材和教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还没有完全进行调整来适应这种课程需求。要尽快适应这些需求,就应当在公司法课程中整合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完善公司法学的理论构成和教学工作。

  (一)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知识的整合与运用

  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的公司法课程还没有将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融合到课程教学中,教材方面欠缺相关知识的整合,教学上还没有广泛运用这些相关知识进行理论讲解。这导致公司法的教学工作陷入了单纯讲授法条而缺乏基础知识支撑的困境,学生只是僵化地学习法律规范,没有必要的知识储备来理解和消化这些法条,难以适应当今市场和法律事务的要求。对于公司法课程的完善首先应当从教材入手,在公司法教材中适当融入管理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比如企业制度、激励理论等知识的融合,依托这些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来构建坚实的公司法基础。这也可以丰富公司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在元素,为公司法学的理论分析提供多元化的知识工具。同时也能够保证学生能具有必要的知识构成来适应现代社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推动法律事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公司法教学中的知识结构优化

  目前我国公司法教学中的知识结构主要是依赖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理论基础构建的,如主体制度、法人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这也形塑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和公法特点并存的法律结构。现代经济的发展已经步入多元化的时代,法学教育和研究中的学科交叉和相互借鉴已经成为教学和科研必不可少的理论工具,公司法作为具有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背景的部门法学,其知识结构更应当得到优化。许多高等院校的经济学院或者商学院都会开设企业法或者公司法的课程,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道理早已深入人心。公司法知识结构的优化表现在部门法教学中就是教师应当适当讲授相关学科的知识作为公司法理论的基础知识。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制度、产权分析、金融知识、激励理论方面实现不同层面的融合授课,使学生初步掌握这些相关学科的知识作为公司法的理论基础,在制度研究或者实务操作中能够应付多元社会的发展需求。

  四、结语

  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向人们证明了公司的力量在人类活动中的作用,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经营活动的商事单行法,在高等院校的课程安排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内外一些高等院校的经济学院和商学院早已经将公司法或者企业的课程纳入学生的必修课,以补充学生的知识构成,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要求。法学教育的公司法课程应当及时意识到公司法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交叉、融合的情况,在公司法教材和教学中及时跟进相关学科的知识整合,通过教材融汇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运用教学优化学生的公司法知识结构,为学生进入社会从事法律事务或者公司实务奠定基础。

  [注释]

  ①关于公司法的经济结构,美国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和丹尼尔?费希尔撰写的《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一书将法学、经济学和金融学知识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参见[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译者序:《公司法的适应性品格》,第9页。

  ②[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五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页。

  ③[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中文第二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

  ④[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第5版):微观

  经济学分册》,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页。

  ⑤雷兴虎主编:《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0-22。

  ⑥王卫国:《产权的法律分析》,来源于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info/zscq/qita/ 2010123158425. html,2013年12月20日访问。

  ⑦[美]斯蒂芬? P?罗宾斯,戴维?A?德森左,亨利?穆恩:《管理学原理(第6版)》,毛蕴诗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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