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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孝文化的家庭养老功能与推进农村养老保障发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10

发挥孝文化的家庭养老功能与推进农村养老保障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5-0107-05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对老年人进行养老支持仍然是农村文化的重要功能。以孝文化为基础的家庭养老模式,不仅为老人提供了温情、和睦家庭养老环境,而且能够“在文化模式和行为模式高度契合的状态下实现农村老人精神上的终极价值”。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的思想观念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孝文化受到冲击,孝的内涵发生变化,传统孝文化的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削弱,需要整个社会对孝文化的家庭养老功能进行思考。

  一、孝文化的家庭养老功能

  孝文化的核心内涵在于孝敬、奉养自己的父母。孝文化一直把生活上的“养亲”、“敬亲”和“送亲”看作孝的基本要求,看作是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孝文化对家庭养老模式发挥着强劲而有效的功能。据此,研究者认为家庭养老的有效性更依赖于子女孝道[1],孝道文化成为影响家庭养老的一个关键因素。

  (一)有利于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

  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相对简单――衣食无忧,安居乐业,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享受天伦之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精神慰藉问题将成为制约老年人养老的最大问题。但目前农村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主要集中在物质生活的满足上,对老人精神慰藉的重视比较匮乏。因此,不断开展“孝亲”、“敬老”活动,尤其是通过子女与老年人的沟通、交流,让老年人感受到儿孙绕膝的快乐,有利于满足老人在情感和精神上的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具体表现在:从家庭的角度来看,子女要重视和关心父母的精神需要,加强代际间的情感交流。在实地访谈中,一位老人表示:只要儿女能够时常问候,日常生活帮一把手,生病时多管管,闲时听他们唠叨唠叨,自己就心满意足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要创造条件让老年人走出自己的“小圈子”融入社会生活。例如,农村社区通过举办一些适合老年人参加的文化娱乐活动,关注和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让更多老人拥有丰富的精神世界,安享一个健康、幸福的晚年。

  (二)有利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孝道文化是一个物质之孝与精神之孝高度统一的综合体,提倡对父母精神上的“敬”,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物质上的“养”[2]。目前,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农村老年人口虽有所受益,但保障程度仍偏低,特别是遇到大病时,更需要子女提供经济和照料上的帮助。随着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和高龄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料的老年人口数也在快速增加。例如,2013年,宁夏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0.7万,占总人口的12.2%,80岁以上人口老年人口6.6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8.17%,其中农村失能和部分失能老人比例为30.2%,远高于城市20.7%的比例①。农村社会养老事业发展滞后,子女还将继续在照料老人生活上担当重要的角色。

  (三)有利于促进家庭、社会代际和谐

  孝文化中的代际关系,主要指的是子女和父母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衍生出的经济关系、劳动合作关系等。孝文化是代际关系的内核,“它表达的是一种出自父母和子女之间生育和抚养的至近亲情”[3]。在代际关系的互动中,子女孝顺父母,父母关心子女,有助于共同促进和睦家庭关系的形成,进而实现社会代际和谐。

  二、孝文化的家庭养老功能的实现条件

  传统养老主要依靠子辈的孝行,不仅使老人的养老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而且维护了家国、社会的稳定,更创造出了独有的孝道文化传统[4]。据此,姚远指出家庭养老运行的最根本的依据是孝文化[5]。

  (一)孝道观念根深蒂固

  孝道意识大大加强了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仅从外部作用于家庭养老,还把孝文化与家庭养老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6]。在孝道文化的影响下,“由家庭成员赡养父母己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为一致的道德观和人生价值观”。尽管随着时代变迁,孝文化的内涵、外延都有所演变,但其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基础和核心,仍还有许多孝的思想观念沉淀在中国人民的心里,国民依然对父母持有敬意、信任和感激之情[7],这些都是家庭养老功能得以发挥的条件。

  (二)宗族制度保障

  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宗族制度和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为孝道文化的存续及其养老提供了空间上、时间上、经济上等诸方面的保证。宗族制度是由父系氏族公社的血缘关系演变而成的一种家族制度[8],孝道文化与家族社会有非常一致的自洽性和高度的契合性,是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在宗族组织的管理与监督之下,同族之中如有对父母不孝行为发生,宗族惩罚机制就会发生作用,由家族长老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革出祠堂。对于孝养父母的仁孝子孙,宗族则进行鼓励、旌表,以鼓励族人效仿。宗族制度对家庭养老传统的强化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社会道德控制

  孝作为道德的核心内容,更需要依靠社会舆论监督来维护。一般而言,乡村共同体内部的舆论对群体成员能够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同时,道德规范本身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形式,传统社会甚至将孝道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于不孝行为,社会甚至运用法律手段严加惩罚,对不孝行为有明确的惩处措施。由此可见,传统社会对不孝行为具有强有力的监督控制作用。

  (四)政治、法律制度保障   自汉代以来,孝道文化就被纳入社会道德体系中②,成为封建家长制的思想基础。为维护家庭伦理关系,政府还规定了诸多鼓励“孝”的风俗习尚与法律政策③,《大唐律》曾将“不孝”之罪纳入“十恶”之罪,根据唐律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9]在政府对孝文化的大力提倡、教化和监督下,“尊老”、“敬老”、“孝老”和“养老”成为了整个社会成员都遵守的价值观以及调节代际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由此,家庭养老已扩展成为社会性的家庭养老。

  三、农村孝文化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冲击了孝文化的传承

  1. 劳动力外流拉大子女与父母的距离。近些年来,农村大量劳动力都外出打工,而且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些不良观念,如“盲目追求个人利益”已对农民产生了较坏的影响。同时,随着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农民买房子住在小城镇。对老年人的养老,“能做的就是给老人点钱”,而为老年人的生活护理,精神上的安慰,都因为“时空距离”的原因无法满足。

  2. 老年人在家庭中不再拥有以往的“权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采用依据人口分配耕地的方式,子女结婚后,通常独立出户,有其独立耕地,收入不再上交给父母,由小夫妻掌控[10]。

  (二)家庭小型化削弱了孝文化养老功能的发挥

  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在全社会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的自然增长率由1987年的19.68‰降至2012年4.79‰的平均水平④。农村的人口出生率也有显著的变化,“一孩化”的家庭越来越多。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40151万户,户均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五普”时户均人口减少0.24人⑤。显然,家庭户数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人口的增长幅度,家庭规模呈现出明显的小型化、核心化趋势[11]。同时,独生子女也呈普遍化趋势。这不仅加重了后代赡养老人的负担,也造成了代际关系重心“逆倾斜”现象,削弱了农村家庭养老功能。

  (三)孝文化教育缺失直接影响孝观念的形成

  我们知道家庭养老主要依赖于子女孝顺程度。但改革开放以来,对市场经济原则的理解片面,忽视了对农村青少年的伦理思想教育,致使他们的伦理道德观念极为淡薄,不少农村青少年根本不懂得什么是“孝道”,更无从谈起如何履行“孝道”[12]。

  1. 学校孝文化教育缺位。孝道教育是学校德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孝道在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我国中小学开设了专门的思想品德课,但学校教育缺乏行动引导,使学校孝文化教育存在重“知恩”轻“行动”的现象。再加上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学校的教育目标直接与考试成绩、升学相挂钩,导致了德育地位被严重的削弱。

  2. 家庭孝文化教育缺乏,甚至是错位。在国民教育体系外,家庭的孝道教育更是重要,父母是子女“慈孝”教育最好的老师⑥。但许多年轻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往往侧重于物质生活和学习成绩,忽视了对孩子的品德养成教育。同时,农村外出务工人口不断增加,许多留守儿童常年见不到父母,缺少父母的关爱,两代人关系冷淡,导致孝道教育的缺失。可以说,家庭孝文化教育的错位、父母言传身教的缺失,已从根本上制约了孝文化的健康发展。

  3. 社会对孝文化存在错误认识。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社会在看重各项具体的硬性指标时,忽视了人们的道德情况。人们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存在滑坡现象,孝敬父母这个传统美德也被抛之于脑后。对此,陈治国认为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传统的孝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各个层面几乎都失去了往昔的合法性与效能,导致了年轻一代对传统孝意识的模糊、淡漠乃至厌恶[13]。

  (四)农村孝文化的调控环境建设滞后

  1. 道德评价环境缺失。自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村的生产方式、生活模式都发生了改变,村民间的关系松散,这使得村民之间相互监督不复存在,而且基层村组织对村民奖惩的道德评价活动也日渐减少。同时,社会上也缺乏对不孝行为的谴责和制裁机制,导致了农村中不孝现象越来越多。2010年,宁夏红寺堡区曾出现了一幕“老母冷屋吃生面,儿子热炉啖鸡肉”有悖孝道伦理的闹剧。最后以区委书记“主持正义、挥泪教子”,村组织、政府部门迅速行动而圆满结局。但农村如此处境的老人又何止一个,如果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道德评价、约束机制,单纯依赖政府官员的正义教育的做法并不可靠。孝道文化建设亟需政府、农村社会组织切实有效地参与,进一步完善农村“孝德评价”环境。

  2. 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不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孝文化的传承、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健全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以让老人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如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为老人提供稳定的养老生活来源,子女也就不会因为要提供老人的养老费用而把老人当作负担,有利于子女对老人进行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以报答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遗憾的是,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明显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老人与子女之间容易产生赡养费用争议问题,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更不能奢望享受家庭和睦、精神快乐的天伦之乐。对此,我们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是制约孝文化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3. 法律制度环境缺失严重。尽管我国在“孝”方面的立法正趋于完善⑦,但仍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如2012年“常回家看看”写入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草案中,但近年来仍频频爆出“强制探母无果”的事件⑧。同时,相当多的农民并不知道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更不要说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了。甚至很多老人认为“告子女不孝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不愿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子女也只认为孝顺与否只是一种家庭道德伦理,并不知道不孝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四、推进农村孝文化家庭养老功能建设的思路

  任何一种制度的健康发展都需要特定的运行条件,即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意识形态形成良好的互动。孝文化促进家庭养老的作用机制也不例外,它需要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多种条件予以保证。   (一)引入制度因素,构建孝文化的制度基础

  农村家庭养老并非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它还是一种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孝文化更是一种软性的东西,如果没有强制性的要素给予规范、约束,它的存在必然会受到挑战。因此,强制性的制度因素是孝文化重建的关键,需要通过对孝文化的制度伦理因素进行发掘,以重塑“孝”文化。

  1. 把孝文化纳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纵观历史,中国传统孝文化作为养老的文化繁荣不衰,尽管存在其他影响因素,但与统治者进行道德舆论引导,甚至是政治干预是分不开的。开发传统孝文化遗产和推进新孝道文化建设,不仅关系到代际和谐、家庭养老问题,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孝文化,积极倡导孝道,把敬老、养老纳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进程中。

  2.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在农村养老问题上,除了在家庭中做到“养亲、敬亲”,形成养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气外,我们还应建设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为孝道文化重建提供制度保障。

  3. 完善家庭养老支持的政策组合,促进家庭成员尽孝。现代家庭养老,不仅强调了对于长辈的家庭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以及其他责任。同时,也非常重视政府和社会为老人提供多重福利保障。目前,家庭养老政策支持已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政策工具[14],在许多国家得到广泛的应用⑨。国家和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对家庭养老进行政策上的扶持,建立和完善家庭养老政策组合,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使老年人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以此为契机,也可以推动农村家庭养老的社会化。

  此外,还要进一步推动社会化助老养老事业的发展。对那些孝敬老人的家庭要给予奖励、补贴⑩,不仅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正常生活,也有效地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使其更好的“孝老”、“敬老”和“养老”。对那些不赡养、虐待老人的家庭成员给予惩治,如吴忠市农村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传统道德舆论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综合作用,通过公示不孝顺子女的姓名、取消低保评选资格等多种办法有效地促进了家庭养老和孝文化的建设。

  (二)开发孝文化资源,强化孝文化发展的动力

  1. 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营造尊老、养老的氛围。基层政府除了倡导和宣传工作之外,还可以考虑建立一些老龄组织,如老年人协会等,以此提高老年人权利、地位。加强村级组织在社会价值观念、道德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职能建设。

  2. 依托农村社区开发孝文化资源。孝文化资源开发的重要目标在于切实解决家庭养老问题,通过孝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形成巨大的代际和谐的动力。(1)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进程中,注重家庭孝道文化的提炼,如在社区开展“新二十四孝”的宣传教育、把养老诉讼争端的审判放在社区,开展议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有利于解决农村养老中所涉及到的伦理、责任和义务问题。(2)以农村社区为平台,充分调动社区里各种资源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农村社区大有可为。如何调动社区里的资源共同参与农村社区老年服务体系的建设不仅是学界需要研究的课题,更是政府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

  3. 依据少数民族孝文化特点发展家庭养老。回族孝文化在日常礼俗、佳节婚庆以及民俗节日里都有其独特的体现,如“开斋节”(济贫节),回民要自愿向清真寺出“也贴”(布施),向老弱病残、生活贫困、孤寡无依靠的人施舍。正是由于富含回族特色的孝文化在回族同胞里得以传承,农村回族老人的养老生活才得到了有效保障11。

  (三)德、舆、法三管齐下,构建孝文化的传承机制

  1. 大力加强孝文化教育。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进行孝道教育。应将弘扬和培育孝道文化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学生、家长和教师三个教育主体有效结合起来,以“立德明义行孝”为孝道德目的,发展和完善青少年的孝道德意识和行为。近年来,宁夏灵武市中小学重点开展了特色品德教育工程,弘扬、宣传“尊老”、“孝亲”的孝道文化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极大地拓展了传统孝道教育的途径,赋予传统孝道教育新的内涵。同时,要把孝文化宣传教育引入农村社区。如笔者在中宁农村发现,在每年夏秋之际,都会举办庙会,在庙会上通常会演出大量传统戏曲,用戏曲故事对人们进行人伦孝道教育。

  2. 要加强孝文化的舆论宣传。传统孝道文化对农村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是巨大的,影响也是深远的。面对传统孝文化缺失、孝养功能弱化的现状,可以根据“弃糟存精”的原则对传统孝文化进行批判性的传承。同时,把“孝德”评价机制纳入到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程中,注重发挥道德舆论的约束作用。如近年来,宁夏海原县红羊乡在民风建设中注重挖掘、发展“孝文化”,突出“抓党风,促孝风,带民风”的主线,已逐步养成“家家和睦,户户敬老”的风气。

  3. 要加强孝文化的法制建设。尊老、养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孝文化约束力下降,老人被弃养、遭受虐待现象,需要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援助制度,对农村老年人进行宣讲、并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工作,来维护和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数据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2013年统计公报。

  ②儒家将孝道文化由家庭伦理规范扩展为社会伦理规范,把维护宗法血亲关系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联系起来,使孝道文化成为同时维护家族与政治的伦理纽带。

  ③(1)进行经济奖励(赐物和免征租税),如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规定:“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2)赐予爵位、官衔,很多朝代政府都以“孝”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3)以“孝”为主要标准制定法律政策,如《唐律》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不得依议请之例。

  ④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

  ⑤数据来自《中国2010人口普查资料(六普详细数据)》。   ⑥年幼的子女在家庭里,观察、模仿父母对祖父母的一言一行,这种“耳濡目染”的教育对一个人形成良好的道德价值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各族人民民间故事都流传着“幼子教子孝老”的故事,如回族的《小木碗》故事不仅鞭挞了不孝行为,同时更让年轻父母明白“只有自己给子女做出孝顺的榜样,才会得到他们的尊重和学习,晚年幸福才有保障”。正是这种教育方式不仅使传统孝文化得以代代相传,更是有效解决了老人的养老问题。

  ⑦现行法律对孝的规定主要有:宪法第49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民法通则第104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20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10、11、12、13、14、15条均规定了子女应当赡养老人。

  ⑧笔者认为,有法难依和目前法律体系条块分割有关,如果将强制探视权结合到家庭社会、经济政策上,就可能有效解决上述难题。比如,小城镇落户时,要考察入户的孝德评价等,就会引起子女对父母孝养、探视的重视。当然,如在现实操作,还需要深入研究。

  ⑨新加坡、韩国等国家通过各种积极措施敦促、褒扬家庭敬老养老,并尽一切可能优先为家庭养老提供诸如优惠购房等各方面的便利,得益于此,这些国家很少发生较大的社会动荡。

  ⑩主要包括:为有老年人的家庭适当增加护理假期、减免税收或义务工、授予善待老人的家庭荣誉称号、为那些照顾无自理能力老年人的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助和物资支持;在住房或工作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那些没有跟自己父母同住的子女搬回家与父母一起生活或就近居住,如在城镇化、非农化过程中为家有老人的人员优先安置就业、优先解决住房问题等。

  112011年12月底,宁夏全区共有65名百岁老人,其中回族40人,占总数的62%;80%的百岁老人都生活在农村,他们大都家庭和睦,精神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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