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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思想的几点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15

五权宪法思想的几点思考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先生的独创和发明,是一种迥然有异于西方三权分立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宪法学说,是孙中山先生对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设想。五权宪法思想是继“三民主义”之后孙中山先生的又一革命精髓,是中国近代法制的最高峰,是近代中国人提出的第一个完整的宪法理论。“ 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一、五权宪法思想的题中之义及内在联系

  孙中山在1922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这五权分别有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监察院、考试院行使,也称五院制。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不是一个孤立的关于五权分立的体系而是和“万能政府”、“权能分开”形成一个严密的整体。其中“权能分开”是五权分立的基础,而“万能政府”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最终目的。孙中山认为,五院的组织法是:”宪法制定以后,有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五权宪法也。孙中山还认为,“五权”统称“治权”,由政府掌握;“治权”之上驾有“政权”。“政权”是指驾驭政府的力量,它是属于人民的。因此,孙中山把“政权”简称为“权”,把‘治权’简称为“能”人民手中掌握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这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利)、创制权、复决权(这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人民和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就是说孙中山先生认为宪政的实现必须包括保障人民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是凌驾于政府“治权”之上,和政府的“治权”必须在这五权既分工有合作下完成,但是更侧重于合作,这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出发点是不同的,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的的逻辑前提是权力的分衡与制约,重在权力的制约,在制约下实现分衡。

  “权能分开”是五权宪法思想的基础和前提。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的精髓就在于权力之间在合作中实现分衡。因此,“政权”与“治权”的分开正是阐述这一精髓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它们的思想来源相同。孙中山早在大学时期就开始接触和接受西学。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尤其是卢梭的《民约论》等西方名著,对孙中山的思想有着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发展到后来,包括五权宪法思想和“权能分治”说在内的整个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体系都颇受卢梭政治学说的影响。

  而“万能政府”的提出则是五权宪法思想的最终目的和归宿。孙中山指出: 国家的责任,是设立政府,为人民谋幸福。他也清楚地说明,要建设一个政治最修明、人民最安乐之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廉洁而富有效率的万能政府 。孙中山之所以主张建设一个万能政府,是基于对19世纪以来西方国家之政府能力学说的反思,以及受当时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所致。他在《民权主义五讲》中提出了两个例子,一是俾斯麦执政时的德国政府,另一个是尧舜禹汤文武诸帝的政府。由这两个例子可以推知,他所谓的有能的政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政府必须有强大的能力,能够有足够大的权力去办大事;其二,政府必须由具有才能和政治道德的人们组成。

  二、五权宪法思想不可行性的几点分析

  (一)当时的客观社会现实未能为五权宪法思想的实施提供土壤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中国越来越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各个阶级奋起反抗,为实现两大历史任务即民族独立、国家富强而不懈努力。农民阶级进行了天平天国和义和团运动,地主阶级也进行了洋务运动和清末新政,而资产阶级维新派也进行了戊戌变法运动,但是这些运动都没有改变中国半殖民的的社会性质。而资产阶级革命派也进行了表演,领导了辛亥革命,取得了一定的胜利,但是由于民族资产阶级本身的阶级局限性,它也无法实现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任务。中国仍然是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封建势力仍然很强大,专制主义占压倒优势,还有帝国主义列强为了各自的在华利益还在拼命的扶持反动腐朽的军阀割据政权。这些就使得当时的民主力量弱于封建专制势力。因此,当时的中国根本就没有五权宪法思想生长的土壤,虽然当时已经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但是中国资产阶级本身所固有的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在根本上摧毁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

  (二)当时民众之教化即当时民众的政治参与状况未能达到其理想状态

  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建立,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使民主和共和深入人心。虽然在这期间出现了袁世凯和张勋的复辟,但是最终还是倒在人民的历史大潮之中。当时民众的思想中仍然是封建专制主义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并且是根深蒂固。孙中山先生将曾经将权和能关系比作阿斗和诸葛亮的关系,所谓“四万万人既是皇帝又是阿斗”,有权而无能。而诸葛亮式的“先知先觉者”,却是有能而无权。也就是说,广大的人民虽然有管理国家的权力,但没有管理国家的能力。因此,虽然政府赋予人民四种权力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但是人民的政治参与状况以及人民对民主真谛的理解还没有达到既有权又有能的地步。当时民众的政治开化还没有达到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所期望的高度。这也是现在中国制定政策的一个重要依据和因素。   (三)权力的流动特性也是五权思想的合作流于空想

  权力的流动性理论认为权力并不是平等的,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地位是不同的,权力总是具有趋向性,并且流向于最高统治者经常使用的那一方。五权宪法思想和“三权分立”思想逻辑起点以及前提不同,五权宪法思想以权力的积极性方面出发,强调的是权力之间的合作,而“三权分立”思想以权力的消极性方面出发,强调的是权力之间的限制即限权的角度出发,但是现代民主人士认为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与合作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权力只有在制约中才能合作,在合作中又相互制约。因此,五权宪法思想只强调合作势必会形成权力的偏移,偏向行政权,其他权力就会弱化,最终就可能形成政府行政能力的独大,从而形成各种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例如政治腐败等。

  三、结语

  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旨在探索更加民主、完善的政府,在西方“三权分立”民主宪政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古代优秀的政治经验而创立的,究其深层我们可以看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和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的精髓即直接民权、人民主权是一致的,这与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相反,表明孙中山的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提炼中国古代限制君权的政治经验,加之西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思想,希望建立更加民主、更加完善的政府,但是五权宪法思想毕竟是资产阶级提出的,它无法摆脱其历史局限性,同时当时中国的客观现实基础和民众的政治参与状况根本就不可能提供其生长的土壤,因此,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很多流于空想,带有明显的主观性、空想性、幻想性的色彩。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孙中山先生根据“个人的天赋才力”不同,把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类,而广大人民群众属于“不知不觉”者,所以,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只能“把国家大事,托付给有本领的人”,即崇尚专家治国。低估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与“权能分治”、“五权分立”的民主精神相矛盾,这也是其失败的原因之一。

  其次,直接民权、人民主权、“全民政治”只存在于主观想象阶段,在四万万人口的中国是不可能实现的,以及五院之间权力划分界限不清楚,在实施中会出现混乱。这种思想虽然渗透真诚的民主主义精神,但是带有明显的主观性、空想性、幻想性的色彩。总之,由于中国资产阶级自身的历史与社会局限性,在当时中国是不可能出现五权宪法思想的土壤,更不可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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