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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宪政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29

实现宪政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

  1.1 宪政的概念。就“宪政”的概念来看,目前,大多数民主文明国家均实行了宪政,只有少数民族宗教和政治挂帅的国家未实行宪政。虽然对于宪政的解释尚无一致的明确说法,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和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利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等等。而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从本质上将宪政定义为民主的政治。而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1.2 人治德治和法治。就“法治”的概念来看,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对于法治终究是好是坏自古便有争论。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又如何建立法治社会呢?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1.3 目前的困难。宪政即民主的政治。危害我国宪法的尊严及其实施的思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化思潮;一是以极其革命的面目出现、打着反“西化”的旗帜的极“左”思潮。前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赤裸裸否定我国宪法,人们较容易识破其真实面目;后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并不单刀直入地否定我国宪法,而是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先悄然歼灭“宪政”这个提法,以便架空我国宪法,否定宪法的运用和实施,使宪法边缘化。较之第一种思潮,这第二种思潮对我国宪法危害更烈。极“左”思潮的推动者否定宪政的提法没有任何一点站得住脚的根据。这种故意撇开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片面地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主义,然后编造出“宪政”提法会招致西化的神话,误导典论,欺蒙领导,其意欲挥舞大棒重启反右派运动的作派很不合时宜。

  2 宪政必须实现

  2.1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宪政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体制,因此并不完美,会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宪政却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制度框架。当人们在这个法律框架内治理社会时,即实现了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同时,因为宪政对领导者的较大限制,因此一定程度避免了完全人治带来的弊端,也就因此维护了法治的地位。法治不仅是宪政的一部分,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如果没有法治,那么所谓的宪政在统治者的手中只是一种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并不能真正做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目的,那么宪政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要建立稳定的分权、制衡、保护个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宪政体制,就必须对立法和执法者的权力作出限制,并需要一个不受政治影响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来阐释宪法的内涵和确保宪政框架的稳定。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治实现的。此外,宪法条文本身并没有主观能动性,它的解释权仍然在统治者手中。而要确切有效的实施本义的宪法,则需要建立全面的法律体系。这主要取决于法治社会的建设程度。法治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宪政的稳定性。如果缺少了法治,那么宪法的解释可以由人随意更改,宪政又从何谈起呢?因此我们认为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政不可或缺的必要基础。

  2.2法治作为一种以法律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本身的公正性是通过宪政民主来保障的。也就是说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性,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在现实中,“法治”中的“法”并非抽象不可见的,宪法就是其具体的体现。而宪法又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反过来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因此可以说,宪政的有效实施保证了法治的建设。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也就因此,宪政的公正性以及强大的自制性体现出其强大的对于不公正法律的纠正力量。而另一方面,也许法律是合理的是趋于完善的,但是法律的建立和执行过程却是漏洞多多。宪政体制有助于程序的正义性,从而保证法律能够真正实行其自身的效力,达到维护人民利益的目的。

  2.3 行政法治是宪政的必然要求。所谓行政法治,就是利用法律保证政治的公正性、正义性。从而真正意义上达到宪政国家的要求,真正意义上建设法治国家。每个国家的行政问题不可轻视,行政环节的漏洞是导致违法难纠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路易斯?;亨金就曾在《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中说到,“宪政的含义是有限政府”。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于行政法治的建设而言,其最根本的核心就是法治政府的实现。只有通过行政法治的建设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水平,实现宪政想要达到的实现民主事实的制度化、达到人民主权的目的。

  3 最后我想说,无论如何,法治与宪政都是不可分离的。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行政法治是宪政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宪政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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