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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中的税收征管“落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29

增值税改革中的税收征管“落地”

  税收制度的落实要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增值税改革目前已经进入攻坚战时期,金融保险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都是增值税改革的难度,这些行业的共同特征是与自然人密切相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征管一直都是非常薄弱的,主要是依赖于自然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和代扣代缴制度。例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主要是单位来进行代扣代缴。因此,营业税彻底改征增值税,大量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行业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对税务机关而言压力可想而知。

  一、加快金税三期工程

  近几年随着信息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管理体制得到了进一步的严格化与规范化。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使用增值税发票进行税务犯罪的行为显著减少,但是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的计算机认证及交叉稽核系统只能覆盖十万元以上的发票,且全国各地的基层税务系统之间计算机及网络通信覆盖水平很不平均。因此,在将营业税纳税人转化至增值税纳税人的过程中,税收征管体系的制度完善与硬件建设都需要更上一层楼。按照金税工程第三期的目标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系统的深度信息化和全面网络化,建立一个业务覆盖全面、功能强大、监控有效、全国联网运行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除采集发票信息外,将系统的功能拓展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纳税评估、纳税人信息采集等业务环节。信息化及网络化的推广能够解决光靠人力所无法解决的繁杂难题,同时税收管理体制科技含量的增加也对一般的偷税漏税行为造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随着信息化科技化进程的加深,纳税人及税收管理者双方的征纳成本都将逐渐降低,这又为监管系统向更小、更分散的纳税人进一步覆盖提供了条件。

  二、税务部门内外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税收工作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作用越来越大,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将更加迫切。在现有模式下,税务系统和其他部门。例如,工商、银行等部门的网络往往相互分离,客观上造成了“信息孤岛”的存在。实现税务信息化和电子政务信息共享的国家级数据库,就可以打破这种部门藩篱,实现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业务系统之间的无缝连接,使相关信息在部门之间充分共享,从而避免资源浪费,并加强了部门间沟通联络,为有效实现税源监控、提升税收业务流程的完全自动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从电子税务局对增值税征管的角度来看,只有形成国家级数据库,税务机关才有可能充分掌握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资金流向的准确情况,才能最为有效的防止偷漏税的发生。

  三、加强税法宣传及税干培训

  税法宣传是为了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税务干部人员培训是为了进一步使税收管理规范化与法制化。税务干部人员培训包括对税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对纳税人的培训。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才能与不断科技化信息化的征收管理系统相配合,才能更好地适应进一步多元化的经济发展特点,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提高警惕、准确应变。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与辅导,可以进一步了解纳税人情况,为税源监控和更好地提供税务服务打基础,同时也能使纳税人更好更快地融入税收征管体系中,提高征纳双方配合的默契程度。

  四、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范与监管

  不管是营业税的广大规模小、财务核算能力差的纳税人还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对它们的核定征收方式都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科学的问题,核定程序和方法不同,税务机关和专管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类似的企业得到的征收定额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比作者认为有必要调查研究各个税务机关关于纳税评估的办法,并在各地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一套较为规范和统一的核定办法,做到全国税务系统纳税评估的尺度接近一致,平衡同类情况企业间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在装备和技术上,进一步推广机打发票、普通发票的税控收款机。虽然存在着征税成本问题,但是为了维护税收公平和税法的权威性,在小规模纳税人的监督和核查方面必须强化,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实征率。

  五、税务机关的整合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将国税与地税机构分设,对加强税收征管,特别是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高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两套税务机关造成的其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理论界普遍认为,一个运行良好的增值税应该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进行课征的增值税。将增值税的税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并不合适,这有几方面的理由。首先,从征管上来说,由于增值税的税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如果由地方政府征收增值税,将会给征纳双方带来高昂的管理和遵从成本。其次,增值税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一般很高,将增值税这么重要的一个税种划归地方会显著地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最后,由地方政府征收增值税最大的困难来自于对跨境交易的处理。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一种消费型税种,也就是说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按照税收的受益原则,应该在消费地征收。但是,由于现代增值税采取的是分段计征、税额抵扣的课征办法,除非地方政府在地区之间采取边境控制的办法,否则无法实现在消费地征收增值税。基于这一困难,地方政府要想有效课征增值税,只能采取来源地原则,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然而,由于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上实行的是抵扣法,这将造成税收在地区间的转移,进而可能导致地方的保护主义倾向,通过人为设置壁垒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销售,最终造成地区割据,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基于上述理由,增值税扩围改革就是要形成一个由中央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增值税。它具有明显的可行性,管理和遵从成本较低,有利于增值税经济效率的充分发挥,促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充分流动。

  增值税扩围完成后,对增值税的征收应当完全有国税系统承担。而当增值税扩围到一定程度时,税务机关就应当考虑将地方税务机关整合进入国税系统的问题。营业税被替代,地方税务机关就失去了主体税种。而其他税种由国税机关一套人马也完全可以实现税款征收,征管效能不仅不会因为少了一套机构而降低,反而可能因为责任明确,减少了两个机关之间的执法真空地带而实现征管效能的大幅提升。从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税权理论来看,集权式的税权更符合我国的实际,而1994年的机构分立,有着其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近二十年的实践也证明,国税系统的人事管理和税收分配体制是成熟可靠的,既可以保证中央财政的财力,也并不影响地方财政的及时入库。从机构和编制的角度来看,将地税整合进入国税系统,不仅符合机构整合、减少人员的机构改革的目的,更是在降低征税成本,减少社会宏观费用支出方面可以做出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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