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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与增长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06

东部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与增长问题研究

  近几年,我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提高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以及如何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我国农村人口多,所占比重大,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否取得可喜的成绩,经济改革能否继续卓有成效地进行下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农民的收入水平。[1]因此,作者以山东省1994-2012年的农村居民收入数据为样本,系统研究了该省农村居民的收入结构变化和收入增长状况,总结归纳了其中存在的规律和问题,并结合该省现实提出增加该省农村居民收入的建议,以便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1.农村居民纯收入构成

  山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部分构成。其中工资性收入是指通过非农劳动获得的收入。[2]家庭经营纯收入是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交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集体提留和摊派、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农村居民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转移性收入就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2.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分析

  2.1收入结构增长变化分析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4―2012年山东省农村居民的各种收入数据,利用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经过对这19年的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农民人均纯收入还是构成纯收入的每种收入,都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见图1)。

  具体来说,1994年―2012年,山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19.73元增加到9446.54元,年均增长10.22%;工资性收入由294.84元增加到4383.22元,年均增长13.67%;家庭经营纯收入2012年比1994年增加了4.4倍,年均增长7.74%;虽然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年均增长也分别达到了9.76%和11.92%,但这两项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较小。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农民人均纯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增长率高于总收入增长率3.45个百分点,而家庭经营纯收入增长率低于总收入增长率2.48个百分点,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平均增幅基本与总收入趋于同步。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工资性收入的增长是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虽然自1994年以来,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对数量是在不断上升的。但是在不同发展阶段,就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来说,明显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经过对这19年的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可以增长情况大体上分为两个主要阶段(见图2)。

  1995-1999年为第一个阶段,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速度持续下降,1995年人均纯收入增长为23.05%,1996年降为17.79%,1999年持续降低,只有3.79,农村居民纯收入增幅连续5年下降。从数据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收入下降主要是由于占收入比重较大的工资性和家庭经营纯收入的增幅放缓导致的。我国经济自从1993-1999年连续7年增速下降,乡镇企业增长速度回落,城市下岗职工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受阻,导致工资性收入减少。[3]

  2000-2012年为第二个阶段,2000年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率虽仍在低谷徘徊,但已停止下滑并开始稳步回升,收入增长速度持续下降的局面得到基本扭转,虽然增幅出现波动,但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这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导致的农民工就业形势的好转,和国家实行了支农、惠农等多项财政补贴政策。

  2.2收入结构比重变化分析

  根据1994年以来历年的统计数据,核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比例,然后画出折线图(见图3)。

  根据图3可以得知,虽然家庭经营纯收入占到农民纯收入的50%,一直扮演主要收入的角色,但折线图显示它占纯收入比重正在逐年下降。由1994年的72.84%下降为2012年的44.83%,下降了近28个百分点。1994年以来,工资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由1994年的22.34%提高到2012年的46.40%,增加了约23个百分点。由此得知,农村居民收入提高的主要途径,将依靠工资性收入的增加。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这两项占总收入的比重呈缓慢增长的态势,财产性收入的比重2012年比1994年增长了1.48个百分点,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则由1994年的3.57%增长到2012年的6.05%。虽然这两项收入的比重总体趋势是增加的,但相比于前两项收入而言,所占比重仍然很小,而且增长的波动性较大,增长不稳定,所以就目前情况来看,这两项收入依然不能担当农民收入增加的主要途径。

  3.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建议

  3.1增加财政支出、加大科技投入   在农业方面国家财政给予的支持,对农村居民的收入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其主要体现为:一方面,通过发放农村公共品,提高农村生产的外部条件,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直接增加农民的生产性收入;另一方面,通过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政策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人。并要求市、县财政加大投入。随着主要农产品竞争形势的变化。由于增值程度、多样化、优质化成为农产品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因此,务必加强我国在科教兴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实施,完善顶层设计,完善下级推广和实施,建立农业科研创新和转化体系,加大农业科研投入,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

  3.2提高农村居民非农收人

  即使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山东农村居民19年的收入结构中,一直是主要组成部分,但不可否认,它的未来增长潜力不大,因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发生了变化,不能再把农民收入问题仅仅看作简单的农业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焦点已经转变成为非农就业问题。要想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首先就要保持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此外,要重视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补充来源。

  3.3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近年来,我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加大园艺、畜牧和食品工业发展力度,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农产品优质化率明显提高,提高农业竞争优势代替比较优势的转化速度。着力于“海上山东”、“畜牧强省”的战略实施,调整优化农产品结构,促进农林牧渔协调发展。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从主要依赖农业向依赖第一、二、三次产业协同拉动转变。

  3.4稳定农产品价格和供给

  其一,国民对于宏观经济的预期和农产品供求形势的预测,常常会因为个别产品的异常变动而产生变化,所以在国际农产品供求发生了新变化和粮食连续增产的情况下,要防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其二,要想实现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使农民种粮的收益得到保证,这就必须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把农产品价格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其三,为更好刺激优势农产品出口国外,政府需要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的出口退税率;为了防止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政策遭到冲击,国家应该通过严格执行进口商品审批、检验程序,来限制粮食、棉花和大豆的进口,以防其打压国内市场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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