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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1

《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法》历经两次修订,对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工作秩序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计法》仍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是衡量会计工作质量的标准。《会计法》总则第一条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宗旨;第三条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督”,充分说明了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

  新准则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求,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8项原则作了理论表述。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必须依靠职业判断来衡量“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只要符合质量特征要求、又遵循会计准则而编制出来的会计信息,不管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一致,都认为是真实的会计信息。而非专业人士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只能以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作为衡量标准。在《会计法》缺乏“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具体认定标准情况下,财政、税务部门难以判断失信行为过失或恶意,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也判断困难。

  (二)会计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履行

  会计核算、监督职能是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会计法》总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四章“会计监督”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并接受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监督在现实工作中存在诸多不足,如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做假账,发布虚假会计信息;私设“小金库”;单位负责人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从事会计工作,干预会计人员正常工作职责的履行等。

  在具体工作中三位一体监督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乏力。《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职能,但没有赋予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监督的权限。会计人员利益依附于所在单位,不具备独立地位,无法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单位负责人进行监督。

  二是国家监督主体分散化。目前承担会计监督工作的有财政、审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多头管理,责任不明。同时部门间缺乏信息共享平台,信息不共享,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三是社会监督弱化。社会监督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群众举报等。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维护客户关系,违反客观公正和独立性原则,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会计法》赋予社会公众监督权利,但并未规定监督义务,也没有设置相关举报奖励政策,社会监督难以实现。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内部控制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对内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企业片面强调组织结构的调整,忽视强化完善控制方式。二是内部机制不健全。部分企业内控只注重对财务会计的控制,忽略对全过程的监督,缺乏考核评价体系,无法充分发挥内控作用。三是内部控制环境不够优化。大多数企业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由于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存在大量职业道德风险、监管缺位,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时有发生。

  (四)违反会计法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明确了单位负责人责任主体地位,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部分单位负责人指使、授意会计人员做假账,却难以对其进行处罚,纵容了违法行为。

  (五)会计责任主体民事责任不明确

  《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时将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但未提及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无法规范、引导、保障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难以制约、追究会计造假者民事赔偿责任。

  二、《会计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在会计活动中,部分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受利益驱使,违反《会计法》规定,采取不下当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的法律界定困难及执法成本较高

  《会计法》不可能对会计行为的每个部分都规定的十分详细、具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漏洞;但另一方面,如果对会计的每个行为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所花费的成本将会很大。

  (二)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当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三位一体监督体系乏力,导致会计监督不力,尤其是法律法规尚未配套齐全,导致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性,造成会计活动中违规违纪,会计信息失真。如《会计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而《税收征管法》则作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二是多部门作为会计监督主体,易受职能部门范围分工的制约,造成监督主体分散化。三是企业内部缺乏制衡机制,董事长个人说了算,董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四是由于缺乏有效制度保障措施,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处于各种利益冲突的中心,但由于其不具备独立性,无法真正承担监督本单位财务核算工作职责。   (三)内控缺乏内生动力

  一方面,部分管理者内控重要性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建立内控是控制领导行为,因此缺乏建立内控的动力。另一方面,有些企业虽然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四)缺乏对单位负责人的制约手段

  对违反《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不特别严重的,财政、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只能对会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而对负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缺乏制约手段,难以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有效监督。

  (五)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对特别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却很少关注民事责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推进《会计法》有效实施的建议

  (一)明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含义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最重要的环节是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原始凭证是经济活动的最真实的反映,是会计信息基本的信息源,其真实性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在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中,明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确定标准,明确相关条件、程序、标准。会计人员可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并为监督部门判断提供唯一的法律依据。

  (二)落实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范围。各国司法实践证明,明确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问题,对减少乃至杜绝会计违法行为至关重要。因此要细化《会计法》具体规范,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和具体责任形式,明确加大惩罚执行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促使单位负责人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切实履行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二是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增强对财会业务知识的理解。

  三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组织并有效实施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经济活动的主要过程、环节在严密的监控之下有序进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三)形成会计监督监管合力

  各监管部门依据《会计法》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形成会计监管合力,减少各自为政、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现象。

  一是建立统一、高效、客观会计信用管理体系。在统一体系下,集中各行业信用信息,各职能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发挥“大数据”的功能。

  二是明确建立会计报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会计报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部门统一会计报表报送标准,各单位只需按标准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一份会计报表,从源头上保证会计报表信息的一致性。

  三是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通过网站、来信来访、新闻监督等形式,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举报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奖励举报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提升社会公众举报积极性。

  四是加强部门配合协作。财政部门应当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监察、人力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会计人员诚信行为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各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会计人员失信行为信息,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四)建立科学规范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一是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会计职业道德是从事会计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品德,需进一步加大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使广大会计人员不但懂得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而且更要懂得如何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积极推进会计人员诚信文化建设。财政部门应结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能提升作为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和面授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是设置“独立”的通道。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可根据单位性质采用多元化管理体制,并选择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先试行后推广,分阶段逐步到位。如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部分企业实行“会计委托制”,从而保证会计人员能独立行使会计监督的职能。

  (五)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应结合会计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完善会计法律制度,并理顺和加强与相关法律协调性,尽快制定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补充完善责任主体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明确民事赔偿责任,对违反会计行为民事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单位负责人予以曝光,加大违反民事责任赔偿的执行力度,真正让失信者受到法律的惩罚,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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