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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6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1

  地是国之本,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首要的就是要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不仅是加固耕种,土地的经营、承包、流转等都是农民的获得生活来源的方式。为此,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如何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就显得极为重要。使农民的立足之处扎的深扎的牢,谈其上之权利才有了根本。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根源、保护的方式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全民所有的或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该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即为提高耕地的利用率,凡是现代的国家,哪怕一尺一寸的地方,都需要用科学的方法种植管理,尽量的利用以增加生产。要使地能尽其利,在积极方面就不仅要开发富源,增加生产,使土地为最经济的利用,增加农民的收益。古人有云: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土地安全亦是国之根本。我国现有的土地流转模式主要有:转包、互换、出租、转让。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消极影响

  (一) 农民地位缺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即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地位不受尊重,农民权益受到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是承包经营土地的主体。农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民自主自愿的基础上。但由于过多的行政权力的干预,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农民大部分是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体系之外的,即农民既丧失了土地的自主决策权,而且也不能与对方就土地流转的价格进行平等的协商谈判。

  (二)农民权益受损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是我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受行政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三方的制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必须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对土地权利的认识模糊导致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财产权、土地收益权甚至于农民的政治文化权利、就业权都受到了损害。

  (三)农民失去务农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但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干部为了政绩和短期效益将流转的大部分土地用于非农用途,严重破坏了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2]农民丧失了立足之本,又缺乏“一技之长”,使得农民在失去务农收入后不能及时的得到其他有效的收入,一部分农民在此面临的更是生存的威胁。

  三、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原因分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为山九仞岂一日之功。造成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健全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以及社会保障机制落后。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已经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等法律制度,但涉及到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依然不够。由于缺乏法制宣传,部分农民认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归个人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完善的法律保护,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登记制度不够规范。个别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存在条款不完整,内容过于简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后地面的处置、复耕赔偿措施等条款缺乏明确具体规定,到期后没有复耕,造成抛荒,致使土地严重浪费。[3]

  (二)政策制度不健全

  由于农民权利弱、政府权力强以及政策制度不健全导致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使农民遭受利益损失。[4]政策制度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约束政府权力方面以及规范政府行政方式方面的制度规定都不够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不合理使得失地农民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征地补偿标准低、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健全农地流转的法律制度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完善其他全能的农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民独立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土地流转合同的必要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土地用途。[4] 其次,完善土地流转监督方面的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归属,违约责任的承担,强化土地监察。最后,完善土地流转的登记制度。签订合同,进行公证,双方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制度

  土地流转是在完备的市场机制下进行的,农地流转应遵循经济理性原则,注重市场化因素,农地自由流转存在一定的市场缺陷,只有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效结合,才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的市场干预也应遵循经济规律,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利益,否则会影响土地的正常流转。[5]土地流转市场化应顺应时代潮流,由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共同调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市场监督,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承包地的流转价格。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讨论,寻求对策,完善相应法规政策,以此更好的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土地问题不仅是国家的问题,它与全体国民生活息息相关,这也是每个法律人应该去关注的问题。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维护农民基本权益是一项艰巨且伟大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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