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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8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一)不公平竞争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利用在金融系统中的地位与影响力,将垄断收益作为目标,而忽视配置资源效率与降低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对整个金融系统在资源配置与社会经济服务中的作用积极影响。实际过程中,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现以下不公平竞争行为:其一是金融控股公司中的金融机构极有可能对相关企业实施信贷倾斜,进一步对实体经济在竞争中的公平性造成影响。其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利用搭售方法,强迫客户购买相关企业产生的服务,对客户利益带来损害。

  (二)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资本重复计算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是总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本金,假如初期注入来自于集团之外,势必同时体现在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导致重复计算资本金。假如子公司依然利用这项资本对集团内部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则会多次重复计算这笔资本金。其二是子公司之间彼此持股,导致重复计算资本金。重复计算资本容易造成金融控股公司虚增资本金,隐藏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风险。尤其是在当前国内分业监管制度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整体资本金要求十分模糊。

  (三)透明度风险

  第一集团很多的业务条线机构以及各个子公司交叉持股产生了较为复杂的法人治理机构,导致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之间在沟通过程中形成时滞,很难实行事前预警风险以及披露有关信息。第二集团扩大规模与跨国经营产生了复杂的内部管理,造成监管者以及各个有关利益主体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结构组织、业务情况无法有效掌控。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不够清晰的监管对象

  随着逐渐增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种类也越来越多。例如一些银行控股公司,一方面成为商业银行的大股东,对银行决策造成了影响与控制。另一方面,它们一般设置了基金、保险等公司,实际上产生了跨行业和市场的经营局面。它们凭借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为直接或者间接控股。但是,我国并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管辖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区别监管不同种类的金融控股公司更没有明确指出。

  (二)落后的立法监管制度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生存发展过程中缺少立法监督,我国缺乏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颁布的法律与实际需求严重脱节,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至今缺少对应的立法。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情况是混业经营,没有形成金融监管理念。

  (三)不够完善监管手段

  我国包含了很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内容,例如准入制度、破产过程、风险监控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完善需要具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同时我国外部监察制度以及行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

  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措施

  (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并没有明文法律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各个法律也没有对其严格禁止,在这一情况下,应当按照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情况与金融要求,编制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位置。进一步详细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方式、业务模式、监管措施等。同时,还要对各项法规的实施制度不断完善。达到金融法规明确的定性与定量目标,提升了可操作性。同时利用法律方式监督金融管理人员,并且积极约束对金融监管造成影响的各个外部因素。

  (二)构建披露金融控股公司信息制度

  一个科学监管系统能够对公司经营情况准确评估,有效结合了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督机制,而科学的信息披露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市场约束机制。混业经营方式下,金融控股公司逐渐扩大了内部关联交易业务,而作为监管外部人员很难对公司经营水平充分理解,降低了透明度。因此需要联系国家通用的信息披露惯例,综合我国现实情况,构建科学的信息披露机制,对交流内部信息与披露公共信息规范与渠道积极完善,严格规定信息披露的准则、内容等,加强公司经营的透明程度,自觉接承认有关利益者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指定防火墙机制,避免产生多米诺效应

  防火墙具体是指通过对持股、管理人员业务等积极限制,将屏障设置在子母和子子公司之间,避免传递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明确规定资金与业务比例约束,对它们一体化程度有效限制。各个子公司需要拥有单独的资本金、会计准则、财务核算机制、管理团队等,避免多米诺效应传播风险。

  (四)构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制度

  风险预警制度是指对金融风险情况及变化趋势的形式、指标系统与预测方式等积极反映形成统一的整体。我国当前能够对美国及澳大利亚的预警系统积极借鉴,金融控股公司根据规定的相关内容将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上报给监管机构,这些机构根据评级具体方式进行评级。利用评级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变化以及造成风险原因有效掌控,对其采取科学的监管手段,避免产生金融危机,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经营。关键的是监管机构将工作结果为对方提供反馈意见,帮助其对自身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加强,提高自我管理风险的能力。

  (五)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利益综合体体现出了复杂特点,通常牵涉了母子公司两个层次,其中十分关键的是科学的治理结构。第一,要对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积极理顺,明确母子公司的各项权利与义务,避免母公司跨越权限对子公司业务进行干预。第二,加强建设董事会,严格审查董事资格,加大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帮助董事对重大公司经营作出公平决策。构建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加强激励经理人员。第三,对监事会功能不断完善,进一步产生监督公司内部约束制度,进一步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行为与监管要求积极吻合,实现经营目标。

  四、结束语

  我国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相适应的最终选择便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是金融混业经营的重要产物,因此,加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发挥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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