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高等教育论文 >> “营改增”后高校税务管理工作探讨论文

“营改增”后高校税务管理工作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30

“营改增”后高校税务管理工作探讨

  高校的经营收入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高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取得的横向科研收入;二是高校利用自己的资源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入,如房租、停车费、版面费、培训费等。在国家实行“营改增”后,高校在纳税人资格、税收票据的处理上发生变化。

  一、高校税务相关问题分析

  (一)高校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析

  在实行营改增后,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试点地区的高校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根据2010年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高校属于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大多数高校从简化会计核算的、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3年5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8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同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全国高校都纳入营改增的范围。

  对高校的纳税资格认定问题,2013年12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条件重新界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按照此规定,部分高校主管国税机关根据高校的年经营规模认定:高校凡累计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元,且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不能再根据非企业单位的身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高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人。如北京大学、天津大学、苏州大学已接国税管理机关通知,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目前,亦有其他地区的税务部门也在和高校商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

  笔者认为,高校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经营,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高校的从事经营是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服务,若一刀切将年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元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由3%提高到6%,税率提高一倍,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相应提高一倍,加重了高校的负担,不利于发挥高校教师进行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二)高校成本核算难点

  高校内部的横向科研收入,由各课题组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属非财政性资金,在进行成本开支时由各课题组自行采购,普遍存在其采购方式零星分散、采购金额不一的情况,经常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高校难以对该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若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校很难象企业一样要求各课题组成本开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对非免税项目进行进项税抵扣,难以达到营改增为产业链完整抵扣的目的。同时,高校每年水电支出高涨,横向科研经费理应分摊相应成本,虽然水电费发票可以根据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将水电费如何根据间接成本法合理在教学、纵向科研、横向科研中进行分摊,其次将水电费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项目进行抵扣,而免税的技术收入中,其分担的水电不得抵扣,一旦发现需办理进项税转出,对于高校而言,要做到如此精细化核算,是一大难题。

  (三)对技术合同管理,开具相应票据的分析

  对于高校已经技术市场认证、税务局备案的科研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同,不得办理技术合同减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的有关规定,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科研技术合同,不能再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所以此类科研技术合同不能再提出减免税申请。同时,根据《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所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均按适用税率征税。因此,高校若放弃免税权,失去的是3年内的整体利益,所以不可能因某课题的要求放弃免税权。

  例如出现一课题组签订与某一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科研管理部门办好了技术合同认证手续,该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该企业抵扣,高校财务人员明确拒绝,并与课题组人员就该事进行了沟通:若放弃免税权,则放弃了学校整体的3年的免税的技术合同。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若以后还有类似情况发生,那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双方就对发票开具事宜进行约定,课题组人员在科研管理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时,附相关说明放弃该合同技术认证事项,自行承担相应税费。科研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技术合同认证手续。

  (四)高校收入来源多样,根据收入性质使用相应票据的情况分析

  高校的收入来源包括非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高校非税收入,在物价部门备案后,开具财政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上缴财政。

  高校的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不必开具税务票据。

  高校的应税行为除横向科研按相应税率开具增值税票据外,其他应税行为开具相应税务票据并根据适用税率进行计提缴纳。高校收取的大学科技园房租收入到房产市场开具地税通用发票,缴纳12%的房产税、5%营业税及附加;高校的停车场收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以外的培训费收入使用营业税发票;高校学报收取的版面费收入,纳入营改增范围,使用增值税发票等事项等。   这些不同的收入,加大高校财务核算难度,对一项收入,高校首先要解决能不能收的问题,对应收入来源、确定收入性质;再解决对应开何种票据的问题,对于应税收入,确定是增值税票据还是营业税票据。

  二、加强高校税务管理的建议

  (一)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变化

  对于高校纳税人资格问题,根据规定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高校应向教育、财政、税务部门反映高校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政策,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对高校发展的支持。对发票接受方提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以办理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进行解决。

  若高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在账务处理等方面相应改变,原小规模纳税人模式下,增值税及附加根据收入额计算,在一般纳税人模式下,增值税根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得出,增值税附加需要在不同课题见进行分摊。因高校的特点,不同的课题进项、销项税额可能存在不均衡性,笔者建议简化处理,统一根据收入数进行分摊。同时,高校积极进行税收政策宣传,横向科研技术合同签订时,注意6%税率的变化;各课题成本开支时,增值税应税项目积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旦抵扣及时发现进行进项税转出,避免税务风险。

  (二)建立健全高校税务核算内控制度,维护学校利益

  高校的税务工作繁杂,除国税、地税部门外,办税人员还需要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停车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进行联系,高校开票人员手有多种票据。高校要从内部控制入手,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完善税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既要按照经营范围不能乱收费,还要注意合理收费,维护学校的利益。

  在内控制度的建设上,收入取得部门和财务部门职责分离,财务部门内部办税人员、开票人员、出纳等岗位职责分离,开票行为作为关键控制点,关注相关收入合同、收入取得部门开具的收款通知书,严格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开具相应票据。笔者在工作中也曾遇到过一张开票人员错误开具的发票,应开成6%的技术服务行为误开成了17%的税率,发票联已给交款单位,经联系课题组人员,及时将发票联追回作废,避免了税务风险。

  (三)优化高校纳税环境,加强高校税务风险管理

  高校一般实行的是校院两级管理,创收收入与学院部门及个人利益挂钩,财务部门应利用本部门人员优势,与职能部门、学院相配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除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外,亦要加强对相关校内涉税部门、人员的税务知识培训与宣传,优化高校的内部纳税环境,为财务涉税相关工作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防范税务风险,变“发现型控制”为“预防型控制”,加强自我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做模范纳税人。

“营改增”后高校税务管理工作探讨

论文搜索
关键字:税务 工作 探讨 管理 高校 营改增
最新高等教育论文
新文科建设背景下管理类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
浅谈高职院校创新型动画人才培养现状及优化
混合式教学模式在高职院校中的实践探索
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现状及提升措施研究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公信力研究
应用型本科工商管理类专业实践体系构建
我国传统文化对大学生责任感的培育及意义
如何在新时代引领大学生正确追赶时代潮流
高校大创经费报销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大数据背景下的高校计算机专业培养模式探讨
热门高等教育论文
知识经济时代的大学生素质教育
社会实践的加强与大学生社会化进程的推进
应对危机 树立科学的高等教育发展观
英语教学如何适应职业技术教育
高等学校“专业”内涵研究
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挑战与对策
网络时代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考
“三个代表”思想与高校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学生利益如何维护
综合性学院发展师范教育的潜在优势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