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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政策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03

地方政府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政策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4)05-0022-06

  一、引言

  科技金融是为科学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的金融服务,它是金融与高科技产业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金融的完善和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金融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协作是保证科技金融发展的必要条件,尤其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如科技担保、信用贷款、财政补贴等政策的陆续出台,更加有力地促进了科技金融的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更应该强化政府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和支持作用。本文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选择的视角分析了政府政策保障科技金融发展的必要性,以及地方政府在促进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应采用的政策。

  二、文献综述

  对于科技金融的研究最早由Schumpeter(1912)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他强调银行可以通过识别和支持那些能够成功运用新产品和生产过程的企业家来促进技术创新 [1] 。由于高科技活动存在着外部性和高风险性,政府在科技金融中必须调节、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保证其发展, 所以有关科技金融的相关政策也是学者们的重要研究方向。Freeman(1997)等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提出包括金融政策在内的科学技术政策对技术创新起重要作用的观点, 他们把技术创新看作是经济增长主要动力的同时,更强调科学技术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刺激作用 [2] 。Nelson R(2003)研究认为,科技创新具有积极的外溢性作用,由于新科技的社会效益要大于其个体效益,所以政府需要在科技创新外溢性的社会效益和个体效益之间进行衡量,从而实现最优化的整体产出 [3] 。Saperstein和Rouach D(2003)认为,在一国科技金融发展初期, 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往往占有主导地位,随着科技金融环境的不断改善,如政策环境、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模式会向市场主导模式逐步演进 [4] 。国内学者王涛、李石柱(2002)认为, 科技创新的正外部性会降低企业对其投入的积极性, 进而导致市场在科技研究与发展方面投入的不足, 这就决定了政府参与科技资源配置的必要性,并对研究与发展活动给予支持 [5] 。王耀德等(2006)认为,政府科技投入不是直接导致技术创新, 而是起到提高一个国家整体科学水平的作用, 政府科技投入主要侧重于基础研究, 部分应用研究和其他公益性研究 [6] 。曾梓梁和胡志浩(2006)通过对政府研发投入的国际比较后指出, 政府研发投入的规模决定了一国的科研投入水平,新型工业化国家在科技追赶阶段,更需要政府投入研发经费的超速增长 [7] 。王宇伟、范从来(2012)指出,国内科技金融领域普遍存在对创新初期的企业支持不足的现象, 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创新者和各类科技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共享,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8] 。赵稚薇(2012)通过研究表明,政策性科技投入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效率有显著正向作用,科技贷款的作用效率不太显著,而创投资金则对技术创新效率有显著的抑制作用 [9] 。

  从科技金融活动本身来看它是微观经济的表现,尽管宏观政策可以促进科技金融的发展,但微观政策从一定程度上更加符合以微观经济活动为主要特征的科技金融活动,所以从地方政府的微观政策层面来研究地方制度政策如何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三、政府支持科技金融的分析

  技术创新是一种高风险性活动,需要面对如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诸多风险。同时,技术创新又具有知识和效益外溢性等特点,一项新技术的社会效益一般来说要大于个体效益。科技创新企业在获得技术突破后,其技术成果会通过各种途径“外溢”到其他企业,其他企业可以通过复制、模仿等手段快速掌握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不能完全为科技创新者所独占。科技创新的研发投资收益比传统项目投资的收益具有更大的风险, 这使得私人部门在新技术上往往投资不足。研发实施者同投资者之间高度的信息不确定性也限制了投资者对研发项目的资助。投资机构一般愿意在技术的产业化阶段进行投资,而不愿意在技术的研究阶段,特别是基础技术研究方面进行投资,都希望在其他企业取得技术突破后自己搭便车。由于投资规模和风险都较大,高科技企业回避或者无力承受战略性关键技术的创新,银行面对此类项目也不愿意去发放贷款,高科技创新活动面临着极大的资金瓶颈障碍。

  科技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需要地方政府通过政策设计对科技金融市场进行扶持以及社会机制的辅助来促进高技术创新。在企业自主创新的过程中,政府也是利益相关者,由于企业的科技创新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一旦创新成功,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大大改善, 政府也可以从企业利润中获得更多的税收。 企业科技创新也可以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升级和战略性调整,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这也构成了政府参与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因。 下面构建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模型来论证政府政策在科技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首先假设市场中只存在高科技企业、银行和政府三个部门, 高科技企业拥有技术但缺乏将技术转化为产品的资金, 银行以收益为目标进行科技金融活动, 政府则通过税收和相关政策进行市场调节。

  高科技企业以利率r从银行获得数量为m的贷款,且r∈[0,1]。设定高科技企业的生产函数为Y(m),在单位资金产量y(m)=Y(m)/m=1的条件下,可将生产函数简化为Y(m)=m。假设高科技企业产品价格为单位价格,则其利润函数为L=(1-r)m;银行利润主要来自借款利息,也就是rm,其成本主要是逾期贷款带来的资金损失, 假定高科技企业贷款的违约率为?茁,且?茁∈[0,1],则银行部门的利润函数H=(r-?茁)m; 政府收益来自于高科技企业和银行缴纳的税款,那么政府的利润函数G=(L+H)t,其中t为税率且t∈[0,1]。   银行只有在获得正常利润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科技金融业务,如果政府不进行政策扶持,银行会根据科技企业高风险的特点,为科技贷款制定较高的利率,至少要保证r>?茁,使得H>0。对于银行而言,r越高越好,但是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r越高意味着企业利润越低。 上述条件下, 最终结果是高科技企业很难获得贷款,阻碍了高科技企业进一步的技术创新, 但政府从产业和宏观层面考虑不会仅仅充当“市场经济的守夜人”,而会以实际政策推动银行向高科技企业融资,推动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对于政府而言, 可以采取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对银行金融创新过程进行干预。

  (一)直接干预

  具有强势地位的政府可以直接干预银行贷款利率r, 例如要求银行以普通贷款利率向高科技企业放贷, 因为高科技企业的经营风险远高于一般企业, 政府的干预实际上是对高科技企业变相的信贷支持。政府会制定较低的利率,甚至让其低于违约率?茁,在r<?茁的情况下,银行利润H=(r-?茁)m<0,银行就没有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动力。 此时政府会通过税收将高科技企业部分利润转移给银行, 从而推动银行向高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因为银行的利润为负数,政府税收全部由高科技企业负担,即G=(1-r)mt。 要使政府有动力激励银行进行科技金融活动,必须保证G+H>0, 即税率要满足t>(?茁-r)/(1-r)。尽管高税率能够让政府征收充足的税款,让其有能力对银行进行激励,促使银行向高科技企业贷款,但是却将高科技企业的利润压缩至(1-r)(1-t)m,严重挤压了其利润空间,进而会降低其融资需求。所以政府将企业收益补贴给银行,并不能真正改善局面,而且带来的经济扭曲会随着税收和补贴的增加而不断增大, 高科技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经济利润不断减少,受政府直接激励的金融创新也将停止。因此,政府直接调节手段虽然可以延长金融创新的时间,但其措施以降低高科技企业的利润空间为代价,科技金融活动难以持续进行。

  (二)间接干预

  政府通过推动市场建设,建立相应中介服务体系,中介机构通过信用评级、项目可行性咨询等方式遴选出优质项目,优质项目的风险低、收益高,降低了贷款违约率?茁, 使银行的利润H=(r-?茁)m由负值变为正值。这种方式增加了银行利润,却不以牺牲高科技企业利润为代价,为银行自身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高科技企业进一步增加收入创造了条件,从而使高科技企业、银行和政府的互动关系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科技金融业务在更大范围被采纳。在此基础之上政府再进行政策扶持,如财政贴息、信用担保等活动会更加促进优秀科技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因此,政府采取间接干预方式的效率比直接干预要高,科技金融活动更加具有可持续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政府有充分的动机去干预银行的金融创新,这就是说政府在科技金融体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选择的干预方式不当,则不仅不能推动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反而会抑制科技金融活动的开展,所以政府要选择适当的政策,综合考虑科技金融体系的整体效能,因地制宜进行政策设计。

  四、 地方政府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选择

  如上所述,高科技创新的融资需求与金融支持不足的矛盾,是金融市场失灵的结果,政府为市场和经济组织提供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金融支持,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选择,因此地方政府在其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 损失补贴等使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与收益关系发生变化, 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中具有的强制优势、组织优势等来推动市场建设,促进科技金融的发展。 地方政府要从战略角度着手制定相关的政策体系,从振兴经济的全局出发,按照科技与金融的发展规律,制定科技产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建立多元、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实现科技和金融、经济的结合,以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地方政府在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构建时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自主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环境与之相配套。 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支持的金融市场体系应包括银行借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中又应包括主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和场外市场等不同层次。完善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创新提供相关服务的技术市场等也是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地方政府要勇于创新,对不适合企业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在实践基础上及时修改完善,使其能够与自主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相适应, 与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要求相适应。

  2. 科技金融引导政策。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方式, 支持本地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要创新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奖励作用, 吸引银行增加贷款。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 建立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用于补偿银行的贷款损失,降低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 引导政策扶持应该通过风险收益的再分配, 使投资机构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增加投资机构预期收益的扶持政策包括降低投资所得税率、税收抵扣和税收返还等,降低投资风险的扶持政策则包括投资损失补偿、再融资担保等。地方政府还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担保风险补偿金, 降低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风险, 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3. 发展创投体系。在投资基金方面,开展投资基金试点, 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提高财政资金的推动作用,实现财政资金的杠杆效用。地方政府可以引进并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先期参股、后期跟投等多种方式逐步构建既能体现政府推动意图又能实现市场化运行的融资体系。此外,政府还可以利用其在产业规划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信息优势,向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推荐优秀的投资项目和创新企业,促进社会资本投向政府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和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4. 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高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最大问题还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只有建立起信息共享、利益共赢的服务平台,才会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构建高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服务平台,首先要充分考虑平台运行的全面性以及政府制度保障的要求,从顶层设计上构建高效的组织协调机制。该平台是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科技金融机构参与为前提,以政策推进和协同合作为保障,以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建设目标,实现各方信息流的成功对接是关键。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中发挥引导作用的同时,要充分调动银行、创投机构、证券公司以及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平台整合与建设。   五、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案例

  2009年武汉东湖高新区被国务院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继北京中关村之后获批的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目前东湖高新区的科技金融体系已初具规模,形成由“两个平台,五种方式”为核心内容的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两个平台分别指以武汉科技投资公司和武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主体的科技投融资平台,以及由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担保平台。五种方式包括创新财政投入方式、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助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方式、星火科技示范户小额贷款贴息方式、科技保险融资方式 [10] 。通过推行这一系列的科技金融政策,东湖示范区的科技金融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东湖高新区建立了高科、高农等国有平台,这些平台为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高新区国有平台对高新区中小高新科技企业担保余额3.6亿元,支持了三特索道、兴谷鸿景等一批企业的壮大发展。2008年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利用湖北省财政专项资金, 建立了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武汉市也成立了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两个引导基金的规模分别达到1亿。2009年湖北省高投、 武汉科技创新投资公司分别代表湖北省及武汉市两支创投引导基金与四家著名创投企业签约,引导其在武汉设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

  东湖高新区在原有的政策体系基础上,建立了包括信用贷款、 质押贷款等在内的8种融资渠道。除并购重组、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以外,其余几项科技金融改革工作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省、市相关部门和高新区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贷款实施、融资担保等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制定出台了14项支持示范区科技金融发展的配套政策。在关于高新区整体规划的政策纲要中,也有6项政策涉及到科技金融的发展,这些相关的政策都为区内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11] 。

  东湖高新区引入了多家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小贷公司、创投机构、保险类机构等,积极为创业企业寻找融资渠道, 为创投机构寻找融资项目搭建平台。 目前在高新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超过15家,注册资本达42亿元。在直接融资方面, 初步形成了以主板市场主, 以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为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高新区上市公司总数已达30余家, 占湖北省上市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利用资本市场累计融资超过两百亿元。

  为解决初创企业贷款“两高一长”的问题,武汉市与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汉口银行等银行合作,设立高新区孵化共同担保资金,通过1∶5的比例放大,为在孵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武汉市在共同担保平台建设中,探索出了“八大机制”,即联席会议机制、担保费补贴机制、贷款贴息机制、企业信用和无形资产评估机制、担保品种拓展机制、审放贷快速机制、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平台建设激励机制。

  东湖高新区的融资结构如图1所示。

  (二)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东湖高新区在促进科技金融体系创新中取得了可圈可点的业绩,并形成了具有“东湖特色”的发展模式。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呈现出大量涌现的态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愈发明显。 作为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的重点, 高科技企业获取金融支持的要求, 不论就结构而言还是就规模而言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现有的科技金融体系已经无法满足区内企业的实际需求,科技金融的“东湖模式”也面临着新的困境。

  中关村在2007年开始实施信用评级和信用贷款业务,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东湖高新区则是初步开展区内企业信用体系工作; 中关村对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制定了详细的规定 [12] ,但东湖高新区还没有这方面的详细政策。目前,商业银行拥有企业和企业家个人的信用资料和记录, 但由于商业银行较多且分布较广,使得这一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影响了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的工作,也使得企业信用评级活动无法落地,这就间接阻碍了信用贷款活动的开展,具有高信用的科技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在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中,各职能部门间自成体系、条块分割,导致了部门间的信息封闭和信息扭曲。相关金融机构和信息服务平台结合不紧密,没有发挥出信息平台应有的资源共享作用。由于信息平台共享和更新不及时等因素,使得这一资源不能有效整合。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在一个服务平台上还无法直接完成立项、申贷、补贴、上市培育、引入风险投资机构等各个步骤;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工作效率较低、服务周期较长、手续繁杂。科技型企业为获得融资或补助,前期准备工作耗时较多,职能部门间的合作和上下联动不够, 对高科技企业的持续长效融资服务还有待提高。

  东湖高新区在资本市场建设方面同国内其他示范区相比仍有差距。以中关村为例,中关村共有境内外上市企业150余家, 东湖高新区上市公司数只有 26家, 中关村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是东湖高新区的2.35倍,境外上市数量是东湖高新区的10倍,创业板上市企业数量更是高达19倍 [11] 。东湖高新区只有那些产品技术先进、 市场广阔的高科技产业能够争取到在中小板及创业板中直接上市筹资。 另外东湖高新区在债券融资领域发展滞后, 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 虽然东湖高新区在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方面积极推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试点, 但进展缓慢,资本市场的发展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推动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的对策

  1. 推动高科技企业直接融资。 积极促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股权报价转让制度,每年通过筛选重点辅导上市企业, 助推合格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积极探索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等多种适合高新区企业的债券融资方式, 逐步设立多层次的债券交易市场。 借鉴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工作的先期经验, 尽快启动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加快建立面向高科技企业的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柜台交易市场。   2. 进一步细化信用贷款实施规则, 让更多的企业能够获得资金支持。信用贷款门槛根据区内企业实际运营情况来确定,且年度信用等级要与金融机构相对应的信用评定级别相符合。高新区要设立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用于企业的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及信用贷款银行的风险补贴。加快设立东湖高新区信用贷款扶持资金,为符合条件的高科技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服务,同时对贷款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以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水平。

  3. 完善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设立统一的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体系。加快建立产权交易所、技术交易中心、信息与咨询公司等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以及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提高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运行效率。积极发挥创业投资协会等行业协会团体的中介作用。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疏通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为科技金融各个参与主体的良性互动发挥纽带作用。

  六、结语

  制度是通过一套行为规则为经济行为的所涉主体提供能影响各主体行为的机制。制度具有全面性、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点。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在科技金融体系中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为推动科技金融发展,地方政府应建立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的政策框架和有效的运作平台,形成各类科技金融机构协同运作的局面。而上述目标的实现要以现行科技金融政策工具为基础,以科技金融环境政策和市场化政策为支柱,进而形成自上至下、有机统一的政策体系,这才会有利于科技金融的深度融合,也有利于科技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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