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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全球治理构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12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全球治理构架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253-03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速,使得跨国公司长期拥有的某些竞争优势可能性已不复存在。为了适应新的竞争形式,跨国公司需要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增长和发展。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治理因此成为了全球性的焦点问题。尽管各跨国公司进行社会责任治理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对社会责任治理问题的全球关注却反映了这样一个不断增强的共识,即改进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治理机制对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保证市场秩序的完整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有效治理机制的要素

  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起着主要推动作用,也使得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越出国界范围,从国内层面上升到国际层面。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追求企业的最大利益,使得企业利益处于多国影响下,并对多国产生影响,经济全球化因此亟盼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治理。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治理,除了政府机构和各种职能部门以外,还需要私营部门、公民社会和国际组织的参与,并在他们之间达成一种新的均衡,即“协同性”。一个有效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治理机制需要满足下面四个要素:(1)权力性,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治理的参与者具有大家公认的治理权利,并可以凭借这些权利让他人履行社会责任;(2)义务性,即一旦社会责任治理决策形成,有义务无条件接受它;(3)能力性,即参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治理者需要拥有治理所需的资源(如财力)、管理能力和与治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4)强制性,即要求强制遵守已制定的标准,对于违反者轻则警告,重则将受到惩罚或进行赔偿。

  对一个国家而言,治理行为一般由政府的相关权力机构来行使,如通过政府立法或国内监管机制等。这一点使政府很容易满足权力性这一要素。然而,国内的这种模式推广到国际领域却很难实施,因为缺少一个超国家的权利机构来行使,但并不意味着在国际领域就缺乏这种机制。正好相反,大量的治理在国际间是可行的。例如,现行的管理国际交通运输的技术标准。政府有权制定或认可国际条例,尽管强制性或惩罚性比较弱,但许多规则被大多数国家经常遵守,标志着在国际间已具有了充足的权力性。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治理机制需要建立在能力性、权力性、义务性和强制性这四个基本要素之上。目前国际社会中,没有哪个参与者能同时满足这四个要素,下面分别对其进行分析。

  二、治理主体剖析

  1.私营部门。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治理中,私营部门包括跨国公司、国际行业组织、专业标准和评级机构。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治理中的最大优势就在于拥有大量的财政资源,给治理提供财政上的支持。而且,跨国公司和行业在一些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和专家,而政府机构没有。因此,私营部门的权力性就表现在,要么是政府赋予他们的,要么是通过专家获取的,或者是其参与的历史作用而形成的。这些公司通过跨国界或国内的服务活动来进行社会责任的国内治理。私营部门能有强大的治理权力性是由于他们的知识、全球和政治地位的缘故。但是,私营部门也缺少进行有效社会责任国际治理的其他必需的要素。最明显的是,私营部门要在社会、经济等领域发挥治理作用的权力性比较弱。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权力性有不同的含义。跨国公司作为经济组织,以盈利为目的无可厚非,但其承担社会责任却遭到了质疑。跨国公司将面临一个两难的利益冲突:最小化经营成本和认可治理机制就有可能增加成本。一般情况下,企业不愿意主动参与治理企业社会责任,这是因为参与治理会增加企业经营的成本,除非它知道其他企业也参与了治理,产生了同样的成本。权力性、义务性的缺乏,特别是公共管理知识的缺乏和集体行动问题,大大限制了私营部门参与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能力。可见,私营部门要单独参与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能力是严重不足的。

  2.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该联盟是由其成员国政府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成立,并且具有常设体系或一套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间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比较著名的国际组织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与私营部门相比,政府间国际组织拥有的优点是权力性和制度能力。权力性来自参加了这些组织的成员(国家)。另一个优势就是制度能力。参加这些组织的国家相信,组织能够起到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作用。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这方面比较成功的原因在于他们的宗旨。不可否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已取得一定的独立地位,具有权力性、投资和成员国赋予的托管权。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权力性和义务性方面比私营部门强,但由于其权力来自于各成员,因而也带来了明显的弱点。政府间国际组织看重各国的利益,而损害非政府部门的利益。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拥有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制度优势,而只能通过贸易和投资来表达对这些问题的关注。

  3.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的总和,是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自愿性社团、社区、协会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公民社会虽然不占据财富和权力的优势,但它关怀弱势群体,有社会动员和社会倡导的“天赋”,是社会责任治理中最积极的推动力量。公民社会的力量来自于他们散布的煽动性信息,以至于导致公众的强烈抗议行为。也许这种抗议行为真实地影响到了公众的购买行为,甚至可能影响到了他们对商品的“投票”。公民社会存在于不同的国家,但他们为了一个共同的主题为联合到了一起。政府和公司已意识到,不能低估了公民社会的能力。   4.国家政府。对跨国公司社会绩效期望是现代国家调整的核心。毋庸置疑,每个国家都想保留选择劳工、环境和工资标准方面的特权。在这些利益相关者中,政府拥有最强的权威性,也具有让期望标准在国内强制执行的制度能力。然而,就如前面提到的全球经济压力,可能迫使政府采用较低的调控标准,因为高的调控政策有阻止FDI进入的风险。虽然国家想促成CSR全球期望标准,但任何成功的过程都需要改进竞争压力,提高他们与投资公司商讨的杠杆作用。另外,国家政府还有一个缺点,那就是官员腐败或企业贿赂官员导致不能顺利地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有效治理。

  三、治理架构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治理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各参与者都正在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确立一个清楚的期望而努力着。每一个参与者都有自己的优势和缺点,不能独自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者。为了弥补这一缺陷,需要不同的治理结构和方法,进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全球治理。

  (一)国际社会责任治理组织的构建

  一般情况下,一个国际组织要成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必须满足四个要件:(1)依据相关国际法而建立;(2)必须以国家间的协定(如多边条约)为基础而建立;(3)至少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主权国家代表组成的机构;(4)拥有国际法律人格,即必须是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能力的主体。现存一些国际组织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制定的一些守则或准则也对跨国公司的行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从表1可以看出,没有一个主体能够单独满足有效社会责任治理的四个要素,即权力性、义务性、能力性和强制性。四个主体之间各有优点,也有不足。既然如此,需要在四个治理主体基础上建立一个国际性治理组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治理。

  这样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可以这样来满足有效治理的四个要素。首先是权力性问题。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必须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参与成员国的授权下来组成。第二是义务性问题。对于跨国公司需要遵守的社会责任的内容和守则,由私营部门,特别是各跨国公司提出,再在考虑公民社会、国家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要求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并由国际社会责任组织法规化。这些守则都是由他们自己提出来的,自然他们有义务、有责任去很好地履行,义务性要素也满足。当然,其中需要解决好集体行动问题。第三是能力性问题。由于该国际社会责任组织是在四个参与主体上建立的,那么财力、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知识等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最后是强制性问题。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并得到了各参与主体,特别是国家政府和跨国公司的授权,可以利用自身权力来强制执行,否则可能受到制裁或惩罚。上述四个问题一旦解决,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就可以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的治理。为了和已有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区分及便于叙述,把新构建的国际社会责任组织称作国际社会责任组织。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全球治理框架

  跨国公司作为“全球企业公民”,其社会责任问题已像生态失衡、生物物种不断减少、空气污染严重、臭氧层漏洞继续扩大、世界性水资源短缺和贫富差距扩大、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问题一样成为了全球性的问题。全球性问题全球治理,在各国政府和政府性、非政府性组织、私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对话、协商下,达成全球共识,形成一种国际性的力量才能顺利解决。全球治理是对国家中心范式的超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际规制因国家实力和正式制度的差异而导致的局限性。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治理需要一种超“权威空间”机制方能实施,但至今仍然缺乏这种机制,成为了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瓶颈。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构建了一个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全球治理框架(见图1)。

  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全球治理框架中,跨国公司需要提供一个让其自由表达愿意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话机制(如参加企业社会责任论坛),这样公司才有兴趣阐明自己期望的社会责任标准,并将它应用于与其他公司的竞争中。国家在参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全球治理时,允许跨国公司在下面两条路之外选择第三条路:为了鼓励投资而放弃规制和阻止投资而伤害全球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参与全球治理则可以克服因激进策略而带来的风险,并使对跨国公司的影响时间变长。国际社会责任组织要提供一个正规化的论坛(如世界社会责任论坛),以便各参与者对话、争论和交流。在每个参与者认可社会责任的有关决定和协议之前,允许他们参与讨论,一旦达成一致性意见可将这些决定和协议法规化(使之具有权力性,以便各参与者贯彻执行)。国际社会责任组织还要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性文件(如跨国公司全球社会责任报告)予以公布。

  四、结语

  面对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场竞争的愈加剧烈,跨国公司加快了对外扩张的速度,经营活动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之中,其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但是,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过程中不承担或弱化社会责任的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涉嫌市场垄断、行贿、避税、侵犯劳工消费者合法权益、忽视环境保护等),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社会各界的担忧和众多学者们的关注研讨。

  通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全球治理的研究,提出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全球治理的“超国家”范式,理论构建了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并给出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全球有效治理的框架。这将有益于扭转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研究凌乱的局面,形成一个清晰的研究思路。当然,全球框架下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治理需要世界各国政府的协调配合,政府性国际组织监督管理和其他主体的积极参与和舆论监督才能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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