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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应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13

法医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应用

  作者简介:代连德,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64-02

  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均超过10万余人。已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在交通事故的法医学损伤鉴定中有各种类型的损伤,比如:挤压伤、碾压伤、碰撞伤、刮擦与拖擦伤等。当行驶中的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时,则可以形成交通事故中最具代表性的碰撞复合伤,即由首次碰撞伤或直撞伤、抛举性碰撞伤、滑动性碰撞伤组合形成的连续性损伤。而且形成上述碰撞复合伤的过程大多数在同一时间内形成。

  一、案例分析一(在两次事故及多次事故中损伤与死亡原因的鉴定,及损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即是第一次事故损伤,还是第二次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2014年1月1日,张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3时42分许,途经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路段时单方肇事,张X摔倒在道路中间,摩托车倒在道路路边;随后约3时45分许,同向由张XX驾驶的云GN05XX号车与摔倒在道路中间的张X发生碾压,造成张X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尸检所见:

  (一)一般检验

  体表特征:女性尸体,尸长140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年轻体貌,未见腐败征。尸体为冷藏型,尸斑浅淡,位于背部未受压处。

  (二)各部位检验

  头颈部:发长5cm。左头顶部见4.6cm纵行创口,哆开1.5cm,边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底不平、部分达帽状腱膜层、部分达骨膜及骨外板,创周伴1.4cm不等挫伤带。颜面苍白,大量血染,其中额部为由左向右的流淌状凝固性血迹。双眼眶青紫,双眼瞳孔等圆等大,直径0.45cm,睑球结合膜苍白。双外耳道、鼻腔活动性出血;左额部见3cm??2cm的皮肤挫伤及皮下出血,其中可见0.9cm挫裂创,深达皮下,边缘不整齐;左眉上方见2.6cm??2cm皮肤挫伤及皮下出血,左眼外侧见4.5cm??6cm皮肤挫伤及皮下出血。右耳廓后内面及耳后缘见4cm??m皮肤擦挫伤及皮下出血,右耳垂及右耳前面部见6cm??m皮肤擦挫伤并皮下出血。鼻部见1.6cm??7cm皮肤擦挫伤并皮下出血;右上唇见0.7cm??7cm皮下出血。右锁骨上凹见0.5cm??4cm皮下出血。

  躯干部:未见明显损伤,未触及骨擦感。

  四肢部:双手掌大鱼际肌青紫。左手第二、三指掌关节背侧分别见0.7cm??6cm、1.0cm??9cm皮肤擦挫伤伴皮下出血;左手掌指前侧见广泛皮肤出血;右手掌背见2.2cm??m皮肤擦挫伤伴皮下出血;右第二、三指掌关节后侧见3cm??m出血。左膝关节外侧见5.1cm??2cm皮肤擦挫伤伴皮下出血;左外踝至足背部见3.5cm??4cm撕裂状创口,创缘不齐,创深达踝关节腔,其周边见5cm??m范围不规则皮肤挫伤,足趾背皮下出血,足内侧见7cm??8cm皮下出血。右膝前侧见0.9cm??7cm皮肤挫擦伤,周边皮下出血;右踝前侧见7cm??1cm皮肤擦挫伤伴皮下出血。

  (三)解剖检验

  头部:以两耳为连线经头顶部分层切开头皮组织,暴露颅骨。检见双侧颞肌出血,左侧颞顶部创口周围皮下出血,余头皮未见出血。左侧颞顶部创口对应颅骨未见骨折,其余颅盖骨亦未见骨折。环形锯开颅骨:硬脑膜完整,硬膜外、硬膜下未见血肿,顶、枕部蛛网膜下腔散在出血,大脑顶侧面未见出血,右颞叶见散在片状出血。右颅前凹、双侧颅中凹、碟鞍区见粉碎性骨折。

  颈部:取直线法分层切开颈部皮肤,颈部各个肌群未见出血、各骨未见骨折。打开气管,管腔内见少许血性泡沫附着。颈椎未见骨折、脱位。

  胸部:取直线法分层切开胸腹部组织:胸腹壁未见出血,前侧肋骨、胸骨未见骨折。打开胸腔:右侧胸腔未见异常积液,右肺未见损伤。左侧胸腔见约200毫升血性积液,左肺粘膜散在点片状出血,下叶膈面见5.8cm裂伤口,深3cm,左腋后线处见第七肋肋骨不全性骨折,周围肋间肌出血。腹腔未见异常积液,各脏器未见异常。

  特殊部位解剖:(1)背部:自左背部腋后线处取直线法打开皮肤、皮下组织,皮肤、皮下组织、浅层肌肉未见出血。(2)左大腿:自左大腿外侧取直线法打开皮肤、皮下组织,皮肤、皮下组织、各层肌肉未见出血。(3)左踝关节:自左踝关节外侧纵行打开皮肤,见皮下组织出血,关节囊破裂,关节腔外露,踝关节脱位,距骨伴0.4cm??7cm撕脱性骨折。

  (四)云GN05XX号车辆检验

  云GN05XX号车底盘发动机护板左半部分等部位见明显灰尘减层擦痕,排气管、左前轮内面胎壁等部位见擦拭状和喷洒状血迹。

  (五)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及对张X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所见,结合云GN05XX号车痕迹反应综合分析认为:

  1.根据案情介绍,被鉴定人张X系自驾二轮摩托车单方肇事摔倒,随即被后方同向行驶的云GN05XX号车碾压现场死亡。依据云GN05XX号车底盘部件上有明显灰尘减层擦痕及血染,说明云GN05XX号车与低体位状态下的人体发生过接触碾轧。   2.张X头部损伤(左头顶部头皮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散在性出血,颅底多发性粉碎性骨折)摔到时头部着地形成,其中颅底骨折是并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直接原因。左胸第七肋腋后线处不全性骨折并肋间肌出血,左肺粘膜散在点片状出血,下叶膈面5.8cm裂伤口、深3cm,左胸腔积血约200毫升。上述损伤受车辆底盘部件轧压形成,但出血量较少,且无严重肺萎缩及纵膈偏移扭转等对生命功能危害的致命性病理征象,故胸部损伤不是构成张X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在死亡过程中可起到辅助作用。左踝部撕裂致踝关节开放性脱位,该损伤受轮胎碾压形成,但损伤较轻,不构成对生命功能危害的重伤或致命伤。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张X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颅脑损伤、颅底多发性粉碎性骨折为主要死因(是第一次事故形成);胸部损伤为辅助死因(是第二次事故形成)。

  (六)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X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颅脑损伤、颅底骨折为主要死因(是第一次事故形成);胸部损伤为辅助死因(是第二次事故形成)。只有认真细致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才能正确判断出张X的损伤及死亡。

  二、案例分析二(在驾乘关系中的应用,根据交通事故特定的损伤,判断确定驾车人)

  2013年3月22日,326国道开远市境内四道拐天桥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在下坡左转弯过程中,车辆突然失控,向右侧翻于道路中间,造成车上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车上仅有的两人,一人死、一人伤,到底谁是驾驶员、谁是乘车人,成为了案件的难点和焦点。死者家属和乘车人,也一直为谁是驾车人一事争吵不休。认定谁是驾驶员、谁是乘车人,法医鉴定成了该案的关键。为了还原案件事实,让尸体说话,法医对尸体的损伤状况多次反复检验,通过多次认真的检验论证,终于在死者左肩部发现细微损伤,符合驾驶时发生事故后安全带形成的损伤,根据驾驶员的特定损伤,对进一步确定谁是驾驶员提供了科学有效的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确定了驾车人,对案件处理提供了有力证据。

  三、案例分析(在肇事逃逸中的应用

  2014年03月06日23时59分,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市局指挥中心电话指令:“在智源南路路段发现一女的躺在地上,还有一辆摩托车在旁边,请你们速派人处理”。接报后,事故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过现场勘查,以及对死者尸体损伤的检验,从而判断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经过对现场认真细致寻找,从现场提到了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为下一步侦破提供了有力证据。

  经过两天的排查,设卡,围追堵截, 终于在一居民小区停车场发现了可疑车辆,并在可疑车辆前保险杠上提取了部分人体组织,通过DNA检验,证实该车上的提取生物检材就是现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的人体组织DNA相同,在铁的事实面前,肇事逃逸的轿车驾驶员在铁证面前不得承认肇事事实,案件得以侦破,驾车人受到了应有法律的惩罚。

  在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如此案例,举不胜举,法医学检查作为对伤残评定和尸检中的重要环节,面对交通事故的几率也大大增加,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医也要做到与时俱进,不能照本宣科的应用书本里的东西,但也不能脱离书本的知识,要学会灵活应用,对待可能出现的不典型和损伤,在不能完全否定的前提下,始终保持其存在可能的推论。结合现场、物证、DNA、人员信息、当地具体情况等,做出全面有效的判断,对待各种案件发生的可能要保持一个大胆规范的怀疑和大胆猜想的心,对待可能的猜想要反复严密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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