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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农业水权交易补偿机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15

探讨农业水权交易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DF413文献标识码: A

  现阶段,在相关部门影响下,农业水权交易得到了较好的实践,但是我国农业水权交易机制还不够完善,具体内容和程序过于笼统。农业水权交易不断进展,暴露出很多问题,所以职能部门应努力做好水权交易的补偿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更好实现,确保农业水权交易能够更好的运行。

  一、农业水权交易的现状

  我国还没有明确定义水权的意义,一些学者认为,水权是国家及相关部门掌握水的取用和所用权。所以水权就是指国家及相关部门对水资源的占有、取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从另一层面来看,这对水资源来讲,可能是一种约束,例如水资源的所有、使用、让渡和交易等多项权力都受到限制[1]。

  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生产中,通过农业水权才能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力,这也是水权中非常重要的构成成分,对浪费水资源、低效用水等行为具有一定约束的意义。我国对农业水权固化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总体来看,农业水权分为三个方面:权力主体、客体以及具体内容。首先,农业水权的权力主体是农业生产者,这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力;然后农业水权的客体是人工灌溉水资源;农业水权的具体内容是通过农业生产用水的两大来源:天然降水和人工灌溉水,对农业生产起到促进作用,是水资源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这也是农业水权发展的目标之一,但是通常天然降水无法通过预测和分析得出明确结果,职能部门不能将其作为探讨对象,水人工灌溉水是农业水权交易的主要客体[2]。

  二、补偿机制的意义

  水权这种私权具有一定公权性,所以水权交易的主体在权力义务上享有和实现与其他财产权有一定差异,这种权利义务会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公权利。而水权交易的形式十分复杂多变,每种类型的水权交易都有自身的程序和原则,相关人员也要注意遵守,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根据国家相关水权规定,可以得知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且国家具有依法保护、利用和开发水资源的权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组织的所有水塘和水库的水资源都属于集体[3]。通过上述内容,我国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取得农业的初始水权,一是通过取水行政许可得到水资源使用权;二是通过国家水行政相关管理部门对水资源的分配情况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

  农业水权在进行初始分配时,主要是将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所用权进行分析,而在农业水权进行二次分配时,主要利用农业三级市场在不同主体之间轮换的农业水资源使用权。初始分配主要是通过行政方法,保证社会平等和国家对水资源管理权的掌握,而二次分配时,主要是通过引入市场来实现农业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确保水资源的配置效率有所增加。

  三、水权交易的补偿机制的具体内容

  在利用农业水资源的过程中,职能部门为使鼓励农业水资源使用者增加节约用水意识,使水资源匮乏者能通过水权交易这种行为解决自身问题,达到双赢的局面[4]。在农业水权交易中运用水资源补偿机制,这种方式可以使社会实现可持续和健康发展。下面对补偿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一)确定农业水权交易的主体

  农业水权交易主体有两类:实质主体和形式主体,能够享有农业用水权力的农业生产者是实质主体;而在农业水权交易中担任交易一方的主体被称为形式主体,这也是指在形式上担任农业水权交易补偿法律中的转让方。

  例如,农业水权的交易形式主体可以是水权贸易公司或是灌区水管部门。农业水权交易补偿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在跨行业的水权转让中应用,并涉及到不同行业间的水资源分配管理等方面,所以具有了较大规模,一些分散的农业生产者并适合作用农业水权交易的主体,所以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或是灌区水管部门的鼓励下,采取节水措施,确保农业生产者的节余水量有所改善,而水权交易公司能够使农业水权实现跨行业转让,使交易的专业性得到提高。

  (二)农业水权交易补偿制度的应用范围

  1.内部交易的补偿

  在农业水权交易中,内部补偿是指在灌区内部的农业生产者之间,为水权转让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农户进行补偿。农业生产中,水资源是促进生产效率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因素和资源,水资源的发展情况也会制约农业的一些发展。

  2.外部交易的补偿

  在农业水权交易中,外部补偿是指农业水资源在进行转让时,由获利单位及部门对农业节水措施和节水成本进行补偿,确保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及时最基本的生态用水可以得到保证,通过水权转让交易使单位水资源利用效益得到提高[5]。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技术和设备改进手段,对种植作用进行改良,然后将节约下来的农业用水提供给工业生产企业,推动工业发展。所以通过水权转让交易,可以让水资源收益主体对水权转让主体进行补偿。

  (三)确保农业水权交易的补偿制度

  农业水权交易的补偿制度的实现会受到水权交易监管制度的影响,还会因为农业水权交易的支出成本而有所变化,这种方法主要是对农业水权交易主体、价格、数量以及农业能够进行的一些合法权益进行合理交易。在农业水权交易中,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资料,并结合市场相关机制,对农业水权交易补偿机制进行加强,从而保证社会实现节约用水的目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是流域管理部门应该为农业水权交易提供相应指导和服务,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避免职能部门过分追求经济效益。

  (四)补偿制度的应用形式

  农业水权交易的补偿制度,具体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直接形式是指受让方能够直接支付经济上的补偿给转让方,间接转让是指相关人员通过分析国外有效经验,市政部门和工业部门进行相关农业节水建设,或通过一些节水措施,达到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将节约下来的水资源提供给需要补偿的单位使用。虽然在空间上来讲,部分农业水权外部交易比农业水权内部交易有更大的自由程度,但是仍然受到政府调控,在职能部门的引导下,通过双方协商给予补偿费用。

  (五)确定农业水权交易的补偿费用

  在农业水权交易中,农业水权交易补偿费用是相关单位制定补偿机制的核心问题,这也是决定农业水权交易能够成功的关键性因素。水权交易双方,应对受水方在水权转让区域,对节水改造工程进行投资改造,从而使农业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然后将节约的水资源分给受水区域使用。农业水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补偿费用,主要有节水工程的改造费、农业灌溉补偿费、节水工程运作的管理费和对生态进行补偿费用。

  四、水权交易的发展规划

  农业水权交易补偿机制应用在农业水权进行转让后,确保农业生产者能够得到一些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途径、方法以及规则[6]。因为我国各个地方所具有的自然经济条件有一定不同,所以水资源的分配和经济发展状况也会一定差异,水资源管理制度、技术水平以及一些风俗习惯存在差异,所以补偿机制也有所不同。所以,农业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通过会将一部分水权转让给水资源匮乏的地区,通过这种方式使农业水资源紧张的情况得到缓解,提高水资源匮乏地区的发展速度,而农业水资源丰富的地区的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并收取一定费用,增加经济效益。

  但是无论在农业水权交易中使用哪种补偿机制,都是为了保证水权交易和补偿费用的合理,并通过水管部门或相关流域管理部门的引领和监督,通过民主参与协商的方法,对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使农业水权交易实现共同收益。

  结束语:

  通过上文对农业水权交易补偿机制的探讨,可以得出这种机制的应用,能够促进农业生产中水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使转让方和受让方得到利益的双赢。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确定农业水权交易的主体、掌握农业水权交易补偿制度的应用范围、确保农业水权交易的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遵循补偿制度的应用形式、确定农业水权交易的补偿费用,这几种方式合理规划和应用补偿制度,使水权交易补偿机制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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