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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分化下的农民政治参与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17

空间分化下的农民政治参与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044-03

  政治参与的不断扩大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体现,所谓的政治参与一般就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1]。在阿尔蒙德看来,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程度与其政治系统的民主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并呈现互利和相互影响的关系,“民主政治系统比其他系统优越一点,是能参与决策的人,对决策比较满意,比不能参与的人更支持本国的系统。”[2]显然,越能够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人对其所处的政治系统也越认可,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和效果很大程度是由大多数民众政治参与能力、范围和成效决定的。中国正处在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农民数量依然庞大,因此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中国整体的民主政治进程。同时在中国,农民不仅是一种职业属性,更是一种身份属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流动的加速,农民不仅在职业和阶层结构上改变了原来相对简单和一元化的特性,变得更加多元,而且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从空间分布上,既有固守在农村的农民,也有不断走向城市、融入城市的农民。虽然经过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农民的政治参与水平、能力和范围已经有了极大的提升,但伴随着农民的空间分化,也使其政治参与的效果及制约因素因空间分布差异而有着不同的呈现。

  一、农村流动人口政治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的开启和政治体制对农民身份束缚弱化,大量的农民迫于生存或者寻求更好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开始离开乡土、离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传统农业,主动积极地走向城市,向城市转移,寻求商业、工业等市场化程度更高的职业,出现了长期而且强大的农民工浪潮。徐勇教授称之为“农民的理性扩张”,从而成就了“中国奇迹”[3]。农民工不仅作为一种职业,更是一种社会力量,尤其是其政治参与深刻而强烈地影响着中国政治的发展。但是目前由于户籍、就业、社会保障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农民工虽然身在城市,但其政治权利还停留在农村,因此使其政治参与状况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表现出多种问题。

  1.“无法参与”:农民工无法在城市政治参与的无奈

  首先,农民工进城务工,他们和工作单位之间是一种经济关系,是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工作单位只能保证农民工获得出卖劳动力的经济所得,而不会主动保护也不在乎其政治权利是否得到满足,正是这样,农民工在城市中几乎没有参与政治活动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方式和渠道。

  其次,“离乡不离土”现象导致农民工在城市失去政治参与的资格。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政治权利附着户籍之上,农民工虽然工作和生活大部分时间都在城市,但由于户口限制,并不能真正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出现了大量“半城镇化”现象,即相当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处于“就业在城市、户籍在农村,收入在城市、积累在农村,生活在城市、根基在农村”的“两栖”生存方式,并未真正转化为市民[4]。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工不能同所在城市并拥有城市户口的居民一样平等地参与政治活动,他们没有被视为真正的城市居民,也没有在城市中进行政治参与的资格。

  此外,农民工的收入也很不稳定,虽然他们出卖劳力,但有时却不一定能得到相应的报酬,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屡屡发生,很多人把体力工作外仅有的多余精力也放在如何确保包工头将工资如数发放,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和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大部分农民工根本无心参与政治,处于政治冷漠的状态。

  2.“低效参与”:农民工在农村政治参与的尴尬

  首先,由于农民工户口仍然留在农村,想要进行政治参与就得回村,但很多时候回村成本较高,包括交通费及误工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面对经济损失,一部分人会选择放弃他在农村的政治参与权利,继续留在城市。还有,除了日常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没法参与外,更由于在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时间经常是农民工在外最忙的时间,时间上的冲突更加剧了农民不愿意回去参与的热情和愿望,或者与家人打包投票,或者委托其他人代替,或者简单地电话投票,这直接降低了其政治参与的有效性。

  其次,农民工多数时间都生活在城市,与农村的联系、对农村的关注以及农村对他们的影响也逐渐减少和降低,特别是对政治活动的关注更微乎其微。在知道村里要进行重大政治活动,需要体现他们的民主权利的时候,如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一方面由于他们对候选人和选举情景不熟悉,不关注到底谁能当选;另一方面他们也得不到选举的相关信息,不会因此专程回村,造成他们无法进行政治参与。还有,由于其大部分远离乡土,无论谁当选,无论是怎样的民主决策结果,村庄的情况对其生活的影响程度大大降低,除非遇到事关自身切实利益的大事,不然他们对村庄的政治参与一般表现为冷漠及不关心。同时,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的流动性较强,没有固定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的现象较普遍,许多农民工并不知道本村委换届选举事件,这也使他们因不知情而失去参与机会。

  二、农村固定人口的政治参与

  1.政治参与能力不足

  政治权利是一种需要具备文化程度较高、意识较强权利行为,政治参与作为政治权利最重要高水平的表现形式,与参与者的文化素质和教育水平密切相关。阿尔蒙德和维巴在对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和墨西哥五国的研究表明,教育程度与参政成正比[2]。长期以来中国农民由于受经济水平的制约,一直处于温饱的挣扎线上,无力接受更多的文化教育,文盲和半文盲也大多集中于农村。尽管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农民文化教育日益重视,农民的素质也得到了极大提升。但长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分布严重失衡,国家虽大幅度提高了农村的教育投入,但相对于社会发展和农民自身发展的要求,农村教育的收益率还明显不足,农民接受教育的机会、渠道和知识更新还有很多的限制因素和实际困难。特别是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的情况下,也使农村大量的知识精英外流,一般外出打工的农民都是相对文化水平较高青壮群体。这样,留在农村的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造成了这部分留守人员在农村实际参与公共社会事务的水平较低、能力不足。   2.政治参与态度从众

  虽然村民自治在农村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技术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对于政治权利、民主权力的真正内涵,大部分农民却缺乏深刻的认识。在以“关系”为基础的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是中国农村长期的社会形态,农民一般以家庭、家族为单位进行集体行动,很少有自己单独的个人行为和政治立场,尤其是在进行政治活动的时候表现得更为明显。如在进行村委会选举时,大多数的情况是许多人对候选人不很了解,甚至有些情况是根本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进行民主投票时,基本以家庭为单位,一般是以家族、家庭中最有影响力或者长辈的选择倾斜为标准,一个人代表一个家庭(家族)所有人的意见,一个人的意见掩盖家庭当中的不同声音,因此在实际的民主选举中很少出现一个家庭有两种或多种投票结果的情况。另外,农民对于民主选举也缺乏深刻的认识,在投票的时候一般是按与自己关系的远近、谁给自己利益多为标准,而对于村庄公共事务的关心较少。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民的个人意识不强,很容易被大多数、其他人和环境影响所左右,尤其是在对候选人不了解的情况下,他们就会选择跟随大多数投票人的意向进行投票。结果就是,村民参与选举时对候选人的选择,并不是主观的想行使政治参与的权利,而是一种客观的要么被关系带动要么被大众带动的驱使。

  3.政治参与范围有限

  如果说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态度反映了政治参与的主体要求,而政治参与的范围则是政治参与客体广度。而长期以来,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一直处于一种被动式参与的状态,表现为一种政府给予式的民主,对于哪些可以参与,哪些不能,都由政府限定,而农民并不能主动地选择参与的方式、内容和范围。另外,虽然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扩大了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但是这种政治参与大多被限制在村庄公共事务的范围内,即所谓的“一事一议”,但只涉及村内日常的事务性参与,对于更高层级的政治过程(如乡镇一级),农民几乎没有参与和表达的机会与渠道。另外,对于村民自治,农民现在掌握和行使最直接的民主权利和参与最多政治过程就是民主选举,但是对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仍然处于虚置状态,没有享受到完整的民主权利。

  4.政治参与制度滞后

  “制度安排所创造的角色,决定了任何可能占据该角色的人的适当行为”[5],因此对于政府来说,要使民众具有理性的政治活动或行为,政治体系就必须有规范的制度安排,尤其是要明确人们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和民主程序。在中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由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同时,村民选举村委会,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也是由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见,参与民主选举是国家和法律规定的农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形式。但是在现实中,钱权交易、贿选、干部腐败、宗族干预、干群关系紧张甚至“黑恶”势力操纵选举等现象时有出现,严重侵蚀着基层民主的公信力,也使村民自治遭受质疑,尤其是当民主选举沦为一部分人为实现其政治目的的工具时,选举的民主性、广泛性和真实性不复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的村干部不按照选举的程序组织农民进行选举,或用权力唆使农民投票,或是利益诱导农民投票,甚至采取黑恶势力恐吓农民等等,这些非程序、非民主的手段大大降低了民主选举的真实性,除使农民投票成为走过场,农民真正的选择意向并不能影响选举结果,民主沦为了作秀。

  一方面是由于制度本身设计的问题引起的。在农村除了村民直选外,村民自治最主要的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就是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但由于一些地方,或是由于村民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等并没有建立起来,或是由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与人数较少、或是由于村干部垄断村委权力,村民会议论文摆设,使村民既无从参与,也不愿意参与。

  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农民权利的法律不完善及执行力不到位所造成的。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通过。”这一规定在明确了村民有罢免权的同时,又规定村民想要罢免村委会成员必须请村委会主持召开会议。这无疑就是相互矛盾,利益相关者不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此,这种规定使得村民的罢免权形同虚设,起不到实际作用,必定降低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5.政治参与受经济发展影响较大

  一个社会中,政治参与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而变化[1],同时民众的政治参与水平也受本身经济能力的制约,“最积极的公民不成比例地来自富有者,而最不积极的来自贫穷者”[6]。由于农村、农业、农民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最为缓慢,利益也最易受损。虽然市场化进程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但现实中大多数的农民依然较为贫穷,特别是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影响,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量存在。按照2011年新的国家扶贫标准,中国贫困人口从2 688万人增加到1.28亿人,而且贫困人口大都集中在农村地区,占农村户籍人口的13.4% [7]。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农民每天还在为生计、生存忙碌,还挣扎于摆脱贫困的努力中,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也没有热情和心情去过问政治、参与政治,因而对政治参与表现出极大的冷漠性。

  三、结论与讨论

  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影响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社会发展由传统阶段通过过渡阶段进入现代阶段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情[6]。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加速和社会转型的加剧,农民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空间分化也日益频繁,农村流动人口和固定人口作为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其政治参与的能力、深度和范围直接影响着中国农村政治发展和国家的民主化进程。但两种在政治参与方面又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及影响因素,如何破解这些体制机制以及社会文化方面的障碍,就成为中国未来基层民主建设思考和努力的方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国也从未停止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基层设计”作为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提供社会动力。同时,对于基层民主的完善和发展,尤其在农民空间分化背景下政治参与差异和制度障碍的破解也有待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以及对于两种相关性的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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