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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新政背景下对保险QDII产品监管的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21

保险投资新政背景下对保险QDII产品监管的分析

  一、背景及选题意义

  有数据显示,在2012年整个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仅为3.39%,尚不及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润普遍下滑,保险公司若想改变现状,必须要在保险产品和利润结构上进行必要的转型,进行大量研究并开发出具有高保障性的保险产品,同时要能起到降低投保人对投资收益率的敏感性的作用,进而摆脱对股市的过度依赖。

  在中国农历春节的前夕,从保监会传来了给市场的重要信息,保监会允许泰康人寿设立两个投连险海外账户,一个偏股型,一个偏债型。已经在我国问世14年的投连险产品首设海外账户,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保险QDII产品由此诞生了。

  二、保险投资新政的主要变化

  (一)保险投资“13条”新政

  具体上看,保险投资新政,对保险资金在海外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投资的地区以及投资的产品的种类上进行了限定。此次保险投资新政最明显的变化,便是保险公司投资模式由原来只有通过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实体经济、股票和基金转变至可以直接进行投资。上述保险投资新政即使为13年的保险发展拓展投资道路,同时,也为新诞生的保险QDII产品的投资指明方向。

  (二)实施保险投资新政的原因

  保险行业,是金融市场中的三大支柱行业之一,与银行证券并列。我国在GDP总量上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保险虽然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达百年之久的发展,但是,相比于国外,我国的保险机构在普及度,以及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还是有很大的限制。为此保监会在2012年中旬推出了保险投资新政的征求意见稿,并在2013年至今,陆续有十余项政策文件正式出台。

  三、保险投资新政对我国保险QDII产品发展的影响

  (一)保险QDII产品概述

  QDII,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尚未开发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的,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二)保险投资新政对我国保险QDII产品发展影响的统计分析

  第一,保险投资新政下,保险QDII产品的类似产品,即投连险产品的风险同市场出现了趋向性;第二,投资新政下,投连险产品的投资市场,品种范围都有所增加。因此,对于增设海外账户的投连险产品,即新的保险QDII产品,我们可以了解到其监管的必要性和复杂性,同时,保险QDII产品与多个市场、产品均有联系,这样监管就不能单一化,而应该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产品的监管,以及国外监管机构相互合作。

  四、保险投资新政下保险QDII产品的风险监管

  (一). 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形成于2003年,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国对处于不同偿付能力水平的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⑴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⑵ 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⑶ 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二)“四位一体”监管体系

  张泽鑫(2005)提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 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的保险业的政府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无论是在何种经济制度下,政府都发挥着重要的作为,在整个监管体系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

  2. 企业内控

  企业内控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营效益和充分有效地获取和使用各种资源,达到既定的管理目标,而在内部实施的各种制度和调节的组织、计划、方法和程序。这里的企业不仅指保险公司,还包括和保险公司QDII产品参与投资的委托公司、托管公司等相关参与机构的企业内控。

  3. 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指保险行业的自我约束制度。保险公司为了保障个体利益和整个行业的共同利益,体现行业的社会责任而自愿组成行业协会,对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自我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行业自律是一种监管成本很低的方式,而其是整个监管体系重要的辅助力量。

  4. 社会监管

  社会监督是指整个社会(客户、其它政府职能部门、媒体、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的监督。保险公司的广大客户是最直接的监管方式。网络资源,微博平台的大力发展,这对于监管透明度的提升都是很有帮助的,更应该鼓励媒体机构对产品运行的监督。

  (三)投资保险制度与监督制度

  要求设计QDII产品的保险公司均要参与投保,直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并成为产品销售的限制性条件。该保险公司确定提供保险的条件是投资产品的保险企业,以及相应的委托公司等参与机构,拥有健全的风险监控系统,有良好的内部控制。

  (四)三大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平台建设

  在最新的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获得通过,方案中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金融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合并后,三大监管机构可以建立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建成全面的金融数据网络,设立监管机制,在保险QDII产品与银行和证券产品的密切联系中,把控好风险。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首先要做好立法的基础,依法进行监管,控制金融产品的风险,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我们可以再“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的引导,以市场为依托,建立起金融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的监督方式,可以高效地进行QDII产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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