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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局限性及改进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25

增值税会计核算局限性及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9-0145-02

  增值税是1994年在我国实行的一种税收政策,这一税收政策不仅加速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还使得国家税收政策得到了进步。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当中第一大税种,增值税会计的核算在税务会计中也占有重要的位置。然而,增值税在核算过程中也存在着局限性,为了使增值税制度得到完善,国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1 增值税的含义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货物销售的增值额为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因为是对所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所征收的税,所以叫增值税。

  相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只是就本企业当中没有收过税的部分进行收税,这种收税方式不会产生重复收税。当税率确定后,不管这个产品经过多少次生产的流通环节,税收的总额始终是产品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税负不会因为纳税环节的增加而发生变化。

  2 增值税存在的局限性

  由于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税率核算成为了关键。权责发生制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支出和资本支出原则、配比性原则这几个部分存在着不可小觑的问题,增值税会计的处理也存在着违背会计核算原则与会计统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局限性。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必须要找出有效的措施来进行解决。

  增值税核算的根本原因是:财税不合一,导致增值税会计不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限制了我国会计理论的完善。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会受制于国家税收的制度,因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受制于税法的规定,使得增值税会计研究不能够单独的展开[1]。

  2.1 增值税违背了历史成本的客观规律

  历史成本的客观规律要求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将入账价值真实地反映某项资产的成本。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在买进货物所得到增值税的发票和完税凭证时,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价钱、采购的费用和增值税。然而,增值税会计在核算时将货物的成本分离出来,这样的核算会背离历史成本原则,同样也扭曲了增值税的内涵。

  2.2 增值税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增值税对一般人而言,在购进货物时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的发票,而其存货的成本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度。如果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只是得到了普通的发票或者是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那么这样的发票就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在同一企业当中的存货方式也存在着差异,有的按照价税分离的方式核算,有的按照价税合一的方式进行核算,这样使同一个企业当中存货的成本没有可比性存在。从一般的纳税人和小规模的纳税人而言,一般的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时,存货的成本按照价税分离进行核算,反之则按照价税统一来核算。而小规模的纳税人不管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还是其他发票都要按照价税合一的方式进行核算,所以导致了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存货价格缺乏可比性。

  2.3 增值税不符合匹配性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确定销项税额与财务会计所确认的销售收入的原则相统一,采取权责发生制度。但是在实际当中,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度并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反而遵循了收付实现制。因为按照现行制度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与进项税额度相抵扣,工业企业采用货到之后再扣税的方式,而商业企业采用的是付款再扣税的形式,付款再扣税体现了收付的实现制,然而货到扣税却无法达到这个原则,所以进项税和销项税没有贯彻匹配性原则。

  2.4 增值税不符合公平性原则

  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基础上,不同纳税主体进项税额度的抵扣时间不同,导致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同,在对破损的账目处理时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应该在期末时按照相关规定对应收的破损账款进行比对,以体现出稳定性原则。但是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而言,如果破损账目中的增值税和销项税没有进行及时处理,不但会导致企业损失钱财,还会无端地赔进一笔高额的增值税,造成纳税人在纳税时遭遇不公平的对待。

  2.5 增值税不符合明晰性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经将所有的凭证或者是物体交付给对方,并且收取了相应的货款,但是商品所有权中的商业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企业在没有完成销售的商品时,此安装或检查任务是销售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不能按时交货无法确认收入的实现,则税法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进行销售货物,但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货物,为货物发出去当天开始收取税款,这样的情况就会导致增值税会计在处理问题时存在缺陷[2]。

  3 增值税的改进意见与措施

  为了提高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方法,应该更好地向财务报告企业内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相关的会计信息,在此基础上保障会计提供信息的质量,所以完善增值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是很重要的。

  3.1 保持原有的模式,并加以改进

  在现在原有模式基础上,改进存货成本可比性的问题。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在购进货物或者是接受劳务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进行核算,对于一些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之中。这是对企业的一种制约,又符合成本合算的原则性。同时对企业而言也是一种经济上的制裁,也可以促使企业认真地使用和管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3]。

  3.2 构建“财税分流”模式   “财税分流”模式的原则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这样财务会计可以不受税法法规的制约,能够按照其本身的要求和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向各个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如果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不够真实,材料不能符合增值税会计的理论结构图的税法要求,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根据这一原则来设计增值税会计模式,解决财务会计对有关增值税经济业务的处理能力,即根据会计自身的要求和原则对增值税的经济业务进行有效地核算和报告。增值税会计运用特殊的方法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力,它的实质是解决投资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以及税务部门这一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所提供的有效会计信息[4]。

  3.3 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新思路

  财务会计应该在会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日常的会计业务处理,对相关的增值税业务进行核算,正确地处理税收和会计自身的关系。虽然税收和会计在生活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但是税收与会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学科,它们的目的和计量原则都是不同的,税收的作用是保障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水平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从而依据税收的规定办事。而会计是向工作部门提供会计信息,为使用者提供真实、客观、公允的财务信息,依照会计的原则计量。因此,增值税会计在核算时应该依据会计的原则进行处理,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要依照税法进行,二者要有所分离,但是所分离的程度要依据会计的准则、税法的差异度相协调而定。

  3.4 增值税核算遇到存货问题时应设置新的科目

  为了增强存货成本的可比性,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按照原有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普通发票和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以设置一个新的科目,使这个新科目的作用要与应交税费的作用相似,这样做不仅能够使存货具有进项税,还能够增加可比性。

  3.5 借鉴国际税务的原则

  由于我国增值税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税收程度还不够明确化,为了提升增值税会计的信息质量,要加强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考虑到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要在遵循财税分流的基础上,借鉴英国增值税会计的核算体系,对我国的增值税进行改革。可以将增值税纳税企业设置为: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和递延增值税,运用三种增值税进行核算增值税费用、税法上的应缴纳的费用和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纳税额。为这些增值税单独设置一个账户,这个账户的企业所发生的增值税费用是企业的成本费用,所以在核算时应遵循会计原则进行,借方发生额为销售的收入销项税,而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的进项税,但是这一进项税是已经销售产品的进项税,也就是本期增值税额费用。期末时,此账户的转入本年的利润当中,结转后的余额为零。核算有关增值税的税金计算与缴纳,此账户贷方登记的本期按照税法确认销项税;而借方登记的本期按照税法的规定准予抵扣进税项,余额就是企业应缴的增值税,从中揭示出增值税暂时性的差异形成和转回[5]。

  4 结 论

  综上所述,增值税的会计在处理事务时不仅要依据会计制度来进行还要根据税法的要求进行考虑,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系统的过程。现在增值税的处理还存在着进销项不匹配、存货成本和报表数据不清晰等会计核算问题,我们要对这些情况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来解决,并且要尽快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促进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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