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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导向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9-17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导向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9 ― 0050 ― 02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无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因此,司法的正义性价值应该是凝结在制度层面上的东西,它必须借助制度的相对稳定性来实现持久的正义。〔1〕因此,司法公正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无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并且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一、社会公平正义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罗尔斯把社会正义问题又突出地提到了人们的面前。在《正义论》及其相关著述中,他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罗尔斯把他的正义观念表述为“公平的正义”,在他的“公平的正义”观念那里,平等是至关重要的核心要义。公平正义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保证人们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也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社会1的正义。“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可以看出法对正义的实现具有保障的作用,“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塞尔苏斯),这一格表明: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一言以蔽之: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具备深厚的根基。

  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究

  西方的司法独立思潮催生了近代我国

  司法改革的道路,从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即进入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毋庸置疑,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2〕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近年来西方国家在实行宪政的背景下,奉行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独立。最终以宪法、诉讼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进而构建了相应的司法制度。

  在西方国家,法律的象征通常是一手拿天平,一手握宝剑的女子,称之为正义女神。简而言之:有宝剑而无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有天平而无宝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只会是有名而无实的正义。一部具有实质正当性的法律如果在司法活动中得不到认真地遵行,或者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采取的措施不具有实质的正当性,都不能实现司法公正。〔3〕对照戈尔丁“自然正义的九大原则”对程序正义的要求来看,司法公正的标准概括起来包括两方面:一程序公正,二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最早是由罗马法的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的,总的来讲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被称为“看得见的主义”。有两项基本要求: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陈述本方理由的机会,并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实体公正,是实体裁决公正。具体包括: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客观、准确的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的运用法律,裁判结果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司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程序缺位的现象比比皆是。在我国,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究其根源,是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司法不公的内部因素:

  1.如何突破公平正义的观念。胡锦涛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现实中,部分司法人员对公平正义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违背公平正义理念,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

  2.法官素质不高。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司法队伍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左右司法公正与否的先决条件。从整体来说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许多法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不健全的知识结构常常会使法官在裁决案件的过程中顾此失彼,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二)司法不公的外部原因:

  1.不良的法治环境。我国是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封建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特权思想仍然盛行,在执法过程中以权压法、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屡屡发生,致使些许不良倾向弥漫到社会生活的许多角落,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并受到外部政治力量、新闻媒体、社会大众心理等的相互影响。怎样引导人民大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消除人们对于外部世界在认知上的不确定性,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外部力量。如何改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2.疲软的监督机制。我国建立了一整套的监督体制,以约束司法权,但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其效果差强人意,功效甚微。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少缺陷:一,主体不够明确,除了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主体外,公民、新闻舆论、各社会团体的监督地位和职能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够,效力不大,且常常被忽视。二,监督机构的权威性不够,一些监督机构对身居高位者无能为力,在各种关系网面前不敢动真格的,往往形成官官相护的局面,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难看出,司法机构缺乏权力的制约势必产生腐败,腐败现象也必然损害公正司法。   三、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趋势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巨大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面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我国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来建构与之相调适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钱弘道认为:“中国当前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套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既能实现公正、又能体现效率的司法制度和运行模式”。〔4〕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相关内容,现今,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也在稳步进行中。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社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司法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进行真正的富有成效的司法改革,就必须从问题的根本或根源上着手。

  1.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的任免权都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除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选举产生,其他法官、检察官均由各级权力机关任命的方式产生。如此法院对于人大的方向性意见就会很敏感,必须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司法机关方能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的影响,保证公正司法。

  2.改革领导体制。我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司法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导极易致司法的地方化。例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司法活动时不以国家法律为准绳,而是以是否保护地方的利益为判案的依据。今后改革中应该把“平行管理”模式改为“垂直管理”模式,这样以来下级司法机关只对法律和上级司法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以避免司法地方化的产生。

  3.司法机关预算独立。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决定》规定: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司法机关财政由中央统一拨付,可以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的依赖及人事上受地方的控制。同时,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4.减少司法权运行的阻力。党委和其他国家机关对司法工作的干预过多,使司法权“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存在。今后在法院审判案件期间应该做到上级法院不提前介入下级法院,党委和地方行政机关不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改革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避免案件“审而不判”和“判而不审”,切实减少司法运行的阻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改革审判方式,实行审判公开。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做到案件当庭举证、质证、辩证、认证和评判、宣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其次改革审判方式:一,彻底废除院长、庭长审判和决定案件,建立法官独立审判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二,改变庭审方式,借鉴西方的控辩式审判,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厅辩,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作用;三,简化诉讼程序,兼顾公平与效率;四,全面实行审立、审执和审监分立,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一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三)改革监督机制,强化司法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建立司法机关的廉洁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一,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建立法官、检察官的财产申报制度;二,健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法院内部的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分开行使,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而失去制约,形成既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三,加强外部监督机制,特别加强人大、大众媒体和舆论监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四,加大对司法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此外,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价值,媒体聚集了众多的民意,“作为舆论监督重要主体之一的媒体具有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的双重追求”。〔5〕当前学术界对媒体监督的研究的成果也越发凸显出来。

  四、结论:

  司法公正对推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显得十分必要而且迫切,当今,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司法制度的基本构架和实证研究等方面均有极为丰富的积累。在中国司法体制走向现代化的今天,西方的这些制度都是值得我们尝试和借鉴的,我们既不可能撇开这些积累,也不可能完全套用,要根据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从而公正司法,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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