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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构建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9-25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构建探析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4)08--02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意义

  1.校企合作有助于高职院校提高办学水平,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大多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都处在低水平层次上,教学模式只不过是本科教学模式的缩微版,只注重课堂理论教学,学生实践机会很少,操作能力很差,学校的专业和课程设置脱离社会需求,难以达到高职教育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通过校企合作,一方面,企业给学校提供了一定的资源,让学校和学生有了实验和实习基地,学生置身于真实环境进行学习,有利于学生的实践技能水平提高和学生职业性的培养。另一方面,在学校与企业的接触过程中,学校可以掌握社会需要何种人才和人才标准方面的信息,然后可以根据社会需求情况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

  2.校企合作有助于企业降低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成本,在核心知识和人才获取方面获得市场竞争优势。通过校企合作,学校在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让学生参加顶岗实习,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通常是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筛选和培养自己所需要的人才,而在校企合作中,学校是根据企业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人才的培养,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实训过程中,也会尽快融入企业环境,受到合作企业文化的熏陶,因而企业可以通过与学校合作节约在人力资源建设方面的成本。此外在校企合作中,企业还可以在获取核心知识与人才方面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合作企业可以较同行业其他企业更快地获得学校培养的人才,更有机会获得他所需要的员工,更有可能让学校成为自己的人才供给基地。

  3.校企合作有助于学生就业。通过校企合作,学生进入合作企业实习实训,获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其中一部分学生极有可能就在实习企业就业,而另一部分学生也由于实习实训获得了较多的工作经验,增加了就业的资本,这样学生到其他企业应聘相对也比较容易。

  4.校企合作有助于我国目前的产业升级。目前我国正处于产业升级的过程当中,经济的增长方式由原来的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升级和转型后,企业需要的将不再是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而是具有能够提高中国制造产品技术含量的高素质员工。因此,目前我国经济所需的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将日渐增加。校企合作则可以顺应这一社会发展趋势,通过合作,高职院校学生能够真正将理论和实践结合,化理论知识为生产力,快速成为社会所需的高素质人才。

  二、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滞后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高职教育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在校企合作的形式上也取得的一些成绩和宝贵经验,如一些院校的个别人才紧俏专业出现了“订单式”、“企业配合模式”、“实体合作模式”、“顶岗实习式”、“2+1结合式”、“产学研结合式”等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但这些合作大多也只停留在浅层次和中层次上,学校仍然处在培养学生的主导地位上,企业参与程度不深。但对大多高职院校的大多专业来说,一些仅有的校企合作也是靠教师的私人关系建立和维持,企业碍于情面给学生提供参观实习或者一些短期的实习机会,学生实习的内容往往限于打杂,不可能顶岗。更为普遍的是,大多校企合作流于形式,校企合作的合同和挂牌一大堆,但仅仅是配合招生宣传的需要。因此,我国校企合作总体上来说是极滞后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学校和企业的利益不对称。所有的合作,都要有合作的基础,即合作各方要都能从合作中获得较为均等的利益,但从我国目前的校企合作的情况来看,校企双方在合作中所得到的利益是不对称的。一方面,在校企合作中,学校获得了教学资源支持,利用了企业的各种机器设备和办公设施开展教学实践活动,提高了教学质量,减少了实训设施方面的投入。但另一方面,学生实践过后,由于没有约束,毕业后也未必就会留在实习企业,同时大多高职院校师资力量薄弱,科研水平和技术能力不强,给企业提供不了多少智力支持,解决不了企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因而企业并没有从校企合作中得到核心知识和人才方面的竞争优势,再加上当学生到企业实践时,企业还要安排一部分人力和财力配合学生的实践活动,这也通常会打乱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所以,利益的不对称导致剃头担子一头热,企业对合作的兴趣不大,无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2.缺少完备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全国层面的规范职业教育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这一部,该法律虽然有“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等少数校企合作的内容,但也只是原则性、概括性的,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对于地方政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规,目前虽有宁波、山东、河南、甘肃等地出台了相关的职业教育条例,但仍有十多个省份在此方面仍是空白。因此校企合作中合作双方的责、权、利在法律上是不明确,合作大多无法可依,当实践中出现问题时,双方总是互相推诿,这也导致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3.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我国企业基本都是根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行为选择的经济人,只考虑自身的利益,不愿意承担校企合作对其产生的负面作用,忽略了道德等社会责任也是其做出行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而根据20世纪80年代在欧美等国兴起的企业公民理论,作为法人组织的企业,与一般公民的公民人格类似,也具有法律人格,企业也是国家的公民。因此,作为公民的企业就不能只顾自身的利益,还应该考虑整体利益,为整体社会的发展承担应有的责任,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构建政策建议

  根据前述分析,为了使校企合作能发挥出应有的对各方的积极意义,我国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构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涉及到政府、企业、行业、学校、学生等多方面的利益主体,因而合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要比普通教育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要通过校企合作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尽快完善《职业教育法》中的相关内容和体系,使校企合作能够有法可依,各方的权益都能够有法律上的保障。目前《职业教育法》需要明确校企合作中各主体的法律关系,要明确各主体的责、权、利,要对相关规定内容进行细化、具体化,增加其可操作性,还要制定出与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所涉及到的内容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对违反相关法律的主体,也要制定出惩罚条款。此外,地方政府也要积极根据《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出和完善适合本地的校企合作方面的职业教育法规。

  2.增加企业从校企合作中获得的收益,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其具体措施又有:①高职院校要增强自身的师资力量,要有能力为企业办事。高职院校要制定教师参与经济社会应用研究服务的激励政策和考评机制,鼓励教师的教学和科研紧跟形势,使其熟悉企业当前的生产技术状况,主动参与企业的项目研究与开发,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学校要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对企业员工进行岗前、转岗和进修培训,促进企业的人力资源建设。②政府要制定出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配套支持政策。校企合作最终将会推动整体社会的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升级,作为协调公共利益的主体,政府理应积极参与其中,从各方面给予支持。比如对进行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税收上的优惠以及资金和项目上的支持,弥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承受的成本;在校企合作的双方建立一定的就业保障机制,保障人才在学校和企业间的流通。

  3.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以及一些地方法规虽然都将参与校企合作规定为企业的法定责任,但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没有规定达到什么标准的企业应该承担校企合作的责任,也没有规定如果企业不参与校企合作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导致企业的法定社会责任的无法落实。因此,国家不仅要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作为其责任写入法律,还有予以细化,增加其可操作性。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国家向所有企业征收职业教育基金,然后把征收的基金分配给参与职业培训的企业,非参与企业则不能获取培训基金,促使企业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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