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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侵权与预防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12-25

网络新闻侵权与预防探讨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7-0038-02

  0 引言

  传统新闻在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管约束下,侵权的问题比较少,而网络新闻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约束力度,以致侵权情况经常出现,并在转发传播等过程中,新闻的真相被歪解,使得侵权情况迅速发酵膨胀。对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在掌握网络新闻侵权特征的基础上,基于法律等视角,采取行之有效的预防方法,才有可能切实保障新闻报道对象的合法权利。

  1 网络新闻的基本特征

  相比于传统媒体平台,网络新闻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其传播方式出现了质变,由此决定了网络新闻具备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等基本特征。

  1)虚拟性特征。网络环境中,无论是新闻报道者,还是新闻的阅读者,都在相对独立的空间内,与传统新闻媒体不同的是,后者的新闻报道者永远是报道者,而阅读者永远是阅读者,两者的主体身份无法转变。而网络新闻媒体,报道者和阅读者的身份可以转变,以致所报道的新闻内容,被贴上未经权威认证的标签,具有虚拟性的特征。

  2)开放性特征。互联网面向全社会开发,在网络环境中,新闻报道和阅读不再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新闻媒体人随时随地可发表认为具有报道价值的新闻,阅读者同样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平台,随时随地阅读所需的新闻,这种开发性特征,推动了网络新闻的迅猛发展。

  3)交互性特征。网络新闻的受众主体,在自由选取所需新闻信息的同时,还可以参与新闻的在线评论,而新闻的报道者,能够通过评论的内容,及时掌握受众主体的反馈情况,以便对新闻报道角度、报道内容等进行改进。或者在报道新闻之前,进行在线调查,掌握受众主体的新闻信息需求。

  2 网络新闻的侵权情况

  2.1名誉权侵犯

  网络新闻以图片、文字、声音、视频等方式,纰漏新闻报道对象的信息,或者直接引用网络上的某类作品,譬如类似于娱乐新闻常见的贬损某位明星的报道行为,事实上已经侵犯了报道对象的名誉权。笔者认为,网络新闻的名誉权侵犯,与线下名誉权侵犯的性质、特征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前者以网络作为侵权的工具,比方说网络论坛、评论栏、留言板、微博、微信等,使得名誉权侵犯的影响范围更好,责任追究难度更大。

  2.2隐私权侵犯

  所谓的隐私权,指的是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直接向社会公开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以致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人身自由受到负面影响。近几年网络上的所谓“人肉搜索”行为,在网络新闻中也是屡见不鲜,或者直接将当事人的姓名、肖像、工作单位、学习单位等,公布在网络上。

  2.3著作权侵犯

  网络新闻实现了信息的数字化,该项技术的应用,意味着各种信息内容,可以进行直接的复制和修改,并且每位参与网络互动的主动,都能够自由的传播自己所需的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很多网民在互联网世界当中,并不了解何谓著作权,当然也不排除某些故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然而,无论哪一种行为,对于著作权的挑衅,譬如将未经许可的文件信息,放在论坛、微博、微信之上,供其他人自由浏览和下载,甚至擅自修改文件信息,使得原本意思被篡改,这都是著作权侵犯的常见表现。

  3 网络新闻侵权的预防

  针对以上的网络新闻侵权行为,以肃清新闻环境为目标,创造健康的网络新闻舆论环境和法制环境,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手段,尽最大努力杜绝网络新闻的侵权行为。

  3.1 技术预防

  网络新闻的传播,针对直接复制和修改的侵权问题,可通过网络认证和保密等技术手段,予以制止。尽管这些技术预防手段,无法根除侵权的行为,但起码能够将侵权的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畴之内。就目前很多新闻媒体网站的信息权技术防范方面,譬如重要的图片信息或者视频信息,都会直接打上网站的LOGO,以证明这些信息的版权归属,另外关于重要新闻附件的信息,以注册、实名认证、下载一系列的繁琐流程,同样能够防止附件信息被无限制下载,并有利于追究信息违规传播的行为责任。

  3.2 自律自控预防

  网络新闻所处的传播环境中,毕竟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类社会发展历经数千年,已经有了某些约定成俗的道德规范,这些规范不仅适用于现实社会,同样能够用于规范网络新闻的环境。笔者认为自律和自控的道德要求,正是网络新闻发展,以及发展过程中侵权预防的重要手段。对于网络新闻发布者来说,作为媒体人,就应该率先遵守这些自律和自控行为,而不应该作为网络新闻侵权的始作俑者。目前西方国家媒体界在业内行业了自律机制,除了法律的约束,任何违背新闻职业道德行为,都会遭到同行的唾弃,这种做法实际上值得我国网络新闻发展时的参考借鉴。

  3.3 新闻采编审核强化

  网络新闻信息的来源,来源于各个渠道的采编收集,其中不乏真伪难辨的信息、良莠不齐的信息,而新闻采编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这些信息真伪的辨识,选取最具报道价值的信息。很多网络新闻侵权的情况,正是新闻采编人员缺乏业务经验和职业道德所致。采编人员应该凭借职业的敏感性,准确斟酌新闻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与否,最终做出科学合理的取舍决定。对此笔者建议网络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强化采编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从而消除侵权问题在采编环节的个人因素。

  3.4 网络新闻评议协会设立

  为有效监督和仲裁网络新闻侵权的行为,网络新闻行业评议协会,可视为具有行业自律意识的组织。该协会的设立,将新闻业内纠纷、新闻行业与社会纠纷等的处理,视为基本的职责和任务。评议协议设立应紧扣国家的宪法,所采取的监督和仲裁行动,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这种第三方主题的监督和仲裁方法,能够保证自律自控机制的切实落实。

  3.5 相关立法的完善

  就目前国内的立法情况来看,网络立法,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网络新闻侵权相关的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保证网络新闻的健康发展,需要站在网络新闻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的视角,引进科学的立法理念,在遵循网络新闻发展规定的基础上,将网络新闻的定位,从管理本位,逐渐转变为权利本位和规律本位,这样方可提高网络新闻法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4 结论

  综上所述,网络新闻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约束力度,以致侵权情况经常出现,并在转发传播等过程中,新闻的真相被歪解,使得侵权情况迅速发酵膨胀。对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在掌握网络新闻侵权特征的基础上,基于法律等视角,采取行之有效的预防方法,才有可能切实保障新闻报道对象的合法权利。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网络新闻侵权情况和预防的方法,但考虑到网络新闻传播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侵权行为也不止以上提到的三种,因此仍然需要在实践当中提炼更多的侵权预防方法,作为本文研究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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