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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09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迫切的需要改革。《贝弗里奇报告》是世界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极为著名而又有影响力的著作,它对于处于社会保障改革关键时期的我国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对比该报告发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足

  《贝弗里奇报告》共有五部分,其中第二部分针对英国当时保障制度所存在的各项问题,提出了二十三条改革的建议,不仅对每一条建议做了具体的论述,也对改革建议的理由做了详细的分析。毋庸置疑的是贝弗里奇对于当时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满的。从报告中的第二部分反思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看到这其中的许多问题也是存在的。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太小,保障项目不全面

  报告中可以看出,二战后英国的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很窄。只有部分公民能够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另外一部分人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外。报告提出的新的改革将家庭妇女、寡妇、盲人等作为新的群里纳入到社会保险之中,并且将长期伤残和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都扩大。

  不难发现,我国的社会保障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障一直具有很强的局限性――除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外外,其它社会成员基本被都被排出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而城乡二元制结构的社会体系,更加剧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性――大部分农民的养老、医疗、教育等保障都很不到位。

  (二)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贝弗里奇报告》指出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应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风险事件并没有在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之中。其新的改革中指出,首先要将部分应纳入而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障事项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如工伤事故、职业病等;其次,应取消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的限制,例如对于在失业一段时间后从事指定工作和培训的失业者来说,应取消全额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限制;再次,对于因管理混乱,项目分散,浪费大等问题,报告指出可通过统一社会保险缴费、统一社会保障的管理部门等方式进行解决;最后,针对国家与公民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问题,报告指出社会保障需要国家与个人合作,国家与个人都应肩负一定的责任。

  目前,我国基本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民政、卫生、社会保障部门之间政策分割、部门利益分割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大规模人口流动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收入分配不平衡的挑战。而这一现状又导致了许多问题――例如,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就存在着抗风险能力和调剂功能弱的问题,这是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的不到位引起的。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通过多年的努力,社会保障制度取得较大进步,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客观分析不难发现贫富差距过大、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城乡差距持续拉大等问题都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而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切的需要我国建立一个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经验,通过分析《贝弗里奇报告》中的二十三项改革建议,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案。

  二、《贝弗里奇报告》对我国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得不考虑一国的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同时也应该看到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也是极为重要的,通过对《贝弗里奇报告》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要具有普遍性

  社会保障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公民的这一项权利。按照《贝弗里奇报告》有关社会保障普遍性与统一性的精神,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定应当保证每一公民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障,而不用担心会陷入生活困境。目前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并没有得到实现,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覆的主要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人员,而城乡部分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的员工和大部分农民,还没有真正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另外,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仅导致我国存在二元的社会保障缴费标准,也使得基金管理和统筹方面出现凌乱。加上社会保障制度中各部门制定政策出现不一致,二元户籍制导致的人口流动不合理,资源也得不到优化配置。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的基本要求建立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当向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循序渐进,从而建立起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要具有统一性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我国构建一个公正、公平和和谐的社会有着及位置重要的作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从设计上来看还是从实施方面来看都存着极大地不平等――身份差异导致的不平等和地域差异导致的不平等。总的来说就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性:就身份而言,无论是从社会保障制度设置上看,还是从相关制度的实施来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人员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同样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就区域而言,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的社会保障实施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且我国社会保障的管理和监督政出多门,这种状况不利于社会保障功能和效率的发挥。要想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的改革和发展应当遵循统一性的原则,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社会保障需要政府责任和公民义务相结合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生相伴的,虽然说社会保障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为了兼顾国家和全民的利益,每一公民都有义务与政府共同承担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当然,我们并不能要求公民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承担主要作用,应当让国家和企业应承担社会保障中大部分的责任,公民则承担较少的责任,即相应的缴费义务。也就是说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确立与实施,需要政府与公民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责任,而在这一分工中,应当注意由政府承担建立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确定立法、确立管理制度与监督制度等重要责任。而公民则应该积极承担着履行缴费的义务,并积极参与社会保障的管理与实施的监督。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划跨部门的委员会来完成

  《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涉及到的不仅包括社会的方方面面,也影响到社会上各利益集团的利益纷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然需要一个跨部门的协调委员会来进行这项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在各级政府都设有,但在实际制定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的时候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往往被他们所忽视。其直接的不利后果就是某些政策因相关利益者的抵触而难以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更加困难。因此一个跨部门的协调委员会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起到的作用非常大,它不仅能协调有关工作,还能组织社会保障体制中的相关部门进行通力合作,从而更好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三、结语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当在尊重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在追求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目标下,吸取教训,走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道路而总结《贝弗里奇报告》中的批评与建议,有益于我们反思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通过借鉴他国的经验就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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