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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制度建设问题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15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制度建设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D6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12-0083-03

  作者简介:乔春霞(1973-),女,济南人,北京联合大学生化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张泽一(1973-),男,山东淄博人,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所博士,副教授,硕导,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多种方式、方法和路径。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种路径中,制度建设是根本性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念、理想变成现实及其实现的程度,取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能否成为制度的价值基础、价值目标和价值尺度。深入理解和把握制度建设路径的重要作用,对于探索和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与核心价值观的辩证关系

  核心价值观作为一个共同体全体成员在长期的交往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共识,是社会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和精神精髓。制度与核心价值观有着深刻的内在关系,它们是相互构成的,同时,作为两种不同的存在,它们又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制度是社会价值共识的载体,是社会共同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规范化的体现。制度不是单个人的创造物,而“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1]78制度是在社会交往和互动中形成和发展的,是社会价值观达成群体共识的结果。从制度的创制来看,制度是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指导下建立的,制度本身必然蕴涵着社会的价值规范,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伦理精神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作为社会规范体系实际上是实现特定价值的规范体系,一个社会坚持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就会有相应的规范体系来保障其实现。例如,现代社会构建是以现代的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为基础的。根据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与“神授”或强权决定的古代社会制度不同,现代社会制度是平等主体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产物。程序上,制度是基于所有作为公民的个人达成的契约而建立起来的,人们对制度的服从基于同意。内容上,这样的契约过程事实上是现代人所珍视的价值如何具体实现达成共识的过程。不同层级的制度相关的社会成员数量不同,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制度必然蕴含着这个社会在最广泛基础上的价值共识,即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任何制度都存在于由个体组成的共同体及共同体成员的思想观念中,而不只是某种具有制约作用的外在环境。“一种制度,其规范的公开性保证介入者知道对他们相互期望的行为的何种界限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存在着一个决定相互期望的共同基础。”[2]56制度提供的共同基础使得人们的行为可以相互预见,也正是这种对他人行为可以预期的信念成为个体遵守制度的动机和激励。制度的存在与运行需要制度相关人具有共同的观念前提。“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相关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一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现的方式制约着相关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3]制度相关人在认知和遵守制度的实践中形成的“共有信念”保证了制度的实施和连续性。制度内在于相关人的思想意识中,那些促使行动者能够遵守制度的思想观念构成了制度的要素。没有社会共同的观念前提,没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制度不可能存在。

  在塑造和制约人的观念和行动的诸因素中,制度具有直接决定性作用。人在存在方式上是“一种制度里的公民”。[4]制度限定、规范和塑造着每个社会成员的行动模式、思想观念和个性品质。制度直接规范人们的行为。作为一种规则或规范体系,制度的功能之一是对人的社会行为进行控制。制度明确规定人们应该、必须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为人的行为提供规则、标准和模式。“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5]制度通过对违反行为的制裁和处罚来保证其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是一种外部强制力量,指引、限定和塑造人的行为模式和行为选择。首先,制度决定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一种制度可以被界定为由认知性、协调性、信息性和规范性社会要素构成,它们通过促成、引导和激励行为,共同产生了一个(社会)行为秩序。”[6]人们通过制度产生的社会秩序来理解和认知社会环境、判断他人的行为、了解符合社会规范、能为社会所接受的行为。可以说,制度是通过规导人的思想观念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生活于不同制度下的人们,思想观念也必然不同。其次,制度塑造人的个性和品性。在对制度的认知和遵守制度规则的过程中,个体会将社会规范以及制度意蕴的价值观念转化为个人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并进而成为个人认同的一部分。个体的个性化和社会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体的思想观念和行动成为特定社会制度的构成要素的过程。所有个人不过是被特定社会制度“制度化”了的人。个人的自我认同和自我理解与特定社会制度紧密相连。例如,人人平等的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制度环境中才可能产生和延续的。相反,在特权当道的社会中,特权会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的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2]285社会制度持续生产和再生产某种个人及其价值偏好。不同制度塑造不同人格。合理的制度能促进人的发展,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发和实现人的潜能。不合理、不健全的制度则会滋生和扩展人性的弱点,甚至使人性扭曲、变形,产生各种腐败、堕落、败德行为。

  制度一旦确立,就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影响和制约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但是,制度是人的产物,人们的思想观念,尤其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影响和制约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消亡。制度的产生需要价值观念前提,不同的核心价值观产生不同的制度类型。社会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取向要符合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否则就会被历史淘汰。例如,辛亥革命之后复辟帝制的行为注定失败,是因为民主共和的观念已经逐步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大大提高,与民主价值理念不符的制度都将失去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制度的存续关键在于制度能否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同,制度能否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同在于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否符合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制度与核心价值观是相互构成、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在本质上是个制度问题。现代社会高度的社会分工和利益分化带来社会的多元化,作为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公共性领域,制度则成为多元化社会整合、在最大的范围内增进价值共识、凝聚各方面力量、激发社会的活力的根本路径。   二、制度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根本路径是制度建设。离开制度这一路径去探寻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道路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个国家和社会是否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取决于社会成员对社会制度的认同及认同程度,确切地说,是对制度能否蕴含、体现和实现社会的共同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的肯定及认可程度。我国现阶段已经形成了比较明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范畴,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既是我国在吸取人类发展史上优秀思想基础上的理论探索成果,更是全国人民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社会理想和价值追求。“三个倡导”提出的这些价值理念为制度建设确定了内容、目标和评价标准。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的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首要任务。制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从理念、理想转化为现实的媒介,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和支撑。价值理念,离开了制度,就只能停留在观念形式,无法转化为现实的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有赖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创新。只有建立起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制度、体制和机制,才有可能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转化为社会现实,才有可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为此,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化为明确的制度、法律规范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认真探索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原则和标准,制定出具体明确、可执行、可操作的制度规范。

  2.加强制度有效性的监督体系建设。制度建设不仅包括制度的设计、安排、规范,其重要组成部分还包括如何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再好的制度规范,如果没有被尽可能多的人严格遵守,也就无法达到制度的目的。制度就会处于达不到预期效果的低效状态,甚至是形同虚设的无效状态。从制度对人的行动的规约性质上看,遵守制度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遵守制度的行为动机和激励来自个体的内在规范,而不是靠制度的强制力。如果个体自我认同的价值与制度蕴含和维护的价值一致,那么个体遵守制度的行为就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这种情况是制度运行最理想的状态,个体遵守制度的行为持久而稳定,较少会受到环境变化的影响;另一类是:对制度的遵守动机是制度的惩罚和奖励,靠的是制度的外在规约力量。这种情况下,制度的维系取决于个体对他人遵守制度行为的预期,尤其是对执法人员行为的预期。例如,相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会对违反交规的行为进行惩罚的预期会促使驾驶员遵守交规。制度规则是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的,也会在实践中被改变,人们会根据制度环境的变化来改变自身对其他相关人行为的预期。这种预期的改变会对制度的存续产生强化或削弱的作用。遵守制度的人越多,个体对他人行为的预期与结果一致,促使人们遵守制度的信念就会越强,制度的自我实施就会强化。相反,个体对他人行为的预期与实际不一致,违反制度的行为如果得不到惩罚,甚至会获利的情况下,遵守制度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制度就会不断被削弱,直至消亡。加强对国家行政和司法人员行为的监管是制度有效性建设的关键。国家机关是制度的制定者和传播者,国家机关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对于人们遵守制度行为的激励和行为选择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例如,行贿受贿。国家机关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会改变个体对国家机关人员遵守制度的预期,使一些人产生可以以行贿的方式用最低成本获取利益的信念。这种实践中的互动结果造成制度的异化,制度规则被潜规则所取代。由于其影响的广泛性,腐败就像瘟疫一样容易传染和流行,侵蚀社会的各个方面,是整个社会堕落的根源。加强制度有效性的监督体系建设,防止任何凌驾于制度之上的特权,对任何违背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将增强人们遵守制度的信念和激励。遵守制度的人越多,制度转化为个体的内在规范的概率也会越高。人们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的实现和彰显,就会将制度中蕴含的价值理念纳入个体的自我认同,并为捍卫这些价值而自觉遵守制度,这样就形成了制度与社会核心价值观之间的良性互动循环,整个社会就会产生以制度为纽带凝聚而成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并激发人们朝着共同的社会理想不断奋进的热情和力量。

  3.以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现作为评价制度建设的标准。作为一种价值判断,评价表达的是人们关于某一事物的应然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成员共同的社会理想,社会核心价值是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伦理基础,制度本身是否蕴含、体现和实现社会核心价值是衡量制度建设得失成败的重要依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现作为评价制度的标准,有助于保证制度变化发展的正确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既具有现实性,也具有理想性和前瞻性,既是制度建设的现实要求,也是制度变革发展的未来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现作为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正当等评价的标准既决定了现有制度的存废,也为现有制度改革、完善和创新提供了价值指引,能够更有效地确保制度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中的重大作用的发挥。

  三、要遵循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演化规律

  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制度建设,不仅需要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明确的制度规范、制度有效性的保障和制度的评价标准,也必须根据客观实际,遵循制度演化的基本规律。

  1.制度的理性建构与尊重制度自然演进的规律相统一。关于制度的变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把制度看作是有限理性的人们之间无意识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制度是人类无意识、自发形成的,反对社会制度是人有意识设计的。哈耶克认为,“在适当环境中产生的这种全面的行为秩序,是受某些规则支配的许多个体行为共同造成的,然而这种行为秩序的产生,却不是个体行为自觉的目的,因为个体全然不知道这种全面的秩序”(哈耶克,第471页)。这种观点过于强调制度产生之后超越于个人的相对独立性,而否认了制度的人为和为人属性,否认了人们在制度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主观目的和理性选择、设计、完善的作用。另一种观点则强调任何制度都是人创造和建构的结果,而且人会根据自己的价值理念对制度不断进行变更、调整、重构。“不仅制度的结构包含有重要的人格决定,而且即使是最好的制度……也常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人。制度好似堡垒,它们得由人来精心设计并操纵。”[7]这种观点认为制度是由有远见的人们为了某种目的创造出来。这两种观点都只强调了人的活动的一个方面,事实上,人的活动是能动性和受制性的统一。   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活动要受到历史条件的约束和限制。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的活动必然带有目的和意图。制度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必然是有目的、有计划的,但制度的建构与变革要受到历史的限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制度的演化是个自然历史过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603现存的制度对制度的演化和未来变革会产生重要影响。由过去传承下来的制度要素构成了新制度产生过程中的部分初始条件。人们在已有制度下形成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不会随着制度变革立即彻底改变,在制度变革和创新中引入新的制度规范时,需要有一个学习、试错和社会化的过程。制度建设要避免因循守旧和急躁冒进两种弊病。事物的发展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当事物发展过程中出现新形势、新问题,需要对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时,不应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习惯于过去的方式方法,不愿或懒于创新进取。同时,在制度变革和创新过程中,要避免不经充分的考察和研究、仅凭主观意志和主观想象盲目决策,要避免不尊重客观规律,不尊重群众意愿,急躁冒进、急功近利的作法。

  2.充分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在制度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制度的创造者和实践者。保障人民群众是制度建设的主体对于制度的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制度的设立如果缺少人民群众的参与建设,往往会脱离实际,得不到群众支持,用强制力量建立和维持的制度是难以持久的。在制度建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制度制定过程中,通过相应程序确保人民群众对制度建设的决定权。在制度的运行和实施中,确保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制度建设是一项持续不断的、长期的任务。这是由制度建设本身的特点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开放性所决定的。由于人们认识的有限性,每项制度在刚刚形成时,很难尽善尽美,往往存在不完善之处。这些不完善的地方要在制度的实践过程中逐渐被认识、纠正和改善。制度本身包含多种要素,其实施要经过许多具体环节,中间环节的众多和人自身的局限性都会使制度的完善是个长期的渐进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理念具有一定的理想性、超越性和前瞻性,其深刻内涵会伴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深化,所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规范基础和价值导向的制度也必然随着价值观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修改、健全和创新。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规范和价值导引进行制度建设,才能使制度建设和创新保持一个正确的方向,也才能充分发挥制度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中的根本性作用。只要坚持正确的价值指引,遵循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我们就会切实地寻找到一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的制度路径,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凝聚力,激励人们不断为建设理想的社会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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