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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共识视阈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问题探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16

重叠共识视阈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问题探论

  中图分类号:D6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8-0049-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思潮多样化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内在关联研究”(13BKS072);浙江省社科联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三个基本问题深化研究”(2013N088)。

  作者简介:沈卫星(1971-),男,浙江台州人,台州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价值论。

  中国正处于三千年未有的剧烈社会转型之中,与此伴随的是,社会出现了异质共存的多元价值现象。如何处理价值多元与社会稳定这对矛盾,成为摆在中国社会发展面前的重大政治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也曾苦苦困扰大哲学家罗尔斯,最终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他提出了“重叠共识”这一重要观点。中央提出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问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何以”且“如何”引领社会思潮?研究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启发。

  一、罗尔斯的“重叠共识”论

  第一个问题:罗尔斯为什么要提出重叠共识?

  “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1]3这是贯穿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何以为罗尔斯所关注并成为核心问题?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以“公平的正义”为基础来构建其社会正义蓝图。他提出了正义两原则,①建基于此两原则之上的良序社会乃是一个统一稳定、道德信念同质、在社会各方面存在广泛共识的社会,但是这样的理想社会有陷入乌托邦之虞。这从后来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写的导言中就一目了然,他开宗明义说道,“在我对《正义论》目的的概述中,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作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而且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合理而又互不相容的完备学说的多元性事实――即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表明,在《正义论》一书中所使用的一种秩序良好的作为公平正义社会的理念是非现实的……”[1]4是什么原因导致罗尔斯认识发生这样的转变呢?

  原因在于,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现代民主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共存的社会,存在着诸价值之间不可通约、不可调和,甚或对立的客观事实,这些价值学说没有一种能得到所有公民的普遍认同,这就是罗尔斯自己说的“任何人也不应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或几乎所有公民的认肯”。[1]P4这就是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构建的“公平的正义”之说,自然无法得到所有社会成员认肯。这就迫使罗尔斯思考:如何建立最适当的社会正义基础,而同时又确保宽容多元的民主自由之理性秩序?具体地说:“第一个问题是,对于被具体指明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社会合作项目来讲,最合适的正义观念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以一种普遍方式来理解的宽容之根基是什么――若假定理性多元论是在自由制度内部持久发挥作用的人类理性力量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可得:永久保存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这些公民仍因各种合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的分化――之正义且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1]574由此,罗尔斯引入了重叠共识理念来解决多元民主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问题。他指出,“社会统一的本性是通过一种稳定的诸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之重叠共识所给定的。”[1]45

  第二个问题:重叠共识的内涵是什么?

  何谓“重叠共识”?罗尔斯说,“所谓重叠共识是指: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为各种理性的然而对立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支持的,而这些学说自身都拥有众多的拥护者,并且世代相传,生生不息。”[3]55简言之,重叠共识是指各自的合乎理性的哲学学说、宗教学说和道德学说在求得共存的同时,取得相互间重叠的共识,这种共识是公民之“全体观点”。问题是这种共识是指对什么达成共识呢?

  罗尔斯认为,这种共识乃是对政治正义达成共识。换言之,政治正义乃是重叠共识的本质内涵。罗尔斯认为,公民不可能在所有社会领域达成共识,共识的范围只限于政治正义,重叠共识是在排除了各种分歧和对立之后的共同认识,是政治领域内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重大的认识突破。而这些共识性理念主要包括立宪民主、平等、公平、三权分立、思想自由、法治等,当然还包括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

  重叠共识理念的要点主要有三:一是它本身就意味着容许理性多元学说或观点的正常存在和发展。也就是说,重叠共识以公共理性为要件,非理性是无法达成重叠共识的。二是作为重叠共识核心的政治正义观念,独立于所有的完备性学说或个人观点之外,它必须保持中立。它不但适合于各种各样由它所规导的社会里长期存在的理性学说,还得到这些理性学说的支持。三是应当消除对重叠共识的各种误解。第一,重叠共识不是“临时协议”;第二,重叠共识不是冷漠的或怀疑论的;最后,重叠共识不需要完备理性学说作为其理论支撑。

  第三个问题:重叠共识如何达成?

  在罗尔斯看来,要达成重叠共识既不能依靠某种完备性的学说,因为它得不到多元民主社会中全体公民的认肯;也不能凭借政治力量、社会力量与心理力量来迫使人们认同。[1]168唯一的方法就是通过运用公共理性达致对政治正义的共同认可,罗尔斯将达成重叠共识分为两个阶段,这就是“第一个阶段以达成一种宪法共识而告终,第二个阶段则以一种重叠共识而告终”。[1]168   宪法共识主要是指“对某些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对民主程序”[1]174的认识,问题是,宪法共识阶段的“政治正义”是一种“权宜之计”,它为人们犹豫接受并纳入到宪法之中。只有当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时,才能为人所接受并考虑将其当作表达政治价值的正义原则加以确认。而且,只有当这些政治价值超过同它们发生冲突的任何价值,才能使“权宜之计”过渡到以“政治的正义”观念为中心的“重叠共识”。但是怎么过渡呢?

  要达成重叠共识,一要深度二要广度。深度是指“要求其所达成共识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理想必须建立在一种政治的正义原则之基础上,该政治的正义原则适用于公平正义所阐释的那种社会理念和个人理念”。广度“则超出了那些将民主程序制度化的政治原则,进一步包括那些涵盖着作为整体之基本结构的原则。因此,它的原则也确立了某些诸如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以及机会均等和包括某些根本需要的原则的实质性权利”。[1]175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价值诸神并存中的重叠共识

  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是对西方社会政治问题的深刻反思:一个民主社会,一方面必须包容价值多元,这不但是源于对客观事实的尊重,而且价值多元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动力。另一方面,价值多元又是一把双刃剑,价值异质多元就意味着矛盾,矛盾就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价值多元化既可成为社会发展之动力,也可成为社会衰败之渊薮。若专制管制则扼杀社会生命力,放任自流则使社会有分崩离析之虞。这是历史上任何社会都遇到过的两难问题,也是屡有发生的事实。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的提出,实在是空谷足音,弥足珍贵。

  传统中国是个高度同质化的社会,长期以来,民族、国家、集体、社会这些宏大话语一直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凭借着这些共识使得中国社会保持着罕见的统一与稳定。但是,中国正经历着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社会转型,较之传统社会一个显著区别则是,个人选择的自由性和社会价值的多样性已成为当代价值观念变化的一个鲜明特点。在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旧有的价值遭到冲击,面临着削弱、衰败和瓦解的危险;而新的价值如雨后春笋般勃生,但基于立场和视角的差异而各吹其调。如此一来,价值多样化带来的后果是造成了价值诸神混乱局面。而多元社会的存在以某种程度的政治共识为前提,不同的文化和利益主体都对基本政治价值表示认同和接受,否则,社会就会出现危机、分裂、动乱。因此如何找到重叠共识,从而保持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政治问题。但是这个重叠共识是什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就是要解答这个问题。

  重叠共识的核心是政治正义。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政治正义不仅被看作是最基本的核心理念,而且也被看作是政治哲学的全部主题。[3]1为什么是政治领域的正义而不是别的领域,如宗教、哲学、道德领域的正义呢?政治正义应该拥有优先性、急迫性,而一种超越于各个自我、各个团体、各个文化之上的普遍的东西,应该是政治正义。这显示出了罗尔斯的良苦用心。问题是,这个政治正义是什么?罗尔斯在《正义论》第4-6章对政治正义的基本解释是,通过社会或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和调节,达到全体公民之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正义分配,从而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框架内,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的正义。这个解释并没有回答“何谓”却回答了“何为”,倒是他认为的政治正义应该包括立宪民主、平等、公平、三权分立、思想自由、法治等理念,颇给人以启示。但如果照抄这些理念,就不符合中国国情了。其实这些理念,自身就歧义纷呈,尤其在中国当下很难达成共识,这些理念的达成需要相当的基础。事实上更应该这样问:当前中国的最大政治正义是什么?换个提法就是:当前中国的根本问题是什么?显然,发展是根本问题。这已经是不证自明的社会共识。当下中国存在形形色色的社会思潮,影响较大的如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族主义、新左派、新权威主义、文化保守主义,乃至历史虚无主义、殖民主义文化思潮等,这些思潮意见不一,开出的方子迥异,甚至针锋相对,冲突激烈,但其背后的共性则是:中国社会究竟该如何发展?换言之,中华民族究竟如何实现伟大复兴?亦即,各家都一致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头等大事,但如何实现复兴则各有主张。可见,发展,或者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各种互不通约甚至对立的社会思潮普遍认可的价值共识。

  而发展是个什么问题呢?所谓发展,其实蕴含着三个问题:往哪发展、怎么发展、需要什么条件。从意识形态视阈出发,“往哪发展、怎么发展”指的是要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指明发展方向,也就是目标理想以及实现这一理想的理论方法;“需要什么条件”则要解答这些问题:发展道路需要什么样的思想作指导?需要什么样的精神动力去建设?需要实践主体具有什么样的人格?这三者围绕着目标理想这个核心,各自担负起民族复兴重任。显然这三个问题具有高度的逻辑自洽性。一种理论要想引领社会思潮,必须做到系统地回答这三个问题。

  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否具备这种可能性呢?回答是肯定的。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它要回答的是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以及如何去实现这个社会,这就是我们需要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一旦这样的理想目标得以实现,那就意味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怎么去实现它呢?那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去实现。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宗旨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第二,为了实现这个理想目标,需要什么思想去指导?这就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第三,为了实现这样的理想社会需要什么样的精神动力?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提供了精神动力。第四,为了实现这样的理想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实践主体去建设,或者说需要什么样的理想人格?这就是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共同理想为核心,指导思想、精神动力和实践人格各从一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解答,三方面犹如三足,拱起共同理想这个大鼎。这四者之间的地位和逻辑关系,中共十七大表述为:“要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4]可见,发展是当前中国的最大政治正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就是为了解决发展,或者说为了实现民族复兴。在这点上,它就具备了充当诸价值中的重叠共识的资格。   三、引领:如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成为重叠共识

  尽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备了充当重叠共识的资格,但面临着两个问题:第一,能不能为各种社会思潮所接受,成为重叠共识?第二,如果可能,那么如何成为重叠共识?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思潮的共识,但存在着困境,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四方面内容能否都为社会思潮所接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持相同或相似理念的社会思潮,接受的概率就大,反之就少。比如自由主义,就难以接受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这就出现了部分认同现象。而作为重叠共识,按照罗尔斯的看法,不能凭借政治力量、社会力量与心理力量来迫使人们认同,唯一的方法只能通过运用公共理性达致对政治正义的共同认可。这就是说,第一,因为不能凭借强制力量来迫使人们认同,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要正确定位自身与社会思潮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提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可见这种定位关系是“引领”,而不是传统的主宰、统摄关系,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第二,因为是凭借理性达致共同认可,理性又由什么决定呢?由实践决定。只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胜利,就会说服越来越多的人相信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就会越来越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信仰,从而吸引越来越多的人爱这个伟大的民族,投身于民族复兴伟大事业中去。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越来越具有影响力,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用事实证明我们在“如何发展”这个问题上走对了,这样,反对的声音自然会越来越少。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可能为社会思潮所接受,成为重叠共识。但是,理论上的可能要通过实践上的努力,不可能等共同理想实现了,再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成为重叠共识。事实恰好要倒过来: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成为重叠共识,引领社会思潮去实现民族复兴。这就是第二个问题:如何成为重叠共识?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达成重叠共识的第一阶段为宪法共识。在罗尔斯看来,宪法共识是指对某些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对民主程序的认识。这些认识又是什么呢?在政治正义中,罗尔斯提出了立宪民主、平等、公平、三权分立、思想自由、法治等理念。但我们不能照搬,当前中国最大的政治正义是发展,因此要让“发展”首先成为宪法共识,结合罗尔斯政治正义的理念,给我们的启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价值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些理念理当成为宪法共识。进一步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探讨的是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发展方向,就中国目前而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全社会须达成的宪法共识。它要求,一个社会容许一个人在个人层面上保持个体价值取向自由,但在共同体层面上,则必须遵循社会的共同认识。也就是说,当下中国一切社会思潮,不管它是什么主张,但在以上这两点上是不能违反的。这是当下社会首先要达成的宪法共识。不过,这样达成的宪法共识不是作为一种公共政治观念为人们所接受,而只是满足了政治正义的某些最急迫最起码的原则要求,这个要求就是必须以民族复兴为根本评价标准,由此,赋予其非凡的优先性,以便在与相互竞争、对峙、冲突的社会思潮中胜出,保证社会根本目标的实现。

  宪法共识只是重叠共识的初级阶段,它“既不深刻,也不广泛”,还不足以产生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完整的“重叠共识”理念。所以,罗尔斯得出结论:“在宪法共识第一阶段,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它最初作为一种临时协定而被人们犹豫地接受并采纳到一种宪法之中――往往使公民们的完备性学说发生转移,以便他们至少接受一种自由宪法的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某些确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缓和政治对立、决定社会政策问题确立了民主的程序。在此情况下,公民们的完备性观点便是合乎理性的――如果它们以前不是合乎理性的话:简单多元论便转向理性多元论,宪法认同即可获得。”[1]169重叠共识之“重叠”中心或焦点不是某种妥协或让步,而是一种“特殊的政治之正义观念”,一种在“或宽或窄的范围内不断改变着的自由主义观念”,且“范围限制愈严,共识便愈具体”;[1]175而参与因素愈广阔全面,公共论坛的讨论愈自由愈充分,其广度和深度也就愈可期待、愈可信可靠。可见,“重叠共识”的达成是一个由浅入深、先急后缓、自下而上的过程,亦即由最基本最急迫的特殊要求到较高较普遍的要求之过程。那么如何达成深刻而全面的重叠共识呢?这就要求具有一定的广度与深度,并且要做到“引领”:用重叠共识在广度与深度上去引领各种社会思潮。

  就广度而言,罗尔斯认为,“共识广度的要点就是,宪法共识所包含的权利、自由和程序,仅仅涵括了人们将对之发生争论的根本性政治问题的有限部分。各种力量都倾向于对宪法作某些方面的修正,以使其包括更深刻的宪法根本内容,或者想要用必要的立法来达到相同的效果。在这两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下,各集团往往都想发展更为广阔的包括整个基本结构的政治观念,以便用一种在政治上一致而连贯的方式来解释他们各自的观点。”[1]177这就是说,社会上存在形形色色的思潮,它们都竭力争取自身利益,这样一来,“人们可能因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而支持不同的自由观念。观念的差异部分表现出这些利益之间的冲突。……自由观念的范围宽度将由这些利益之间的对立程度来决定。”[1]178由此就提出了这样问题:面对形形色色的社会思潮,怎么引领呢?标准有三条:一看性质,看它是属于积极性、中立性还是消极性的,②对不同性质的社会思潮,态度和方法是不同的。二看自我定位,这些不同性质的思潮要把自己置身于共同体层面还是个体层面上?对于积极性的社会思潮可以上升到共同体层面上,对于中立性或消极性社会思潮要放在个体层面上、也就是个人价值观念多样化生态上存在,尤其是不能让消极性的社会思潮上升到共同体层面上来。如当今社会存在的自由化、西化、殖民主义文化、历史虚无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潮,由于它们存在着一定社会危害性,就不容许它们滋长成为社会共同体层面上的意识,而仅仅容许其作为个体层面上的思想存在。三要坚持重叠共识,对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制度这些共同体层面上的意识形态问题不容许讨论,对那些个体层面上的社会思潮,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去“引领”(当然要采用不同方式),使其靠拢、认同,统一到民族复兴目标上来。   就深度而言,罗尔斯提出“这种共识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深入公民们的完备性学说?他们又能在多具体的程度上对这一政治观念达成一致?”[1]15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深入引领人们的思想观念,使人们政治观念达成一致,就要考虑把社会思潮“往哪里引领、如何引领”这样问题,惟其如此,才可能引向深入。

  就“往哪里引领”而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目标。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引领社会思潮实现民族复兴就是题中之义。也正因此,所以评价一种社会思潮的性质究竟是进步的、中立的还是落后反动的,关键就看它的目的和行动是否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民族复兴是中国的时代使命,是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所在。任何社会思潮,可以有不同主张,但其根本出发点和实践行动必须服从民族复兴这个宗旨,任何与此宗旨相违背的社会思潮都是要予以反对的,一切社会思潮都应统一到实现民族复兴这个目标上来。这也是《决定》中指出的“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的目的所在。

  对于“如何引领”,要注意区别性原则。社会思潮既然是纷繁复杂的,但按照性质可分为积极性、中立性和消极性三种,那么,第一,对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社会发展起着良性推动作用的积极性社会思潮,要给予充分肯定和重视,与此同时,将那些散乱无序的价值观念加以优化组合,使之有序协调地充实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来;第二,对于那些中立性的、非主流社会思潮,因其无害,只是体现着现实社会生活的差异性和多样性,那么对其应该尊重和包容,与此同时,对这些社会思潮要做分析辨别工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并加以正确引导;第三,对于实在顽固的、消极落后的社会思潮,就要旗帜鲜明地批评,最大限度降低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决不容许危害民族复兴大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谈论“引领社会思潮”,就是要巩固和发展积极性的主流社会思潮,包容和引导中立性的非主流社会思潮,批判和化解消极性的反主流社会思潮。

  《决定》指出对社会思潮要坚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指导方针。那么,对积极性和中立性的社会思潮,我们可以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从而去引领它们。但对那些消极性的反主流社会思潮,我们如何去尊重它、包容它?有种观点认为,所谓的引领社会思潮,是指引领积极性与中立性的社会思潮,而对消极性的社会思潮是谈不上引领的。对此,涉及到我们如何理解“尊重与包容”。消极性的反主流社会思潮的确存在,比如历史虚无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殖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封建迷信思想等,对这些思潮,如果我们不去引领,那么我们还去引领什么呢?难道那些原本就已积极的或者中立无害的,却还要去引领它们吗?但如果去引领这些消极性的社会思潮,又如何做到尊重与包容呢?这似乎成了一个悖论。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第一,对于消极性的社会思潮,我们要坚持破中有立、立中有破的原则对待。对于各种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思潮,要开展积极的批评和思想斗争,“在事关政治方向和根本原则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毫不含糊。”[5]“对于各种错误倾向决不能不进行严肃的批评”,“批评的武器一定不能丢”,[6]对于一切不利于民族复兴的社会思潮,要坚决地进行批判。第二,批判的目的是澄清事实,辨别错误,弄清方向,最终让持有错误认识,或对事物认识不清的人,放弃原来的主张,统一到民族复兴的根本目标上来。第三,即使原来持有消极乃至落后反动思想的人,假如仅仅是作为个人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在个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目标和生活理想上,与主流社会思潮价值取向不一样,但不把这种价值取向上升为社会共同体的要求,这种个体层面上的价值取向尚不构成对社会的面上的危害,其影响力还是很有限的。因此,我们可以容忍它作为个人限度内的价值取向而存在。而一旦超出个人范围,就要限制它,积极开展思想斗争。这就是说,我们提倡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是指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思潮,要以包容的心态和宽宏的气度正视和化解矛盾,以博大的胸襟容忍和接纳差异思想观念,以敏锐眼光发现社会思潮的性质并引导到主流社会思潮上来。我们作这样的理解,就可更好地领会党的十七大的有关精神:“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主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既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4]

  罗尔斯曾说:“在存在一种合乎理性学说之多元性的时候,要求利用国家权力的制裁来纠正或惩罚那些与我们观点相左的人,是不合乎理性的或错误的。”[1]146显然要运用公共理性去引领人们思想,先是达成宪法共识,使得政治正义取得满意效果时,作为政治价值的正义原则才能为人们所接受。归根结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越是取得丰功伟绩,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同度就越高。在此基础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广度与深度就越加强,它就越会作为重叠共识得到越来越高的认同。

  注释:

  ①“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02.

  ②当然关于判定社会思潮性质问题颇为复杂,许多思潮具有两面性,也就是既具有积极性一面,又具有消极性一面,这样就使得对社会思潮性质的判定复杂化了,也就说明对社会思潮的性质不能机械地下定论,而应该辨证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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