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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佩蒂特的论辩式民主观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08

菲利普·佩蒂特的论辩式民主观

  菲利普?佩蒂特所提出的论辩式民主观认为,“在这种民主观中,通常的‘同意’概念让位于‘可论辩性’概念;最重要的不是人民要政府怎么做它就怎么做,而是人们始终能够就政府的行为展开争论,否则它就是专制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论辩式民主观也使人们在思考无支配自由和民主的相互联系的问题上又增加了一个全新的角度。

  一、论辩式民主的历史追寻

  论辩这一行为在政治发展过程中可谓是源远流长,而且也有被录入政治制度的传统。佩蒂特在《共和主义》中所提倡的论辩式民主观,我们可以认为其来源于古希腊。“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的这一经典名言不仅是古希腊当时政治生活的真实写照,也寄托了现当代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融洽关系的美好愿望。在古希腊社会,公民以在各种场合畅所欲言政治为荣,他们深感有权也有责任为本城邦政治事务出谋划策,也乐于与其他公民就分歧的意见进行论辩。因此,古希腊的论辩传统理所当然应该视为论辩式民主的启蒙,在现当代西方政治论坛中尤其是议院等场所的激烈论辩则可看作论辩式民主的雏形,而佩蒂特在《共和主义》一书中对“论辩式民主”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以及其在日后实践中的发展将有助于形成完整的论辩式民主思想。

  “政治人物通过演说和论辩获得支持,学者通过演说和论辩传播思想。”公民大会的积极参与,公民畅所欲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多样化的和灵活的论辩内容,不仅让公共政策在论辩的民主氛围中得以制定,以充分展示了古希腊公民卓越的政治智慧。不论是城邦领导人物,还是学者与普通公民,他们都在演说和论辩中不断训练自己的思维逻辑,陶冶自己的政治情操,也使本城邦朝着越来越合理的和包容的方向发展,而这也成为民主的最原始模板。

  古希腊辩论民主的传统一直延续于此,并在现代西方政治生活中随处可见。在共和主义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存在着为了获得自由和利益而强调论辩重要性的思想。佩蒂特的论辩式民主观就是沿着继承从古希腊流传至今的论辩传统的历史路径而提出的。

  二、论辩式民主的理论前提

  第一,以往把“自由”分成“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简单做法,佩蒂特并不认可,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第三种自由――无支配的自由。佩蒂特试图创造的论辩式民主就不仅是建立在这种无支配自由之上,而且其也是通过论辩式民主希望达成的目标。在他看来,“仁慈的主人剥夺了其下属的自由,即便事实上他没有干预他们,他也在支配他们;制定良好的法律没有剥夺臣民的自由,尽管它干预了他们,却没有支配他们。”所以,无支配自由的含义就是“免于对他人意志的依赖以及免于它们任意的攻击:他要求免于他人的控制和支配”,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思考并发起行动而不必依附于别人,因此,个体可以明显感受到一种存在感和归宿感。

  第二,一直以来,共和主义者们都围绕着这样一个问题而头疼――政府虽然将无支配自由视为应当最大限度获取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又应该如何不使其变成支配的一种手段?佩蒂特认为,共和主义在此的训诫是,“为了满足无支配自由的要求,国家不得不受到限制以使之遵循其公民的公共利益――共同的、公认的利益。”那么关键在于,政府必须受到什么样的一些束缚,才能满足最大多数民众的要求呢?对此,佩蒂特的回答是,要想确保政府实现并维护好公众的利益,不仅为公民能够就国家政治生活畅所欲言开辟并畅通多元化的渠道、建立并完善有关程序,使每项活动都按法律、程序进行,此外还应该使这种民主朝着可论辩的方向发展,要让人民不只是简单地表示同意或反对,更重要的是鼓励人民就某些政策进行激烈的辩论,从而真正实现有意义的民主。

  不可忽视的是,虽然论辩式民主强调并鼓励广大公民对公共决策进行论辩,但那绝不是一种蛮横无理的争吵。因此,论辩式民主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协商的、包容的与回应的。毋庸置疑,倘若没有协商,将只有残酷的阴谋;没有包容,将只有无情的排斥;没有回应,将只有可怕的绝望。不论缺少任何哪一方面,论辩都不可能得以实现,所谓的民主也只能是徒有虚名。

  三、论辩式民主的内涵

  提到论辩式民主,了解其处于怎样的一种背景当中有益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它的内涵。第一,“协商民主理论转向”越来越引起学者们广泛的注意与兴趣。学者们虽然普遍承认协商民主与共和主义传统之间也许有某种联系,可一直没有确定的证据以证明之。第二,在佩蒂特论述无支配自由的整个过程中,对干涉的“专断性”这一方面却始终没有明确的答案。按照佩蒂特的定义,干涉的专断与否取决于干涉者是否考虑被干涉者的利益或者意见,是否按照他们的判断并遵循他们的利益。

  论辩式的民主观“要求公共政策是可辩论的,尤其是对社会中的每个角落来说都是可论辩的,事实上就是强调决策应当满足民主的某个侧面,就像通常所理解的,民主与同意联系在一起;例如只要一提及民主,人们也就自然而然地会联想到公务人员或议员的选举便是最常见的例子。但是,民主也可以按照一种首先是论辩的而不是同意的模式加以理解,这并不严重违背我们的直觉按照这种模式,只要人民单个地和集体地对政府的决定享有永久的论辩之可能,那么这个政府就是民主的,它就是一种为人民所控制的统治形式”。

  (一)无支配自由:论辩式民主的逻辑起点   无支配自由被佩蒂特视为“社会和政治制度设计的中心理念”。顾名思义,无支配自由即是指能否获得自由就是根据其有没有遭受到支配来判断,而与有没有受到干涉是没有关系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佩蒂特所提倡的论辩式民主就是其所提出的无支配自由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认为无支配自由就是论辩式民主希望达成的目的。

  因为佩蒂特所认为的自由是没有受到支配,所以只要这一环境是存在着支配的,想要实现自由便是遥不可及的梦。以君主制政府为例,如果根据无干涉的自由观,那么公民可以被认为是自由的个体,因为君主没有对公民的个人生活实施干涉。但如果根据无支配自由观的含义来判断,君主在进行统治过程中的专断强横和独断专行已然构成了君主和公民之间一种明显的、不平等的支配地位,哪怕君主并没有对公民实施任何干涉行动,这种已经确定了的支配关系也是不容否认的。在此种情况下,即便现在享受着无干涉带来的自由,也并不能确保随后就会被剥夺自由。政府只有以一种民主的而非独断的、公共的而非任意的方式去进行管理国家,公民才有望获得普遍的无支配的自由。因此,国家必须实行民主制,因为民主就意味着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和认可才具有合法性。但只是同意又不足以确保普遍的民主,因为同意可能只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无奈之举,也可能只是妥协之果。任何一项法律条款、决策议案都应该经得起每个公民的质问和他们之间的论辩,“公共决策的非专断性来自于它们满足了如下条件,即如果它们与公民们明显的利益和观念发生了冲突,那么公民们就可以围绕它们展开积极的论辩;而不是因为它们起源或产生于某种同意的过程。”所以,佩蒂特主张论辩式的民主,这一新型的民主观念不考虑是否受到干涉行为,而是坚决地拒绝支配行为,也即是无支配自由的思想:“只有当我能够强迫它对我的利益和想法作出回应时,干涉才不是专断的,干涉者才不是支配性的。”

  这种无支配的自由观便是论辩式民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论辩式民主既是一个识别公共利益的过程,也是迫使和保证国家遵循公共利益的措施”。可以说,无支配自由和论辩式民主是互为因果的,论辩式民主只有在无支配自由的条件下才可实现,而无支配自由又是论辩式民主希望获取的目的。

  (二)协商的共和国:论辩式民主的基础

  首先,论辩式民主要求政府与人民之间就某事是可以进行协商的。是否就某个问题进行立法或者某一事项是否进入议事日程都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想法,而必须是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引发公民普遍反响的热点。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对政府及其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质询,也有权与政府及其人员针对某一事项进行协商。

  这种论辩可以是基于讨价还价的决策形式,其中不同的利益集团试图达成一个相互受益的协议,并且每一方都寻求需要自己作出最少让步的协议,或者它可以采取一种基于讨论的决策形式。“其中各方试图就什么样的安排最能对他们所有人都认为是中肯的考虑做出回应这个问题达成协议,而他们都认为是中肯的考虑之一便是他们确实应该达成一个协议。”

  仅仅征得人民的同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鼓励并支持最大多数的人民就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进行论辩与协商,而国家的合法性与人民的认可也就是来源于此。倘若只有政府的独断专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只有政府的一意孤行,没有公民的畅所欲言,那么所追求的民主将从何而来呢?

  (三)包容的共和国:论辩的发言权

  既然论辩式民主鼓励并支持公民就公共事务与政治生活展开激烈的论辩,那么前提必须是存在一定的渠道或者说场合供公民发表意见。例如,政府必须提供畅通的渠道或场合供公民发表意见、提出质疑、进行诉求,不论他们是强大的利益集团还是弱势的底层群体,他们的利益都应该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民主不仅仅必须是协商的,而且还必须是包容的。”如果说在传统自由主义条件下所谓的民主只是有名无实,那么在佩蒂特所倡导的论辩式民主条件下公民们拥有的论辩和质询的权力则才是具有实质意义,这与旧式民主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我们可以由此认为,论辩式民主在公开讨论的基础上又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在一个论辩式的民主共和国中,仅有协商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协商整个过程以及协商的结果有很强的包容性。每一位群众都应该有对公共生活和政治事务畅所欲言的权利,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被广泛重视或者采纳,这样才能确保每个人实现无支配自由。正如佩蒂特所言:“当立法议会就决议进行论辩时,它应该考虑各种重大的意见――不是从特权者有限的视角来看,而是从整个社会宽广的视角来看”。

  (四)回应的共和国:论辩式民主的论坛

  一个论辩式的民主共和国除了允许国家、社会之间可以就公共事务进行协商,并能够对协商的各种结果有很好的包容性之外,还要有所反应和回复更是必不可少的。在这种论辩式的民主共和国中,国家首先认可人民所享有的普遍权利,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之,并最终以公共利益和无支配自由为归宿。任何领域、阶层的公民都有权提出异议并进行申诉,且这种申诉理应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和答复。

  那如何回应呢?佩蒂特指出“回应必须以一种去政治化的方式作出”。论辩引发的激动而感性的心情和受公众压力所产生的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必定是非理智的,也为了防止作为民主手段的论辩不至沦为毫无意义的争吵,去政治化的方式是合理且必须的。可必须要指出的是,虽然这种新型民主支持并鼓励论辩,但论辩中所提出的要求并不一定是非得满足的,除非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并且是合法合理的。在佩蒂特看来,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论辩未得到回应,但只要这种决定是经恰当程序在不受专断干涉的情况下作出的,这项决定就没有影响到未得到回应的论辩者的无支配自由。

  四、对论辩式民主观的思考

  最应当值得肯定的是对于古今中外争论不休的自由与民主的关系,佩蒂特的论辩式民主观从某种新角度进行了重新思考与论述。根据佩蒂特的说法,“这种自由观既是消极的也是积极的:说它是消极的是因为它要求免于他人的支配,但并不必然要求实现民主,不管人们认为它(自主)的含义是什么;说它是积极的,是因为至少从一个方面说,它要求免于干涉之外的其他东西,它要求防止干涉的保障,尤其是防止建立在专断基础上的干涉。”即我们可以认为这第三种自由与前两种自由也许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可在实质上还是有所不同的:一方面,其消极层面要求它与消极自由一样并不认可积极自由所提倡的直接参政,原因是众多史实都表明了此种带有明显民粹主义特征的“民主”通常都会招致难以想象的恶劣结果;相对应的,其积极层面又倡导群众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中,如此他们“才能保证政府不会专断地行使它的权力,正如它容易蜕变成的那样,促进它自己的特殊利益,迎合有权势者的关切。”因此,虽然无支配自由与积极的自由相异,“它仍然为民主自治制度提供了一个自然的理据”,但如果只是认为自由就仅仅意味着无干涉,那么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或许就得重新思考了。因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统治与自由是能够双管齐下的。总之,“一旦自由被理解为支配的缺席,它与民主观念的关系就完全改变了,”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关系绝不仅是消极自由论赞成的一刀切,也不能如积极自由论者武断定性为单纯的因果关系,存在的应该是一种工具性的或构成性的关联。   其次,对于现存的诸多民主理论,佩蒂特所开辟的论辩式民主观无疑又为之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对于推动民主的发展也增添了强劲的动力,特别是处在改革深水区和快速转型期的我国,更是值得深入研习。让广大群众参与到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中绝不是论辩式民主所希望实现的唯一愿望,更重要的是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去对公共机构及其人员的公共行为以及公共决策进行有实质意义的质询和论辩,以保证国家权力和公共决策围绕最广大人民的公共利益而运行。论辩式民主观作为一种在共和主义复兴背景下的新型民主观,绝不仅仅是企图取任何一种民主观而代之,恰恰相反,它是为了应对在政治、法治、民主等迅猛发展的今天所出现的自由与民主的关系上,对历史的或现存的各种民主观去粗取精、提炼升华的更适宜于现如今政治发展的思路线索。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佩蒂特所提出的这种新型民主观思维独特且逻辑清晰,但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其是绝对完美的。共和主义背景下的论辩式民主观依然在某些方面与自由主义背景下的民主观有相似之处便是最明显的例子。论辩式民主所强调的群众应有的质询、怀疑、论辩等的权利,从本质上也正好与自由主义所强调的公民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觉醒相吻合。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认为论辩式民主观里的许多内容就是在自由主义背景之下的民主观的某些实质价值为基础之上所进一步发展的。

  论辩式民主观的第二个困境是其希望的广泛而普遍的公民参政,愿望是好的,但在当代政治实践中却面临着许多阻碍,这也为论辩式民主能否顺利施行打上了一个问号。无论在哪一种民主观念下,积极的公民参政都是得到鼓励和支持的,而且很多公共问题的解决与必须依靠群众的力量与智慧。因此,具备扎实的政治素质、渊博的政治理论涵养和甘于奉献个人的时间等就是论辩式民主对公民所提出的条件。可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以及人民利益、诉求的分化,想要达到论辩式民主观的这一要求似乎是不易做到的。

  毋庸置疑,论辩式民主所遭遇到的阻碍绝不单单只是佩蒂特一人需要面对的问题,其在自由主义、共和主义、民主理论中以及当代政治实践中都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只因论辩式民主所面临的这些不足就全盘否认甚至推翻这一理论涵盖的内容和意义,那就未免过于肤浅和感性。作为后自由主义时代的民主观,论辩式民主并非要探究一种取代自由民主的最优民主方案,而是针对自由民主在当今时代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在吸纳以往民主观积极因素的基础上提出的更有效、更适合时代发展的制度设计。因此,对论辩式民主的最终评价以及定性,还是留待实践来给出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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