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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广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16

对推广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1-0155-03

  法律诊所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基本模式借鉴医学院的临床教学法,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在公益性法律实务中“寓学于行(learning by doing)”[1]。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借鉴“医学式”的诊疗方式,在法学教学中开展以真实的材料使用为背景,采用平等对话的教学方式,具有教学的互动性的法律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模式并不是起源于中国,故异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与理念,相较于法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其重视的是实践性能力的提高。它是一种能够切实培养法学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同时具有解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减缓司法工作压力的效果。

  一、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2000年9月,我国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等7所大学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2002年7月28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 The Committee of Chinese Clinical Legal Educators,简称CCCLF)成立[2]。2005年6月,以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为代表的35所法学院校加入了CCCLE即诊所法律专业教育委员会。截至 2011 年 2月,已经有 141 所高校成了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的会员,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落地生根,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为例,黑龙江省法学会大力推动法律诊所的发展,法律诊所已经覆盖至全市的街道社区。据统计,截至2014年,全省法律诊所数量已经达到148个。法律诊所的出现为哈尔滨市 3 万多人提供了法律服务,参与调解矛盾纠纷 1381 件、调处信访积案 886 起、代写法律文书 2 960 份、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15 起[3]。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推广使实施这种教学模式的高校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带动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同时对于解决日常的民事纠纷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法律诊所教育已经由最初的萌芽阶段进入稳步发展阶段。

  目前,法律诊所教育在不同层次高校的实施推广程度是不同的。政法类学校开展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时间较早,制度相对成熟完善,经验较为丰富。如中国政法大学从2004年开始推行法律诊所教育,距今已有十余年的实战经验,目前已经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诊所网络平台,针对接诊的案件,分为行政法律诊所、农村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老年人权益诊所和军事法律诊所等,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相比之下,农林类,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方面起步较晚。对于法律诊所这种成效显著的教育模式在实施和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在推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美国引进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与最初引进的初衷、目标是相合的。但是在推广过程中,由于中国与美国两国的法律环境不同,法律文化、法律渊源、法律使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差异,教育制度、教育理念不同等种种因素,导致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实施推广过程中出现以下几个瓶颈问题。

  1.法律诊所地位、学生身份不明确导致诊所案源不足

  法律诊所的地位,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不能予以确认。法律诊所法律地位的模糊,性质的不确定,职能的不明晰导致了社会的不了解与不认同。当事人对于其性质产生怀疑,就不会将案件委托给法律诊所的学生予以代理。法律诊所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单行条例中同样没有认同,法律诊所的尴尬身份是案件来源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

  高校学生的身份受到限制是造成诊所来源不足的另一主要原因。现行的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在现实的办案过程中,案件具有的复杂性与争议性与理论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有较大不同。因此,对案件参与人的身份有着严格的要求。法律诊所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身份自然是学生,然而在法律诊所的实践过程中,法律诊所学生的身份则略显尴尬。首先学生不是公检法司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次,学生是否能以律师身份参与案件有着较大争议。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第5条中对于律师资格的认定,目前国内法律诊所实习学生大多数不符合法条中规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不具备一年实习经验。由此可见,学生显然不能以律师身份参与案件,也就不享有律师具有的相应权利,这对于办理案件是不利的。举例来说,目前我国的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这相对应的诉讼法中都赋予了律师特定享有的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出示证据等权利,其明确限定身份主体为律师。法律诊所的学生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没有举证,出示证人证言的权利,取证权利受限使得其无法参与刑事案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第58条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同样存在限制。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之外,社会各界对于学生身份、学生能力的质疑导致了案源不足。社会对于学生能力大多产生质疑,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且没有任何专业接触案件的经验就参与案件中来,当事人的不信任、不认同就不会将案件得以委托。故各界的不认同因素也致使案件的来源与数量大大减少。

  以上的两个因素,致使法律诊所的案源严重不足,没有真实的案源,高校法学生的能力得不到提高,这与设立法律诊所的目的不相符合。同时,法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得不到培养,这对全面提高法学学生的综合素质无疑是不利的。   2.经费支持匮乏致使诊所实施艰难

  法律诊所的开展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第一,诊所的办公地点设立需要经费。没有办公地点,诊所就只能流于形式。第二,学生在办案的过程中,需要经费予以支持。法律诊所对于社会来说,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学生无权向所代理案件的当事人收取费用。不能收取代理费用,尚无经费支持,办案中的许多费用需要学生自行解决,这样的消极状态为法律诊所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阻力。第三,经费的匮乏将无法给予指导老师薪酬。法律诊所中的指导教师均是高校的法学教师,在担任本校的课程之外义务地来到诊所“出诊”。法学教师指导学生没有任何薪资报酬,这样对于老师们造成了严重的消极情绪,造成了指导教师的流失现象。

  经费匮乏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的大多数高校是根本没有设立专项经费的,截至2005年,在我国的350所左右的法律院校中,只有17所大学也在外国资金资助下建设了该项目,更多的院校虽已表达了对法律诊所项目的强烈兴趣,但却由于经费等原因尚无法启动该项目。经费的短缺使得我国的法律诊所教学步履维艰。

  3.高校普遍缺乏稳健长效的运行机制

  目前,国内的高校普遍缺乏法律诊所的长效管理机制。好的教学模式的实施推广能否收获理想中的成效,保障机制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法律诊所的实施,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考核机制、学分设置、评定方式、值班制度、案件接受、案件分配等等。当下高校内往往缺乏专人管理,学生是否能够做到及时出诊,案件的进展程度如何,能够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法益,是否指导教师能够切实指导,这些都是诊所实施中应当密切关注的问题。但是遗憾的是,对于这些问题的关注与管理往往是不足的。管理上的缺失,导致目前出现了诊所学生值班混乱,指导教师不能切实到位,案件的进度停滞缓慢,案件的交接工作处理不当等种种混乱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进一步导致了法律诊所的设立受到了学界的质疑。高校应当加大对法律诊所的管理力度,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稳健长效的运行机制,给予法律诊所制度上的保障,使学生们在诊所实习中真正受益,诊所的运行才能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三、大力推广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对策

  1.对于法律诊所地位,学生身份问题予以确认

  针对法律诊所所面临的案源不足的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去解决,即针对法律诊所的性质问题和办案学生的身份问题。

  对于法律诊所的性质问题,相关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承认。首先,目前来看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还未对其形式予以认可。《法律援助条例》是2003年9月1日开始实行,距今已有12年的时间。中国法律援助形式已经多样化,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法律援助性质与团体组织,对于《法律援助条例》应当做出修改,在其中针对法律诊所增设条款进行规定。从立法上解决法律诊所的性质确认问题。其次,法律诊所应定性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属于人民团体的一种,是具备诉讼代理人的资格。目前我国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法律诊所走向一个规范化,应得到人民政府的授权与支持。法律诊所地位的明确对于案源的拓宽无疑是关键的一步。

  对于学生的身份,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律师各界的认可与支持。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应当予以修改,赋予学生一个“实习律师”的身份。高校应当切实加强法学生素质的提升,让社会各界给予认同。对于专业教学的建设加大投入。要聘用专任的法律诊所教师和聘任一些校外律师,以及具有司法实践经验退休的检察官、法官来担任这项课程的专项教师,这样做能够为学生带来经验,让学生真正地对司法实务有认识。只有专业素养的提高,办案成功率的提升,才会切实解决案源的问题。

  2.加大经费投入,完善法律诊所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诊所推进的一个重要瓶颈就是经费的严重匮乏,我国法律诊所经费的获取渠道过于狭隘,仅仅依靠外国的资金资助,而国外的可获取的资助并不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可持续性。拓宽经费获取渠道是当务之急。应当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高校自身,二是外部资助。

  首先,高校自身应当对于法律诊所的这一实践课程纳入专业必修课的课程体系中来予以高度重视。将其与每年的毕业实习进行资源整合,毕业实习这一课程目前在国内高校是有一定经费支持的。同时,高校自身应当设立专款专项对于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予以支持,对于在法律诊所实践中表现优异的教师与学生予以经济上的奖励。其次,要从外界的资助来拓宽渠道。高校应当加大其法律诊所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对于法律诊所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与认识。不能单单依赖于外国的资金资助,政府对于法律诊所的建设应当进行财政拨款,对于其办公场所予以减免租金的支持。社会上应当进行捐助。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应当在本行业的发展基金中,设立关于法律援助的发展基金,将此款项用于法律诊所学生办案的经费。

  3.建立稳健的长效运行机制

  法律诊所式的教育可谓是一种“舶来品”并非中国本土传统教育理念自然形成的,而在国内的建设推行也没有时间很长。其与中国的教育体系并不能完全地融合,所以对其应当建立稳健的长效运行机制,应从课程体系改革和管理机制建立两方面入手。

  首先,中国的法学课程体系是需要一定的深化改革。中国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应当将法律诊所教学正式地纳入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作为一门必修课,给它设立较高学分,让学生予以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考察机制,对于学生的诊所成绩的考核不能采取传统的书面考试分数化的形式,对其实践情况具有发言权的应当是其案件当事人,学生的指导教师、法官以及同时参与案件的其他学生等。对其评价的对象也应当是学生在处理案件中对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掌握与应用程度,是否出现重大的失误等。

  对于法律诊所的管理体系的建立应当做到完善与专业。首先,高校的教务管理应对法律诊所做出严格的教学规定,要明确相关教师对法律诊所学生的指导,至少要委任一名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其次,实行档案化管理,为每一个参与法律诊所实习的学生建立个人实习档案,要求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做好办案笔记,对其负责的案子做认真的记录。再次,加强培训交流。高校的教务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参观其他学校的诊所实习活动,高校之间的教务人员可以选派本校的专业教师与其他高校的专业教师定期交流,组织培训。最后,对于法律诊所的行政管理做到专门化。除了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外,高校应当为其指派专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负责经费的管理问题,办公场所以及设备的维护问题,宣传与网络平台的运营问题,对于学生的出诊档案的管理问题,对于教师的指导案件数量备案问题。法律诊所的开展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配备着相应的行政人员,对于完善法律诊所的体制建设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管理制度完善化将会对建立长效稳健的机制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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