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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缺陷及制度构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22

试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缺陷及制度构建

  我国2013年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是在借鉴国际立法实践经验的同时,体现出我们国家“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进步。公司的社会责任观最早应追溯到经济学上的“企业的社会责任,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使商业运作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在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还要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对消费者、环境、社会的贡献。①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社会责任”这一理念也以不同形式呈现在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调整着人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但基于我国立法水平、目的及社会变化的局限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和漏洞,这也是笔者在本文着重论述的原因。

  一、公司社会责任发展的现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等都对公司如何实现本身的社会责任作出一定的指引,此外《公司法》分则中有一系列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但是实践中很多部门法的规定还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例如我们在新闻中看到的“血汗工厂”、“三鹿奶粉”、“瘦肉精”等事件的发生,问题暴露的解决结果通常都是向公众道歉、停业整顿、接受检查等一系列发现漏洞,速打补丁的做法,我们并没有从根源上去思考这些问题发生的背景及原因,仅凭现有的《公司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原则性的法律法规是无法杜绝这些严重侵害劳动者、消费者权益现象的,我们急需从国家相对完善的立法体系入手,消除陈旧的工作观念,逐步提高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表面上看,企业对公共环境、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责任可能会加重公司的成本和负担,但从长远来说,公司主动的责任意识也为其带来了良好的口碑和更多的机会,长此以往也有利于企业和政府双赢局面的形成。

  二、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缺陷

  1、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效力层次较低,不具有系统性。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做了总括性的规定,但并没有对承担责任的内容等作出限定,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指导意见也只是部分涉及相关的专门性行业内容,法律层次较低,内容分散导致了企业对承担社会责任的认识不足,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2、社会责任的模糊性导致实施结果的不完整性。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详细描述,对于责任主体、范围和后果也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公司并没有将企业责任作为社会义务的一部分,建立相应的社会责任实施制度,实践中多采取应付了事的态度将其作为宣传、逃避责任或掩盖非法行为的方法和道具,容易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破坏社会的和谐安定。

  3、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已即成法律无法及时得以保障。目前,我们大多通过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来了解公司的责任情况,但据统计发布企业多以国有、上市企业为主,民营、合资企业则相对较少,而且对企业所要披露的内容是没有强制规定和要求的,在披露社会责任时,突出的多是企业的优势资源,而非负面影响。此外,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审计制度尚未建立,由公司自己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也就无法得到公众的信服,报告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大打折扣。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构建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执法效力

  针对公司责任立法中法律法规分散混乱的现状,我们需要建立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确立不利后果产生时的权益救济途径。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使侵权行为具有可诉性,成为维持和贯彻公司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②

  2、加强公司的自我管制,增加相关激励措施

  在我国当前的公司建构下,任何公司的运作和决策都是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要想真正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关注社区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社会责任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前提下,应当从公司内部着手,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激励机制,例如消费者社会责任购买、政府公共政策补偿、税收优惠政策等。

  3、建立相关监督机制,健全社会责任披露制度

  在对公司企业的运行和社会责任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外,还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例如政府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大惩戒力度,指导其引进清洁节能设备;消费者积极树立理性健康的消费理念,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还有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曝光等。此外,我们还需要健全我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全球报告倡议委员会(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提出的 GRIG3标准,详细规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报告的内容,③扩大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主体范围,有效克服相关利益者与公司市场发展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4、借鉴国际经验,引导公司进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国家需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审计机构,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有效评估和审核,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公众衡量公司总体发展的参考依据,监督企业的良性发展。

  总之,树无根不久,水无源不长,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必经之路,是有利于我们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智库百科.企业社会责任[DB/OL].http://wiki.mbalib.com/wiki.2014年12月18日

  ② 武诗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3年11月第S1期

  ③ 武诗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3年11月第S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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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社会责任 缺陷 制度 我国 责任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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