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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边缘群体的社会保障现状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28

我国边缘群体的社会保障现状探析

  1.引言

  1.1 边缘群体的含义

  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存在着社会不平等和人口流动,那么除了存在一个公开的、显性的主流社会,必然还存在一个脱离于主流社会的小社会或称为亚社会。我们将那些脱离主流社会或处于主流社会边缘的人们称为社会边缘群体。

  所谓“边缘”,是和“主流”相对而言的,他们徘徊在主流社会人群之外,不具备主流人群所具有的相关特质,因而经常被主流人群忽略甚至歧视。但边缘并不意味着少数,在金字塔型社会里,位于底层的人数恰恰是最多的,但他们的声音却是微弱的。因此,这一部分人的社会保障情况尤其值得关注。

  1.2 边缘群体的特征

  造成边缘群体的产生既有经济原因迫使主流社会的人们流向边缘的群体,也有政策体制导致的边缘群体,还有自愿走向边缘的群体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政治地位上,政治参与度低,合法权利不能充分行使,政治利益诉求与话语权利的实现渠道不畅通,远离社会政治权利中心,难以影响公共政策与社会舆论,表达言语和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很低,他们是政治权利上的“沉默者”,处于社会话语权的边缘位置,甚至是被排挤的位置①。

  (2)在经济地位上,争取社会资源的能力低,大多数受教育水平低,自身职业技能差,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差,要么没有职业,要么从事的职业是违法的、地下的,或者是粗、重、累、脏的工作,甚至是高危险的工作,而且工资报酬与社会福利待遇往往很低,社会保障惠及不到他们。贫困一直是此群体面临的主要问题。

  (3)社会地位上看,脱离主流群体的文化意识与体制之外,处于被忽视和被歧视的地位,备受群体外的人歧视,无法融入主流社会,很难被主流社会接纳和认可。无论是在文化接纳与体制认同上,他们都处于低层的状态。

  1.3 本文对边缘群体研究对象的选定

  本研究的边缘群体主要选定了农民工,城市游民,低保边缘人群,这三类占据边缘群体多数同时又最具代表性的人群,他们在边缘化的、非常规的亚文化群体中生活,其中大部分人的基本“国民待遇”无法实现,很大一部分从事着“灰色”职业,与主流社会之间的信任体系极其脆弱②。与此同时,这三类边缘人群在一定程度上又对社会文明与发展具有某种积极效应,对其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体制群在必要性和可能性,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三类典型边缘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其保障缺失的现状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从完善其社会保障角度给予合理化建议。

  2.边缘群体社会保障现状分析

  2.1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现状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但从事非农业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亦农亦工”又“非农非公”的特殊劳动者群体,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各项制度改革非均衡推进和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实行“经济接纳、社会排斥”的双重政策的结果③。他们成了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

  正是农民工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导致他们在工作以及工作以外的诸多方面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尤其是连最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也无法获得。目前我国针对农民工的保障模式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纳入城镇职工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如深圳、浙江等地。二是单独建立农民工的综合保险制度,如上海、成都、江西、大连等地。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苏南等地④。但是事实证明,因为农民工具有职业危害较重、就业岗位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收入较低、保险意识较弱等特点,现存的这三种模式都存在内在的缺陷并造成事实上无法满足农民工的保障需求,尤其是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和接续问题突出,近年来出现的大量“退保潮”证明了其弊端。

  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制度设计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障项目不健全、保障水平低;国家与社会责任体现不足;大量农民工夹在城镇与农村保障体制之间从而被排斥在保障体系之外;保障利益受侵害而缺乏维权渠道等等。

  2.2城市游民的社会保障现状

  城市游民在当代社会主要是指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社会或自身原因,使自身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渐游离于基本社会结构之外,无稳定、合法的职业,脱离社会正常运行体制和文化系统的边缘人群,主要构成为:因失地外出务工没有找到稳定职业留在城市的农民,城市失业下岗人员,未能步学、又未找到工作在城市游荡的青少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其他无正当职业,又很难从正当的渠道获得收入的人群。

  目前我国对城市游民的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帮助;对“三无”人员以及其他城市无生活收入来源的弱势人群的社会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收容和必要救助等。可见当前我国对城市游民除了为了正常社会秩序和稳定而进行的规范治理和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外,更多是将其排斥在主流社会保障体制之外,甚至连最基本的保障其生存的基础条件都不具备。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该群体自身的特点使社会保障难以将其纳入规范之内,但更多的是在制度设计之初就将他们排斥在体制之外,缺乏国家和社会责任,在理念观念、法律制度和国家责任层面缺少对该群体的重视和有效保障措施。

  2.3低保边缘人群的社会保障现状

  在城市和农村还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家庭收入仅比低保标准稍高却享受不到政府补贴生活仍然十分贫困,他们在经济上低收入、生活上低水平、权益上低保障,游离在政府的惠民政策边缘,不能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遭遇生活困境而无力摆脱,由于无法享受低保待遇,相应地更难以享受到低保的优惠政策和生活补贴,实际生活水平偏低甚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这一特殊群体被称为低保边缘群体。   低保边缘群体的个体收入和家庭总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其生存环境与低保对象一样困难,随时都会陷入生存困境无法自拔。但是由于社会救助制度设置不合理,低保边缘群体游离于各项救助制度之外,处于政策的真空之中⑤。随着该群体被关注度的提升,部分城市已经比照低保标准对此群体给出了明确的界定,例如江苏省南京市在2005年开始将这个群体界定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的人员⑥。

  尽管已经意识到这一群体的事实存在,却仍缺乏对其合理有效地保障措施,主要表现在:由于对低保资格的界定仅考虑了收入水平而未考虑支出等其他因素,使得不科学不合理的低保资格认定将这一事实上存在生活困难的群体排斥在保障制度之外;包括医疗、教育、住房等在内的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往往以享受低保为前提,从而使得该群体进一步被边缘化;在该群体陷入生活困境后缺乏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而容易使其进一步沦为真正的低保人群,增加了低保制度的运行压力。可见,低保边缘群体的社会保障不仅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方面,更是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完善的关键。

  3.建立完善边缘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由我国上述三类代表性社会边缘群体的特点和社会保障现状可知,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不仅要针对已有的社会保障主体体制,更要从社会保障建立的初衷和宗旨出发,明确社会保障对这些边缘人群愈加凸显的重要性,将其纳入保障体系之内,通过对其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视和尊重,帮助其逐渐脱离边缘化的现状,促进整个社会的融合和文明进步。

  3.1实现保障理念和思想观念的转变

  如果一个社会的十分之一的群体被排挤到社会边缘,那么整个社会就不是合理的、非理性的与非良性运行的,其整个社会的发展就是以牺牲这一部分群体的利益为代价的,这样的体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是一种“变相的剥削”,边缘群体中的很大一部分虽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但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需要我们这个社会对他们的人文关怀与物质帮助,这是一个社会的良心,也是一个社会的公平与合理之所在。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整个社会,都应当以平等的态度对待边缘群体,以善意的态度接纳帮助他们,以一种责任意识为他们建立必要的保障体制,以缩小他们同主流群体的差距。

  3.2保障方式应多样化和弹性化

  边缘群体的分散性和流动性,以及需求的差异性使得对其建立的保障体系不能是城镇职工那样的刚性的统一化的保障,而应从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其特点和现实条件,有针对有目的有差异的建立符合不同边缘人群的保障制度、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避免“一刀切”式的盲目的“大”、“一”、“统”。总的来说,边缘群体不应与其他正规的主体保障体系相混合,应对其建立独立的保障体系,对这些零散的人员以其身份证设立灵活、可携带的个人综合保障救助账户,并将这些独立的保障个体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分派专门机构如民政部门操作管理,实现分散与统一相结合,分中有统,统中有分,灵活弹性管理。同时,保障方式和水平应体现差异性和多样化,实物、服务、现金救助相结合,保险、救助、福利相配套。

  3.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实现社会化保障

  边缘群体分散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群体人数的庞大和巨大的流动性,以及群体内部需求的多样化使得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满足其保障。同时对边缘群体的保障大多属于救助范畴,社会救助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共同奋斗并协调推进的社会系统性工程。因此,必须以政府救助为主,引导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非盈利性机构和慈善机构在各自领域和空间的救助作用,实现保障主体的分布广泛、灵活多元。

  3.4注重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融合

  对边缘群体建立独立灵活的保障体系是适应当前我国实际需要的必然选择,然而从社会保障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来看,全国的社会保障必然会走向逐渐的统一与整合。因此,建立属于边缘群体的保障分系统只是暂时的过渡性选择,最终仍要整合进主体保障系统,实现与其他群体保障系统的对接,这不仅是完善整个保障体系的需要,也是实现边缘群体“去边缘化”的需要,是缩小社会分化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帮助边缘人群融入社会主流、实现社会有机整合的一个重要措施。因此,在建立针对边缘群体的各项保障制度时应注意同其他保障项目的协调和内在一致性,以便在未来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可以实现顺利对接,建立普遍的整体化的社会保障,真正体现出社会保障强大的社会化功能。(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注解:

  ① 杨慧.社会分层被遗忘的群体――社会边缘群体[D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9254a401009nq6.html,2008.5.30.

  ② 张文慧.从民工与城市社会的“理想融合”反思边缘群体社会保障[J].生产力研究,2004,(12).

  ③ 郭健美.刘同芗.城市低保边缘群体社会救助缺失的伦理分析[J].理论界,2010,(2).

  ④ 成志刚.罗帅.近十年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综述[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⑤ 卫洁.低保边缘群体的现状及思考[J].人口与经济,2008,(4).

  ⑥ 都睿.城市乞讨现象及其职业化分析[J].理论界,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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