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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30

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2

  建筑企业,又称为施工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房屋、公路、桥梁、水利、矿山、电力等土木工程新建、改造、扩建和拆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企业,主要包括建筑公司、建筑装饰公司、土石方工程公司、机械施工公司以及地基与基础工程公司等形式。建筑业是我国的重点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战略性的位置。据调查显示,建筑业在我国的GDP总值之中,占了将近40%的份额,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贡献者之一。与其他企业不同,建筑企业长期以来都具备了双重身份的特殊性,它既是产品的安装者,又是产品的生产者,一直存在着重复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的初衷本来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减少企业运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3%的固定缴纳营业税,虽然名义上税率很低,但是,企业外购的办公用品和施工材料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基本不能进行抵扣。不管企业盈利与否,营业税也都必须进行全额缴纳。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城市更新进程的加快,建筑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复杂,盈利空间也越来越小。因此,如果不进行“营改增”,许多建筑企业将会面临着倒闭的风险。

  2015年,我国“营改增”的改革已经到了尾声,对建筑企业将会采用11%的税率,使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算方式,从长远来讲,可以为建筑企业减少纳税成本、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公平的、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在税务改革的过渡期间,部分企业将会面临着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中国建设学会曾经对66家建设企业进行调查,“营改增”之后税负增加的企业竟然高达58家。因此,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我们应当积极探讨在改革的过渡期间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而所谓的税务筹划,实际上就是税收产生之前的业务筹划。所以,本文侧重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

  在总承包的条件下,建筑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三个主体,即业主、中标企业和负责具体施工的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不管中标企业如何进行税负的分摊,建筑企业也基本都要全额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中标企业和建筑企业之间,则将会被要求提供符合增值税的链条进行抵扣,这必然会对建筑企业传统的经营模式带来很大的挑战。根据行业惯例,建筑企业的主要经营模式主要有自管、直管、委管、挂靠、联营五种模式。以下我们将会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自管模式

  自管模式是指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中标,自己施工管理的模式。由于纳税主体是同一家机构,“营改增”之后,这种模式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直管模式

  直管模式是指建筑企业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后,设立局指挥部,接着让下属的工程子公司作为参建机构承包工程,于是就存在了集团公司和下属工程公司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营改增”之后,就必然会对税负的承担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前,集团公司中标之后把业务分包给工程公司,既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签订分包合同。而根据“营改增”的要求,增值税需要以链条来进行抵扣,那么集团公司在分包业务给工程公司之时,就必须签订分包合同,工程公司则必须给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常常违背了建筑法关于禁止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的条款。

  (三)委管模式

  跟直管模式一样,委管模式也会涉及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是指建筑企业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后,不设立局指挥部,直接委托工程公司代表集团公司管理中标项目,集团公司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公司给集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直管模式不同的是,委管模式通常只是仅仅委托一个工程公司完成中标项目。

  (四)挂靠模式

  挂靠模式是指有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者类似的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挂靠行为一直是地方政府想要严厉打击但又杜绝不了的现象,但在”营改增“之后,将会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改善。目前很多挂靠单位在购买施工材料的时候,往往不需要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较低的采购成本。一旦“营改增”,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相应的抵扣收益,税负就会大幅度提高,以致无利可图。

  (五)联营模式

  联营模式是指多家建筑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各参建单位成立项目合作部予以实际施工。项目合作部只是一个临时机构,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系统,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经常不能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款比较少,因此税负有可能大幅度增加,甚至会产生亏损的情形。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管理模式的影响

  (一)业务处理难度大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之时,只涉及到“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没有任何的进项扣除,所以核算非常简单。而在“营改增”之后,企业施工材料的采购和分配、工人工资福利的支付以及业主验工计价等环节都涉及到增值税的核算。会计科目包括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多项复杂的核算,相当繁琐。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和管理也要耗费很大的人力资源。除此之外,一些比较大的建筑企业,项目都分散在全国不同的地区,不管是材料的采购还是管理,都无法在集中在同一处地方进行处理,涉及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数量大,收集、审核、整理的过程中难度高,时间长。   (二)税负短期内可能加重

  理论上来讲,“营改增”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但实际上,由于外部票据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无法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就会导时税负不降反升。我国的建材市场参差不齐,很多供应商企业规模较小,通常无法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在不断增大,而用工成本是不能进行抵扣的,所以就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三)税负可能“被转嫁”

  “营改增”之前,由于外购材料进行税额不能进行抵扣,所以建筑企业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往往会选择那些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人作为合作对象。“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如果想要跟这些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需要另附税款。这样供应商的税负就被转嫁到建筑企业头上了。

  (四)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负债率上升。根据“营改增”的要求,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资产总额将会比税改之前减少,企业负债率相应上升。

  2.利润率升高。“营改增”之前,企业的营业收入含有营业税,属于税前收入额,而“营改增”之后,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属于税后收入额。由于计算方式的不同,会引起营业收入减少的情形,利润率自然就升高了。

  3.现金流紧张。“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必须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是目前业主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的现象非常普遍,往往会出现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的情形,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增大,甚至有可能导致现金流断链。

  (五)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税率、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优惠政策等都与原营业税制度下明显不同,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1.税务管理成本增加。“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专业发票的收集、审核、认定以及申报操作复杂,管理要求高。再加上纳税部门和纳税地点存在难以协调的情形,因此,企业必须得增设税务管理岗位。

  2.税收筹划空间大。“营改增”之后,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过渡政策也会逐渐出台,因此,相比“营改增”之前,有更多可以税务筹划的空间。我们可以从企业的整体运营出发,从战略的角度,对相关业务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筹划,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营改增”不仅仅只是一场税务改革,同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也是一场巨大的挑战。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管理目前仍然处于一个粗放型管理的阶段,水平良莠不齐。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这些建筑企业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显然跟不上政策的要求,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中,无疑会加重负担,雪上加霜。有学者认为,“营改增”就是倒逼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水平的绝佳机遇。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规范和改善企业经营方式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就要从公司的整体结构,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做出相应的调整。

  1.针对不同的管理模式,建议首选自管模式。自管模式由于纳税主体单一不变,因此最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2.如果不得不采用直管模式,应当积极追求集团内部分包的合理性,由一方承担税负,避免资金流的过度支出。

  3.应当尽量减少甚至杜绝委管模式和挂靠模式。因为这两种模式在“营改增”之后,法律风险会大幅度增加,很容易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损害。

  4.如果以联营模式中标,建议联合体企业各方分别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各自按具体负责的工程内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提高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强制采取最能减少经营风险的经营模式。对有可能违背建筑法和增值税法的经营模式进行梳理和监督,尽量满足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二)积极改革现有管理模式

  当前,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是采取直管的经营模式。这些企业下属的工程子公司资质普遍比较低,竞争力也不强。一般情况下,都是由集团公司进行投标,中标之后再把项目分包给下属的工程子公司负责施工。显然,这种管理模式在“营改增”之后,会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集团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工程子公司并不需要理会,但“营改增”之后,集团公司和每一个工程子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建设单位即业主以及集团公司都不能再进行代扣代缴。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对这种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中心专门负责利润的管理,参建的工程子公司只负责施工,最后才参与利润的分配,不需要独立核算。

  (三)加强财务团队的培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并且耗时耗力,还容易出错。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大财务管理团队的培养和训练,增强他们会计核算的细化与规范化能力。与此同时,财务管理人员还需要积极探讨如何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效率。

  四、结语

  总而言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能否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将成为建筑企业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如果建筑企业在新税制改革面前还墨守成规,不能与时俱进去做相应的调整,那么生存都会有问题,更谈不上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营改增”不仅仅限于税制改革的层面,而且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导火线,我们要积极应对,让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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