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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影响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30

建筑业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F426.92;F40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2015年作为营改增的收官之年,我国将逐步完成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实现营改增的全面覆盖。目前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已经进入倒计时,了解建筑业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毕竟建设单位作为下游行业,一旦建筑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税负增加,这些增加的税负最终仍会转嫁给建设单位。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有利影响

  在营业税状态下,《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在建造合同中,材料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作为建安产值的一部分缴纳营业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等,使材料的综合税率达到了20%以上,虽然施工企业是纳税人,但税款的实际负担者却是建设单位。营改增后,增值税是就货物、服务或劳务的增值额征税,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打通了上、下游行业的抵扣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的挑战

  (一)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单位的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较大变化,设计预算和施工图预算也应相应调整,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材料、设备等项目需进行价税分离。与此同时,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标书编制工作将更加复杂,因为在编制标书时,很难准确预测成本费用中有多少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合同签订的影响

  目前,在招投标中施工企业通常以集团名义进行投标,中标后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由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机械设备采购和租赁、劳务却由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建筑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原有的合同签订模式会造成抵扣链条的中断,由于销项税发票和进项税发票的主体不一致,施工企业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求货物(服务)、发票、资金流向一致。

  (三)对税负的影响

  1.甲供材问题

  在工程建设中,甲供材较为常见,是建设单位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将材料拨付给施工企业使用,建设单位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结算,材料供应商将增值税发票开给建设单位。

  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后,若销售额仍包括工程所用材料的金额,此时继续采用甲供材模式,施工企业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2.商品混凝土,以及沙、石、灰等地方料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上述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施工企业常用的沙、石、灰等材料,多数在施工场地就近采购,这些材料的销售方多为个体或小规模纳税人,让他们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很大的难度。

  3.劳务分包问题

  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大约占总造价的20%~30%,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对外提供劳务的企业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尚无明确定论。总包施工企业的人工费以支付给外部劳务企业的人工费为主,若建筑业营改增后规定劳务分包不能抵扣,施工企业的税负将加重。

  4.新老合同的政策衔接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后,未完工的老合同该如何纳税?从目前看,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种方法,老合同在营改增后按11%缴纳增值税,这对建设单位是有利的,对施工企业来说,税负将大大增加,因为营改增前已购置的机械设备和材料等大量存量资产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第二种方法,未完工的老合同继续缴纳营业税,新合同缴纳增值税,这种方法对施工企业较为有利,对建设单位而言,营改增后本该抵扣的进项税额却未能抵扣,建设单位的税负将加重。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合理设置分、子公司,恰当选择税款缴纳方式

  营改增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仅靠财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企业集团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其他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对于中铁等大型施工企业而言,不同的分、子公司设置对于增值税的缴纳方式有较大影响,是选择汇总纳税还是独立纳税?

  汇总纳税的优点是可以实现不同分支机构的销项、进项税额互抵,平衡公司整体税负。但汇总纳税也有缺点,它的缺点在于不利于比较不同项目税负水平,管理较好的项目与管理欠佳的项目汇总在一起,不利于调动项目降低税负的积极性。因此,各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款缴纳方式。

  (二)加强营改增政策宣传,做好税收筹划

  1.加强营改增政策宣传,确保进项税额应抵尽抵

  通过会议、文件等各种途径,对财务人员、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合同预决算人员宣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加深有关人员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和抵扣期限的认识,培养在采购、分包环节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交给财务人员进行抵扣的意识。

  2.重点业务的税收筹划

  甲供材作为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存在的一种现象,营改增后并不会完全消失,笔者建议改为甲控材或签订三方协议,由建设单位指定若干材料供应商,施工企业从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处购买材料,由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进行结算,材料供应商将发票直接开给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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