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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21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对策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发源于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就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链。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美国,2013年以来,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新金融模式呈蓬勃发展之势,并对传统金融模式与金融业态产生了冲击,也引起了金融界、学术界、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如何发展的激烈争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是制度要素和技术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前中国正处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存款利率管制还没有解除,新兴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传统金融机构意识落后和行为扭曲导致的金融资源错配等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网络通信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重大技术革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如新型网络编程技术、新兴网络社交平台、网络通信工具的出现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的方式,提高了效率,使碎片化金融服务成为可能。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改进了信用风险的评估建模方法和效率,进而为基于海量数据处理的小额信贷和供应链金融奠定了技术基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功能和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2.1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计算机网络,相关软件系统与电脑程序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计算机软件系统、互联网技术等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有序运行,如木马入侵,黑客恶意篡改程序将严重损害互联网金融秩序。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与资金开展研发工作,而且研发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加之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小,人员较少,经济实力有限,所以,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基本上采用的是技术外包策略。由于自身不拥有企业运作的核心技术,一旦外部技术支持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将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向顾客提供金融服务,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支持风险,而且目前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欠缺,大量依赖从国外进口相应软硬件,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极为不利。

  2.2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控制机制

  金融内生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要求金融行业的所有个体机构必须建立对非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机制,这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前提条件。但是,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缺乏风险防范机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体系的设计上,没有从制度层面对客户信息保护进行考虑,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管理过程中隐含着泄露个人隐私的风险;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有权利要求消费者提供并核对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上的信息并可对这些信息进行登记保留。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有义务保管客户的信息,确保信息不泄露;二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流程上存在许多风险隐患。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多都是由纯粹的互联网公司转型而来,面对非正规金融市场信贷业务巨大收益的诱惑,不惜将标准的P2P网络借贷由信息服务平台变成了信贷平台。

  2.3征信体系不完备导致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

  完善公开的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征信行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2013年,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虽然征信体系经过20多年发展,但其建设并不完善,主要原因是由于数据挖掘技术和信用评分能力的局限,而且各种信息无法在短时间内覆盖国内多数企业和居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也比较缺乏。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易导致了以下两种结果:一方面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获得更多收益,有意放松或放弃成本太高的征信过程,进而使投资者承担了额外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征信体系的不完备和不规范,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极易演变成“自融平台”,这事实上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会给整个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无法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互联网金融机构类属于非金融机构,无法加入传统金融行业的征信体系,不能使用征信系统的信息,也没有合法的融资渠道和规范的融资模式,其系统风险进一步放大。

  三、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

  3.1加强软硬件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电子支付安全管理制度

  要尽快熟悉和掌握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以便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风险防范上与国际接轨。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此外,要建立灾难备份以保障互联网金融系统在遭受到不可抗拒力量侵害后能及时恢复,并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确保业务信息在客户和银行之间及时准确传递,营造一个可以信赖的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加强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人才培训,引进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人才素质,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与人才支持。

  3.2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经营安全运行机制

  建立大型共享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规避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的风险。建立金融信息管理分析系统和金融科技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逐步建立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风险评价和预警制度,加大对其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的指导与监管力度,防范部分平台的风险暴露演变为区域性乃至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针对金融产品研发的各个阶段,应建立产品设计子模块间的共同管理模式,相关部门和多个子模块负责人共同参与审核,确保并行工程的运转效率,将复杂产品创新中多角度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任务进行必要的分解,分阶段审核,并根据统一的各阶段审核评价标准,明确产品创新各阶段风险管控和财务成本效益分析要求,从内外部监管、市场、技术、财务、运营等多视角加强产品创新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预控管理。

  3.3加快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经过上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较晚,亟需加快建设我国征信体系。首先,完善征信立法,使社会信用行为与管理受到法律的制约,征信从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收集、整理和使用征信数据,对恶意篡改征信数据或提供虚假报告者要严厉制裁,绝不姑息。其次要发挥政府机构的作用,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为征信体系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阻止失信的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再度进入市场,净化市场环境。(作者单位:吉林省经济信息中心)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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