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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及表现形式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07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及表现形式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快速扩张,但从整体上来看依旧处在初级阶段。单从资金规模上来看,据中国行业研究网估算,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了141万亿元人民币,影子银行的规模约为23万亿元人民币,约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6.3%。而相比于影子银行体系十分发达的美国来看,美国的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在2007年之时达到高峰,总规模达到了20万亿美元,超出传统银行资产12万亿美元。

  由于我国的影子银行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相比于西方成熟市场国家的影子银行相比,在现阶段我国影子银行具有以下表现特征:

  (一)从融资方式来看,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具有高杠杆率下大额批发性融资的特征,其融资活动主要在金融市场上实现的。而我国并没有形成类似于发达国家能够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连接起来并在其中扮演信用中介角色的影子银行体系。我国影子银行实行的仍然是传统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其活动主要表现为进行信贷融资。

  (二)从金融工具角度上来看,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并没有进入资产证券化的阶段,其金融工具种类相对于发达国家比较少,主要是理财产品,委托贷款,承兑汇票等少数金融工具。而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是在金融衍生品和证券化工具的基础之上逐渐发展壮大的。

  (三)从与传统银行的关系来看,国外的资产证券化是把银行信贷向表外转移,由银行来提供信用违约担保,其银行自身往往也拥有金融衍生品。但我国的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没有像国外那么紧密或复杂的关系,其更多的是充当传统商业银行的补充角色。

  (四)从风险上看,在我国杠杆率比较高的金融衍生品还比较的少,而且影子银行的体系相对来说也比较分散,基本上都是独立存在的,风险基本上是在影子银行内部传递。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的影子银行的主体类型可以将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银行机构内部的影子银行体系

  这种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指传统商业银行内部由于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或者由于分工合作而产生的某些金融产品或金融业务。由于它们可以通过种种方式绕开监管。因此将其归为影子银行体系。具体而言,银行机构内部被纳入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产品或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银行资产池相似的理财产品,这类产品主要是投资于信贷类的资产以及银行间的债市;第二类是银信合作类的理财产品,即传统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开发的产品。银信合作被普遍的认为是我国影子银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银行部门通常会对贷款、票据、债券等进行打包处理将其组合成为理财产品,然后把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转向表外,以获得业务上的发展空间及流动性支持。

  2.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由公司发行或银行背书的票据,其经过银行承兑后可以作为支付手段,它在本质上是银行向公司提供的信贷。由于未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于银行资产表的表外,不能得到很有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属于影子银行体系。

  3.委托贷款。由于受限于法律上的障碍,企业之间并不能直接的进行借贷,因而往往借助于银行这一通道完成自己的流转。商业银行在从事委托贷款业务时自己并不提供信贷资金,也不承担信贷风险,只是收取相关的手续费用,该业务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这就导致信贷行为脱离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掌控。因此应纳入影子银行体系。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影子银行体系

  非银行金融机构既有经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而设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也有经政府部门为了特定的行业与群体的发展或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的目标而设立的专业性公司。这类金融机构并不能从事吸收存款业务,但能通过其他方式筹到资金并为客户提供流动性资金。另外,尽管表面上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但由于其交易行为复杂而又隐蔽,再加上监管力度的严重不足,因此导致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许多业务仍然处在监管缺失的状态。当前,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银行信贷受到监管约束及信贷规模的限制时,尤其是当中小企业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之时,小额贷款公司便应运而生,为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提供流动性资金。虽然说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吸收存款,但其往往通过委托贷款的或融资性担保的方式来实现信用中介的功能。

  2.信托产品。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投资产品的方式从社会获取资金,然后将其获取的资金以借贷或者股权投资的方式重新输送到社会上。信托公司很大程度上扮演将正规银行体系资金以非贷款的方式流出通道的角色,与商业银行互相配合共同规避监管。因此属于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典当行。典当行在我国也能够提供相当数量的流动性,也是社会融资的重要形式,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缺乏对典当行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因此也应该被视为影子银行。

  (三)非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体系

  有些主体虽然并不具备金融机构的身份属性,但在事实上从事金融活动,发挥流动性中介的实际功能。由于它们不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所以这导致了其行为根本不会受到法律的监督。比较典型的此类影子银行主要包括私募基金和民间借贷。

  1.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并不涉及公开募集资金,其受到的监管要求比较低。私募基金可分为民间私募基金和阳光私募基金。以投资顾问公司名义、投资咨询公司名义或者其他名义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投资服务是民间私募基金主要行为活动,它的运作完全依靠个人的良好社会信誉,也缺乏比较明确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因此并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中。而阳光私募基金虽然说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这部分法律整体上还是很匮乏或规定的过于模糊、不够明确清晰。

  2.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本质上就是正规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的“私人化”,并且使之处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视线之外。这类的借贷活动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测和法律保障因此存在着巨大的违约风险。前几年温州等地频发的“跑路潮”就是民间借贷这种影子银行风险爆发的集中体现。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并非是泾渭分明的,而是往往存在着交叉和融合。另外委托贷款所涉及的主体也涵盖了各类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同时随着对影子银行体系认识的逐渐深入,我国监管部门正在逐渐的将上述影子银行体系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例如自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陆续的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后,理财产品业务已经基本上从表外转移到了表内,所以银行理财产品正在逐步的淡出影子银行体系。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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